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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管窥(1915~1952)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随着国家依法行政战略的推行走向繁荣。诸多高校纷纷兴办法学专业,几乎所有的大学都设置了法学专业,这种做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学校师资力量无法保障,学生就业困难等。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自己的特色,保持在法学教育中的领先地位,是现在各个高校法学院系都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清末民国初年的法学教育状况和现在有类似之处,其中有两所法学院校脱颖而出,一为由著名法学家和教育家汪有龄于1912年创办的北京朝阳大学,一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所谓“北朝阳,南东吴”,足见二者法学教育成就之卓越。本文仅以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学制及课程沿革以及独具特色的教学模式为出发点,结合其毕业生的情况,分析其独具特色的比较法办学模式,以为现在法学教育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东吴法学院[]的教学运作

 

东吴大学的法学教学运作模式是什么样的呢?为什么他会成为当时全国著名的法学院,为什么他能培训出一批影响中国近现代化的法学专家,学者?从东吴大学法学院第二任教务长刘伯穆(W·W·Blume)以及以及其他人的一些回忆中,我们得以一窥当时法学院的办学情景。

(一)学制及课程沿革

二十世纪初期中国政治风云变幻,战乱频仍,学生运动风起云涌。国民政府应时局变化,教育政策时有变动。法学院也难免因政策要求影响而随之变更自己的教学方针。从大致上讲,法学院的学制及课程模式经历了两个时期。

11929年以前的学制及课程安排

一个时期是1915年建院到19297月学校向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前。

1915年法学院创立时,招收的学生都要有2年大学学习经历。在1920年及新生资格审查期间,所有被录取的法学院新生必须是正规中学毕业后在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里修满2年课程的学生。并且,所有的申请者都要有运用英语的能力。审查期末还要求申请者同时具有运用官话[②]的能力。这显然是在模仿当时美国一些一流法学院。并且,随着美国那些法学院入学条件的提高,法学院也提高了本院的入学条件。

学校以美国法学院为办学模板的指导思想还可以从其19241925年的布告中可见一斑:[③]

所有计划进入法学院、特别是希望到国外继续研究生深造的学生,都必须要在入学前完成文学士课程(或至少三年课程),这是参照于美国著名法学院目前的入学要求。

 

这也就是说,一个学生要就读法律专业,必须先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三年课程,然后才有资格进入上海的法学院专攻法律。大学法律专业课程的学习时间是三年。每年从9月份开始到第二年6月结束,每学年为两个学期。仅有那些完成所有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经教员推荐,方能由大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这三年学习期间,学生不得参加法律工作,也不得被授予除法学学士以外的其他任何学位。最后在该院毕业的学生,仅花六年时间就取得了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的双学位。对比同期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的入学程度和编制来看,入学资格,二十世纪初时,至少须已受三年以上大学教育;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程度尤见提高,必须已得了学士学位方有入学资格。这种教学模式一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都在为美国一些著名的法学院所沿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院的大学部是分为两科的,一为预科,设于苏州东吴大学文理学院内,授课时间为日间;一为正科,设于位于上海的法学院,授课时间为下午四时半至七时半。大学部是五年肄业制。研究院是二年肄业制,修业期满,给予法学硕士学位。

这种做法的用意便是,“法律教育与其他科目,不论历史、政治、经济,都有密切关系,非把普通的知识做为根底,引为背境,一则不能明了法律之所以然,二则毕业之后,恐怕不够应用,容易感到办事不便之痛苦”。如此,“在这样复杂的社会里,做律师的虽不能懂得一切,但至少能够适应环境。”[④]

这种入学资格的限制,在当时的中国仅有东吴法律学院一校而已。

东吴法律学院不仅在学制上以美国法学院为其模板,在课程设置上也与之十分接近。即设置法律预科,预科课程包括政治、经济、哲学、心理、论理、社会、辩论、外交史、世界史以及第二外国语文等,均为社会科学,算得上是法学的一些基础课程和相关学科。正科则均为法律科目,教材为选读各国法学原理及判例,注重比较法方面。据已经过世的倪征燠[⑤]大法官生前回忆,课程顺序是先读私法,后读公法。他还回忆说当时在东吴法律学院学习时,尤其重视合同法,认为它“非常重要”。

