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一
近代以来,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伴随着社会性质的转变,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为中华民族能在国际舞台上取得法律的“话语权”,沈家本等人虽知 “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但在前所未有的世界性残酷竞争中,还是毅然取法西方,解体了数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诸法合体”的法律模式演进成近代的部门法体系。沈家本这样说明清廷修律变法的原因:“今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朝廷设馆,编纂法学诸书,将改弦而更张之矣。”(以上引文见《历代刑法考.法学名著序》)。评价清末的法律变革,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说,在亘古未有的中西变局中,清末的法律变革基本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十年间,中国法律果然“改弦更张”,近代法律体系在中国形成,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入了新纪元。然而,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清末的法律变革又远远未能达到目的。因为清末的这场法律变革,是在外来的压力下进行的。变革的紧迫性,使当时人们无暇对新接触到并将要引入中国的西方法律制度的原理做深入的探究,当然更无暇对延绵了数千年之久的传统法律进行从容反思。因此,无论是戊戌变法领袖梁启超所言:“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亦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还是沈家本的“会通中西”的主张,都是审时度势,留给后人的嘱托和使命。
我的学生,在跟随我做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过程中,面对浩瀚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料,深感学界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发掘尚有不足,而社会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更是有许多的误解和偏见,比如简单地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野蛮残酷,条文简陋,缺乏程序等等。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纠正人们对传统法的偏见,尽自己的能力承担起前人的嘱托,继承着前人的未竟之业。这种“尽力而为”的承担和敬业正是目前中国法律发展所需要的精神。我希望通过几代学者的努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良成分能被激活;传统法律文化的因子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在现实中发挥作用;中国的法律体系因为有了传统文化的底蕴而更加完善,更具特色。
曾宪义
二00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