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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编写组: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2015版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编写组: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2015版序)


    形成中国的法学学派、在中国“结束法学无流派的历史”[1]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法学界同仁就颇为关注的问题,尽管在“学派”的诸多问题上,甚至是在“现代中国是否存在着法学学派”这一前提性的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2]
    2010年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60周年,在回顾法学院60年学术发展的历程中,我们感到有必要对法学界的“人大学派”进行尝试性的描述与总结,以此为中国法学与法治的健康发展尽应尽之责和绵薄之力。[3] 转眼五年过去了,人大法学院在今年已走过了65年的历程。在院庆65周年之际,当再次重温人大法学院几代人的学术经历,总结近5年来取得的学术成果时,我们对“人大学派”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2015版)集法学院各位老师的研究成果而成,可以说是几乎全院教师参与编写的一部人大法学院学术发展的实录。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形式,客观地展现人大法律人的学术研究状况,希望学界同人对中国法学“人大学派”的学术志趣与风格有所了解。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希望通过自身的反思,来探索学术发展的规律,认识不同学派的形成与并存对学术发展的不可或缺。
    一、 “学派”的定义及在中国的发展
    1.学派定义
    学必有派,古今中外皆然,因此,“学派”对于古今中外的学人来说,都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也许正是因为学派的这种普遍性,即它普遍存在于不同文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学术发展中,所以为学派定义或界定学派的概念就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各种各样学派概念的界定中,以致有学者认为,对学派概念的界定与特点的分析,要从“学派‘不是’什么”开始。[4]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学界对于学派的归纳全然没有共识。
    关于学派的构成条件,《辞海》1977年版解释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由于不同的阶级立场和学术观点而形成的不同的派别。如‘永嘉学派’、‘程朱学派’。”2009年版解释为:“一门学问中由于学说师承不同而形成派别;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由此可见,一个学派的形成,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问题的视角(或方法)、独立的学术观点,这种视角与观点在学术的发展中被后人(或学生)传承。除学术观点、学术方法与师承这些学界公认的学派形成标准,学派还应有其它的标志,比如代表性人物与学术著作、学术影响力等等。
    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知道,无论是形成的路径、还是存在发展的方式对学派而言都不是一概而论的,因为学派是学术发展的自然产物,而不是有意为之的“成果”;学派也不是脱离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孤立存在,如哲学家罗素所言“如果没有关于希腊化时代的一些知识,就没有人能够理解斯多葛派和伊壁鸠鲁派。如果不具备一些从第五世纪到第十五世纪基督教发展的知识,就不可能理解经院哲学。”[5]因此,学派在反应学术本质的同时,也反映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与社会发展状况。
    综上,学派之成,虽有着共同的前提条件,但不同学派的成立却有着不同的偏重。有重观点主张者,有重方法者,有重师承者,有重地域、时代者。正如“独立”是学术的本质一样,对学派的定义,我们也无法,当然也不应该强求“一律”,特征鲜明才是学派形成的标志。
    2.古代中国“一本万殊”的“学案”特点
    中国历史上的学派也是各有特征,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墨、道、法、名、阴阳、杂等诸家皆以鲜明的观点而自成一家之言;汉代以来,诸家合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学派常以师承、地域、方法为分野,比如魏晋玄学师宗先秦道家,两宋时期的永嘉学派、明代的泰州学派则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而清代乾嘉学派则以考证方法闻名于学林。因此,不同学派不独有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方法,而且也有着不同时代、地域、师承等带来的各自特征。
    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作《宋元学案》与《明儒学案》,梳理了宋、元、明历史上的学派,其对学问(术)与学案(派)关系的解释是:“学问之道,以各人自用得著者为真,凡倚门傍户,依样葫芦者,非流俗之士,则经生之业也。此编所列,有一偏之见,有相反之论。学者与其不同处,正宜着眼理会。所谓一本而万殊也。以水济水,岂是学问?” [6]黄宗羲的这一论述表达了三层含义:第一,学问是学人“各人自用”独立思考的产物,是不同主张和观点的表达。学问中最可宝贵的是“相反之论”、“一偏之见”,而不是人云亦云的“流俗之士”、“经生之业”。第二、学案是学问“各人自用得著者为真”规律的必然产物,因为珍视每一个人独立思考所得,所以才会有不同的观点与主张,才会有不同的学案。丰富的学案是学问繁荣的标志,也是学问不断发展的动力。第三,尽管不同的学案对同一事物各有见解,但却是“一本而万殊”的。其最终追求的是万事万物之本。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学问、学案与近代的学术发展、学派形成有着相同的规律,即强调学界的兼容与学人的独立思想与见地。
