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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义先生年谱初编(三):1980-1999

 

【1980年】 44岁

1月,发表《人治与法治问题》(与张晋藩先生合著)一文,载《人民日报》1980年1月18日;发表《历史的借鉴:只有知法才能执法》一文,载《北京日报》1980年1月3日。

9月,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副主任。

【1981年】 45岁

秋,与张晋藩、张希坡先生合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第三作者),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3年】 47岁

5月,晋升为副教授。

8月,参加编写的《中国法律简史》(与王英昌、饶鑫贤、张晋藩合著)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1月,发表《清末修律初探》一文,载《法律史论丛》(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1月版。

【1984年】 48岁

3月,先生出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

9月,开始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讲授中国近代法制史课程。

秋,始任法律史专业硕士生导师,开始指导硕士研究生。

【1985年】 49岁

3月,发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论略》一文,载《政法丛刊》1985年第2期。

4月,翻译苏联学者康斯坦丁·奥格尔·费多罗夫的著作《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7月,发表《宪法在中国的由来和发展》一文,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5年第4期。

【1986年】 50岁

1月,发表《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历史与展望》一文,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1期。

3月,发表《明律与唐律的比较》一文,载《法学论丛》1986年第2期。

10月,主持编写的《中国法律史简明词典》,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7年】 51岁

7月,主持编写的《新编中国法制史》,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8月,主持编写的《中国法制史教程》(与范明辛、张希坡合著),由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

【1988年】 52岁

3月,与赵晓耕合撰《宋代改制与更法的历史启迪》(第一作者)一文,发表于《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

5月,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成立,先生出任所长。

6月,晋升为正教授。

【1989年】 53岁

4月,出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与郑定合作编写《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第一作者)一书,由天津教育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

5月26日,以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身份在政协礼堂主持“评析《台湾两岸关系条例》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万国权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梁国庆副检察长,及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国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副校长陈光中教授、曹子丹教授,社科院法学所王家福教授、刘海年教授,国务院台办所属部门负责人邹哲开、周宁等五十余人出席。

7月,与范忠信合作编写《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第一作者)一书,由天津教育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

11月,与郑定等合撰《评海峡两岸关系条例》(第一作者)一文,发表于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海峡两岸关系条例论文集》。

【1990年】 54岁

1月,与郑定等合撰论文《台湾现行特别法规及其对发展两岸关系的困扰》(第一作者),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1期。

3月,当选为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4月,在北京主持首届海峡两岸法学家学术研讨会,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大学等台湾高校著名学者刘清波、王泽鉴等及台湾知名律师范光群等人出席。

6月,发表《中国法制史学的十年回顾与前瞻》一文,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6期。

11月,出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始任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开始指导博士研究生。首届招收郑定为博士研究生。

【1991年】 55岁

1月,发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沈家本与清末法制变革再评说》(合著,第一作者)一文,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1年第1期。

6月,赴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校访问讲学,此后每年均到香港访问讲学一次。

【1992年】 56岁

1月,《法律学习与研究》更名为《法学家》,先生兼任首任社长;发表《评陈鹏先生的<中国婚姻史稿>》一文,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发表《海峡两岸法律界学术交流的回顾与展望》一文,载《法学家》1992年第1期。

3月,在汉城与日本东京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部部长石井紫郎教授、韩国汉城大学法学部部长朴秉浩教授等共同主持召开法律史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其间,还与韩大元教授访问韩国汉城大学法学部,并应邀为该部新落成的研究楼题字留念。

4月,当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1992-1997)。

5月,主持编写的《检察制度史略》(与郑秦合编),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同月,与王益英教授等随黄达校长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访问。

7月,与郑定合撰《略论两岸关系的立法与前途》(第一作者)一文,发表于《法学家》1992年第4期。

9月,主持编写《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第一作者)一书,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12月,主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卷),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后几乎每年编辑出版一卷。该书于1994年4月获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首届全国法律图书一等奖,1994年12月又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

同月,应台湾东吴大学章孝慈校长等邀请,作为中国大陆法学家代表团团长率团(成员包括陈光中、王家福、沈宗林、张文显、种明钊、冯大同、曹子丹、高尔森、史焕章、王耀梁等)访台,同台湾东吴大学合作举行海峡两岸法学教育学术研讨会,并作重要学术讲演。

