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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肉体到灵魂:权力的运作艺术

【关 键 字】福柯 肉体 灵魂 权力
一、前言:福柯及后现代主义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法国著名思想家。虽然其自身并不以后现代主义思想家自居,但学界一般认为福柯与其他几位反传统的、激进的学者,如哈贝马斯、利奥塔和德里达等,都属于后现代主义者。 [1]

后现代主义主要是指当代某些学者所大致共享的一种思维方式和对待世界的态度。他们反对近代以来启蒙思想所造就的人们可以获得关于世界的永恒真理、在掌握了普遍真理的基础上,可以实现人类解放等一系列理性建构的神话。同时,后现代主义还反对以“真理”的名义进行“宏大叙事”(grand narrate),主张关注边缘的、微小的东西,枝节的、具体的问题。 [1]

在1995-2000年,美国学者波斯纳的统计中,作为法国学者的福柯在美国的学术引证率竟排名第一。 [2]福柯对西方思想界、学术界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然而,尽管曾于1971-1972年在法兰西学院讲授过“刑罚的理论和机构”的课程,但福柯并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家。福柯没有出版过专门的刑法学著作,在其晚年(1975年)出版的《规训与惩罚》中,虽然也谈到了酷刑、惩罚、监狱等与刑罚密切相关的问题,但这并不是一本刑罚理论方面的著作,而毋宁说,该书是福柯立足于其后现代主义的立场,对以往基于理性建构形成的刑罚理论进行深刻剖析,并以独特的视角,揭示出潜藏在刑罚演进史外衣下权力运作模式的一种智识上的思辨,而这也正是福柯对刑罚理论最独特、最值得刑法学者重视的贡献。

 
二、从肉体到灵魂:刑罚的演进

一些学者认为,刑罚的进化,即历史上刑罚这种特殊的社会存在的演进过程,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报复时代、威慑时代、等价时代、矫正时代和折衷时代五个阶段。 [3]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刑罚结构存在一个从以肉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演进过程。 [4]本质上,福柯对刑罚演进的言说是与这些观点是一致的,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以“酷刑”为始,以“监狱”而终,鲜明地标示出刑罚演进从肉体到自由(灵魂)的演进过程。

福柯首先以其生动的笔端为我们形象地展示了一幅十八世纪初以肉体为对象的酷刑的具体场景。“1757年3月2日,达米安因谋刺国王被判处‘在巴黎教堂门前公开认罪’”,他“乘坐囚车,身穿囚衣,手持两磅重的蜡烛”,“被送到格列夫广场。那里将搭起行刑台,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再将熔化的铅汁、沸腾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肢,最后焚尸扬灰”。 [5]行刑过程中,“四匹马分别由四名刑吏牵引着,向四个方向拖拽四肢。一刻钟后,又开始重新拖拽。最后,经过几次尝试,不得不对马拉的方向做些改变,拉手臂的马向头的方向拉,拉腿的马向手臂方向拉,这才扯断了臂关节。”……“四匹马一用劲,拖断了两条大腿,即先拖走了右腿,后拖走了左腿。然后对手臂、肩膀等如法炮制。刽子手切肉时几乎剔到骨头。马先拖断了右臂,然后拖断了左臂。”……“遵照敕令,一切都被化为灰烬。到晚上10点半,在余火中发现了最后一片需要烧毁的东西。焚烧肉片和躯干大约用了四小时。” [6]

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仅仅八十年之后,在“巴黎少年犯监管所”,一切都发生了改变,我们看到的是一份详细乃至精确的作息时间表,对犯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而细致的规范,刑罚变得井井有条、按部就班:“第17条:犯人作息日冬天从早上6点开始,夏天从早上5点开始。每天劳动9小时,学习2小时。作息日冬天从9点结束,夏天从晚上8点结束。”;“第18条:起床……”;“第19条:祈祷……”; “第20条:劳动……”;“第21条:进餐……”…… [7]

在福柯看来,这样两幅具有典型象征意义的画面各自代表的是两种不同的惩罚方式。它们说明了在过于几十年的时间里,“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整个刑罚体制在重新分配”: [8]

首先,人们不再以肉体作为刑罚的主要对象,“惩罚越来越有节制。人们不再(或基本上不再)直接触碰身体,而是触碰身体以外的东西。” [9]

其次,更重要的是,刑罚作为一种公共景观也逐渐消失。“公开认罪在法国于1791年首次废除。示众刑柱在法国于1789年废除,在英国于1837年废除”。以往在法国,曾将囚犯用铁链拴成队伍跋涉全国,但到1837年,已取而代之“采用不起眼的黑色囚车”。 [10]总之,“惩罚日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 [11]而公开处决的消失也标志着对肉体控制的放松。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最严厉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么,它施加到了什么呢?在福柯看来,既然刑罚的对象不是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曾经降临在肉体的死亡应该被代之以深入灵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 [12]

