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知识产权强局的界定
我局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任务,落实科学发展观,谋划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历史任务。
[1]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通过加快建设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宏大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目的是要使我局成为具有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的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世界专利强局相比肩、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能力的国家局。
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举行了第31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做了非常重要的讲话,重点阐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四个迫切需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这一论断,充分说明了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关系。
[2]因此,知识产权强局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
研究知识产权强局建设首先应当弄清楚评价知识产权强局的指标。吴伯明指出,随着打破专利地域限制,实现专利全球化呼声高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近年来在加速扩大各自的规模、人数、信息检索能力及审查能力,缩短审查周期,并加强三方合作,巩固他们在各自大洲的专利局霸主地位。可以预见,专利申请的处理能力、能否接受电子申请、完备的检索数据库、较短的审查周期、能否成为PCT检索局、初审局的必备资格条件将成为专利局整体水平的标志。
[3]可见,强大的审查综合能力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是评价知识产权强局的重要指标。审查能力
[4],即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的简称,是指一个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所受理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从而满足申请人及其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
二、世界知识产权强局横向比较
一般而言,被公认的世界知识产权强局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等。为了从直观上认识和比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与以上世界知识产权强局质检的差距,本文拟从专利申请量、审查周期、一通、结案处理能力、审查员数量记各方面进行简单对比。由于审查质量问题国际上目前没有通一的衡量评价标准,无法进行量化,因此次处不作比较。
1、日本专利特许厅:
(1)表1:发明专利申请量(单位:件)
可见,2005年,J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427,078件,较上年增长0.9%;授权122,944件,是上年的99%。
(2)表2:审查员数量
2、EPO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根据EPC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1)申请量
表3:1996-2005年EPO申请量(单位:件)
2005年,EPO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达193,623件,比2004年(180,662件)增长7.2%。从申请来源看,来自31个EPC成员国的申请占总量的42%,美国占27%,日本为20%。从申请途径看,直接向EPO提交的专利申请增至60,762件,同比增加3.8%;通过PCT途经指定EPO的专利申请达132,861件,同比上升8.8%。从申请方式看,越来越多的欧洲申请人采用在线申请方式,2005年EPO受理的在线申请较上年增加13.8%,占总申请量的23.4%。
(2)人员编制
2005年EPO新招募雇员320名,其中审查员169名,非审查员151名。截止2005年底,EPO雇员总数为6,118名。EPO的薪资结构包括工资、津贴与保险三部分,其工资部分又分为A、B、C三大类,各类有若干级,各级有若干档。审查员划拨在A类1-4级中,目前,共有2,500名审查员享受A类待遇,绝大部分的审查员在50岁的时候能够享受到A类4级的待遇。由于EPO为政府间组织,因此其工作人员通常都采用聘用制度,薪水待遇与其他国际性机构,如欧盟、北约组织大致相同。
3、美国专利商标局
(1)表4:发明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单位:件)
(2)表5:2001—2006年USPTO人员状况(单位:人)
4、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表6:1996—2006年三种专利申请量
(2)表7:审查员人数统计(截止到2008年1月3日)
对以上数据的相关分析:
(1)从美、日、欧、中四局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来看,日本专利申请量最大为427078,欧洲专利局最少为193623,中国专利申请量次之为210490。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4,028,52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分别为1,334,676件在总量中的比例分别为33.1%。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694,153件,比上年同期的573,178件,增长21.1%。2007年专利申请的主要特点
