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吸收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提倡“法”“术”“势”三者并举。韩非法治思想是以君主以及君主专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显然,韩非的法治思想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统治以及实现富国强兵和大一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历史经验证明,仅重视“法治”,并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封建统治者在寻求治国良策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儒家思想的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古代来说,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无论是法家思想还是儒家思想都无力一统天下,而礼法结合则是二者各尽其力的必由之路。这也正符合了我国古代法治发展的历史道路。
关键词:韩非子 君主专制 儒法合流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四分五裂,周王朝无力统一天下,群雄并起,诸侯国之间互相倾轧,纷争不断。与此同时,思想界亦掀起了一个高潮,诸子百家纷纷著书立说,奔走游说,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法家是其中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吴起、申不害、慎到等到,其中韩非是公认的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综合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提出“法术势”并举,要求君主“抱法任术处势”,惟有如此,才能使自己的地位得以巩固,国家富强,臣民等不敢犯上作乱。
从本质上讲,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诸子百家的学说其实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区别只在于其为君主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并没有哪一家独占鳌头,占据统治地位。但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抉择,儒家和法家最终走上了前台,儒法结合,以礼入法逐渐成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方式,这是与二者对封建制度所起的作用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密切关联的。
一 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西周实行封邦建国,为有效地统治被征服的广大地区,大规模分封诸侯,派遣王室子弟或其他贵族到各到去建立诸侯国,代表周天子行使对地方的统治权,派遣的人员既有王室子弟又有异性贵族如齐国和宋国。周室衰弱后,各诸侯为争霸图强,重用贤能之士,法家之士纷纷涌现,他们没有旧贵族身份,与旧宗法制度没有关系,要建立和巩固其政治地位,就要主张以法治国,反对以礼治国。
法家思想是为君主图强争霸和自身争取利益的结果,并没有渗入到每一个家族,更没有调整家族成员的相互关系与地位,它调整的主要是君与民、君与臣的一种统治与被统治、驾驭与被驾驭的关系,是军功贵族等新兴贵族为维护和继续争得官司爵和地地的需要而建立的。具体到当时的社会来看,韩非治治思想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政治原因。如前所述,韩非所处时代是春秋战国时期末期,当此之时,“礼乐崩坏”,群雄并起,各诸侯国之间纷争不断,社会矛盾尖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至战国时,这种形势愈演愈烈,整个社会秩序几乎荡然无存。每个诸侯国都期望保存自己,削弱敌国,更有雄心者,期望吞并其它诸侯国,独霸天下。在这种情形下,法家实用主义以及强调强权统治、崇尚实力的思想必然能能够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而韩非则顺时地成为法家思想的继承者。
2.经济原因。从出土的青铜器铭文记载来看,西周时即已出现任意转让土地的情况,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情况更为发展,这说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法律约束开始突破。同时,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已得经济利益,也都要求从法律上保护其利益。这一经济状况为法家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3.文化原因。春秋战国之时,思想比较活跃。诸子百家,纷纷纷著书立说,以期寻求治国之道。在这种情况下,儒、墨、道、法诸子百家纷纷登场,为统治者献计献策。而韩非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最后一位重要的思想家理论家,必然对以前的各种思想都有所继承。根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显然,前人的思想发展对韩非法治思想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立法原因。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在各国逐步取代奴隶制以后,新兴地主阶级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而各国纷纷制定新法,以适应巩固封建制的需要。从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晋国铸刑鼎到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秦律,已有很长一段时间,而这么长时间的实践无疑为韩非法治思想的成熟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与封建君主专制