因此,在福柯笔下,从肉体到灵魂,也就构成刑罚演进最基本的外在表象。
 
三、刑罚演进的原因:权力的运作艺术
就刑罚制度的外在表现而言,从十八世纪中叶开始,肉刑日益罕见,酷刑作为一种公共展示的场面也逐渐消失,而剥夺罪犯自由的监禁刑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传统上对此一致的解释是:这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启蒙思想家大力宣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进步。然而,福柯不合时宜地指出:这恐怕是一种误解。
在福柯看来,这种刑罚演进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制度背后的权力因素在起作用。权力的运作对象,越来越从直接的人身、肉体置换为无形的自由、灵魂。对这样一个过程的剖析构成福柯整个刑罚史谱系研究的一个中心任务。
(一)权力对肉体的作用

在福柯看来,肉体是与权力紧密相联的。“肉体直接卷入某种政治领域;权力关系直接控制它,干预它,给它打上标记,训练它,折磨它,强迫它完成某些任务、表现某些仪式和发出某些信号。这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按照一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与对肉体的经济使用紧密相联;……” [13]

那么,权力是如何实现对肉体的作用的呢?福柯认为,在刑法领域,肉刑就是权力对肉体运作的具体表现。所谓“肉刑”,按照福柯的解释,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肉刑必须能够造成足够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是能够被计算、被分割、被度量的,这样,它就能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可以被精确地适用于不同的犯罪。例如,当时的死刑就是一种肉刑,因为有多种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从简单的斩首到凌迟、火刑、轮刑等其他各种处决方法,这之中还有不同的技术来达到调节痛苦程度的效果,从而死刑就被赋予了轻重不同的涵义。其次,肉刑应当能够成为一种展示的仪式。秘密的、私下的酷刑,虽然也折磨人的身体,但不能成为肉刑,肉刑需要被公开成为一种仪式,通过在人身体上留下烙印的过程和结果,给观众造成“历历在目的痛苦”。但是,这还不够,最后,这种肉刑的仪式,还必须通过一种舞台式的、戏剧式的方法来达到向人们揭示真相的目的,并通过真相的揭示,体现出司法结果的最终产品——王权的胜利及司法正义的实现。
因此,权力之所以与肉体紧密相联,是因为权力能通过肉刑的形式,实现对罪犯严厉而又公开的惩罚,此外,权力还能够通过肉刑的形式,展现出司法程序中所需要的事实真相。但是,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为什么这种事实的“真相”必须通过肉刑展现出来?

从历史上看,中世纪的多数欧洲国家司法制度实行的是秘密审判制度,这种审判过程虽然不完全是随心所欲的,它也包括了一定程度上的、粗糙的证据规则,如区别充足与半充足的证据等。但是,这些证据规则本质上只是一种决疑术,任何完全了解其过程的理智的人都会发现它建立的基础是荒诞不经的。因而,仅靠这些粗糙的规则并不足以发现司法过程所需的真相。但是,权力在将知识垄断后,又必须为其自身寻找正确性和正当性,因此,权力将目光投向了肉体,而肉刑也就从两个方面对这种权力正确性和正当性的寻求起到作用。其一是,通过在调查过程中实施肉刑来找到真相。即借助于刑讯和拷问,以实现寻找案件真相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拷问肉体的行为既是强行获得真相的手段也是惩罚的手段。此外,另一方面是,通过公开的肉刑,最后展现司法的成果——真相的发现和正义的实现。例如,在中世纪,当案件事实确定,犯罪者被施刑之前,必须在教堂前忏悔, [2]这就是一种表现由罪犯本人对其罪行进行承认的方式,虽然罪犯可能并不存在发自内心的忏悔,但这种公开的仪式无疑形象地为权力制造了正当性根据。

