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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让审判置于阳光之下

  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公开举报电话,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职务行为,在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中产生了良好的深刻影响。
 
  一、“五个严禁”的廉政意义
 
  首先,“五个严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屏障。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活动居于核心地位,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比国会或议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而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亚里士多德曾说“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司法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丧失公正性的司法将会动摇社会公正的根基。“五个严禁”直指法院和法官腐败滋生的高发区,既是一条约束法官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压线”,更是保护法官不受请托说情风侵蚀的“护身符“,是一剂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对规范法官队伍、严格公正司法、树立法院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五个严禁”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和凝练。法官职业道德在要求上要高于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要遵循“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的要求。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五个严禁”,就是把亟需解决的五项行为规范提出来,文字表述上言简意赅,意味深长,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记,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升华和提炼,有助于树立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最后,“五个严禁”是对少部分法官腐败犯罪行为教训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讲话中也指出,尽管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犯罪,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贪污受贿近800万被判死缓,河南商丘中院原院长受贿40万获刑5年,辽宁阜新法院原院长徇私舞弊被判有罪,浙江一法院院长私藏36发子弹且受贿被判刑10年半,等等,不一而足,然而这些犯罪的法官无不首先是在“五个严禁”方面出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言:“一些群众之所以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往往是因为一些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执纪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佳,导致群众对法官的人品、素质、能力产生怀疑,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五个严禁”是对惩治法官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
 
  二、“五个严禁”在审判职业伦理构建中的地位
 
  审判职业伦理是法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审判职业伦理是规范法官行为的准则,是评价法官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对于职业法官具有伦理上的约束力。
 
  审判职业伦理所调整的关系包括法官与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的案件关系,法官与法官、与法院内部的关系,以及法官与媒体、社会公众的外部关系等。在我国,审判伦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行为的其他法律文件中。
 
  对于“五个严禁”的基本内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的谈话,可以界定为: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具体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等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23、24条)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具体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法官法》第32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13条)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具体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法官法》第32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28条)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2条)
 
  可见,“五个严禁”的基本内容并不属于什么“崭新”的规定,主要是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的重申。但是“由于这几个方面的纪律规定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致使相关问题也日渐突出,并逐步成为了影响当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这几个方面的规定提出来加以重申和强调,并采取更加刚性的措施,来推动相关纪律规定的落实”。“五个严禁”的实施,能够促进我国审判职业伦理的完善。
 
  在适用对象上,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同样的职业要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也明确规定适用于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五个严禁”的实施保障
 
  良好的制度更得落实,制度文明就是“以规则的方式使人们的欲望、行为、事件获得适当安置的生存方式和文化现象”,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善的法律在实践中获得普遍的遵循。“五个严禁”制定得再好,但若沦为政治口号,大家阳奉阴违得不到实施,同样不会发挥任何实际效用。同时,对于腐败的预防和惩治也应当从“运动式”治理转向“程序内”治理、日常化管理,不能对“司法禁令”抱有不切实际的过高的幻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常抓不懈。
 
  在用语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有些类似于公安部的“五条禁令”。2003年公安部曾针对其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颁布了“五条禁令”,即:“一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是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是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是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是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比公安机关的“五条禁令”要求更高,充分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同时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对其发现和查处的难度也将更大。
 
  那么,作为“五个严禁”源头的公安部的“五条禁令”实施的效果如何呢?从媒体报道来看,还是非常不错的,有许多办案民警因违反“五条禁令”而受到了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确保“五个严禁”的落实,也反复强调:一是要积极鼓励案件当事人及广大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进行举报;二是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情况的明察暗访;三是要敢于“碰硬”,在严肃查处上狠下工夫。
 
  笔者认为,“五个严禁”作为一项对法官的道德要求,要真正深入贯彻,能够走的更远,效力发挥的更持久,需要下列一系列制度的完善:
 
  首先,加强外部监督,引入权力制约。“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只有加强监督制约才能预防腐败。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裁判可以依法抗诉,公检法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因此,加强外部监督,落实审级制度,同时再加强舆论监督,将审判违法行为媒体曝光,就能有效的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将法院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完善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制度,加强法庭职责,增强庭审功能,依法公开开庭审判,遵守司法礼仪,增强判决书说理,凸显程序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就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当事人上访比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加强法官职位保障。严格执行《法官法》,维护法官权益,确保独立审判,只有让广大法官在职位上、经济上有了保障,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
 
  最后,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让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体系规则的权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不仅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还要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也要一律解除聘用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话说,对于违反者严格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允许网开一面”,“绝不允许姑息养奸”,笔者认为,倘能做到这两点,“五个严禁”将绝对会深入人心!
 
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3日

录入编辑: 彭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