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先生在谈到中西法律文化的会通境界时曾这样描述道:“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几不为悖且愚乎”,司法对于法律文化的态度,也应作如是观,即司法活动不仅要盯紧法律,把它适用于案件事实,而且须关注政教风俗,关注法律文化,关注在法律文化结构和风化下的主体生活需要、利益需要,并经剔梳淘汰,选取有利于维护法意、保障公平的民间规则、文化传统作为裁判的论证理由、甚至裁判的规范根据。如此,司法或更可能收到上通法律,下达人情,把法意和既有法律文化勾连会通的效果,且在这种勾连会通中,重新发现法意,并进益于新法律文化的创生。
2002年3月和8月,在非洲尼日利亚,一名离婚女子因同其新男友叶海亚·穆罕默德交往怀孕,按当地教法规定,被认为犯有“通奸罪”,而被一、二审法院判处“石刑”。上诉至卡齐纳市的高级伊斯兰法院后,各界经过长达18个月的激烈辩论,该高级法院最终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因没有证人支持而宣布当事人无罪。尽管如此,但在尼日利亚不少地方,尤其在尼北方各州,支持“石刑”的呼声和行动依然坚挺,在情理上倾向于法院对通奸罪科以“石刑”的情形有增无减。而司法也因之顺水推舟,不时依从既有法律文化的此种传统要求,爆出“石刑”裁判的判例。这种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司法看来匪夷所思的事,在尼日利亚、伊朗、伊拉克、索马里、阿富汗等国家却得到相当程度的青睐和追捧,一旦有人被判处“石刑”,第一个对罪犯扔石头的人被视为荣幸之举!
而在我国,法官在法庭上究竟要不要穿法袍、敲法槌?近来成为激烈争论的问题。某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强调:“司法的权威不是体现在审判台高低,法袍威严,法槌响亮,归根结底还要看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他主张,“除了刑事审判之外,要改造目前法庭布局,取消高台,应该按照圆桌、方桌的形式,以更合理更方便的形式来进行审理,不一定穿法袍敲法槌。”这一做法和主张一出,即在学者中引发了有关法袍是否有用的激烈论争。
当法律在形式上已然愈趋全球化的氛围中,为何还会出现上述种种司法裁判或有关司法裁判的主张?其实,这都凸显了法律文化对司法之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崇尚形式主义司法原理的人们,同时也憧憬法律一统、程序划一的所谓法律全球精神,但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无论法律,还是司法,如同人们的语言、行为方式一般,不可避免地受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潜移默化、流脉浇溉。何谓法律文化?取其广义,这是个以法律观念为核心,涵括了法律规范、法律组织设施、法律行为和法律符号的概念;取其狭义,这又是个用以表达作为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的概念,其中包括了人们的法律(规则)观、公正观、司法观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现实法律运行的理解、主观预期和接受等一系列问题。
一般所言的法律文化,主要取其狭义,本文也不例外。这一视角的法律文化,不仅被结构在公民有关法律的认知体系中,而且也被结构在法官的认知和行为方式中。尽管在现代各国,或因全球交往、或因殖民输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人大体上受着类似甚至雷同的法律或法学教育,获取类似甚至雷同的法律理念,但即便如此,文化传统对于人们认知和行为的规范每每超越职业训练和职业规范。所以,法律人所接受的法言法语,尽管是其职业生涯中的看家本领,但也或者被置诸既有法律文化的框架下,或者深受既有法律文化的沐浴。这正是虽然我们在法律规范、法律组织设施乃至法律理念上继受了来自西方的法律文明,但在司法中依然强调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并在目的上把平息矛盾的诉求置于判断是非的诉求之上的缘由所在,也是只有如此安排,公民似乎才能更好地接受司法裁判结果的缘由所在。
多年来,我国司法一直在寻求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既获得司法的权威和尊荣,也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但运作这么多年,如今却更多地取向于回归固有传统,其主要表现是通过加大调解的范围和力度,实现司法和既有法律文化间的榫卯对接。这正是在有关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熟人间纠纷的解决上,法院更倾向于选择调解结案,而不愿意采用判断是非的判决模式,从而防止因为司法而扩大当事人之间的裂缝,并借助调解尽量弥合当事人之间嫌隙的原因所在。其所执的基本理由,和古典中国的判官们在解决父子争财、兄弟争田、邻里争气等民间细事时,所采用的方式和理由,如出一辙。
不仅如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即便在规范选择上,也不再一味拘泥于法律的明文授受,而设法寻求能够一锤定音地解决当下案件的现实规范,这就是各地不断涌现的民间法(习惯)入司法的经验,其中江苏泰州法院、山东东营法院的相关举措,引致法律界和法学界较为广泛的关注。法院和法官为什么放着法律“不用”,却在处理某些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案件时,尽量坚持运用民间习惯,或进行说理,或据以裁判?一个能够摆在桌面上的理由,就是这样的裁判,更能获得当事人的接受。其中在泰州,据此所做的57例彩礼案的裁判中,当事人上访率居然为零(《57件彩礼案零上访》,载《人民法院报》),这对深受上访缠绕的法院而言,不由眼前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