[5]:一是三种专利申请总量持续快速增长,但仍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主。二是发明专利申请以国内为主,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增幅高于国外。三是国内专利申请的职务比例进一步提高。四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得到显现。三种专利申请的持续快速增长,一方面表明随着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大力推进,国内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比较活跃,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明显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专利审批能力逐渐提高,专利审批速度不断加快。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良好的增长势头,显示我国自主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自1985专利法实施以来,到2000年年初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近15年的时间。而此后仅用了4年多的时间便突破了第二个100万件。之后仅仅又过了两年3个月,便再度突破了第三个100万件。第四个100万件用了1年零2个月的时间。另外,我国的专利申请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核心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如美日韩等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首先,在发明专利申请量以及所获得的发明专利数量上还存在很大差距:1985-2005年各国在欧洲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美国43879件,日本275935件,韩国15417件,而中国只有2298;1985-至今各国在美国所获得的有效专利量:美国1345238件,日本479399件,韩国31942件,中国只有1338件。1985年以来,各国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美国116930件,日本181554件,韩国36571件,中国1610820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6年2月3日公布的资料,2005年世界各国通过PCT申请的专利数目共达13万4000项,其中美国以申请专利4万5111项,稳居第一位,日本以2万5145项,继续居第二位,德国以1万5870项,排在第三位,其后依次为法国、英国、韩国、荷兰、瑞士、瑞典、中国。
从更深层面分析,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不仅仅是数字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全社会创造、应用知识产权的结果。作为宏观管理、调控国家知识产权的行政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使命就是鼓励全社会努力提高知识产权申请量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说鼓励并引导全社会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能力是建设世界知识产权强局的重要任务之一。
(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基础和保障就是人才保障,要培养一支能够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数量足、素质高、作风正、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积极献身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宏大人才队伍。
[6]
从国内外已有的实践研究中可以认为,审查能力外在表现即为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审查能力,可以通过在工作中的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来衡量。改善审查能力外在表现效果的根本途径在于增强审查能力的内在基础,即审查能力的提高从本质上说是取决于审查人力资源的提高。如何通过改进审查人力资源管理,提高我局的审查综合能力,也是建设世界知识产权强局的重要问题。在宏观层次上,审查能力的内在基础是全部审查人员所具备的能力的总合,也即审查人力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的总和。在微观层次上,审查能力的内在基础,是指单个审查员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具体表现为审查员的知识水平、培训周期、工作年限、审查级别等几个方面,而这些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上的提高,也必然表现为该审查员个人处理案件水平的上升。随着中国专利事业的迅速发展,专利申请量迅猛增加,为加快审查、消除积压,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近年来,我局在国家人事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社会及高校大量招聘审查人员。大量新招聘审查人员的引进,引起了审查人力资源结构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巨大变化。
宏观层次上的审查能力主要反映了整个局处理案件的水平,而这种能力是通过所有审查员个人审查能力的综合汇总而来。因此,对微观层次上
[7]每个审查员的案件处理能力的研究也十分必要。
表8:各局人均结案量数据对比表
从上表可知,各局人均结案量数据差别较大,但是基本稳定。欧专局、日本、美国人均结案量各年平均数分别为74、200、74件,我国的人均结案量从1996年到2004年平均为43件。我局人均结案量在数量上和国际强局相比,差距较大。分析原因主要是我局近年来大量招聘新审查员。新审查员入局后需22个月后正式上全岗,结案量增加滞后于审查员人数的增加。审查员人数的增加对结案量的贡献不能立即体现出来,但参与计算人均结案量,所以人均结案量偏低。但是我局同自身相比已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影响审查员个人人均结案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究其本质,决定人均结案量的因素是审查员的个人业务能力。还有诸多因素,如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申请文件本身的难易程度、检索策略、审查辅助系统支持程度、文献服务质量等等,都对人均结案量有重大影响。
