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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新版郑競毅著《法律大辞书》总序

 

学外语者,必要借助外语辞典;学专业者,也必须要借助专业辞书。辞典或辞书,既阐释名词术语的内涵,又描述其起源和发展演变,还旁征博引,分析比较,弄清事物的发展事理。因此,利用好辞典或辞书,就可以使我们大大提高学习的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用。鉴于此,我国从古代起,就开始关注文字和专业辞书的编写,其经典者,如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清代官方所编的《康熙辞典》等。

近代法律,包括法学,并不是中国传统的产物,而是西方(主要是通过日本)传入的“舶来品”,许多名词、概念和术语,可以说见所未见,闻所未闻,不用说普通百姓,就是知识分子乃至专业人士,也往往对其一无所知。因此,学习近代法律和法学,更加需要借助于法学辞典,以能够明确内涵,把握重心,清晰原则,了然制度。1907年,商务印书馆在翻译出版《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书时,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这套书的内容和精神,也考虑到中国近代的法和法学基本上都是来自日本的现实,就翻译出版了《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所附的《法规解字》一册。这册《法规解字》就是中国近代最早的《法律辞典》(《法律辞书》)。

但是,《法规解字》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收录法律用语太少,总共才1918个;二是解释太简单,有些词如“干燥质”(释文:“干燥之物质也”)几乎没有什么阐释;三是有些词如“后见”、“后见人”等,由于当时还没有发明对应的中文“监护”一词,故含义说得不太清楚,使用时并不方便。与《法规解字》同一年以及稍后出版的其他三部中文法律辞书,即1907年的《日本法政词解》、1908年的《法律名词通释》和1909年的《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也程度不等地存在同样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法学界开始酝酿编写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法律辞书。历经艰辛,终于在1936年,推出了由郑兢毅、彭时编著的《法律大辞书》(上、下),以及补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收入词条14000余条,近四百万字,在当时应当说是一本大部头的法律辞书了。与《法规解字》等早期法律辞书相比较,《法律大辞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该辞书所收词条,既包含各个部门法的基本词汇,如主权、契约、判决、立法、商法、离婚等,也涉及大量中外法律史词语,如五刑、元典章、读例存疑、部曲、中书省、议会政治、王座法庭、注释法学派等。其释文,既简明扼要,如丁赋、人、人格等的解释,都只有一句话,又旁征博引,详细阐明,如人寿保险、八议、中国法、土耳其法、委内瑞拉宪法等,都有上千字甚至上万字的解释。尤其是该辞书能够关注当时民国政府生效的各项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土地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渔业法等,兼具知识性和应用性两个方面,对读者而言,是一本很好的法律工具书。

其次,本书收入了许多珍贵的历史文献照片,并配之以详细的文字说明,使辞书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和珍贵的史料价值。比如,世界上最古的国际条约遗迹图,世界上最古的法院审判笔录图,古代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残迹图,古代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石柱),希伯来时代犹太宗教法典、《唐令拾遗》书、梵文的《摩奴法典》、19世纪末发现的刻在墙壁上的古代希腊最早的成文法典《哥泰那法》、古代罗马最古的民事判决笔录图,直至中世纪英国法学家利特尔顿(D.Littleton14071481)的《土地法论》之著作、近代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Sir W.Blackstone17231780)的《英国法释义》之著作、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版的封面等等,共有31幅之多,其中许多文献资料对当时的中国学术界而言都是首次见到,大大开扩了学者的眼界。