    “一本而万殊”正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学问与学案特点的精辟总结,不同的学案以不同的方法或不同的路径追求学问,而学问又以不离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或之“道”为最终皈依。“一本而万殊”也是中国古代学人对成“一家之言”者所应具有标准的共识。乾隆时的进士莫晋读《宋儒学案》,对黄宗羲的观点深以为然,他对黄宗羲所说的“一本而万殊”的解释为:“孔子称善人不践迹,孟子谓君子欲其自得,《系辞》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此三言者,千古道学之指南也。”[7]晚清学者何绍基在校勘《宋元学案》时也深深认同对黄宗羲的观点,认为“韩非子曰:孔子之后,儒分为八。盖道合于一者,圣也。其分而属者,儒也。各就其性以成为学,而传授渊源,遂亦不能强同。”[8]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自汉以来是一个政治集权,文化高度一统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学人的追求仍是“成一家之言”,学术的方法仍然是“同归而殊途”,学问的传承也仍然是“不能强同”。这充分说明了学术的本质,学派的特征古今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

     3.学派在近代中国的演变
    近代中国,西学东渐。学人对国学的传承沿革与西学的继受演变不免各有视角与主张。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中,我们发现,正是深谙国学的大师们力挺来自西方的学术独立之精神。陈寅恪强调在中国学界养成独立自由风尚的重要,因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9]不仅是“系吾民族精神上生死一大事者”[10]而且也是古今中外超越时间地域限制的人类共有之“理性”。在解读王国维之死的意义时,陈寅恪对古今中外学术共有的“独立”精神作了这样的阐述:“古今中外志士仁人,往往憔悴忧伤,继之以死。其所伤之事,所死之故,不止局于一时间一地域而已。盖别有超越时间地域之理性存焉。而此超越时间地域之理性,必非其同时间地域之众人所能共喻。”[11]而王国维则“以一死见其独立自由之意志。”[12]在封闭的环境中,社会对持有异见的学术观点往往党同伐异,造成有见地的学者孤寂、落寞,以致“憔悴忧伤,继之以死”。因此,对学术独立的宽容,对学者自由思考而提出不同观点的宽容,即使在古代集权体制下也是社会开明程度的标志。而对学术独立性的倡导、对学者自由思考的肯定,则更是近代文明的标志,是古代学问与近代学术的分野。这也是近代中国学界巨子,如梁启超、傅斯年、梁漱溟等无不像陈寅恪那样视学术上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为民族精神生死攸关之事。
    近代中国学界,由于西学的涌入,可以说学派层见叠出。思想学术界围绕着“变革”而展开的论战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与古代“学案”不同,近代中国学派的学术渊源既有古代的传承,也有着西学的吸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能综合古今、博辑中外而又广泛持久影响学林的学派大都出在有着深厚传统基础的人文学术领域中。比如上世纪初期史学界形成的疑古派、信古派和释古派之间的论战为中国史学的近代化夯实了基础。[13]而传统基础比较薄弱的社科领域,如法学、经济学等则有大家而乏学派。究其原因,许多社科领域尚处在褴褛筚路的学习开拓中,缺乏积累,以致无法形成自身的特色。

    二、中国法学中“求是致用”的“人大学派”

    按目前人们对学派的普遍理解来说,学派须有系统的研究方法,系统的观点,同时具有代表著作、学者及学说的影响。中国法学界的“人大学派”,换言之“人大法学派”作为一个学派所应具有的要素,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发展史》(2010版)的序言中已经有了初步的阐述。在此我们想说明的是任何一个学派都是不断发展的,观点也并非一成不变,方法也不是惟一的。为法学界熟稔的,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理论的阐述及观点并不尽相同。如同中国古代“孔子殁后,儒分为八。”同时,自然法学派作为一个学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主张也是与时俱进的。古希腊罗马的哲人与法学家对自然法的“理性”解释、中世纪思想家“神学”角度的阐述、近代启蒙思想家“权利”角度的阐释也是各有时代的侧重。[14]这也如中国古代儒学有先秦理想主义的儒家,有汉“春秋大一统”的儒家,有宋明理学的儒家一样。
    同理,“人大法学派”也正在发展之中,观点也必然不是整齐划一。人大法学派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学术宗旨和风格密切相连,其是人大学派的一部分,无论是观点还是方法,都带有中国人民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所赋予的深深烙印。同时,人大法学派有着65年的学术传承,已然形成了鲜明的学术特色。65年虽然风雨相伴,道路坎坷,但是人大法学派却不乏学术的创见、积累与传承。在此,我们想重点阐述的是中国人民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赋予的人大法学派以“求是致用”为特点的学风。
    “求是”,指的是理论的探索,具体到人大法学派,求是就是在探索法律发展一般规律的同时,更注重于探索法律在中国尤其是在近代中国发展的形态和规律。“致用”指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运用到现实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中。其实,采纳世界最新法理与立法经验,建立中国法的近代体系是清末以来法律人的共同理想,从这一立场或角度来说,人大法学派对近代中国传统法学的继承是自然而然的。