【1993年】 57岁

1月,受国家教委的委托,率专家组到西安政治学院对该校军事法学学科建设进行考察评估。

6月,主持编写的《台湾律师制度》(第一作者),由法律出版出版。

9月,主持研究的《创建教学实践基地,培养高级法律人才》教研课题项目(参加人高铭暄、孔庆云、徐立根、叶长良等),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和“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1994年】 58岁

2月17日,在香港主持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香港树仁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国律师课程培训班”之开学典礼,并作为主办方代表致辞。

5月,发表《唐律研究的新成果:〈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评介》”一文,载《法学家》1994年第3期。

6月,指导首届博士研究生郑定、邓奕琦通过论文答辩,获博士学位。

11月,法律系与法学研究所合并成立法学院,出任首任法学院院长。

12月,中法两国法学交流合作平台中法法律合作研究中心成立,兼任主任;应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邀请赴法国访问,并作学术讲演,与该校路易特校长及法学院院长签署合作协议;访问巴黎第一大学,并与马瑞莉·戴尔玛斯·玛蒂教授等商谈合作项目。

【1995年】 5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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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家中读书,大约摄影于1995年

1月,被聘为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兼召集人。

2月,被聘为司法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组长(1995-1997)。

3月,偕同李文海校长到香港,与香港城市大学郑耀宗校长,法学院王贵国院长签订联合培养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协议商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在香港联合招收培养法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两地攻读,该协议执行至今。

6月,指导博士研究生朱大旗顺利通过论文答辩,获博士学位。

12月,任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委员(1995-2004)。

【1996年】 60岁

3月,率领人大法学院代表团(成员赵秉志、韩大元、赵秀文等)访问澳门,先后造访澳葡政府、立法会和澳门大学等,与澳门大学校长、法学院院长签署合作协议。

6月,指导博士研究生王云霞、梁美芬(香港)、李晓斌、丁利明通过论文答辩,获博士学位。

9月,主持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研究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开始启动,召集课题组成员会议并就研究思路方法做重要说明。

【1997年】 61岁

1月,当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1997-2004);当选国家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并被聘为首届主任委员(第二届为名誉主任委员)。

5月,发表《我国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的必要调整》一文,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7年第5期。

6月,指导博士研究生胡旭晟、董茂云、郭禾、李哲宇通过论文答辩,获博士学位。同月,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马作武通过考核顺利出站。

11月,应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印第安纳大学、华盛顿乔治敦大学等六校邀请,赴美国访问考察,并作学术讲演。其间访问美国国务院,与克林顿总统特别代表葛维宝(Paul Gewirtz)先生举行会谈,商议次年6月举办首届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和著名法学家联席会议暨“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研讨会相关事宜。

【1998年】 62岁

1月,当选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998-2004),并被推选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5月1日,国务院授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家五·一劳动奖章”(集体奖),先生代表全院教职员工在人民大会堂领奖。

同月,率领法学院完成从资料楼(现文史楼)至贤进楼的搬迁工作,并建立了法学院图书馆、中国法制信息港以及教授工作室。

6月,在北京主持“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研讨会,中美两国30多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及知名法学家出席,美国总统克林顿致函祝贺。

同月,指导博士研究生范忠信、赵晓耕、秦惠民、徐孟洲、朱伟雄、梁镇荣通过论文答辩,获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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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6日先生与法学院1998届博士学位获得者合影留念

7月,率团访问澳门大学,签订中国人民大学与澳门大学合作交流合作协议。

9月,根据中美两国政府协议,应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邀请,作为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团长,率团(成员有刘凤泰、王亚杰、张文显、吴志攀、余劲松、吴汉东、徐显明、李静、方昕 等)出访美国。先后访问考察了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华盛顿乔治敦大学、密歇根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纽约市立大学等著名学府。其间先生多次作学术讲演。

9月,发表《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一文,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

11月,赴美国访问,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院长莱夫斯坦教授及项目主管格鲁夫教授签订为期十年的合作协议,商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合作举办“中国法暑期讲习班”,该项目由美国律师协会批准并被正式列入美国律师协会和全美法学院协会承认学分的正式课程,由美国方面负责在世界各国著名法学院招收研究生每年暑期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中国法律培训。

【1999年】 63岁

6月,指导博士研究生夏锦文、欧阳松、丁相顺、张世明、李峰鑫顺利通过论文答辩,获博士学位。9月,荣获“宝钢教育基金”教育奖之优秀教师奖特等奖。

11月,发表论文《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年末,发表《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学20年》一文,载《法学家》1999年第1期。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