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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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立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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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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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信条 |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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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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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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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 |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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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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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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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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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编制法 |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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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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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编制法 |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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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
改刑部为法部 |
民国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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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临时宪法的性质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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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宪草 |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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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记约法 |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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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
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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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
南京国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