    人大法学派“求是致用”的特征与中国人民大学建立的初衷有着密切的关系。众所周知,中国人民大学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新中国的第一个新型正规大学”。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对这所大学都寄予了殷切的期望。这所大学要承担新型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创建的探索使命,以此为样板,形成全国的高等教育体系。说它是“新中国高等教育的‘工作母机’”并不过分。[15]这所大学也承担着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体系创新与探索的使命。在民族独立解放之后,如何保持共产党为民的初衷,对外如何保持中国“独立自主”的国际地位,对内能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等等,都需要形成一套有机的马克思学说中国化的理论。具体在政法领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成立时就设立的八大系科之一,与时代、国家赋予了中国人民大学历史重任一样,人大法律系自然承担着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工作母机”职责,承担着开拓新中国法学教育与理论探索的使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这一使命对于新生政权的重要,我们从当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开国元勋、政务院副总理及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无微不至的关切中就可以体会到。在《董必武法学文集》中,我们可以看到从1951年至1955年,董必武多次谈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任务,1955年在与苏联法学专家的谈话中,董必武感谢苏联专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支持,并高兴地说到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学生“学习成绩好的已开始进行教课了。”[16]在这种历史境遇与国家需要中诞生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求是致用”成为其必然的学术追求。
    可以这样说,是历史的机遇与国家的需要造就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人“求是致用”的学风,这种学风在65年的传承中,不断臻于完善,形成学派。因为这个学派的形成发展与国家的命运休戚相关,所以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国家、社会无不将其被视为主流法学派;因为这个学派在中国法学界的引领地位,其“求是致用”的学术风格得以充分发展。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与当时其它院校相比,有着一定学术积累和理论基础的、正在逐渐形成中的人大法学派立足学术高端,兼容并蓄,学者的独立思考得到充分的尊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传统与现实的多元视角,使人大法学派形成了理论开放,立论严谨,注重实践的风尚。在为现实法律提供诸多建议的同时,形成中的人大法学派也纠正了立法、司法中的一些偏差;在为社会正义努力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中国的国情;在吸纳最新法学理论的同时,也未放弃传统的发掘。按学术规律发展,持中庸独立之见,以优质的教育与研究成果贡献于社会可以说是人大法学派追求的境界。
    为了更好地阐释人大法学派“求是致用”学风的特征,兹简要辑录经过历史沉淀并具代表性的人大法学派学术观点如下: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17]
“历史和传统是不能被抹掉的印记。”“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断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另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年以来,中国传统文化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18]
    “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而实行的民主政治。”[19]
    “纵观这个时期人大刑法学科的工作和研究状况,我认为有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是注重理论为实践服务。第二是注意开展对我国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完善问题的讨论。第三是开拓出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并且对外国刑法学、比较法学活国际刑法学有所加强。”[20]
    “债的主要作用是加强社会主义组织间的联系,具体实现国民经济计划。”[21]民法“尽管它们的内容包罗甚广,但在本质上是调整当时社会中商品关系的。”[22]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相当一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23]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为“劳动法”。[24]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市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25]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26]
    ……
