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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邱澎生教授做客第78期“明德法律文化论坛”

 
    2014年11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第78期“明德法律文化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澎生应邀为大家作了一场题为“明清中国司法场域的形构与变迁”的学术报告。论坛由尤陈俊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张世明教授、朱腾助理教授出席论坛。

    邱澎生教授以因“专制、酷刑”而受污名化的传统中国法律入题,指出传统中国法律不只是为皇权服务,黄宗羲、顾炎武、冯桂芬、吕坤等人的主张即为例证。皇权之“势”,往往会受到儒家之“理”的制约。邱澎生教授指出,当代学人在对明清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着这样几种基本的研究范式:法律类型学的建构、法律社会学的“表达”与“实践”、“经济心态”与司法审判的互动、法律推理与知识传播等,这些范式共同丰富了明清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面貌。
    邱澎生教授认为,“司法场域”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的力量,主要是由“外部与内部两种力量形构而成”。外部力量是指众多不同竞争者彼此折冲妥协而构成的“特定权力关系”,而内部力量则主要是指那些影响当时人们进行法律推理或是在可能范围内限制当时人们“提出各种法律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在邱澎生教授看来,形构明清司法场域演化的共有六个层次,即: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统治术、“绝对刑”的法典条文结构、法律家的不同读书兴趣、法学书籍的编写与传播、审转审限制度的制约与影响、由“申冤”到另类法律新理念。
    邱澎生教授分析道,明清时期,皇帝对百姓往往以子民待之,对治下官吏管束甚严,正如汪辉祖所言,“一部《吏部处分则例》,自罚俸以至革职,各有专条”,这样在坊间逐渐形成了等待“明主”处罚“贪官”的政治文化。清律规定甚细,几无裁量余地,呈现出了一种“绝对刑”的法条结构,这与清朝皇帝“以万变不齐之情,欲御以万变不齐之例”的理想密不可分。在明清时期,存在着律例注释学、法庭实务学和案例汇编专书三大类法学书籍的编写与传播,法律家们在读书上虽各有旨趣,但对律和刑的认识都有了新的高度,如明人王樵主张“治律令如士人治本经”,清人徐宏先感慨“律文至细,律义至深,若修律则事关千秋”等。此外,随着十八世纪全国各地司法官员面对中央司法机关施加的稽查审核压力愈来愈大,并希望加快公文书制作流程而安然通过审限,更多地方官员愿花重金聘请包含“刑名师爷”在内的各种幕友,审转与审限导致地方各级政府间形成的微妙压力关系也为讼师提供了更多操持司法的空间。鉴于明清司法场域中存在的以上错综复杂关系,一些“另类”法律新理念开始形成并流传开来,比如官员重“祥刑”并将其进行经学转化的主张、幕友制作“无缝天衣”文书的期待,讼师“百战百胜”的理想和使“知法者惧法”的豪情等。
    在总结明清法制史的教训和遗产时,邱澎生教授强调,法律通“吉祥”,法律本诸仁心仁术,在爱人不是在害人,“礼”与“法”不仅不必冲突,反而也能相辅相成;在限制政治权力滥用以保障民众人权成为法治共识的今天,我们不仅需吸收西方发达国家长期试炼的细致经验,也需深入考察明清法律史传统,回复并坚持“以民为本”的法律真精神。
    在问答互动环节,邱澎生教授还就中华法系解体、明清律学家派别等问题与到场师生展开了积极讨论。经过两个半小时的精彩报告,论坛在师生们的称赞声和掌声中圆满结束。(孙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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