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对结案量与审查员人数之间的依赖关系,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
[8]为我局结案量与审查员数量的相关性最高,即我局结案量的增长最依赖于审查员人数的增多。其次为美国,再次是日本,最后是欧专局。中国、美国、日本、欧专局结案量与审查员人数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8、0.97、0.81、0.76。我局的结案量与审查员数量密切相关。然而随着申请量、实质审查请求量的迅速增长,必然要求结案量与实质审查请求量相匹配。但是由于成本限制,审查员数量增长必然是有限的,不能用“人海战术”对待未来不断增长的审查任务。那么,就需要完善审查辅助设施的建设,在不增强审查员劳动强度的情况下,改革审查方式、提高文献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检索系统,以提高个人结案量。同时,对人力资源进行开发和整合,使其更加合理、高效。
目前来看,(1)在纵向结构上,我局入局时间短、职务职称低、审查经验少的审查人员占大多数,这与我局近年来为加快审查,大批招聘新审查员有关;同时在新招聘人员中,高学历人员比例逐年递增。为提高我局审查能力,亟待这部分人员快速成长为具有丰富审查经验、高职称的业务骨干。(2)在横向结构上,各领域审查人力资源极不均衡。其中光电、通信、机械以及电学领域审查人力资源较为匮乏。这主要是上述技术领域发展较快导致不同技术领域申请比例相差较大。为提高相应领域的审查能力,避免积压,急需快速提高相应领域的审查人力资源。
总之,无论在纵向结构上还是横向结构上,我局审查人力资源现状都展现为极度不均衡的状态。由此导致的问题是:现阶段,与快速增加、知识水平较高的审查员人数相比,我局总体审查能力并未成正比地显著增高。
5、一通、结案处理能力
(2)表10:各局结案处理能力
[10]数据比较表
如果由一通量、结案量和实质审查请求量之比计算出来的一通、结案处理能力波动较小,连续多年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则表明这个局有良好的处理一通、结案的能力,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而如果一通、结案处理能力波动较大,就表明这个局处理一通、结案的能力不够稳健。特别地,根据定义,如果一通、结案处理能力大于等于1,说明该局处在消除积压、处理大量以前存留的案件,如欧洲专利局,其一通、结案处理能力指标一直大于1,说明欧专局一直有未审案件积压,不能保证审查员及时对案件发一通、结案。近年在美、日、欧各局申请量、实质审查请求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美国局表现出的各方面能力在国际上被公认为知识产权强局,其一通、结案处理能力表现的极为稳定,因此可将其一通、结案处理能力指数认定为标准,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局能力建设的目标
[11]。
通过对比数据,不难看出,1996年至2004年我局一通、结案处理能力这一指标范围波动较大,各年表现出的能力不够稳定。
6、审查周期
(1)表11:各局审查周期汇总表
(注:以上数据源于美日欧三边报表和中国专利年报)
欧洲、日本的一通周期、结案周期的起始时间为从提实审请求起,分别到审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结案的时间止。由于美国没有“提实质审查请求”这一法律程序,其所有申请文件均自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因此,美国的一通周期、结案周期
[12]起始时间为申请日,分别截至到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结案的时间。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4年欧、日、美一通周期分别为21.7、26、20.2各月,我局2005年一通周期为10个月。2004年欧、日、美和我局结案周期分别为41.4、31.6、28、26。另外,为了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200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出台了《实质审查质量管理办法》(办发
[2004]75号)对实质审查质量进行管理:二、1、(1)规定:对新申请案,审查员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8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作出处理;二、1、(2)规定:对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中间文件,审查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1、(3)对其他中间文件,审查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二、1、(4)前置审查意见书,审查员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二、1、(5)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作出处理的案件,需报部长批准,同时报审查业务管理部。必要时,部门应当更换审查员,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此外,在审限数据监视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加严格要求,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制订了相应的部门内相关文件,如《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实质审查质量检查标准及质量评办法》下发各审查员并参照执行:一、(二)1、(6)规定:至2007年年底,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未完成首次结案的2000年以前(含2000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记为(I)类质量问题。一、(二)1、(5)规定: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待审期限超过1个月的复审前置案件,记为(I)类质量问题。一、(二)1、(4)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超过4个月未处理的中间文件的记为(II)类质量问题。一、(二)1、(3)规定: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待审期限超过8个月的新申请案件,记为(I)类质量问题。经过以上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的一通周期基本上控制在8个月以下,拿2008年1月份为例,各发明审查部待审期限如下:
(2)表12: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月份待审数据
从以上数据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审周期大约控制在<=6个月,待审周期8个月或者超过8个月的案件占极少数。据此可以断定,截至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一通周期低于8个月,远远低于美、日、欧
[13]三国专利局相关数据。可见,在审查周期这一数据来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达到世界知识产权强局水平。然而应当清醒的认识到,2001年至2008年的审查周期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2001年甚至达到53个月之久,可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周期指数极不平稳,而美日欧三局的审查周期比较稳定。我局将不断努力争取进一步控制周期,在十一·五期间结案周期将控制在24个月。
[14]
三、提高审查能力,建设世界知识产权强局
通过对审查能力的外在表现(即审查的效率与质量)和内在基础(即审查人力资源)两方面分别从宏观与微观层次上建立指标评价体系,与世界知识产权强局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和不足,然后有的放矢的朝着世界知识产权强局迈进。从以上分析可见,我局目前的审查能力水平定位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但审查能力的发展模式仍属于粗放型,对资源投入和规模扩张的依赖过强,亟待完成向集约型发展模式的转变;而对于审查能力的内在基础――审查人力资源的管理,也应放弃旧有的人事与定额管理模式,全面吸收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实现对审查人力资源这一核心资源的优化整合,使我局的审查能力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和本质的提高。
1、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查效率
(1)建立并完善强大的专利文献检索数据库
检索工作是专利审查中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其与审查质量直接相关。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都应当进行检索,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只有做好检索工作,才有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在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我局现在主要使用的检索系统有:①、从欧局引进的EPOQUE检索系统。②、自行开发的CPRS中文检索系统、混合检索系统。但是现有的检索系统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我局中文专利检索使用自主开发的CPRS系统,西文专利检索使用从欧专局引进的EPOQUE系统,然而这两种系统不能相互通讯,造成使用上的繁琐。例如在EPOQUE下检索到了相关的中文、美国文献,为了浏览这些文献的全文,审查员往往需要切换到CPRS系统下重新进行检索才能够进行浏览,由此造成了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另外专利申请涉及到各个技术领域,不同技术领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采用的检索策略也有所不同。整理归纳各个技术领域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现有技术的特点,将它们统一整合到所开发的检索软件中,从而进行针对性的检索将是十分有益的。
(2)进行流程优化,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为了缩短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周期和提高审查质量,加强我局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无纸化管理进程的加快实现,对发明流程和公布环节进行研究以提高我局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工作人员劳动负荷,加快审查周期。
2、进行审查业务传统方式改革
(1)推动审检分离试点的成功
目前许多专利局正在或准备施行检索外包制,但是控制外包检索质量是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而外包检索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审查模式中所采取的质量监控方式。因此在采用审检分离审查方式后,应当建立相适应的质量监控体系或者采取在特定领域进行审检分离审查。
(2)增设审查业务助理岗位
审查员不仅仅要完成审查任务,还须承担大量的其他工作,如参加培训、社团活动等,为了减少其他非审查事务对审查员完成审查任务的影响,应当增设审查业务助理岗,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审查员参与其他活动的时间消耗。
(3)完善申请人分类体系
对审请量比较固定且数量较大的申请人(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统计,并按照审查领域建立完善的预测机制,由专门领域的审查员进行审查,减少非本领域人员的审查可能性。
(4)完善专利分类体系
对目前的审查分类表进行大胆改革,按照国内习惯并结合审查部门的设置进行重新分类整理。
3、提高审查员整体素质,提高审查员个人审查能力
(1)建立完善的审查业务培训体系
专利申请技术领域广泛,并涉及边缘学科甚至世界开创性发明,虽然审查员毕业院校都有自己的专业但是无法做到能够将世界所有技术领域尽收其中。因此建立完善的审查业务培训体系,定期对审查员进行审查业务方面的培训。
(2)心理健康工作至关重要
近年来,审查员流失情况比较严重,这也是世界其他知识产权局面临的同样问题,这与长期从事专利审查工作比较枯燥以及社会现状所致。然而重视并增加心理健康工作内容一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缓解这一现象的发生。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新审查员招聘过程中应当适当考量应聘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另外开展已入局审查员的心理健康教育与诊所。