19201927年这段时间,法学院大多数课程都是用英语教学,只有与中国法有关的几门课程是用汉语教学。广泛而充分的英语训练使得学生以后能够在留学英美时顺利地完成他们的研究生学业。事实证明,这种语言的训练是十分重要的。当时留学之风十分盛行,加上法学院得天独厚的条件,可以直接与美国法学院学历挂钩,很多学院学生大学毕业后都留学英美。语言上的良好训练为他们的留学生活节省了大量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学习效率。而同时期派往日本的留学生,因为门槛低,仅在速成科习短时间的日语,因此在专业课程学习中很多人感觉十分吃力。更有些人滥竽充数,给时人造成留日学生不如留美学生的印象。

1921年,学校组织了一个实习法庭(刑事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开庭,所有的学生均参加了。由学生来充当律师、陪审员和证人。形式与我们今日法学院之模拟法庭颇为类似。外面请来的律师、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示三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19221923年,直到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被引进。(当时美国法学院已经普遍使用这种方式教学了。)从那时开始,法学院大多数的英、美法律课程都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进行教学。

作为教会大学的延伸,法学院早期设有若干宗教必修课程。兰金本人也经常带领学生到上海龙华孤儿院做礼拜。但他在宗教上的保守思想反映到教学中来,反对某个传教士在苏州东吴大学讲进化论,从而在监理会的内部造成严重分歧,并成为该教会有史以来最令人不快的纠纷。1921年夏,兰金将纠纷上诉到东吴大学在美国田纳西州注册的监理会本部,尽管该州法律确实禁止本州公立学校教进化论,但差会当局认为进化论是一种学说,可供学生研究而不是什么违反信条的异端,而未接受他的上诉[⑥]。在其继任者刘伯穆的整个任职期间,“基督教伦理学”和“法律伦理学”被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程,直到他于19274月辞去工作[⑦]

21929年以后的学制和课程设置

第二个时期是从19298月东吴大学向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开始的。192611月,广州国民政府颁布适用于外国教会开办的私立学校注册条例。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全国政令渐趋统一,收回教育主权遂正式提上议事日程。1928年,教育部重新颁布经过修订的注册规则,除坚持必须由中国人管理学校外,特别强调私立学校不得将宗教列为必修课程,不得在课堂宣传宗教,亦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任何宗教活动。

1926年,东吴大学废除了宗教必修课程,礼拜仪式亦改为学生自由参加。继而改组校董会,三分之二的成员改由中国人担任。192712月杨永清先生当选首任中国籍校长,定孙中山先生之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为中文校训;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核准东吴大学在国民政府注册立案。

1927年春夏,经董事会同意,校长与一位姓唐的校友和孙晓楼校友花了许多时间来研究如何在组织和行政方面不得不进行的改革,以符合即将在南京成立的新政府的要求。这其实是一项十分令人头疼的工作:既要符合政府的要求,又要继续争取美国创办者的支持。在当时的校长杨永清的领导下,这项改革进行得非常成功。

4月,刘伯穆辞职,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务长职位空缺。东吴大学校董会议决延聘法律学院24届毕业生吴经熊为院长,而曾经在教务长办公室协助过刘伯穆工作的盛振为成为新的教务长。吴“最能在公众关系中提高法学院声望”,盛则“富有实践经验”。董事会的安排是非常明智的,吴博士和盛博士合作得很和谐,法学院在学生、教师以及声誉方面,都进入了一个迅速成长的时代。1924年,法学院迁入昆山路新建的教室、办公室和宿舍,同时开始认真致力于建设其图书馆。1935年末,图书馆已扩充达“20, 000多册法律类图书”,被自豪地称誉为“远东最佳图书馆之一”。1926年,东吴法学院成为中国建立研究生学程的极少数法学院中的一所,即勿需留学就可为学生(大多为其本院毕业生)提供取得法学硕士学位(LL.M.)的机会。法学院的学生逐渐扩大,1934年一届毕业学生84人,为当时规模最大[⑧]