    在法学不同的学科领域中,几乎遍布了人大法学派的经典之论,这些经典之论不仅在当时有着学科前沿的视界,为现实中的法律发展起到指导作用,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观点历久弥新,被后学不断地继承光大。[27]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求是致用”的学风使人大法学派在追求报效国家、贡献社会的同时,越来越尊重学术的规律,越来越坚持学术的立场,如今其不仅得到来自立法、司法机构方面的认可,而且也越来越得到社会与学界的广泛认同。
    三、中国法学的发展与“人大法学派”

    近代思想家钱穆在论学术发展规律时言:“凡一代学术思潮之变迁,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巨。从其后而论之,莫不有其递邅转移之迹,与夫盛衰兴替之所以然。若有大力挟之而趋,一时学者特入乎其括,寻乎其机,随逐推迁,不能自主,有不知其然而然者。”[28]
    由此观之,当下的法学界完全不必拘泥于“法学学派之有无”的争论,我们甚至也不必为“学派”设定硬性的标准。主张“经世致用”的清代学者章学诚言:“学者,不可无宗主,但必不可有门户。”学派是学术发展繁荣的自然的、也是必然的产物,是古今中外学术发展的客观存在,也是学界的共识。如果没有学派,学术便是一潭死水,更遑论学术与社会的互动。法学是近代中国新开学术之域,积累固然不若哲学、史学等厚重,但也是一个大家辈出的时代。[29]前贤“参考古今,博辑中外”的开拓,也为法学领域学派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尽管法学界学人对目前的中国是否有法学学派莫衷一是,但希望学派的形成并发展却是学界共同的愿望,因为学派之于学术发展的重要性与意义,对每一个学人来说都是不言自明的。改革开放后,较早注意到法学学派与学术繁荣两者关系的卓泽渊教授认为:“法学学派指在法学研究中,由于不同的学说、观点或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学术派别。”他同时认为学派的形成“有利于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有利于形成民族自由空气学术空气”、“有利于加强法学研究的组织性”、“有利于科学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30]正是基于对学术繁荣发展的希望,从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疾呼“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十余年的法学发展史中没有一个为世人公认的学派“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31]更有学者开始对当下法学研究中的“学派”进行归纳、分析。2000年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编辑部联合举办的“法学范式研究的转变”研讨会上,苏力发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32]的演讲,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的研究分为三大学派,即“政法学派”、“诠释学派”和“社科学派”。他认为政法法学的作用是以“政法话语推翻了极左政治话语,从政治上构建了法律话语的正当性。”而诠释法学的特点则是“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注意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问题。”90年代中期兴起的社会法学则“不满足于对法条、概念的解释,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其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条件”。苏力认为“这三个法学学派今天在不同程度上还共同存在,构筑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当下中国法学的学派进行了更为细化的研究和补充,比如陈金钊对“法律解释学(诠释学)派”对中国法学未来可能的贡献作了更为详细的阐述,[33]汤唯、王加卫则认为批评主义法学思想、综合主义法学思想虽然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学派,但是这种思潮的发展可能弥补政法学派、诠释学派、社科学派的视野不足问题。[34]于此同时,也有以学术共同体或地域命名的学派,比如厦门大学的“厦门学派”、武汉大学的“珞珈学派”等。
    通过以上学者对中国当下法学学派的分类与研究,可以看出中国法学目前正朝着“一本而万殊”的方向迈进。不过在当下社会中,这个“一本”应该是共同的学术目的和学者对法的真相与规律的探索,“万殊”是不同的观点、主张、方法的相互尊重并存。但在应该注意的是,在肯定当下中国法学学派并存的同时,我们应当明了的是学派是学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不是学人的有意而为。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人们对学派进行归纳总结,目的在于促进学术,而不是为学派而学派。如果将学派置于学术之上则会本末倒置,形成“门户”之间而妨害学术的发展。在破除门户之见,发扬学术平等、宽容的精神方面,人大法学派可以说有着优秀的传统。[35]由于历史机缘,人大法学院充当了开拓中国社会主义法学及法学“工作母机”的使命,从创办时期教育模式、理论研究探索的白手起家,到改革开放后立足中国的法学教育与面向世界的法学研究,65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直直接面对中国国家与社会最急需解决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折中不同的法学学说和方法,居学界主流,处法学前沿。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政法学派”、“诠释学派”及“社科学派”中,还是在批判主义的法学思潮及正在形成的中国综合分析法学的理论中,都有人大法学派的突出贡献。