因此,肉刑是展示司法真理的一个过程,并且,具有将惩罚与权力的正确性、正当性联系的功能。通过肉刑,真理本身就和王权紧密相联在一起,暴力的犯罪得到了暴力的报复,残酷的行为在残酷中得到了再现,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最终,君主权力的无限性就在惩罚中得到实现,而肉刑也成为整个惩罚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
当然,如果肉刑可以一如既往地展现其诸多优点,也许它就不会被之后的监禁刑所取代。但是,肉刑本身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并导致其最终走向消亡。对此,福柯通过大量的事实例证深入细致地进行了说明。具体来说,肉刑带来了以下的问题:
对于罪犯来说,由于已经没什么东西可以失去,不畏惧死亡的罪犯可能会在临刑时以英雄的姿态藐视一切,他的慷慨陈词而不是忏悔,往往赢得民众的喝彩而不是恐惧,民众因此更接近罪犯而不是更畏惧君权。
另一方面,由于肉刑过于残酷,对罪犯肢体的残害意味着罪犯身体的某些部分甚至整个生命都将一去不复返,因此,民众可能产生对罪犯的同情,并以暴力的形式阻止对他们认为不公正判决的罪犯行刑。此外,权力的过于扩张与恐怖形式,也使处于酷刑面前的民众感觉到自己更容易遭到不受限的君主权力的威胁,而不是痛恨被处决的犯人,这造成了他们更加团结,易于引发共同的对暴政的反抗。
因此,肉刑本身带来了权力运作上的一系列麻烦,而这促使权力寻求一种更为有效、更为精致、同时也表现出更为人道、更为宽和的方式来实现肉刑所能达到的目的。最终导致以灵魂为对象的新型刑罚——监禁刑的出现。
(二)权力与监禁刑

基于古典时期以前残酷的肉刑的各种缺陷,新的刑罚方式发明了,“其首要目标是: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与社会同步发展;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或者应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入地嵌入社会本身。” [14]

由此可见,新的惩罚方式代表了新的权力运作方式,而这是由变化了的社会情境具体决定的。

在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犯罪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下层阶级针对财产的犯罪大量增加,“民众非法活动的主要目标不是趋向于争取权利,而是攫取财富,偷窃大有取代走私武器、抗税的趋势。” [15]同时,由于财富数量的增加,经济的扩张,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大增加,而社会实际能够提供的、有技能的劳力则非常短缺,社会上充满的是那些懒惰的、无所事事的游民,他们经常从事的是社会不能容忍的与之相伴相生的流浪乞讨、小偷小摸的行为。

而同样是在这个时期,社会中“伟大的改革者” [3]们提出,刑罚的功能不再是为了对已经犯下的恶行进行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遏制新的犯罪再次发生。例如,意大利思想家、激进的刑罚改革者贝卡利亚就极力宣扬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6]然而,如何能够使权力有效地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呢?以矫正院为代表的对自由的禁锢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与过去残酷的肉刑不同的是,它更重于对心灵的冲击而不是直接以肉体为对象。从而,那种以恐怖场面为手段的威慑心灵的方式逐渐退居后台,让位于新的剥夺自由并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

由于这一系列的因素,到十七世纪末,新的刑罚方式——以剥夺人的自由为主,并对人进行一定的规训与矫正的方式——监禁刑就全面兴起了。这种新的刑罚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保持劳动力,然后改造他们,使他们适应被雇佣的要求。监禁刑的兴起,标志着刑罚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权力的运作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具体来说,在新的监禁刑制度中,体现出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权力运作技术,这种权力运作技术包括以最少的代价触动心灵、通过刑罚的侧面效果、刑罚的绝对确定性等达到最佳的惩罚效果;通过使用确定的司法规则等更为有效的方式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罪刑法定的详尽的规定等,使人们在自己理性的、精确的算计下,选择去恶从善。这是一种直接作用于人灵魂的权力运作技术,“确切地说,权力的作用点不再是通过公开处决中制造过度痛苦和羞辱的仪式运用于肉体,而是运用于精神,更确切地说,运用于在一切人脑海中谨慎地但也是必然地和明显地传播着的表象和符号。” [17]也就是说,通过人们自己的知识(知识是以语言符号构建起来的表象传播的),刑罚以一种虚拟的形式,向人们传达着一旦实施权力禁止的行为,必将遭到权力惩处的画面效果,这样,权力就实现了对灵魂的作用。同时,由于整个社会知识的进步,心理学、犯罪学、监狱改造学等被引入司法,取代了中世纪神学指导下的决疑术,权力的运作也更准确、更富有效率了。

同样在新的监禁刑制度中,刑罚也比以往更加关注对罪犯灵魂的改造。监禁刑的执行场所实际上是监狱和教养院的结合,犯人在其中日复一日地根据周密安排的时间表生活工作、忏悔改造、接受宗教训导,重建道德意识。这中间的不断监督与训诫,严格的纪律与行为规定,都是一种将人的灵魂进行持续改造的过程。通过日积月累的改造,逐渐地,灵魂根据权力的需要被重新形塑,并打上深刻的烙印,不可磨灭。
(三)权力的运作艺术
在新的社会结构形式下,以灵魂为对象的权力运作方式,不仅体现在刑罚领域,而且,扩展至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