这个时期法学院的学制和课程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首先,学校[⑨]废止了正预科名称,改为大学五年卒业制。为促进教学方面的效率致力于学理上之探讨,增设日校一部,上课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依照教育部所制定的大学规程,改为四年卒业制。使日校的学生能够专心攻读学位,不至于为尘务所扰;将夜校五年所定之课程缩短为四年。授课时间改为下午四时二十五分至八时,一天上四课。第一时为选修课程,第二至第四时系必修课主科学程。方便夜校学生利用日间时间实习。研究院则改为三年卒业制。凡本校毕业生,或经本校认可之法学院法律系卒业,并得有法学士学位者,方得投考。肄业期满后,视其成绩授予硕士学位。

在课程设置方面,法律学院“素来注重比较法学的研究,所以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律的法学课程都同样重视”[⑩]。但是,当时教育部颁布了法学院法律系课程标准。法学院为应时势需求,将以前一、二年级社会科学略予削减。并对于新变更之法律科目酌量予以增加,将所有学程,重新编配。

笔者在孙晓楼所著《法律教育》上发现了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秋至二十三年(1934年)夏私立东吴大学法律学院的学程安排,此安排是从《私立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一览》第41页~第50页上摘录下来的。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将其以表格形式展现出来。

(1)             大学一年级必修课主科学程:见表一。

表一

 

大学一年级必修课主科学程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国文

1

4

2

英文

1

6

3

第二外国语

1

6

3

近代史

4

4

2

社会学

3

3

政治学

1

6

3

经济学

3

3

法学通论

1

2

1

心理学

3

3

论理学

3

3

2)大学二年级必修课主修课程:见表二。

 

表二

大学二年级必修课主修课程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中国宪法

2

2

中国法院组织法

2

2

国际公法

1

4

2

议会法

1

1

中国刑法总则

3

3

中国民法总则

1

4

2

罗马法

1

4

2

犯罪学

2

2

法律拉丁文

2

2

比较宪法

2

2

英美刑法

2

2

中国刑事诉讼法

3

3

中国刑法分则

3

3

监狱学

2

2

必修课副课学程(学生每学年应习修2学分,于每学年终结时经考试及格后给予学分):见表三。

表三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第二外国语(法、德、俄、日)

1

2

2

选修课学程(每学期最多只可选4学分):见表四。

表四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英文

1

6

3

商业常识

2

2

自然科学

1

4

2

伦理学

2

2

演说学

2

2

法律伦理学

2

2

3)大学三年级必修课主科学程:见表五。

表五

 

大学三年级必修课主科学程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中国民法债编

1

8

4

中国民法物权编

1

6

3

中国民法亲属编

3

3

中国民事诉讼法

1

6

3

英美契约法

1

6

3

英美民法选课

1

4

2

中国民法继承论

3

3

必修课副课程(每生每学年应习修2学分,于每年终结时经考试及格后给予学分):见表六。

表六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第二外国语(法、德、俄、日)

1

2

2

党议

2

2

军事训练

3

3

选修课(每学期最多只可选修4学分):见表七。

表七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工会法

2

2

银行法

2

2

森林法

2

2

出版法

2

2

钱业法

2

2

考试法

2

2

商标法

2

2

矿业法

2

2

渔业法

2

2

航空法

2

2

农会法

2

2

监察法

2

2

4)大学四年级必修课主修学程:见表八。

表八

 

大学四年级必修课主修学程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中国公司法

2

2

中国票据法

2

2

中国劳工法

2

2

中国民事诉讼法

3

3

证据法学

1

4

2

英美侵权行为

1

4

2

大陆民法(德或法)