    在此我们还需对人大法学派“求是致用”的学风作进一步的阐释 。钱穆在谈到近代中国学术弊病时曾言,在西学的冲击下,或有学人“言政则一以西国为准绳”,“激而主‘全盘西化’”,或有学人“以守故纸丛碎为博实”,不论时势,而持“中庸”之论者,往往被“指为非类”。[36]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法学派求是致用的学风正是对钱穆所言之弊病的反正。人大法学派努力将探索法学最新、最深理论与研究解决中国社会的真问题相联系,持中庸之论,即避免了或“全盘西化”,或“守故纸丛碎”的偏执,也以“殊途同归”的学术宽容精神肯定学者的独立思考。
    人大法学派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依托而形成的学派,在当下与未来的中国法学发展中,其一如既往地承担着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使命。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以及中国法学的国际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兼容并蓄”与人大法学派的“求是致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其一定会与法学界同仁相互砥砺,共同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愿人大法学派薪火长传,愿中国法学繁荣昌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编写组
                                        2015年7月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3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从学派定义、学派形成的路径与标志到学派的特点、作用等等,学界都有不同的认识。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参见刘作翔《多元的时代与多元的法学——迈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走向》,《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三期;谢晖《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初论》,《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汤唯、王加卫《论中国法学流派分野的基本端倪》,《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陈金钊《当代中国法学的流派化志趣》(上、下),《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3期;王全弟、李云波《学派与中国法学的学派化》,《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费小兵、文正邦《走出中国法学学派发展的三个误区》,《学术界》2010年1期等等。
[3] 参见韩大元“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代序)”,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发展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发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王全弟、李云波《学派与中国法学的学派化》,《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作者言:“如果从‘概念’、‘特征’的套路来分析学派,可能较为困难,或难以达成共识。因为就目前来看,对学派的概念性归纳层出不穷,然而这些归纳和总结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界定什么‘是’学派比较困难,但界定什么‘不是’学派则相对较为容易。”作者认为应该明确的是“学派不是帮派”、“学派不是党派”、“学派不是教派”、“学派不同于流派”、“学派不是学科”。
[5] [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上册,“英国版序言”,第9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 [清]黄宗羲《明儒学案》“凡例”。此外,中国古人社会的文字表达与当今有所不同,从《宋元学案》与《明儒学案》中看,学案,大致相当于现代社会的所言的“学派”。学问,大致可以理解为现代社会所言的“学术”。参见马小红《中国法史及法史学研究反思》,《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7] [清]黄宗羲《明儒学案》“莫序”。
[8] [清]黄宗羲《宋元学案》“莫序”。
[9]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18页。
[10] 参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317——318页。
[11]参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20页。
[12]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18页。
[13] 疑古学派的代表作是顾颉刚等人编著的《古史辨》,收录1926至1941年“疑古”论著,198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重新出版。疑古学派继承中国古代“辨伪”的史学传统,结合近代西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考辨中国古代经典、史料的真伪,提出中国“层累地造成的古史”观点。即认为夏代以前无文字记载的历史多为后世追记,不可为“信史”。这一观点挑战了中国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将有关唐尧虞舜的记载视为历史的真实。在与疑古派的论战中形成以柳诒徵等为代表的“信古派”及哲学家冯友兰等为代表的“释古派”。王国维等国学大师也由此提出了史学研究的“二重证据法”,即以考古、文物资料印证先秦资料的研究方法,推进了近代中国的古史研究。