从军营对士兵的训导到学校对学生的监督;从医院对病人的检查到工厂对工人的管理等方方面面,无不体现出权力对灵魂的控制与支配。通过对这些过程中细节的关注,权力最终发展成为一整套的方法、技术、知识。这种权力,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权力,不是被某些阶级或某些个人所占有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一切力量不对称的社会关系中,“你看不到它,然而它又无所不在,”或者说,权力的存在,“犹如毛细血管状”, [18]通过这些毛细血管,权力触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触及到它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最细小的动作、最微妙的表情。而权力对人灵魂的控制与支配过程也不再是残酷而野蛮的,而是文明而精细的了,并且它更有效率,因为权力已经深入到人灵魂的深处,它已经弥散开来,形成一种艺术,能够将单独的个体的力量组织起来,得到一种更高的、更有效率的机制。惩罚仍然存在,但已经不再是对严重过错的极端反应,而是对点滴的小过失的连续不断的惩罚,它不断反复作用,虽然轻缓但更有效,因为它形成了对心理的反复的强化过程。进一步地,权力还通过奖赏的方式,形成对人评价的等级,并在其中通过荣誉和耻辱这种直接作用于心灵的机制,引导而不是强迫人的灵魂朝着统一的方向前进,人们逐渐变得大同小异,服从权力的统一规定,这就是权力的运作艺术——规训(discipline)的力量。

边沁(Bentham)的全景敞视建筑(panopticon)是福柯借以说明权力运作艺术的一个范例。全景敞视是监视的一种方式。“监视”的出现起源于十七世纪末,当一个城市出现瘟疫时,城市管理者采取了对一种每个人、每一处地点、每一项活动都被严密监视并记录下来的方式。以此为启示,边沁提出了全景敞视式建筑的思想, [4]福柯则将这种建筑视为“无处不在”的监视的具体规划。全景敞视建筑的监视技术在于将被监视者——罪犯、疯人或病人、工人、学生等——处于一种持续的、可被观察的状态,使得他被一种权力局势(power situation)所控制,但这种监视却又是一种单向的监视——被监视者知道自己随时可能被监视但又看不见监视者,甚至感觉不到监视者的存在。因此,这种监视是一种不对称、不平衡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由于监视者是不可知的,因此,谁是权力的行使者已经无关紧要了,这种机制本身就足以产生权力的效应——一种精神对精神的权力。不仅如此,这种监视机制还意味着一种更高明的权力行使方式,它使权力的行使更经济,能够以很少的权力监视很多的对象;它还使权力行使者本身隐密不现,因此权力不再依赖于权力者本人的形象或地位;但权力的运作却更有效,因为它造成了连续的监视,能够使权力持续地发生作用。而实际上,这样一种无所不在的隐蔽的监视模型,正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缩影,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处于权力监视中的社会,在各种表象后面,权力通过对躯体的监视,达到控制人灵魂的目的。

同样,福柯还在其早期著作《疯癫与文明》中提到,在由图克建立的医疗疯人的休养院中和皮内尔的精神病院,就已经发展了新的治疗疯人技术,表面上看是废除强制,似乎创造一种人道的环境,但它实际上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措施:“休养院不再惩罚疯人的罪过,但是它的做法比惩罚更厉害。它把那种罪过变成秩序中的一部分,使负罪感成为疯人本人意识,……换言之,这种负罪感使疯人变成永远可能受到自己或他者惩罚的对象。” [19]权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对疯人内心的直接影响。这些手段包括:一、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使人不能胡思乱想以阻止其幻觉,这是一种强制的道德控制;二、观察,即监视,这是另一种权力作用的方式,采取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参与性的如模仿社交活动,也可能是隐密的。三、权威的形成,看护者形成了抽象的无个性的权力,他们可以仅仅用语言和观察进行干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在疯人院这种距离人类理性最为遥远的特殊机构中,权力也是微妙而艺术地在运作着的。

 
四、结语:福柯的贡献及带来的困惑

通过对福柯刑罚思想的研究,可以发现他在分析刑罚进化的历史、分析监狱的产生和存在中,看到了近代以来,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刑法理论所未能看到的一面。以权力为视角,福柯对刑罚演进的描述与解说令我们有耳目一新、豁然开朗之感。同时,福柯的研究还使我们对社会有了一种更为深刻的理解,引发了我们对权力、对历史、对知识、对现代社会本身的一种新的认识,因此,尽管福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但其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结论,对我们来说都意味着一种智识上的极大启迪,认为福柯是“20世纪下半叶最杰出的思想家,对法学的影响已超过同时代的其他法学家”, [20]也许并非过誉之词。