1

4

2

政治思想史

3

3

中国海商法

2

2

中国保险法

2

2

中国土地法

2

2

中国破产法

1

1

中国强制执行法

2

2

中国行政法

2

2

哲学大纲

2

2

必修课副课学程(每生每学年应修习2学分,于每学年终结时将所所修学程作一书评,缴至本院教务处):见表九。

表九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第二外国语(法、德、俄、日)

1

2

2

法学名著

1

2

2

选修课(每学期最多只可选修4学分):见表十。

表十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英美买卖法

2

2

英美代理人法

2

2

(每生应撰写论文发表之,作2学分计算,于第2学期大考前2个月缴至本院教务处)。

选修课学程(每学期只可选修4学分):见表十一。

表十一

科目

学程年限

学分数

每周时间

各国法制史

2

2

各国诉讼法比较

2

2

法律与宗教之研究

2

2

各国刑法比较

2

2

法医学

2

2

指纹学

2

2

国际关系

2

2

(二)独具特色的教学模式

一个学校具体课程的设置必定会受到彼时相关管理人员的影响。从更深层次来讲,管理人员的选定又必定是以当时学校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作为遴选标准。从时间上来看,当时的教务长正是盛振为博士,而盛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与同期美国西北大学和哈佛大学的课程安排相比较,法学院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前二者。

同时,还可以看出,虽然国民政府颁布了新的《私立学校规程》,法学院因此不得不放弃自己一些具体的传统教学模式,如迫于政府命令而改设标准的四年制学程[11]。但仍然保留了自己极好的办学初衷:以比较法学和英美法学习作为办学特色,以培养实务人才作为自己的办学目的。面对政治压力,法学院的管理者们以清晰的思路,冷静的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坚持了自己认为适合学院发展的模式,并凭借其不屈不挠的努力将自己的坚持付诸实践。

虽然取消了预科正科制度,但是法学院并未因此降低自己的招生标准。至少是在盛振为担任教务长时,法学院都有着十分严格的选录学生要求:凡高中毕业后继续在大学读满社会科学40学分,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者,并有学校证明书与成绩单者,或得有国内外大学学士学位者,方得投考夜校法律科;且规定日校三、四年级,夜校四、五年级,不招插班生;考试科目不仅限于国文、英文、政治、经济、社会等科,心理、论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亦应在考试之列。因此,当时在法学院肄业的学生,有25%为国内大学已获得学位的,5%为国外留学归来。

在平时,对于学生的札记和月考都从严审核。不及格学程达13的,不得补考升级。达12的,必须退学。因此每年都有不少学生在毕业时落选。后来的事实证明,他们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

比较前后期法学院的变化,可以看到在前期法学院完全是按照美国一些一流法学院的形式在进行运作。如二年预科加三年法学(只是名称上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进行了转换),运用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通过模拟法庭来增强学生对实务工作的理解和理论转换能力。此外,法学院聘请的教师也大多是美国的法律家(lawyer)或受过典型的英美法训练的学者。本人即是美国人的教师,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罗炳吉法官、刘伯穆博士和兰金律师,还有费信惇[12]Stirling Fessenden)、萨莱德(George Sellet[13]、阿乐满[14]Norwood ·F·Allman)等。还有一些教师,虽然是中国人,但是都受到了长期专门的英美法训练,如吴经熊、王宠惠、董康等。

值得一提的是,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在教学中始终坚持了其创始人兰金律师的办学宗旨,即服务实务。在东吴大学任教的老师,除了都带有十分浓厚的英美法训练背景外,其中相当多的人都是从事实务工作的。在东吴法律学院早期开办的时候,根据兰金的设想,几乎所有的老师均来自当时上海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协会。虽然都是兼职,但是这群带着共同理想的人仍然于百忙中坚持完成授课任务,并且长期在法学院任教,并且主动参与学院事务,因此教学质量仍然很高。到了法学院飞速发展时期,这种注重实务教育的倾向表现得更为明显。所有的美国律师界成员均在法学院中担任教师,上海实务界的很多著名人物都兼职于法学院[15]。法学院的这种努力不仅提高了本院在上海的声誉,同时,因为师资优良,学生受到了十分良好而专业的法学职业训练。