[14] 关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自然法”条;[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四章;[英]韦恩.莫里森著,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端译《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三章。
[15] 参考孙国华《我所了解的人大法学院60年》,载《亲历、见证、传承——口述人大法学院历史》,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版。
[16] 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页。
[17] 孙国华、黄金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载《法学》1996年第1期。
[18] 曾宪义:《从传统中寻找力量——<法律文化研究>(年刊)卷首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 许崇德:《宪政词辩》,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20] 高铭暄:《人大法学院刑事法学创建回顾》,载《亲历、见证、传承——口述人大法学院历史》,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版。
[21] 参见佟柔、胡金书:《巩固合同纪律,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而斗争》,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发展史》,第16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2] 佟柔:《民法的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23] 佟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经济法”词条,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24] 关怀:《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劳动法”词条,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25]杨大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婚姻法”词条,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26]江伟:《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事诉讼法”词条,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27] 更为详细的论述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发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及本书后文各位学者自撰的“学术观点实录”。
[28] 钱穆《国史概论》,第318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9] 参见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作者在第三卷第七章第十五节“法学家列传”中为81位近代法学家立传。
[30] 参见卓泽渊:《法学学派的发展与法学繁荣》,《法学》1987年第6期。
[31] 谢晖:《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初论》,《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
[32] 全文刊载于《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33] 陈金钊:《当代中国法学的流派化志趣》(下),《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1卷第3期,2007年5月。
[34] 汤唯、王加卫:《论中国法学流派分野的基本端倪》,《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35] 周大伟在《佟柔先生与中国法学教育》中回忆以佟柔为代表的人民大学法学院老一辈学者的学术精神,其中有言:“江平先生说过这样话:‘我虽然不是受教于佟柔先生门下,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年代中,尤其是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得益于佟柔先生之处颇多。他的为人,他的治学精神,他的学术成就,都是我所钦佩的。民法学界的和谐精神、相容精神,不搞学阀、不搞一言堂、不搞自我吹嘘、不以学校结派、不搞人身攻击,一方面可能源于民法本身所蕴涵的自由平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和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界在以佟柔先生为学术带头人带领下所体现的那种平等宽和精神分不开的。’”见《亲历、见证、传承——口述人大法学院历史》,第90——9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6] 参见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上册,“自序”,商务印书馆1997年。钱穆言:“今日者,清社虽屋,历阶未去,言政则一以西国为准绳,不问其与我国情政俗相洽否也。扞格而难通,则激而主‘全盘西化’,以尽变故常为快。至于风俗之流失,人心之陷溺,官方士习之日污日下,则以为自古而固然,不以厝怀。言学则乃以守故纸丛碎为博实。苟有唱风教,崇师化,辨心术,核人才,不忘我故以求通之人伦政事,持论稍稍近宋明,则侧目却步,指为非类,其不诋诃而揶揄之,为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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