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下午2:00,“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68期”暨“法理论坛第78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成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座教授,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黄宗智做了题为“中西法律如何融合”的学术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小红担任本次讲座评议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尤陈俊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承办。
在评议阶段,史彤彪教授结合“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的论文以及报告谈了几点认识。他肯定了黄教授看问题的角度和认识问题的深度,认为这种认识和观察思路为我们今天看待中国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同时,中西法律文化各自存在了几千年的时间,要正确看待自身民族原来治国理政的智慧和经验,这对研究自己的文化,理性去看待西方文化是非常有帮助的。马小红教授在评议时先是谈了自己的感想,她认为本次讲座题目是“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题目的重点在“如何”这两个字,中西法律究竟怎么样融合,融合的经验在什么地方是研究中所缺乏的,讲座带来的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我们今后要在更加具体的问题上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够清晰中国法律发展的道路。同时,马小红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用西方法律术语来表达中国的法律是否会造成一种错乱;二是每一个民族都有每一个民族的思维习惯,中国的思维习惯是形象的,西方的思维习惯是抽象的、学理的,在法律融合的过程当一个民族的思维习惯是否能够改变;三是中国传统经验是否有普及的可能性。
在讲座开始部分,黄宗智教授指出本次报告的中心论点,即中国未来的法律不一定要像西方现代法律那样,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是可以同时适当采用中国自己古代的和现代革命的传统,从人际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本位出发,依赖道德准则而不仅是权利观念来指导法律。同时,沿用中国法律传统中由来已久的实用倾向。长期以来,道德和实用的结合,加上近百年来从西方引进的权利法律,一直都在同时塑造着中国的法律体系。接着,黄教授围绕侵权法、离婚法和赡养—继承法三个法律实践的领域展开论述,从它们的实践历史来探寻近现当代中国是怎样融合中西的,怎样摸索出一条可行的法治道路的。黄教授认为,西方前现代的婚姻法主要来自罗马天主教会的传统教规,婚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禁止离婚。进入现代早期,婚姻立法采用了权利逻辑,即从个人权利出发,演绎出婚姻乃是由一两个独立权利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原则,离婚纠纷来自一方违反原来契约而侵犯另一方权利的结果。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这导致了在离婚法庭上双方持久、昂贵的争执。中国现代的婚姻和离婚法虽然受到外来权利思想的影响,但是在关键部分,它所实施的其实是另一种逻辑,即是从人际关系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权利出发,因此,它最重要的条文和最终的准则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且包含有很多实用性的方面。在侵权法中,西方侵权法的出发点同样是个人权利,在实际运作中,形成了必分对错的司法实践,如果没有侵权的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其中的逻辑是前后一贯的。但是,中国的侵权法不同,在字面上和形式上固然采用西方侵权话语及其规则,“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它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责任。”关于赡养继承法,西方的赡养—继承法同样是从个人权利出发,注重产权以及由此衍生的财产继承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是有条件的赡养责任,即只有在没有谋生能力的情况下,一个人才拥有被人赡养的权利,同时这种赡养义务不得危害赡养人的正常生活,而在中国,1930年的国民党民法典在引进《德国民法典》法律规定的同时,做了一定的修正,即直系血亲尊亲属在有谋生能力时依然有被赡养的权利,同时赡养人只有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时,才可以免除其义务,这个精神与传统的中国法律是一致的。在报告的结束部分,黄教授指出,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道德准则、权利思想和适用法律共同组成的三维体系,并提倡排除非此即彼的中西二元对立的观点,在确认两者缺一不可的历史现实之下,探索超越性的融合。
(文/张洁;图/张放、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