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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9’年会简报(二)

 

 

 

                 2009713          第二期

 

中国法律史学会成30周年纪念大会

主题发言纪实

 

713下午,大会继续以30周年纪念为主题进行发言。

吉林省行政学院刘富起教授结合教学实践,对法律史的教学方法、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并认为繁荣法律史学首先需要简单易懂、把握正确的方向、处理好教材与科研的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冯卓慧教授就法律史学科的前景作发言,认为法律史的研究作为基础学科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但是道路漫长。法律学科的发展不能缺少法律史,不要历史的法律学科是不完善的。

南京师范大学夏锦文教授作为评议人对法律史学界的老前辈表示敬意,并畅想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发展前景。反思法律史人才的培养及学术担当。法律史学者应从国家民族的高度发现、解释、传承、创新法律传统。

 

 

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

2009’年会主题发言纪实

 

开幕式及中国法律史学会成30周年纪念大会主题发言之后,会议进入年会主题发言阶段。主题发言共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为“中国法律传统”研讨专场,第二单元为“中国法律精神”研讨专场。每个单元分为学者发言和嘉宾点评两个部分,10位学者就法律文化理论、民事法律传统、刑事法律传统、诉讼法律传统、传统法律的精神意蕴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学术讨论。

第一单元“中国法律传统

“中国法律传统”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主持。

第一位嘉宾是西南政法大学俞荣根教授,他以“寻求法的传统”为中心,探讨了中国法思想的传承与趋向。回顾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在教材建设方面求“自我”的历程,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特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的演进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客观的对各种法律思想进行定性和评价的根据,摆脱用西方法律概念为主来阐释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模式,提炼和构建中国法律思想史固有的范畴体系和话语系统,揭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规律,促进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和发展。教授认为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在破译法的社会遗传密码和法的文化遗传密码、实证研究、关于礼和礼制的研究方面大有作为。

第二位嘉宾是上海政法学院倪正茂教授,他作了题为“文化传统比较与司法传统的形成”的发言。教授运用古今中外的实例将文化传统对司法传统形成的影响进行了深刻辨析。认为人治主义法律观与法治主义法律观对立法与司法都产生了影响,相较而言,对司法的影响更大。伦理道德观对司法行为的影响比对立法行为的影响更严重、更直接。价值观传统对司法行为的影响巨大。风俗习惯同样严重影响着立法行为。因此,努力探析传统文化,融传统文化之精华于立法与司法,是当今法学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第三位嘉宾是中山大学徐忠明教授,他就“唐明律例刑讯规定之异同”进行了分析。刑讯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制度,在唐明律例中都予以严格规范,其内容包括刑讯的程序和条件、刑具的种类和标准、刑讯的限制和处罚等等。明代的刑讯制度基本以唐代为原型;但是在立法技术、刑讯手段和证据制度上,与唐代相比又有若干变化。这反映出在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背景下,滥用拷讯与遏制刑讯之间的冲突,以及道德同情与合法暴力之间的纠葛。同时,教授以明清小说研究领域为例,探讨了制度如何被表达,如何展现大脉络与小规则的关系等问题。

第四位嘉宾是复旦大学郭建教授,他对汉唐时期法律处置侵损财产行为的原则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汉唐时代,侵损他人财产的行为(仅指较为单纯的、与今天法律概念上侵权行为相近的行为),如果是需要判处刑罚的,就无需赔偿;如果是需要赔偿的,就无需判刑。按照唐律的表述,就是“坐而不偿”或者“偿而不坐”。这个原则显示出中国传统法律与近代法律一个显著的差别:法律对于损害行为的处置,所注重的并非是将财产权利的状态回归原状,而是强调官府控制下的社会关系状况“回归”到原状。

第五位嘉宾是湖北大学陈会林副教授,他以明清时期史料为中心对国家与民间解纷的传统联接机制进行考察。中国传统社会通过数千年的试错和实践,形成了一套总体上行之有效的“官民相得”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这套联接机制主要有国家授权民间解纷的立法机制、国家与民间解纷双向互动的程序机制、国家与民间解纷的双向监督与制裁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程序机制是主体或核心。这一程序机制在明清时期主要表现为:民间社会组织将纠纷案件“送官究办”、国家司法机关对纠纷案件“官批民调”、民间社会组织上报或协办恶化成刑案的纠纷等。这种传统联接机制有助于促进民间解纷资源与国家解纷资源的优势互补,改善民间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对话机制,保障社会和谐。