然而,福柯的著作也引起了一系列困惑:福柯以权力为视角,探讨刑罚演进的原因,并进而探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机制,这就使“近代以来人类孜孜以求的有关‘正义、自由、平等、理性、革命和启蒙’的思想、理论和话语逐渐被生命权力的程序和实践所取代”。 [21]但是,福柯并没有对权力作出一个客观而明确的概念,福柯的权力概念,是一种分散的、多元的、无主体的、非中心化的“关系”、“网络”或称“场”。 [22]因此,即使西方学者,也认为福柯的权力观是“飘渺不定”、“难以捉摸”的。 [23]

而且,福柯提出,现代社会,已发展成为一个规训/纪律(discipline)的社会,虽然没有权力主体的存在,但权力的监视无处不在。事实确实如此吗?现代社会,是否已发展成为一个规训/纪律(discipline)的社会?一个没有主体的权力系统,是怎样的一个系统?我们面对这种无处不在而又隐密不现的权力,究竟应该如何行动?
此外,更深一层的是,福柯揭露了现代社会中的许多黑暗面,但是,又没有打算改变它们,那么,他究竟是怎样的立场?这些具有特殊功能的现象——监狱、权力等都是社会存在,但真的是不可更改的吗?我们面对这一切是默认现实还是改造它?最后,明天会怎样,我们的命运究竟如何?
在福柯看来,历史是不再有规律的,人类的发展也不可能寻找到所谓的终极真理,因此,诚如所有后现代主义者共有的特征一般,在福柯的理论体系中没有问题解决方案的位置,也不存在一个终极的价值目标或指导理论。依据福柯的理论,人类除了在现实面前,无可奈何地接受历史的任意安排、延续日复一日的饮食男女之外,对历史的创造,对未来的努力,都只能是徒劳无功、白费心机。然而,人类的本性、人类的伟大,恰恰就表现在对一切问题特别是未来的问题充满了深切的好奇,渴求得到一切有关客体世界的真知。人类对几千万光年以外星云的演化尚且满怀热情,对自身的未来与历史,当然更加关切,但是,福柯给出的回答恰恰是:这一切都是不可预知的。这样,福柯的理论就不能不在为我们打开了一个新的世界的同时,却又使我们陷入了另外一种更大的困惑之中。


[1] 戴维·柯真斯·霍伊认为,“福柯是一位始终不渝的后现代派,因为他决不会自称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此外,他是一位范式后现代主义派,因为他从来没有想到自己对现代社会知识的怀疑所换来的却不是一种与这相对应的怀疑。”参见汪民安等编:《福柯的面孔》,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但是,福柯本人在一次访谈中,明确指出自己不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参见[美]D·凯尔逊,《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2]许多文献中,都出现过关于中世纪罪犯在受刑之前,必须进行忏悔的描述,如:“……卡拉斯(Calas)穿着一件无袖衫,光着头和脚,被从他囚禁的地方用一辆囚车运到大教堂。在那里,他手中拿着两磅重的黄蜡做的火烛,跪在大门前,他必须……请求神、国王和法庭的宽恕。”说明的也正是这种情况。参见George B.Vold,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15.

[3] 指启蒙思想家如贝卡利亚、杜波尔等,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版,第83-84页。

[4] 边沁的全景敞视建筑的具体设计是:四周是一个环形的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环形建筑被分割成许多小型的、独立的囚室,每个囚室中关进一个疯人或病人、罪犯、工人、学生,借助光线的效果,处于瞭望塔中的监视者可以看到所有囚室中的被监视者的每一个举动,但被监视者不能看到瞭望塔中的监视者。(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版,第224-225页。)



[1] 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J].法学,1997(3).

[2] 理查德·A·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M].徐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8.

[3] 邱兴隆.罪与罚讲演录[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

[4] 梁根林.刑罚结构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86。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7]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 北京:三联书店,2003, 3,4-5,6-7,7,11,8,9,17,27,91,95,111.

[16]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8] [法]米歇尔·福柯.谈谈监狱[J].权力/知识[A]纽约:众神出版社,1980,39,转引自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J].比较法研究,1993(2).

[19] [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M].刘北成、杨远婴译. 北京:三联书店,2003, 229.

[20] 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3(2).

[21] 张之沧. 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J], 江苏社会科学,2004(4).

[22] [23] 陈炳辉.福柯的权力观[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

【出处】
《船山学刊》2006年第4期

录入编辑: 晁宝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