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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锤百炼 法史福音——评丁凌华教授的《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

     当学问一旦被倾注了心血和热情,著书立说便可流传于世,宛如经千锤百炼磨砺成钢的宝剑,定能出类拔萃。2008年12月,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以下简称《讲课实录》)就是这样一本著作,它没有高深的哲理,亦无抽象的说辞,它以讲课实录的方式在艰难的法律史教学之路上播种着希望,这本书的出版堪称瞩目的法史福音。
    《讲课实录》的著者是丁凌华教授,他长期从事于中国法律史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兼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他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颇有建树:有专著《中国丧服制度史》;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参与编写《简明法制史词典》、《中国古代法律三百题》等;担任国家重点项目《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卷》副主编;发表论文《宗祧继承论》、《家族主义法渊源略论》等七十余篇。丁凌华教授长期开设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古代家庭法、中国民法史、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及中国法律史史源学等课程,他的众多学生互相传阅其上课讲授的精彩内容与语录,并自称为他的“粉丝”而建立“丁香社”。丁凌华教授在书中开篇也坦诚的讲到他“好为人师”、热爱教学,这恐怕也是他出版这本《讲课实录》的原因之一吧!
   《讲课实录》按照丁凌华教授课堂讲授《中国法制史》的全程口语式录音整理而成,从绪论、夏商法律制度到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到古代民事法规、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全书总共十七讲。《讲课实录》以讲课实录体模式撰写,是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另一种独特解读。它以每一讲的内容作为标题,教材中的章、节标题则在全文中以黑体字标出,在目录中还罗列了该章节的主要内容,以便于读者查寻。正如该书的主标题“艰难与希望”一样,丁凌华教授在历经对中国法律制度史二十余年教书与科研的艰难探索后,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学术成果和研究心得奉献给读者,同时尽量介绍与吸收学术界的新观点和新成果,加以融会贯通,精心提炼,从而使得本书内容显得丰实饱满,蕴藏着大量的难得信息和真知灼见,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前沿水平,开拓了《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发展方向,使无数中国法律史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看到了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希望之曙光。
    近日,我认真拜读了丁凌华教授的《讲课实录》,下面仅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简要总结,权且算作管窥之见:
 
 一、法学教科书的理性回归:讲课实录
    “实录”一词原本是指符合实际的记载。但从史学研究的内容角度来看,实录是古代官史史料的一大总汇,它吸纳了历朝官方从中央到地方的原始档案等史料,进行“编年附传”式的编纂与改造,形成古代最重要且篇幅最大的官史著作,然后又为国史、纪传体史书等的修纂所采择,在古代官史史料的流程中,实录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也即实录“就像一个巨大的高原湖泊,承接雪峰融化的涓涓细流,经过汇集的蓄势之后,向下游奔涌而去,又成为穿行在较低地势中的河流之源。”[ 谢贵安:《中国实录体史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始于萧梁的实录体史书,至《唐实录》始蔚然成风,及至清末。“实录虽是史料性史书,但并非简单的史料汇编,而是有一定编纂体例,倾注了史家史意的史学著作。”[ 谢贵安:《中国实录体史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它以编年顺序为叙事的基本线索,相机切入人物传记,经过精心处理和融会,形成了新的“编年附传”式的体裁——实录体。由此可见,史学研究中已有“实录”的先验。客观的讲,正是官修实录才真正展现了几千年来中华文明史的本源。
    丁凌华教授的《讲课实录》经由全程口语式录音整理而成,是对大学课堂讲课情景的真实记录,就其对法律制度史知识的讲解与传递而言,虽然与实录体史书不同,但却传承了实录的衣钵,亦体现了实录的精髓。回顾中外先贤的哲学经典,自《论语》到《理想国》,孔子的儒家思想和柏拉图的哲学思想虽未见于等身著作,但这些出自教学现场的问答实录,其真知灼见中流淌的文明和教化却能流传千古。如今高等法学教育林立,加之信息技术发达,出版业兴盛,大批学者著书立说,多有大成之作,但往往囿于既定篇章结构的逻辑要求,极缺融会贯通的生动语言。因此,多数教科书的功用几乎成了基本学科知识的目录检索工具,大学生毕业时也往往视教科书为首选的抛弃书籍,但是他们却会保存下来许多教师的个人讲义。这些讲义虽然没有精美的装帧和印刷,却凝炼了授课教师生动的语言和真知灼见。我们再读先贤的高论,就会发现他们皆是教学的集大成者,后世流传下来的不正是他们传道授业的讲课实录么?因此,“讲课实录”才是教科书的本源和归宿。高等法学教育只有抛弃旧有模式的禁锢,促成法学教科书向“讲课实录”模式的理性回归,才能真正实现面向21世纪的改革目标。
    如今,丁凌华教授开创性地引入“讲课实录”模式撰写中国法律制度史,读来犹如醍醐灌顶,亦如身临其境,其通俗生动的文字间闪现着诸多的精金美玉。作者追求的也恰恰是杨翼骧先生“尽心育后学、胜著等身书,为人做‘教书匠’者,幸莫大焉!福莫大焉!”的无私精神。[ 杨翼骧:《学忍堂文集·杨翼骧卷》(南开史学家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2002年版,自序。]
 