在艾莉森·W·康纳[16]的《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中谈到了毕业生们对于当时的法学院的教师的印象:

在东吴的毕业生看来,法学院的“教学水平很高,而且教师是从严执教的”,另外,就一般而言,东吴的“教师都是非常优秀的”。在访谈中,先前的学生对无沦是英美法教授,还是大陆法教授,无论是外国教师,还是中国教师,(“许多外教把毕生都本献给了法学院”)都表达了感佩之情,例如,刘伯穆为人“正直、真诚、和蔼而且精力旺盛”;萨莱德非常“长于表达且思维清晰”,而美国式训练的普通法教师“确实能言善辩”。

法学院在稳定中得到了健康发展。当时东吴大学理学院根据教育部“禁止任何大学的其他院系学生数超过理工科院系的学生数”招收了比文学院更多的学生,但仍旧没有超过法学院学生数的一半。于是,法学院减少了法律课程的招生而增开了会计学。事实上,会计学的增加不仅未使法学院学生质量降低,反而因为会计学极强的实用性,使得东吴大学的毕业生们在其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受益良多。

二、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

在那个时代看来,要衡量一个法学院优秀与否,莫过于来关注社会对该学院毕业生的质量的评价了。

1915年开始办学,一直到1946年,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已有1200多名。[17]据陈晓[18]的说法,“仅在法学院最初20年里,就有72名毕业生在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有4人为法学院院长,21人就任法官,41人在政府机构供职,还有7人为国民政府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19]同时,“一些校友作为法律教师和立法起草人更加突出了东吴毕业生的作用”,还有一些名字与法学院密切关联的杰出法官。然而,东吴的毕业生倾向于多方面的才华,在他们的各个历程中大显身手,而且很多人在法律界占居显赫的位置,就像在当时的名人录中一致证明的那样。” [20]

, 法学院“切于实用”的课程标准,以及以实务界人士为主的师资结构[21],直接引导了他的大多数毕业生们,或直接从事律师工作,或留学英美,归国后仍旧于上海执律师业。在当时的上海,“东吴系”律师享有盛誉。据文乃史的回忆,东吴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根据当时的习惯,他依然是先生,先生、先生,或李律师、王律师、陈律师”。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上海的商业气息显然在当时已极其浓厚。东吴大学的毕业生们在私人的领域内在上海发挥了重要作用。

遗憾的是,囿于研究经费、时间所限,未能亲往上海、苏州等地搜集当时东吴法学院毕业生们在上海担任律师情形的第一手资料。但是,从一些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的回忆以及时人的评价中,我们还是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东吴法学院学生执律务的职业轨迹。

彼时有两所十分著名的法政学校,一为北京朝阳大学,一为东吴大学法学院。通过对二者的比较,以期使读者得从侧面对东吴法学院的教育成果有所了解。

朝阳法学院在22年里就招收了近10,000名学生。截至到第二十二届朝大学生,除去尚未毕业的三届共1421人,毕业人数为3994人。这些人的就业情况如何呢?社会对他们的评价又怎么样?

根据史料记载,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法律就业市场,极富盛名的朝大法学院毕业生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专门以上学校毕业学生日多,社会职位有限,人浮于事,重以寅缘攀引,党伐锁闭,因之大学毕业生之职业荒遂日益严重”。这段文字是《失业同学的求职之路》的一部分,刊载在1935年第1期的《朝阳》上。可见当时朝阳学生就业难已是一个十分突出、无法回避的问题。

于私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就业情况显然关系到学校存亡的命脉。为了缓解学校的就业压力,朝阳法学院亦不会听之任之。从1934年起,到1936年止,学院还开始推荐毕业生参加行政院主办的专科以上学生就业培训班,以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训练,使其能迅速适应市场需求。