韩非十分强调重视法治,要求一切皆循法而治。他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其意思即是君主坚决按法办事,国家就强;君主不坚决按法办法,国家就弱。因此韩非认为一切都必须依法律要求做,而不是根据君主的好恶或大臣的私利来判断事物,更反对没有意义的辩说。韩非的法治思想可主要概括为统一法度(一刑),以法治国,主张重刑,法律公开等几个方面,而这几个方面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密切相关。
1、依法治国与封建君主专制。
韩非从正面论说了依法治国,使用法治的必要性。“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仇法则可也。” 同时他还从反面指出“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非誉交争,则主惑乱矣。”
从以上正反两方面可以看出,韩非所提出的使用法度以考察大臣,其实都是为了使君主权力得以巩固,使臣下不能比周相誉,朋党相非,使主惑乱。由此可见其主张最主要就是为了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2、统一法度与封建君主专制。
韩非认为统一法度不仅是要使全国适用同一种法度,更重要的是这统一的法令必须来自于君主,而不能来源于大臣。
“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因此君主必须牢牢掌握住刑德二柄,不能把二者交由臣下使用,否则“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 在韩非看来,刑与德正如虎的爪牙,如果没有爪牙,虎可能反而服于狗。
由此看来,统一法度,使法自君出是极其必要的。正如前所述,如果臣下同样拥有赏罚的权力,则人们不再害怕君主转而尊敬大臣,如此则君危。由此可见,统一法度是实现君主专制统治不可缺少的条件。
3、重刑与封建君主专制。
韩非子很重视重刑,他认为只有以刑去刑才能达到无刑的效果,而儒家所谓的德教显然不能止奸,反而可能纵容坏人。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韩非认为重刑轻罪才是止奸防恶的最好办法,否则百姓可能对刑罚无所畏惧,因此而犯罪不断,最终可能导致国家混乱。
除此之外,韩非还主张少赏。他认为“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 之所以要使用重刑,韩非认为“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 通过重刑而阻止的犯罪,未必能以轻刑阻止;能以轻刑阻止的犯罪,重刑也必然能阻止。而且韩非认为轻刑对人民没有好处,反而是伤民的政策。“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轾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所以韩非同商鞅一样主张重刑,但重刑并不意味着滥刑,他强调一切皆依法度而行。既反对实行仁政,又反对实行暴政。“故仁人在位,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国者也。” 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韩非既主张重刑,同时也反对暴政,他主张重刑也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韩非所谓的重刑并非是为了惩治百姓或有虐待狂倾向,而是“重刑”是维护君主统治,防止人民起而作乱的有效手段和工具。重刑理论的设置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而不仅仅针对广大人民群众,但客观上讲重刑理论确实起到了震慑人民大众的作用。
4、法律公开与君主专制。
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们大多属于军功贵族,没有世袭的崇高的地位,因此对儒家所提倡的“礼”以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甚是反对,主张公布统一的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管子》对什么是法曾做过多种解释:如“尽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韩非对法的定义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所谓“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布之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有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管仲以及韩非对法律定义的描述不难看出,法家主张法律必须公开,使民众知晓。
在这里,韩非所谓的“法”其实是君主设定的法,设定出来的法律也主要是用来约束臣下以及民众的,而对君主本身约束甚少或没有约束。所以使法律公开,大臣和百姓必须依法做事,而君主则可以根据法律来判断臣下的功过是非以及考察臣下的言行是否得当,这显然要比君主随心所欲地取舍赏罚更能让臣下信服,因此对政权的稳定很帮助。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缺陷与儒法合流的必然选择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缺陷
韩非及所有法家人物都时时事事处处为君主着想,为君主专制的统治者服务,尽管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域曾获得君主的重视,但始终没有独霸天下,而逐渐走向了与儒家的结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韩非的重刑思想与人民大众的忍受力之间的差距可能会引起人民大众激烈的反抗。韩非认识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来,则重者无从至”的道理,但没有想到人民大众的忍受力也是有限度的,尽管中国人民忍受力较强。所以才导致了后来的陈涉、吴广的“今逾期是死、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的造反行动。当然这也可能与韩非过高估计统治的力量而忽视人民的力量有关。
