
二、董必武基本织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思想摇篮
从100余年来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践历程看,由于没能找到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和解决之道,没有关注到广大民众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努力与失望相伴而行,探索与失败接踵而至。到建国之初,在通过革命实现政权成功转型的同时,成功地实现了中国法律文明的初步转型,即从数千年的中华法系法律文明转型为社会主义法律文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形成,则是以此为基础的进一步成功转型,即实现法律文明的中国特色现代化转型。建国之初的法律文明社会主义转型为治国方略提供了制度和行动基础,而董必武在实现法律文明社会主义转型中所形成的法律观,则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思想摇篮。
(一)历经六十年风雨坎坷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今天我们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然是中国法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事实上,我们为此已经经历了两个漫长的三十年。一个1978年至今的30年,我们经历了从社会的“无法无天”状态到重新走向法制,修改宪法,重新完善公检法司法机关 ,进而形成、提出并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成熟发展的现代法律文明转型成功阶段;一个是1948年到1978年的30年,我们经历了董必武领导华北人民政府 在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实行法治的施政方略” ,开展对既有旧法律文明转型的试验,进而在建国后迅速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初步转型,旋即放弃法制走向社会的“无法无天”状态的法律文明转型挫折阶段。可以说,1948年董必武领导华北人民政府“实行法治的施政方略”,是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早思想雏形和实践雏形。
在中国法律文明的社会主义转型初步成功之后,到党的八大召开这段时间,党和国家重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成就斐然,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制思想、立法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公民遵守国家法律观念、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构建起民主法制的总体框架都出现了很好的发展态势,社会生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到1953年3月,各级人民法院一共处理案件600多万件,其中正确的判决达到90%,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96%以上;在1955年初到1956年下半年的肃反斗争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法正确处理的 ;1956年刑事发案率仅为万分之2.9,几乎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境界 。从建国到1957年仅董必武领导和参与起草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3000多件 ;特别是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从建国到1957年还领导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060多件 ;初步构建起民主法制的大体框架。建国初期百业待举的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标志着中国法律文明的社会主义转型呈现积极发展势头,进一步推进现代法治转型已有良好基础。但是,历史并没有按照常规逻辑发展,历史的认识高度也并没有成为历史的实践高度。从1957年夏起,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却急转直下,开始遭受严重曲折。立法数量大幅减少,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的法治原则及司法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被告有权就控罪获得辩护等受到批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削弱和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社会秩序混乱。1962年毛泽东自己也感叹:“现在是无法无天”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在1957年后之所以出现顿挫,陷于倒退、徘徊境地,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毛泽东治国理政的观念发生了重大转折。1957年3月17日,毛泽东提出:“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取消宪法课” 。在1958年8月的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谈到:“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1400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 1959年,毛泽东同志更明确地说:“要人治,不要法治。” 主要领导人对待法律的态度发生重大变化,董必武作为法律战线上的领军人物,这种情形的出现是他所始料未及的,他再也无能为力了。这种情况充分说明,中国法律文明转型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存在着不可低估的不彻底性,同时也表明中国法律文明现代化转型的步伐至此中止。
法律文明的转型有赖于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进程决定着法律文明转型的深度主广度。当社会转型有了重大进步,法律文明的转型必将以其前所未有的力度对中国数千年的人治思想产生强烈的冲击,并表现出其对社会发展的强劲推进能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对中国社会转型和法律文明转型的思考越来越深入和成熟,他首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种看法直接冲击到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也是中国法律文明转型的关键问题。1986年,他再次强调要把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此后,江泽民1996年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鲜明地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载入《国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O一O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中共十五大根据我国社会转型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入宪。至此,历时100多年的中国法律文明现代化转型才终于获得宪法和法典意义上的伟大成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入宪,不仅是中国法律文明现代化转型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将在法律的框架内显示其巨大活力。
(二)董必武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思想贡献
很多研究者和我一样认为,董必武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早奠基人和实践者 ,也是中国法律文明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贡献者。董必武在法学思想和法治建设方面形成的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既是整个新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开端,也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加强法制建设的思想理论准备 。他所推动的中国法律文明转型及其法律思想与具体的行为范式,为中国法律文明的现代化转型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提供了得以生长的思想摇篮。他致力推进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为中国法律文明的现代化转型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提供了法律智力研究支撑和法律人才基础。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认为,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和实践,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他提出的“人民民主法制必须进一步加强才能适应党所提出的任务”,“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精髓和核心,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 。对于这种见识,笔者收录一些史料如次,以便证成。
1、从“实行法治的施政方略”到依法办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发展
如果说1948年董必武领导华北人民政府“实行法治的施政方略”,是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早思想雏形和实践雏形,那么依法办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则已经是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级发展形态了。1956年9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董必武正式将其法律思想归纳提炼为“依法办事”。他说:“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 他还在全面回顾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作用,总结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根源,并深入提出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途径和具体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阐述 。这个阐述,基本涉及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主要内容。
薄一波同志曾对董老在八大时提出的“依法办事”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主张给予高度评价“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他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
2、在回答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上敏锐地触及了人治与法治问题
半个世纪以前,研究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关键是研究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问题,核心是回答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董必武1956年9月19日在全国政协礼堂向出席党的八大的1100多名正式和候补代表及外国客人的讲话:“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继续肃清反革命分子,继续同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董必武同时郑重指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事实上,就董必武本人的法律思想而言,他对人治与法治关系问题并未回避,而且认识颇为深刻,至于他的见识并未成为时代的共识,也未见诸于中国法律文明转型的伟大行动,或者说在行动中因碰壁而中止于他个人的思想层面,那不是董必武个人的问题,而是时代的不幸,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余声:走过董必武的法律文明转型时代,走向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新时代
从董必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思想的提出,到邓小平同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形成,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其实是一代人的时间。到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新中国法制建设和中国法律文明向现代化的转型经历了漫长而艰巨的历程。笔者认为,放在中国100多年法律文明转型的艰巨历程中考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的继承和完善,而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实践则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来源和实践前奏。另外,由于董必武对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重视,造就了大批的法律教学研究和法律工作者,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打下学术、思想、骨干队伍基础,保证了中国法律文明现代化转型能够在数十年后从董必武那里传承下来,发扬开来。
走过董必武的法律文明转型时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实践正在走向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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