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晚6:30,明德法律文化沙龙第10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法815会议室成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徽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阿风应邀作了题为“明代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徽州诉讼文书为中心”的精彩演讲。本期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佩林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讲师李典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黄东海应邀担任评议人。本期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和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主办。
阿风研究员首先对文章缘起及以往的研究成果作了简要介绍,他指出清朝入关统一中国之后,虽然继承了明朝的一些制度框架,但是从顺治末年统治者开始调整或摒弃其所继承的制度措施,例如,顺治十八年停止御史巡方,康熙六年裁撤府推官,雍正元年台(六科)省(都察院)合一,还有清代中央三法司“(刑)部权特重”,等等。不过,要想客观地评价清朝进行的这些制度改革对于清代司法的影响,必须首先了解这些制度在明代的司法体制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接着,阿风研究员分析了现存徽州诉讼文书的性质,指出了与巴县档案、淡新档案等官府衙署保存下来的诉讼卷宗不同,徽州诉讼文书主要是民间收集、整理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抄招帖文”、诉讼文书集(包括抄本、稿本和刊本)以及少量的诉讼卷宗等。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抄招帖文,它是诉讼结束后,当事人向官府提出请求,照卷宗抄录,并由官府给帖为证而形成的文书。
随后,阿风研究员分析了明代一般田土讼案的起诉以及案件的审理与受理过程。他考察了明代具有国家统治机构与民间自治组织双重性质、独特的老人理讼制度成立的背景、建立的过程和实质,认为明初老人被授予了户婚田土细事的初审权力。他也以明代中后期的徽州文书为例,结合官箴书史料,分析了明代状式的特点以及“状式条例”的内容。同时,他分析了案件受理与审理的具体过程,指出官府立案后,先是委派里长、老人勘验或审理,如果仍然不能解决的话,再将当事人传讯到县进行庭讯。有明一代,始终存在着慎派差役传讯的观念,目的是“节省民财”。
阿风研究员同时也分析了明代的上诉与越诉的过程。他指出,在明代,徽州系直隶府,如果当事人对知县的判决结果不满的话,就会上诉徽州府,也会继续向南直隶巡按、巡抚申诉,甚至京诉(清代的“京控”)。还有些案件,未经县(府)审,或县(府)审未结之案,当事人便越诉到府或巡按、巡抚处告状。现存的徽州诉讼文书中记录的案件中有一半左右涉及上诉或越诉行为。
通过以上论证,阿风教授得出五点结论:一是虽然明初一度实行老人理讼的制度,但明代中期以后这一规定渐成具文;二是户婚田土讼案中,知县是诉讼的核心,老人、里长则承担着“勾摄公事”的职责以及调节纠纷的作用;三是府设有“职专理狱”的推官,常常成为审理上诉或上司批转案件的首选;四是巡按作为定期的钦差大臣,事实上也成为一级审判官,截留了大量地方词讼案件;五是明代由于巡按御史的存在,使得京诉没有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通过两个多小时的精彩演讲,阿风研究员运用各类徽州诉讼文书资料,最大程度地还原了明代的民事诉讼程序,使得听众获益匪浅。演讲结束后,阿风研究员与各位评议人及听众展开互动,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张洁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