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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榕年教授生平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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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榕年教授

林榕年(19282014),天津北辰区宜兴埠镇人。著名法律史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建立后最早的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开拓者,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主要创建者和前任会长。1950年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成为全国外国法制史课程第一位主讲教师,并使中国人民大学成为这门学科最早的教学与研究基地。长期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外国法制史学科带头人,是中国外国法制史教材的最早撰写者和主要创建者,其在1979年《法学研究》创刊号上发表的《略论法律的继承性》论文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曾于19831990年受国家教委和中国人民大学委派,担任广东省汕头大学法律系主任。从事外国法制史、罗马法、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培养大量外国法制史教学科研人才和法律事务人才,为外国法制史学科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最早的开拓者  林榕年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届本科生、研究生。1950年底开始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是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最早的开拓者,第一位主讲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师,第一部外国法制史教材的撰写者。20世纪50年代,作为建国后新兴的中国人民大学,受到国家重视,拥有众多苏联学者专家,人大法律系也有幸成为全国法学教育的教学与研究基地,特别是因为《中共中央关于发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于19492月发布后,原有的旧法知识已不能在课堂讲授,为此,人大法律系成为培训全国高校教师新的法学知识的重要机构,全国各地的大学教师都来此进修学习。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讲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林榕年教授在当时不仅承担着本科和进修生繁重的教学任务,还担负着专业研究生的指导责任,为该学科在我国的建立培养了最早的一批教学和研究人员。1956年林榕年教授撰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后改为《外国法制史讲义》)教材,使人民大学的外国法制史教学脱离了依赖苏联教科书的局面,也为当时普遍设有此课的其它法律院校所使用,为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独立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意义十分深远。

全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带头人和重要领导者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为了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促进学术交流,林榕年教授积极投身于学术研究会的创建活动中。19799月建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创办了学术刊物《法律史论丛》,外国法制史是该学会四个学科之一,林榕年教授曾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副会长。此后,为进一步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专深发展,1982年林榕年教授与陈盛清、徐轶民、林向荣、张学仁、徐尚清、由嵘、张观发、许显候、胡大展等一批外国法制史学界的老前辈,集聚武汉大学,又单独成立了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专业学术团体——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员分布于全国高校和科研单位、政法机关和法律实务部门。从1982年学会建立到2000年林榕年教授卸任会长工作,18年中他为研究会开展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付出了诸多的心血和辛劳,召开年会,出版学术性刊物《外国法制史汇刊》,研究会成为外国法制史学界获取最新学术信息,凝聚学术力量,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拓展和深化研究空间的重要机构,深受学界同仁与老中青学者的拥护和爱戴。

引领学术研究,倡导学术争鸣  重视学术研究的林榕年教授,1978年后伴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也开始了他的学术耕耘,并很快就将积蓄于心中多年的学术心得与见解,撰写成文发表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上。这些冲破学术禁区、令当时学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和论证,使文章一经发表,立即在国内外学界引起高度的关注和反响,并引发了学术界激烈的争鸣。例如,1979年他撰写了《略谈法律的继承性》[1]一文,发表在第一期《法学研究》上,成为当时中国最早公开发文谈论法律继承性问题的学者,引起国内外学者关注,学术界为此展开热烈讨论,荷兰、日本等学术刊物转载了此文。他也是我国最早关注人权和民主问题的学者之一,1979年撰写的《民主是个过程》[2]以及与人合写发表在1980年第一期《学习与探索》上的《谈人权问题》[3]的文章,均引起很大的反响林榕年教授被公认为改革开放后的学术界,引领学术研究,倡导学术争鸣的重要学者之一。

重视罗马法研究和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化研究  罗马法是世界法制史上最为辉煌的古代法律,对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对西方近代以来的私法影响极为深远。林榕年对罗马法的研究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是国内较早对罗马法加以关注的学者之一。早在20世纪50年代,林榕年教授作为中国最早讲授外国法制史的教师,就已经深刻认识到罗马法是一支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历史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所以无论在教学还是在教材的撰写中,都把罗马法作为重点加以阐述。只是那时资料匮乏,难以成全他深入研究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那部辉煌的经典——《国法大全》的学术心愿。林榕年教授给研究生专门开设罗马法课程,他的精彩授课广受好评。1995年发表论文《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对罗马法从古至今发生的世界性影响进行了详述广论,指出“历史的发展是连续性的,世界法制史不过是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依次交替,相互借鉴和吸收以及新法不断批判继承旧法的历史”,并得出“罗马法的影响是历史性的和世界性的,称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是当之无愧的。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的论断[4]2001年撰写论文《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及其历史沿革》,认为“罗马人对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5]1986年发表《外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6]一文,该文体现了30多年中,他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与反思,系统阐述了有关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概念、特点、研究对象、历史分期、研究的价值意义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对国内外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产生了长久的指导性影响。

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教材建设贡献卓著。林榕年教授1956年编写了新中国外国法制史的第一部教材。1980年出版三册本外国法制史讲义,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界最早的教材之一,为当时大多数高校借鉴采用。此后,他又主编外国法制史教材约十余部,如1982年全国统编的高校教材《外国法制史》,这部教材在存在很多争论的情况下,首次突破了苏联教科书模式,打破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共存的旧体系,去掉了国家制度的内容,集中阐述了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在新的起点上奠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深化发展的基础,代表了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新阶段的学术水平,而其中林榕年教授撰写的导言,对打破苏联模式的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与概念体系等作出了创新性的定位。1994年由外国法制史学术界11位资深教授编写,由林榕年教授担任主编的《外国法制史新编》教材,在体系上作出了重大突破,首次将外国法制史的内容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按法系对外国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进行综述,从总体上揭示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下编则按国别分别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分述,注重宏观与微观的协调,史论结合,令人印象深刻。就中国人民大学而言,在林榕年教授的带领和主编下,先后出版和修订出版了1992年、1994年、1999年、2003年、2007年、2009年、2011年等多部《外国法制史》教材,其中2003年版和2007年版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规划教材,这两部国家规划教材又在不断的修订中被多次重印,被很多高校采用。

 

  林榕年教授的贡献已永载学科建设的史册,他的学术品格和学术贡献也将永铭法律史学人的心中!



[1] 林榕年:《略谈法律的继承性》,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2] 据林榕年教授回忆,当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曾组织一些法律学者针对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写文章,每周定时向全国听众广播。他和一些学者曾应电台理论部之约,写了《民主是个过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两篇讲座稿,后来分别由群众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集合成书发表。——参见黄树卿、林晶晶:《漫漫求索六十年——林榕年教授教授访谈录》;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4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1页。

[3] 林榕年、张晋藩:《谈人权问题》,载《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1期。

[4] 林榕年:《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62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 林榕年、李利军:《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及其历史沿革》,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第1431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