2.韩非过分强调君主与大臣和贵族的对立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互相倚重。韩非用了很多篇幅来介绍臣下的奸行,以及臣弑君的例子。如“若夫齐田恒、宋子罕、鲁季孙意如、晋侨如、卫子南劲、郑太宰欣、楚白公、周单茶、燕子之,此九人者之为其臣也,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谋上,不难为也。如此臣者,唯圣王智主能禁之,若夫昏乱之君,能见之乎?” 韩非对这种事情的列举数不胜数,甚至对如何防范自己的妻、子都做了很详尽的描述, 韩非为维护当前君主的统治可谓是费尽心机,诚然,君主与臣下的矛盾是很尖锐的,如果不能达到二者的和谐,则必然会引起国家的混乱。官僚阶层是君主统治的得力工具,没有大臣以及贵族的辅助君主是寸步难行的,然而韩非割裂了君主与官吏之间这种唇齿相依的关系,只看到二者水火不容的一面,最后不免连自己也惨遭陷害。
3.韩非法治思想的急功近利性与统治阶级的长期统治期望不相吻合。韩非主张奖励耕战,重刑少赏,从而实现国家富强,社会有秩序,从而达到国家统一,“成霸王之名,朝四邻诸侯”。但韩非的主张往往过于激烈以至于可能会引起人民大众的不满。因为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统治更加牢固而长久,也必须得采取一些安抚百姓的做法。
(二)儒法合流是维护封建专制的必然选择
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及其门徒所代表的儒家游说于各诸侯之间,但并未得到重视;法家虽经过管仲、申不害、慎到、商鞅及韩非的大力提倡并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地域内进行了程度不等的实践活动,但最终随着秦王朝的灭亡,法家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时间使儒家学说推崇备至,但仔细研究发现,法家并未消亡。正如毛泽东所说:“其教孔孟者,其法亦必申、韩。” 董仲舒引经决狱其实就是使儒家思想贯穿于法律中,也即是儒法合流,隆礼而重法。儒法合流,二者并举,同时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儒家强调中庸之道,是对法家重刑等偏激思想的一个纠正。儒家认为“过犹不及”,因此强调一切事物都不能过分,所以这对韩非主张的“重刑”是一个约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既不愿看到人民不听其统治又不愿看到“官逼民反”,因此二者结合,互相牵制是最好的方法。
2、儒家重视“人治”,是对法家“法治”学说的重要补充。诚然在当时封建专制条件下,法家能提出“刑无等级”“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的观点是有积极的进步的历史意义的,但法家所提倡的法治并不完善,因此结合一定的人治是很有必要的。儒家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独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儒家的人治思想是建立是在贤人的基础上的,但贤人、圣人并非人人可做,君主也是如此。因此韩非反驳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法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 “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 韩非认为只要有法“千世治而一世乱”显然有些绝对,但也能从中看出法的重要性,同时要使立法、执法、司法的人有很高的素质,即一定意义上的“人治”,所以二者结合是明智之举。
3、儒家强调道德教化,主张先教后刑对法家主张一断于法,以刑去刑是很好的补充和纠正。
儒家认为人是可以教化的。“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儒家非常推崇德教,即使民众偶有违犯,儒家也不主张以法律制裁。而法家则不同,他们主张君臣共守法令,“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做到“信赏必罚”,即该赏的一定赏,决不失赏,该罚的一定罚,决不失罚。法家主张的是“以刑去刑”,对犯法者不是进行道德感化,而是通过威吓恐吓的高压手段,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但长期如此,势必激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抗。因此统治者必然渴望主张“以刑去刑”的法家与“以德去刑”的儒家结合。
4、儒法合流符合统治者的统治需要和人民大众的心理预期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来,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的思想都是有一定缺陷的。一个稳定的社会需要有稳定的法律,而这个法律又不能过火,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同时,儒家思想对民众的影响十分深远,其所提倡的尊尊、亲亲等礼的原则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和传统,也易于为人民接受,因此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及为了平衡人民大众的感受,在重视法律的同时也提倡儒家传统是必然的。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历史的产物,在国家四分五裂,诸侯争霸的时代是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实用的,其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目的,结合“法、术、势”来阐述自己的治国理想,但这并不能满足统治者长治久安的需要。而温文尔雅的儒家思想以“礼”为主,强调“尊尊、亲亲”,并且与广大人民的生活更为贴近,显得更具有人情味,因此二者结合在一起为统治阶级服务是必然的,这既是统治阶级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由于技术原因,原文注释略去。)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感谢林树青提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