1935年,朝阳法学院专门成立了毕业生职业介绍组。通过与“全国学术咨询处随时联络,将求职学生志愿随时函告”, [22]以及“特别嘱托本校教职员及毕业生在各机关任要职者”帮助毕业生联系工作。

尽管校方多方努力,但是就业形势似乎仍然不甚理想。到1937年,张知本(时任法学院院长)不得不在其讲演中提到:“毕业后职业问题,学生应有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之精神,且职业问题,为政治问题与整个社会问题,非为学校本身所能解决之单纯问题。”[23]显然,至少是到了那个时候,法学院的就业率仍旧不高。

当然,朝阳大学法学院就业率不高也与其办学宗旨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鲁迅先生尝言:“京派”是官的帮闲,“海派”则是商的帮忙[24]。京派是以北京文人为典型的知识分子,而海派则意指上海文人为典型形式。此处的海派虽原指上海文人,但是于上海律师而言,却也是十分中肯的。朝阳学院位于政治气息十分浓厚的北京,其毕业生多更乐意于踏上仕途。而仕途不比可以私人执业的律师业,岗位既十分有限,官僚作风、占位现象严重,极大阻挠了朝大学生的就业。此外,民国时期政局不稳,也是造成朝大学生就业率不及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的一个原因。

东吴的统计资料证明了这一点。依据对1936年同学录中有关法学院最早的18届毕业生(1918-1935)的统计。有41%的毕业生专职从事律师业,另外有8%兼职行业,甚至在以后的若干年,私人执业的毕业生比例仍然很高。东吴法学院毕业生对民法和刑法都学有专攻,因而(据一个30年代的学生讲)如果你要找一位代理人,“你绝对不会去找一个朝阳的毕业生,而只能找东吴毕业的人。”[25]

 

  比较法办学模式之镜鉴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我们今天对于上一代涉及社会立法的司法判决感到不满意的大部分东西,代表了当时所教授的最先进的法律学。”[26]法律教育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有其特殊性,连续并且周期较长。我们今日所见之法律状况正是过去法律教育活动的结果。滥觞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近代法律教育与我们今天身处其中的法律体系正是同一个话语系统。对于近代法律教育情形的一种整理,不惟厘清了法律教育数百年来的发展脉络,于今天探索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借鉴意义亦十分重大。不仅让后来人了解真实的历史,不必为伪作混淆视听,而且,通过历史的再现,后人亦得以资镜鉴。

东吴大学法学院以英美法和比较法作为办学特色,固然有其特殊因素在其中,但校方的努力在其中也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曾经系统地分析了东吴法学院办学成功的原因,同时针对当时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提出了补救方略,谓之为其比较法办学模式镜鉴之一亦未尝不可:大家的决心和努力。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学校当局的埋头苦干,二是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和奖励;三是社会一般人的热心赞助。后二者均为可变因素,难以把握。惟学校当局的努力为自己所能把握的,就此试论之。

学校应积极促进改良之进行,具体方略分为管理、教授、课程、设备、入学五点。

(一)在管理上,学校应当以最诚挚的态度,不辞劳苦,维持学校的秩序,注意学生的操行,使养成一种守法的习惯。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有几个条件。第一是检点自己的言行,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27]第二是多与学生接触。多接触,一方面既可明了学生的情形,在另一方面又可以以自己的人格去感化他们,而引起一种友谊。第三是处处顾到学生的困难,以使学生们知道学校与学生不是处于对立的地位。第四是赏罚分明,不至使学生发生侥幸疏懈的态度。第五是学校行政当局和教员共同合作,使纪律易于普遍的实现,学校行政当局才不至于为众矢之的。

(二)在教授方面,应当注意人选与待遇。在人才选任方面,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要对于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都有相当的研究;二是要对教授法学有浓厚之兴趣;三是具有健全之人格;四是要专任而所任课程不多。