(3)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应当摒除传统审查员招聘方式一成不变的模式,大胆开拓新的审查员使用方式,按照工作量以及审查质量进行相应奖惩。
4、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管理型机构向服务型机构转变。利用强大的专利审查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制定,为相关行业及决策部门提供完善的行业分析报告;建立强大的信息发布、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转化;建立成熟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应对美国“337调查”等国际重大知识产权纷争。
5、实现“请进来、走出去”战略
学习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模式,实现实现“请进来、走出去”战略,利用2008年奥运会的良好契机,宣传国家知识产权局良好形象,为奥运知识产权保驾护航,进而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世界影响力。
早在多年前,美国专利局局长访问中国专利局时,就曾预言:“21世纪全球可能只剩下几个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许是其中一个。”
[15]
【作者简介】
李洪江,1981年生于山东东营,本科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主修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并获得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业为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在“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化学、材料领域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方面有较深造诣。
【注释】
[1]陈玉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局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来自http://www.sipo/party1/dangxiaoqiuji/dangxiao2005qiujiban/34.htm,2008年3月8日。
[2]林铁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建设创新型国家》,载《中国金融半月刊》2007年第5期第12页。
[3]浦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伯明谈:跟踪世界趋势,实施专利强国》《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8月14日第33期,第23页。
[4]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能力管理研究》,局办公室软课题2006年6月,第2页。
[5]资料来源:《专利统计简报》2008年第1期第1页。
[6]同1。
[7]由各局结案量和已知的审查员数量,可计算人均结案量。由于国外各强局年报中有审查员数量,没有相关数据明确表明国外有与我局“人年”意义一致的概念。在此,不考虑我局每人年的结案状况(我局2006年年度计划,每人年均结案93件),只对比分析各局人均结案状况。
[8]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能力管理研究》,局办公室软课题2006年6月,第23页。
[9]由于国际上各专利局的管理和机构设置有很大区别,在进行各局宏观数据比较分析时,如果仅仅分析绝对数值,不足以看出其处理案件的能力。仅对比各局的一通数量的大小,很难看出其审查进度如何,而对一通数量与提出实审请求的数量进行对比,就能够较好地描述处理进案、出案的能力。因此,如下定义全局一通处理能力指标:
[10]一通量与实质审查请求量的比例关系的大小,反映了专利局是否具有足够的一通处理能力及时处理新申请;同样,结案数量与实质审查请求量的比例关系的大小,反映了专利局是否具有足够的结案处理能力满足社会的需求。在此,定义全局结案处理能力如下:.
[11]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能力管理研究》,局办公室软课题2006年6月,第12页。
[12]美国专利申请的数量和复杂性持续超出审查能力,导致申请积压已达到历史性的比例,并在继续增长。专利审查周期(pendency),即一件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前从申请日起算等待的时间,平均已超过2年,在较为复杂的技术领域,比如数据处理技术领域,平均审查周期已连续处于3年以上。UPR和外观设计申请待审案件合计达到885002件,相当于两年多的申请量和三年的结案量。一通周期平均为21.1个月,审查周期(审结周期)达到平均29.1个月,均比2002年延长了约5个月。同时,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很大,例如半导体领域、机械工程领域审查周期在26个月左右,而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领域审查周期达到44个月,一通周期差异更大,例如,电连接器领域8.8个月,工具和金属加工领域10.9个月,交互视频领域50.4个月,银行统计领域52.1个月。专利申诉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低于6个月,并且全部申诉案件以电子方式进行审查。
[13]在日本,由于“请求量骤升”现象的影响也造成实审请求数量的猛增,实审请求的数量持续保持超过一通数量的状态。因此,待审量也持续增加,从而导致待审周期延长,从2001年的22个月延长到2006年的26个月。日本特许厅预计“请求量骤升”现象将持续到2008年,在这段期间内,其认为待审周期将不可避免地延长一些。
另外,2005年,EPO共受理实审请求10.23万件,较上年降低5.5%;专利审查周期为45.3个月,同比缩短0.9个月;加速审查请求量为6,630件。2005年,EPO共完成PCT审查1.8万件,较上年下降35.4%,但欧洲专利申请的实审完成量则由上年的7.63万件增至8.4万件,增幅为10.1%。
[14]资料来源于:www.sipo.gov.cn,2008年3月10日。
[15]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