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月8日(周五)上午九时由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主办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保护研究”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市首农香山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本次专题研讨会是“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法律专家基层公益行”子项目 “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宣传与服务”的系列活动之一。本次专题研讨会围绕“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保护研究”这一中心议题展开,来自北京各高校的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海淀区文委、北京市古币博物馆的相关负责人及专家也出席了研讨会。
会议正式开始前,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姜栋副教授作为本次专题研讨会的主持人,对与会的各位嘉宾致谢并表示欢迎,并向会议全体人员介绍了各位与会嘉宾的基本情况。随后,姜栋副教授宣布本次专题研讨会正式开始。
首先,姜栋副教授对本社会服务项目“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宣传与服务”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等基本情况向各位与会嘉宾进行了介绍,指出本会所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是本会积极响应北京市法学会的号召,积极推进专家学者服务基层公益事业的一次重要尝试。介绍完毕后,姜栋副教授邀请北京市法学会社工部雷建权主任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介绍。雷建权主任对姜栋副教授的邀请表示感谢,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法律专家基层公益行”的子项目,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这一措施的积极探索,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尝试。雷建权主任同时对北京市法学会社工部的情况进行介绍,并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
北京市文物局政策法规处高小龙处长、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李学军副处长及北京市古币博物馆焦晋林副研究员分别对当前我国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向全体与会人员进行了分析阐述。高小龙处长指出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确权管理不同于林场等物权确权管理,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确权管理存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容易导致利益争端。李学军副处长以因古庙庙产管理而起的争端为例对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举例说明,指出法律规定如古庙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由各级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保护管理,但现实中对部分古庙行使实际管理权限的却是各宗教机构,庙产的管理人和产权人存在分离的情况,在确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责任极易发生分歧。焦晋林指出文物保护单位为我国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对其管理保护应区分为行政管理和日常管理两种,认为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管理存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主体缺位、文物保护单位追责体系不明确及文物管理机构的执法时间、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
接下来,其他与会专家学者依次对如何解决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推进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管理进行了发言。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马小红教授认为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因责权利不明确而起,而这与人们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密切相关,因此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保护研究必须使人们不仅认识到文物之“利”,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措施使人们认识到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传承的重要价值,进而使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保护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北京市文物局政策法规处高小龙副处长针对我国当前提出文物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出应当通过加强文物法规培训等措施得以改善。中国政法大学王宏治教授指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的确权管理保护涉及文物保护、管理及开发等诸多方面,因此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管理是一个需要进行全局考量的一个问题,同时建议以一两个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作为试点来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确权管理研究并以此作为推进课题的基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对试点研究这一做法表示赞同,并建议可以将海淀区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试点研究的地区,同时指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研究应当同时注重研究的可操作性和前沿性。中国政法大学沈厚铎教授认为当前我国存在的文物保护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副产物,指出应当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主体责任,并且应当通过合同契约来对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加以明确界定。沈厚铎教授同时认为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在民间和官方宣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王云霞教授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管理离不开国家法律保护,指出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确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不存在问题,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管理的问题在于如何完善其管理机制以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及行政管理。王云霞教授进而指出完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认为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确权保护开展课题研究应当首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现状有一个全局性的基本了解然后才能进行试点开展典型案例研究。国家法官学院王立教授、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常敏教授及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范晓薇主任等均指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管理研究一定要基于实际、从实践出发,课题研究应注重研究的可操作性。清华大学法学院苏亦工教授在对以上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简要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特定单位管理文物的情形,一种是大杂院这种管理主体不清晰的情形,一种是无人管理的情形,认为应当针对这三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开展具体研究。另外,苏亦工教授针对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权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公益法人制度、信托制度等方式来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主体的责权利,进而加强文物保护。
姜栋副教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持续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相关的课题研究与社会服务。本次研讨会明确了未来项目实施的重点内容与主要方向,凝聚了北京文物保护与法律文化领域专家对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的共识。最后,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