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报告中对我国当前“四位一体”监督形式的概括,引发了人们对监督问题的全面思考。
其实,监督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差不多从有权力的那一天起,就有了对权力的监督,中国古代的制度也很注重对监督的设计,御史、监察院等是人们所共知的监督部门,也曾经在一些场合发挥出了重要的监督作用。而在现代社会,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一个法律监督机构,它的存在和设计体现出了现代的执政理念和法治精神。
三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制史学者和两位检察院的检察官,就监督问题开始了一场穿越在历史与现实之间的隔空对话。两者看似自说自话,但监督却是问题的交集点,在监督这个问题上古人与今人虽有不同理解,却也有类似的感悟。
——编者
“出入人罪”,即使是皇帝也不可以
马小红
宋璟是唐玄宗时期有名的宰相,史家认为唐玄宗时期的“中兴”有两位宰相,即姚崇与宋璟功不可没,时人称他们为“贤相”。《新唐书》第124卷为两人立传,史家认为“(姚)崇善应变以成天下之务,(宋)璟善守文以持天下之正。二人道不同,同归于治,此天所以佐唐,使中兴也。”大意是,姚崇善于应变而能很恰当地处理各种事务,宋璟则严格遵守制度(守文)而能做到公正。姚崇与宋璟两个人虽然用了不同的治理方法,但却殊途同归,都达到了天下大治的目的,这真是上苍在帮助唐朝,使其中兴。而“守文”(遵守制度)正是古代监察官为政的特点。
宋璟精彩的仕途生涯正是从任监察御史开始的,当时的唐朝处在武则天时期。武则天的宠臣张易之诬蔑御史大夫魏元忠说过对武则天不满的话,犯了“不臣语”之罪。同时,张易之还拉拢了张说为其陷害魏元忠作证。后来也成了一代名相的张说,事发时官居凤阁舍人,正五品上。武则天得到张易之的告发,非常生气,于是就此要展开“廷辩”。廷辩之前,张说惶恐不安。而官位仅居八品的监察御史宋璟则义无反顾地鼓励张说:“名义至重,不可陷正人以求苟免。”他告诉张说,如果因为坚持真相而受到责罚,他的品德会被人广泛传扬,不仅不会失去什么,反而会得到更多的赞誉,“芬香多矣”。他甚至对张说保证,如果张说因为说实话而遭不测,他愿意与张说一同赴死。张说在宋璟的鼓励下,廷辩时据实而言:“魏元忠无不顺语”。魏元忠因而保全了性命。武则天虽心有不悦,但也因此欣赏宋璟“居官鲠正”的品格,宋璟在此后的仕途上受到重用。
宋璟自入仕,一直保持着“耿介有大节”的性格。《新唐书·宋璟传》记道,当宋璟升任御史中丞时,接到一封告发张易之的弟弟张宗昌“相面”的事情。那个时代,官员相面常常会被认为有谋反之心。宋璟要求追查,但是张易之、张宗昌都是武则天的宠臣,并称“二张”。武则天为了袒护张宗昌,先言张宗昌事先已告知了自己,言下之意就是张宗昌的相面是得到自己批准的,因而不会有谋反之心。后又下诏赦免张宗昌之罪,但令“二张”亲自到宋璟的府邸谢罪。当时,二张均为朝中三品大员。皇帝下诏,三品大员亲至府邸谢罪,对一个只有六品官衔的御史中丞来说,可以说是天大的面子。但身为监察官的宋璟并不领情,又一次表现了“居官鲠正”的性格。他让门人以“公事公言之”(公事在办公的地方说)为由拒见前来道歉的二张。从武则天到唐玄宗,宋璟因为他的公平、耿介而多次遭贬,但也因此最终得到官民的信任和朝廷的重用。
《新唐书·宋璟传》中,宋璟为官的“故事”让我们窥测到唐代“监察”的一些细节,比如对监察官“鲠正”性格的格外要求,监察官“位卑言重”的制度设计等等。其实,这个“故事”中最值得当下社会借鉴的是监察对权力的制约,即使皇帝也不能随意“出入人罪”。《宋璟传》中记载的“廷辩”则是一个制约皇帝利用权力“出入人罪”的有效方法。从魏元忠案廷辩的场景看,参加廷辩的人包括告发者、被告发者和证人,而监察官的职责不仅不是奉迎,反而是制约皇权,以求真相与公正。这样的监察官才能彪炳史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传统文化中吸取检察制度的营养
郭兴莲
官民之讼中法律监督要摆正定位
孟宪东
小赵为了补贴家用,在自家门前早市的路边摆了一个小菜摊,第一天就遇到了麻烦事:城管监察大队来了,因为占路经营,对菜摊实施了暂扣,小赵不让,与城管队员进行争抢。争抢过程中,小赵打了城管队员甲一拳,顺胡同跑回家中。甲率领众城管队员围追而至,小赵关大门阻止进入,众城管队员拽门,阻止小赵关门,在推拽大门过程中,致甲一手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属轻伤。小赵被众城管队员“围捕”后,交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对其逮捕。菜没卖成,却惹上了官司,小赵心中郁闷、懊恼和不服纠结在了一起。
