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主办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79期暨法理论坛第94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期论坛由中国艺术研究院梁治平研究员主讲,题目为“文明史视野中的德治与法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张志铭教授作为评议人出席了本次论坛。另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及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的老师和同学150余人到场参加了本次论坛。
首先,尤陈俊副教授作为主持人,对梁治平教授作了简要介绍。
随后,梁治平研究员以“文明史视野中的德治与法治”为题,从“古代德治与法治”、“儒法合流、德主刑辅”、“清末变局”、“古代德治与法治之当代遗产”、“当代德治的三个主题”等方面展开讲述。
梁治平研究员认为在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传统中,德治和礼治是非常重要的观念。西周既重德也重礼,德与礼是内与外的关系,德是礼的精神内核。西周取代商,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为自己的统治提供合法性基础。同时,西周也非常重视礼,所谓“治出于礼”。但所谓礼治,并非只言德教。“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原是以刑配合教来运用的。三代无法之名,但有其实。而自今人立场观之,当时的礼就是法。只是,这种法既有习俗之形态,又具规范弥散的性质,同时不乏神圣渊源,故能贯通人类的各个领域,将整个社会纳入一个无所不包的规范秩序之中。这种秩序,名之为“礼法”,或许更能表明其实际。
到了春秋战国,因为时势变化,儒、法诸子兴起,因着他们之间的相互辩难而使早先浑然不分的礼法,日渐分化,终至礼、法对立而不可调和。法家学说因注重理性、讲求效率、长于计算、重于功利,成为各国变法的政策基础。但秦因专任法治,将礼、法之间的对立和紧张推至极端,终二世而亡。继之而起的汉代,几乎全盘承继了秦之政制,但同时不断援礼入法,重新确立礼的主导地位,通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最终重新确立德主刑辅的思想观念,直至唐代“一准乎礼”。这一格局,直到清末才被撼动。
清末法律变革,传统中国遭遇“几千年未有之变局”。法理派与礼教派围绕刑律修订中的诸多问题展开争论。但清末的礼法之争,已经不是传统的儒家与法家、德治与法治的争论,而是两者相合作为一体与近代西方法律、法理念的对立。礼教派主张家与国、道德与法律的须臾不可分离,而法理派则主张运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将家与国、道德与法律相互区分。
新中国建立后,在法制建设领域,曾出现两个极端:一是极端轻视法律甚至任何正式制度,运动式适用法律;二是崇尚法治,注重法律的正规性和至上性。但在60多年的法制进程中,传统的德治、法治因素仍有留存,比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与法家的密切联系,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所反映出来的中国传统德治中重教化、重上位者道德表率作用的因素。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致使建立在其上的意识形态也在很大程度上失效,社会自生能力很差,甚至出现“社会溃败”。“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解决社会问题,依法治国仍然需要德治的因素,因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规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对古今德、法流变进行梳理后,梁治平研究员提出了当代德治面临的三个主题:信仰主题、道德主题和社会主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当下中国要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儒家所提倡的仁、礼、德的观念是理应被考虑的因素。此外执政者要把人民视为道德上的主体,尊重他们的选择,实现他们的梦想,执政党还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党组织、各级机关与人员要依法办事,尤其是是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于法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这一过程中,针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家庭伦理责任、公序良俗等观念,如何达成共识、寻求平衡是值得深思熟虑的问题。在社会领域,则要尊重和认可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多元性,提倡和而不同。
最后,梁治平研究员总结道,中国文明已经发展了几千年,经历了三代文明、秦汉至明清文明的兴起、发展、鼎盛、由盛而衰,而终究能延续下去。在一个文明出现危机的时候,必然伴随着礼与法的分离,而文明重建的时候,礼法也必定重新融合在一起。现在我们正处于新的文明的开端口,重新思考礼法关系问题,对于我们重建文明将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接下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马小红教授分别做了评议。
张志铭教授认为现代与传统的德治含义有明显不同。中国传统的文明在清末、1949年以后已经发生断裂。在这种文明断裂的情况下,重建文明与接续传统之间是否有某种必然的关联,可能不仅仅是一个态度、意愿问题,而是能力问题——我们有没有能力接续传统。我们应当立足于当下想过去。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现代法治已经很好地加以解决:在法内空间,法必须要有德性;在法外空间,要更加强调国民的开放、多元、包容的道德态度。
马小红教授认为,如何看待法家“公”的观念,涉及到从哪个视角对文本进行解读。文本有多种解读的可能性,对文本的解读不同,就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效果。对法家“公”的观念,从学术、现实、政治、统治方式等不同角度进行解释,就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比如商鞅变法所达“公”之富国强兵目的,与秦始皇对法家极端推崇以达专任统治的目的就有不同,以致后来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礼法分和暗含了中国文明发展的特有规律,从礼法关系的探讨中,我们可以获取中国文明未来发展的有益启示。国家的治理、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无法仅仅依靠法律。如若完全生活在法治之下,处处讲求证据,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就会被破坏。这是传统造成的?还是对西方法治的误解造成的?这与现代法治是否背道而驰?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最后,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与梁治平研究员进行了交流,梁治平研究员都一一做出了回答。历时两个多小时后,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文/冯雷,图/孙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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