再次,条目的释义也非常有特色。一方面,由于作者留学日本(直接编译日本法律辞书)的知识背景,因此,在辞书的条目解释中,时不时地出现将日文直接搬过来的情况,如“一通”,其解释为“所谓一通,乃指一份文书而言。”这里,就完全是日文的表达法,因为中文中不用“一通”,而是用“一份”。对“入会权”(对森林原野享有共同处分收益使用之权利)、“大藏省”(财政部)、“小切手”(支票)、“小作人”(佃农)等的解释也是。另一方面,因为是早期的辞书,考虑到当时“民智”刚开不久,故对一些法律之外的生活基本用语,如“一年”、“凡人”、“亡命”、“土石”、“一般”、“一般杀人罪”、“一般习惯”、“小学校长”、“工人”、“工厂”等也都有说明。这些用语,因为现代人大家都能明白,故很少在法律辞书(辞典)中再予以解释,但在本大辞书中,则大量出现。此外,在清末民初,一般的法政学堂、法政专业以及后来的法律系、法学院,都包括了财政、会计和经济专业,如由熊元楷、熊元翰、熊元襄编辑出版的、根据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18681936)、松冈义正(18701939)等讲授的《法律学堂讲课笔记》,共22册,就包括了《经济学》、《财政学》。与此相类,在早期法律辞书(辞典)中,也包含有比较多的经济、财政术语,如在本大辞书中,就有对“上忙”、“下忙”[1]、“上币”、“中币”、“下币”、[2]“夕市”、[3]“中央银行”、“中央税”、“中央蚕丝试验场”、“居奇”、“官盐”等的详细解释。

本辞书的作者郑兢毅和彭时,我们对其生平事迹了解得不是很多,网上搜索几乎没有收获,笔者根据对民国时期文献的掌握,得知这两位作者的大体情况为:郑兢毅,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与其他几位高材生君硕、费青等大体同一时代,在20世纪3040年代比较活跃,在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民商法学领域均有建树,除了编著本大辞书之外,还发表了“苏俄法律的哲学基础”(载《东方杂志》第30卷第2期,1933年)、“苏联的反宗教法律”(同前杂志第30卷第50期)等论文。彭时,是民国时期的比较法学家和民商法学家,除了编著有若干本民法教科书之外,还发表有“法律现象与权利”(载《法律评论》第197期,1927年)、“法律与事实”(同前杂志第203期,1927年)、“民商法上留置权之比较观”(同前杂志第206期,1927年)、“世界民法思潮的新趋势”(同前杂志第7卷第3538期,1930年)、“我之民法改造观”(载《新时代》第1卷第4期,1930年)、“世界法家之略历及其著述”(载《法律评论》第475504期,193211月-19338月)、“民法上之诚实信用”(载《法学专刊》第1期,1933年)等论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学家也是社会学家,他们是社会生活的设计者和实践者,这一点决定了某一时代的法学作品(包括法律辞典或辞书)只能是那个时代社会生活的表现,受该时代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制约和影响。《法律大辞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中叶,此时,中华民国政府的立法活动已经基本结束,以西方法为模范的近代法律体系也已经确立,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还非常巨大,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现实在法律体系中也有大量反映,这些都使该辞书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即一方面,该辞书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它所体现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及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现状的法律术语以及对其的解释,从今天之立场上看来都已经过时了,如“人民捐输救国金奖励办法”、“人事诉讼程序”、“十字”[4]、“大商人”(营业资本额超过500元以上者)、“大学委员会”、“中央工业试验所组织条例”、“妾”、“定婚”等。但另一方面,该辞书又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前瞻性,它的大部分内容追随了世界法律近现代化的潮流,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结晶,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重要的学术价值,对今天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商务印书馆是我国近代最早成立的出版社,已经有110多年的历史,在民国时期就以出版辞书蜚声海内外。《法律大辞书》是其中一部重要作品,出版后曾养育了数代法律人。今天,商务印书馆又决定将《法律大辞书》上、下以及补编合为一套,予以再版。我以为这是法学界、历史学界、社会学界和出版界的一件盛事,也是中华法律学子的一件乐事。欣喜之余,特撰以上数语,以为序。

 

何勤华

于华东政法大学

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

2010128

(本书简化字横排版,《法律大辞书》,由商务印书馆20129月出版,定价:248元;《法律大辞书补编》,定价:78元)



[1] 按清代制度,一年春秋两季征税,春季为“上忙”,秋季为“下忙”。

[2] 古之货币,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之币称“上币”,如珠玉等;中等之币称“中币”,如黄金等;下等这之币称“下币”,如刀布之类等。

[3] 傍晚之后的集市。

[4] 即在文件上所签押的符号,一般称“画十字”。这多为不识字者所作,是文化落后之社会的表现。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