案子到了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认真阅卷后,认为不具有逮捕必要性,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又将小赵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小赵明知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查扣其菜摊,仍予以妨害、阻止,其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也打了甲一拳,但并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其暴力手段轻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城管队员甲的轻伤是在小赵逃跑后,对小赵的“抓捕”时,双方推拽大门过程中造成,城管此时执法超限,小赵无伤害故意,非妨害公务执法,因此对小赵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城管监察大队发出了文明规范执法和加强执法安全的检察建议。小赵心悦诚服,主动赔偿了甲的医药费,与甲达成了和解。一场官民之讼就此画上了和谐的句号。
官民之讼一直以来是一类敏感的法律问题。坊间成见大多是官强民弱,官官相护,百姓“斗”不过官家,是没人作主的弱势群体。而此案中,检察院的不捕、不诉两次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主张了官不护官、维护了公民权益,打破了既有成见,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行独有的法律监督职能时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及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解读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会发现其理念深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的影子。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公正”理念的内容很丰富。先秦时代诸子百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制定法律时要立公弃私,注重法的公平性及罚当其罪。在司法上主张执法必信,司法必平。如战国时代荀子主张执法要公平,罪与刑相当,《荀子·王治》中即提出了“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的观点。先秦时代在制定法典、公布法律时,就宣布了法的公开、公正性。管仲“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商鞅“任法去私”、韩非“夫立法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等观点均体现出法的公平公正的理念。“和谐”作为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在很早即见诸于《易经》、《尚书》、《周礼》及先秦经史和诸子著述中,其包含着秩序公正、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权利等多层含义。应该说,古圣先贤为后世司法工作在理念上“储备”了优良的传统借鉴。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诉讼中的司法不公正现象,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随着现代法律文化的日趋发展,执法理念不断提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均对清廉文明执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明示,而这种高度凝炼的追求执法价值的理念,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具有高度的意合,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应作为深层次、稳定恒久地指导检察干警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实践的理念坐标和指针。
检察机关要宏观地、理性地、本质地看待法律,破除旧有观念,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多站在民众的角度去思考,去解民忧,保民生。同时,还要善于站在官方角度做监督,要敢于监督,敢于“助对防错”,帮助正确规范的执法或行政行为顺利实现,纠正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才会有效促进“官为民,民拥官,官民和谐相处”的局面形成。而这对于其他任何法律监督工作亦是应坚守的理念。
(作者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选拔御史的人品与学品
李伟
唐朝诗人张谓有一首著名的五言诗《送韦侍御赴上都》,开头两句是“天朝辟书下,风宪取才难”,述说当时朝廷选任“风宪之官”亦即御史的困难。那么,古代选任御史到底有多么困难,以致张谓发出如此之感慨呢?