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中山大学任强教授、江西财经大学龚汝富教授、南昌大学黄东海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吕志兴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对以上代表的发言做了精辟而深刻的点评,其间不乏引人深省的真知灼见。

第二单元“中国法律精神”

“中国法律精神”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主持。

第一位嘉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分析了古代中国人民权益损害的国家救济途径,认为古代中国政治体制提供给人民的救济渠道,一般就是从本管衙门或长官开始直至中央的寻求保护或救济,这样的按照国家行政层级逐级申控的救济途径。同时,国家还经常派遣官吏在全国各地巡回监察,接受人民的申控,也成为人民申控冤屈、救济权益的经常途径之一。直接上达皇帝或者向皇帝告御状的救济途径上古时期即已产生。此外,国家为了打击某些特别的犯罪,或者制止贪官污吏对人民权益的特别侵害,法律也常常特许人民“越诉”。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为人民提供的这些权益救济渠道或途径,实际上相当于今天“行政救济”的效果,一般只遵循中央集权的行政原则,其设计的初衷或出发点很少直接从保障和救济人民正当权益的角度出发。

第二位嘉宾清华大学聂鑫博士以“法意与人情——沈家本对中国古代法学的最后发展”为题,深入探讨“法意”、“人情”的核心内涵,并提出沈家本沟通古今中西法制与传统的连接点便是“情理”。沈家本在其著述中通过引入“人情”,对中国古代法制模式作了很大的修正,修正的对象就是构成旧法制基础的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中最不人道、最保守,不合于天理人情的内容。这些理论上的修正最终落实为由沈家本主持编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沈氏的修正并未超出中国古代法学的范围,是中国古代法学自觉发展的结构。由此,博士分析了古代法学消亡的原因,并反思中国现代法学的历史根基。

第三位嘉宾中国政法大学王宏治教授就“法律的原典与原典的法律”这一论题发言,认为中国的原典文化建立在经史之学的基础上,法律文化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得以发展、弘扬。经学作为中华法系的原典精神被后来的儒家学者概括为“尊尊”、“亲亲”的伦理原则。古代法律是源于经史的原典文化,而这种原典文化与刑律的完满结合由《唐律》完成。中国自古以来极为重视法典的修纂,其宗旨并不在于个别法条的轻重缓急,更在于整体法典所内涵的原典精神。中华法系因其以儒家学说为原典精神,而具有“条例统系”,历代法典“条例统系”的共同特点就是经史原典与法律融为共同体。

第四位嘉宾,湖北警官学院萧伯符教授结合在近代中国出现的“风俗”与“习惯”混同的法律意识现象,对中国传统法律语词的近代转换问题做出剖析。在传统的德治思维中,讲求“采风问俗”、“移风易俗”,是风俗观的基本内容。“风俗”在中国传统基层司法中的地位与功能,通常通过“情”、“理”、“情理”等词在司法过程中的频繁使用而体现。“习惯”在字形方面是本土的,在语义方面却陷入复杂的局面。在从“风俗”到“习惯”的传统法律语词的近代转换过程中,经历了由混同到精确界定的过程。“风俗”问题的重要性在传统与近现代法制领域始终没有改变,改变的是具体的话语、规则系统,更深刻的改变则是立法、司法活动所归属的治理模式。

第五位嘉宾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就比较法律史的方法论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全面深入的法律史比较是文化和结构上的比较,而非规范的异同对比。东西方的古代法律存在着相似性,但各自的道德和宗教因子并不相同。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东西方法律出现了分野。不同的历史方法论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历史理论,比较法律史的方法论需要把握内在与外在,还原与创造,客观与主观,必然和偶然四组范畴。

北方工业大学朱苏人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沛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张生教授、湘潭大学张全民教授、徐州师范大学张明新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对上述嘉宾的发言做出精彩点评。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