待遇关乎人才是否能长久留驻。对于好的法学教授,可以以下方法行之,即提高薪水,延长合同之期限,设养老金。惟有如此,方能有许多学法学的人以当教授为乐事。法律学校若变为法学人才集中的地方,法律教育前途未可限量。

(三)课程设置,有四件事要做。一是扩充课程范围,增加科目。应该增加:1、关于法律演化及其现代趋势的课程。

2、比较法学。

3、关于法律理论的课程。

4、法律伦理。

5、关于几种必需的特殊法律之课程,如商标法等。[28]

6、法律临案实习。[29]

二是延长年限。法律学校的课程既经扩充,修业年限也有延长的必要,给学生充分的时间,以便学习法律本身的科目及其补助科目。

三是改良次序。课程分配次序,与课程之效力有很密切的关系。有几条原则可供参考:

1、先法律的补助科目而后法律的科目。补助科目是为准备读法律而设的,应先研究。

2、先普通科目而后特别科目。普通科目概括性较大,往往为特别科目之基础,应先研究。

3、先实体法而后程序法。程序法为保护实体法所规定权利而设,应先研究。

4、先总论后分论。

5、先公法后私法。因为公法上的原则都比较私法上的原则要“落落大端”些;其内容比较为初学者所容易学会。

6、增加各种科目于特定时间之授课钟点,以缩短其训练期间而减少同时所授科目之种类。具体言之,将每种科目在每学期的授课钟点增加,使那些在平时需要三学期才可读完的功课在两学期内可以读完,而需要两学期内可以读完的功课在一学期内即可读完。这样原来一学期所授的八门功课,现在可以改为五门或者六门,而原来只有二小时的功课,现在可以改为四小时或者五小时。优点在于使各种功课可以依适当之次序前后衔接,并在特定时间内,集中于少数科目,以为深刻之研究,而无精力涣散应接不暇之弊。

(四)设备。一个法律学校,在设备上起码要有三样东西,即充足的基金,适当的校舍及完美的图书馆。在基金方面,起码要使学校的经常费用有相当的着落,而不至于以学费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在校舍方面,起码要能够使学生的身体精神不受损害,而学校的管理也不感到什么困难;在图书馆方面,起码要具备:(1)本国的各种法令及关于理论与实际法学的重要著作及刊物;(2)几个主要外国的法典及重要法学著作和刊物;(3)关于法律补助学科之中外重要著作及刊物。

(五)入学。即入学时对于学生之甄别。除了注意学历和知识掌握程度外,还应该注意其智力及其平素的操行,在笔试外,还要施以口试,以便对于学生为多方之观察。

东吴大学法学院成功的教学模式,当可以“鉴过去,策未来”。惟有凡立志于为法学教育之进步贡献者,抱培植匡世济时人才之决心,日趋成熟之法学教育方指日可待。

 

 

忆古思今,今日法学与法律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声誉,显然已远远不及民国时期。当年,除了特殊的政治格局给毕业生们造就了施展抱负的舞台,毕业生个人的高素质也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成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今天当我们对自己的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之时,或亦能以之为镜鉴。孙晓楼1935的一段话,置诸今日,亦未尝没有现实价值,爰引如下,以为文章之结束[30]

“万百事情,不研究便不觉得有所不满,一研究便到处见得破绽。在现代的中国,谈起教育来,当然赶不上欧美各国;不过近20年来,研究教育的人们,已如春笋怒发,一天多如一天,什么职业教育、社会教育、乡村教育、生计教育,都在一时一地闹得甚嚣尘上;也可见得国人对于教育之注意。看到国内公私立的法律学校,也何止30;自逊清开办各省法政学校到现在,法律学校的历史,至少已有40多年,然而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竟没有几本杂志,几种书籍,特别提出讨论过;岂中国的法律教育已办得尽善尽美,不用讨论呢,还是法律教育的本身没有讨论的价值呢!”