在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官员可以分为“治事之官”与“治官之官”,前者的典型代表是地方的州县知事,而知府、巡抚、总督等则大多是监督官,也就是所谓的“治官之官”。中国历史上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吏治传统,“治官之官”历来为君主所倚重,而最为典型的“治官之官”则非御史莫属。
众所周知,古代社会中的御史是专司监察之职的,但追根溯源,可发现这一职位是从史官逐渐演化而成的。中国传统上非常重视治史,在史官的选任上,一般需要选择那些有责任感、能够秉持真理且有非常之学识的人担任。春秋战国时期,官僚制蒸蒸日上,本为记言记事的传统史官逐渐转化成以监察官吏为专门职责的御史。
御史肩负纠察百官的重任,在中国以讲求“和为贵”的思想环境下,御史能否正直敢言成为考察御史人选的首要前提。古代十分崇尚儒家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观念,因此历代王朝在选任御史上都特别强调“正”、“直”等品性要求,将之作为选任御史的首要条件。中国古代涌现出很多正直刚毅的御史,他们的道德、品性和气节经常为后人所敬颂。如西汉初任御史大夫的申屠嘉为人秉直清廉,为了不受私人关系的影响,坚持不在家中接待客人。明朝的冯恩做南京御史,上书弹劾当朝三名权贵罪状,被逮入狱中刑讯拷打而仍坚持弹劾,在他被押解经过长安门时,围观百姓为之赞叹:“是御史非但口如铁,其膝、其胆、其骨皆铁也。”因此冯恩被称为“四铁御史”。清朝乾隆时,只有六品职衔的监察御史钱沣弹劾权倾一方的皇亲国戚、山东巡抚国泰,置权臣和绅对国泰的包庇于不顾,将国泰撤职查办,后钱沣被人称之为“铁面御史”。
在品性要求之外,为了确保御史能够担当起监察重任,历代在御史选任上均注重文化素质要求,尤其注重法令与学识,因此明法博学成为御史人选的一项硬性要求。例如,西汉时以“审鼠”而闻名的张汤自少就学习法律,后被举荐为补侍御史,累官至御史大夫。北魏时甚至出现八百人中选任一个御史的情况。隋唐开科举后,多以进士或举人出任御史,很多都是考中进士后直接被选拔为监察御史的。宋朝明文规定以荫补入仕者不能担任御史,明朝则要求御史必须是科举出身。清朝康熙、雍正、光绪皇帝都曾经要求出任科道官员的汉人必须是科举出身,满人也必须通晓满汉文字者经举荐后方可充任。
从政经验也是选拔御史的一个重要考察条件。由于御史属于“治官之官”,经验阅历有助于御史正确行使其监察职能。从历史上看,各朝均注重从具有良好政绩的基层官员中选拔御史官员。汉朝时规定御史大夫要从表现出色的郡守当中选拔,唐朝玄宗、肃宗时都要求御史要从具有州县从政经验的官员中任用,宋璟、萧至忠、裴度、元稹等著名御史都有过担任州县官的经历。宋朝时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有出任知州、通判的经历,否则不得选用。
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古代社会对于御史的选任制度,为当今执掌监察职责的国家司法监督监察部门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古代御史的选任条件往往要比一般官吏严格得多,这从源头上保证了御史的整体素质,为监察权的正常发挥提供了人事上的保证。中国历史上出现的诸多刚正不阿的监察官员,应该说就是直接源于御史选任中的严格要求。
司法监督是当代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从现实来看,虽然目前检察机关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仍不能很好地适应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正常行使。如果国家在选任检察官时,能够从“治官之官”的理念高度加以重视,针对检察官的特殊性设以专门条件,应当可以提高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责的力度。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我国古代对于御史的选任中汲取经验,以期为当今监督检察权的正常实施提供人事上的保证。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历史上的“法检公联合执法”
张鸿浩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