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80期在我院成功举办
2015年6月24日晚18:30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80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院206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的主题为“在比较法学现象背后”,由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栋主持。来自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的陈寒非博士和人民大学以及北京各兄弟院校的同学们参加了本次论坛。
首先,姜栋副教授作为主持人,对喻中教授作了简要介绍并向到场的嘉宾表示了感谢。
随后,喻中教授以“在比较法学现象背后”为题进行了发言。
喻中教授认为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或研究领域是晚近才出现的现象,但是作为一中研究的方法却是由来已久。众多的法律史上的名著都可以看作是比较法学方法运用的代表,比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比较是思维的一般特征,比较研究是一般的研究方法。一切法学可以说都可以归究于比较法学,没有比较的学科研究不可能实现。在比较方法广泛流行的背后,是哪些特殊的因素推动比较法学占据了独树一帜的地位呢?围绕“强势法律与弱势法律”、“求同与辨异”、“功利与文化”、“政治与学术”四对基本的范畴,喻中教授详细展开了对比较法学现象背后的特殊因素的探求。
第一对范畴是“强势法律与弱势法律”。喻中教授认为,比较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比较对象的选取。作为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存在着“强势法律”与“弱势法律”的划分。法律本身并无强弱可言,法律的强弱最终取决于其背后的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强弱。在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选取上,我们习惯选择比自己更为强势的法律,至少是与自己差不多强势的法律作为比较对象,而很少进行与弱势法律的比较。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法律作为强势和最弱的国家,比较法学的研究兴趣较少,而在中等强势的国家中比较法学比较兴盛的现象。
第二对范畴是“求同与辨异”。“求同”性质的比较法学研究侧重于寻求普遍性或者普遍主义的价值观;“辨异”性质的比较法学研究侧重于强调特殊性或者历史价值支配主义。“求同”性质的比较法学研究对法律移植持有乐观主义的态度,多见于金融、海洋等新兴领域。这些领域与传统的联结比较少,法律移植容易实现。“求同”比较法学的体现在对法律文本、法律器物以及法律技术等的引进上;“辨异”性质的法律强调法律精神的差异,多见于对法律精神、法律传统和法律根源等的研究领域,比如家庭法、宪法以及诉讼法等。在这些传统领域的研究更受制于法的历史、传统和地方性知识,法律移植的实现存在诸多障碍。即使这些领域的某些含义表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而实质运行模式的差异较大。
第三对范畴是“功利与文化”。“功利”指向的比较法学,旨在改变、完善本国法律与借鉴他国法律,为社会科学取向的比较法学;“文化”指向的比较法学,旨在探求意义求文化的交流与知识的共享,是人文学科取向的比较法学。“功利”性质的比较法学研究可以看作是科学意义上的比较法学,“文化”的比较法学也可以看作是解释学上的比较法学。“功利”性的比较法学多存在于国家有迫切改变本国法律以自强的时期。相比于“功利”性质的法学研究,意义生产性质的“文化”比较法学不太容易占据主流地位。但是这种类型的研究可以充当与其他人文学科的桥梁。
第四对范畴是“政治与学术”。根据是否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可以将比较法学划分为“学术”和“政治”的比较法学。任何一个比较法学当然有学术性,但是政治性的因素从来都存在于比较法学的研究中。政治正确性在任何国家的比较法学研究中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学术性与政治性相互关联,相互纠缠。
接下来,喻中教授针对这四个范畴划分的意义给我们做了总结概括。首先,这四对范畴有利于我们加强在比较法学研究中的角色自觉性。认清自己的角色究竟是基于立法者还是解释者,旨在“功利”还是“文化”,意在“辨异”还“求同”。其次,有利于提醒我们注意中国法律在中国的比较法学中的研究地位问题;再次,有利于强化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思维。
最后,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与喻中教授进行了交流,喻中教授一一做了耐心解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姜栋做了最后的总结,历时两个多小时的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王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