从历史学的眼光看,后人虽然可以借用其了解事物结果的便利,以“倒放电影”[31]的方式回溯历史的起因。但是历史上一切伟业的当事人在其创业之初未必能

洞悉其所从事之事业的重要性与历史意义。正如《庄子》所说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巨”,[32]又如毛泽东所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33]或许在当时、当事之人真实的想法之中,未必能逆料从夜校起家的东吴法学院,后来能取得如此卓越的成就,但只要心怀虔敬,潜心躬行,则取得可观收效当在意料之中。不惟东吴法学院如此,揆诸今日之法学与法律教育,又曷能外哉?又曷能外哉?



[] 法学院的名称最初是东吴大学法科,1927年改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改为东吴大学法学院。

[] 即北方话,20年代初又改称国语。

[] W·B·Nance . Soochow University . 1956 71

[] 卢峻:“美国之法律教育”,载《法学杂志》1935年第3期。

[] 实际写法应为“日奥”合为一字。

[] 谢颂三:“回忆东吴法学院”,《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9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2页。

[] 当然,历届教务长对于宗教教育的关注,虽然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坚持个人信仰和学院性质的需要,但对于一个基督教徒来说,刘伯穆博士以提倡宗教教化达致解决低劣的道德标准问题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其在低年级课程中开设论理学课程后来证明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使学生内心认同而遵守基本的职业操守在那个年代比只灌输死板的法律道德常识显然要有用得多。

[] [] 艾莉森·W·康纳(又名康雅信),王健译,贺卫方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 当时法学院的师生已经表示出了自我独立发展而脱离于东吴大学的倾向,当时许多教师的文章中称呼法学院为“本校”。

[] 孙晓楼等:《.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  这个时期的法学院,至少是从形式上来看,办学模式已经越来越带有大陆制的特点。学生自中学毕业后直接考入法学院,进行4年本科法律专业学习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12] 任上海工部局总办(公共租界的管理机构)

[13]  当时美国驻华法院地方检察官。

[14] 《上海律师》(1943)一书的作者。

[15] 即使算得上当时数一数二的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仍然只拥有少量的专职教师。除了时局动荡之外,薪酬不稳定、不能按月发放也是迫使教师们无法安心专司教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16] 相对于其英文名字而言,其中国名字“康雅信”似乎更为人们所熟知。

[17] [] 艾莉森·W·康纳(又名康雅信),王健译,贺卫方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18] 此人曾在一段时期担任法学院的副教务长。

[19] Hugh Chan:“ Moder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The China Law Reviewvol.9No.2

[20] 同上。

[21] 当然,家庭背景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统计来看,有大约45%的学生是“商人”或“做生意的”出身,7%为政府部门,超过10%的家长从事律师业。

[22] 《北平私立朝阳学院毕业生职业介绍组章程》第4条。

[23] “院长讲演学术团体组织及毕业生职业问题”, 载《.朝大校刊》1937424日。

[24] 鲁迅:“‘京派’与‘海派’”,载《申报•自由谈》193423日。

[25] 台北访谈》,1987730日。

[26]  []罗斯科·庞德,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页。

[27] 此处引用乃是笔者个人理解,非杨兆龙先生所言。

[28] 杨兆龙先生意指开设课程不但可以已存的法律为研究的目标,并且也可以拿那些未产生而确于中国有益的法律为课程之对象。

[29] 关于此课程,根据杨兆龙先生文中所附翻译“Legal clinic”来看,当与今日所言之“诊所式教育”同出一辙。

[30]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部分。

[31] 所谓“倒放电影”的方法在研究上的危害主要是:这种过分关注“进步”人事的取向有时也许会造成先验的思路,即人物或政治力量的“进步”常可能转换为其行为或策略的“正确”,结果是研究的结论常常产生于研究开始之前。这样先验的研究肯定减少了史学研究的准确性。更多论述参见罗志田,《民国史研究的倒放电影倾向》,《二十世纪的中国思想与学术掠影》,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274页。

[32] 《庄子·人间世》。

[33]  毛泽东:《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学研究(09YJC8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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