 二、法学方法论的传承发扬:探究历史本源
     钱穆先生说:“研究制度,不该专从制度本身看,而该会通着与此制度相关之一切史实来研究。这有两点原因,一因制度必针对当时实际政治而设立而运用。单研究制度本身而不贯通之于当时之史事,便看不出该项制度在当时之实际影响。一因每一制度自其开始到其终了,在其过程中也不断有变动,修改。历史上记载制度,往往只举此一制度之标准的一段落来作主,其实每一制度永远在变动中,不配合当时的史事,便易于将每一制度之变动性忽略了,而误认为每一制度是凝滞僵化,一成不变地存在。”[ 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3页。] 

  《讲课实录》以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典型历史作为筋骨脉络,又以不同类型历史人物的活动作为血液精神,字里行间贯穿着历史的分析方法,以探究历史的本源。《讲课实录》还关注法律制度在各个朝代不同背景下的新变化与新动向,赋予法律制度变迁鲜明的时代气息。如此一来,跨越千年的中国法律制度史变迁虽千头万绪,但作者纲举目张而不失要领,旁枝斜出,收放自如,多线条、多角度地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绵长历史和丰富内涵。
 在第五讲汉代法律制度的一开始,作者就引用清朝人赵翼《廿二史劄记》中所用的“布衣将相”来形容汉朝统治集团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接着他又用大量笔触生动的讲述汉初的一个个历史人物,诸如,刘邦、陈平、韩信、樊哙、周勃、英布、彭越等,然后话锋一转,读者才会恍然明白,作者之意并非讲故事也,而是为了让读者深刻理解汉初的法律思想为何是黄老思想,为何整个朝代会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气象,因为这与统治集团的成分有很大的关系。
 讲到商鞅这个历史人物时,先解释商鞅为何被称为“公孙鞅”、“卫鞅”,然后以孔子为例解释中国古代姓与氏的不同,接着又根据《史记》的记载,生动导入商鞅在魏国的经历及商鞅三次拜见秦孝公,分别讲述“帝道”、“王道”及“霸道”的故事,最终在商鞅讲“霸道”时,秦孝公才“前席”认可商鞅的才能,让其在秦国主持变法。(第92-96页)这样一来,商鞅这一人物就栩栩如生了,读者也同时充分掌握了他的思想。
     讲到奴隶制五刑中“五”这个数字的神秘性时,作者更是旁枝斜出、信手拈来。他依次提及古代的阴阳学说、汉代的秋冬行刑、数字中单数为阳双数为阴,阴阳要调和、两个相同的阳数放在一起的日子必定是一个节日等,最终又收放自如的回到奴隶制五刑“虽然是刑罚,但也要取吉数,刑罚是阴,吉数是阳,取阴阳调和、有利于统治之意。”(第21页)
     其他诸如通过讲“缇萦上书”,读者了解了汉朝文景刑制改革的背景;通过讲述朱元璋废除宰相,读者深刻理解了大理寺和刑部职能的颠覆。通过对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及沿革脉络较多的介绍,读者易于领会预备立宪的内容等。作者对中国法律制度做出的历史解读,往往既有一种古今时空对话的历史苍茫感,也有一种师生灵犀互通的交流愉悦感。
 
 三、中国法制史的娓娓道来:愿做东晋南朝人
 (一)深入浅出、语言生动
     正如作者所述:“深入浅出是讲好一门课的关键所在,也是很高的要求,不能深入浅出的问题往往是教师自己也没有搞懂的问题,以己之昏昏使人昭昭是不可能的。浅出并不是浅薄,大音希声的道理往往是浅显的,用通俗的语言、生活的常识引出一个意料不到却合乎逻辑的结论,学生往往会记住一辈子。”(第500-501页)
     作者对中国法律史知识的讲解可谓是深入浅出。如对《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的讲解即是如此。(第227-228页)再如,他认为嫡长继承制是周公因考虑到夏商时期由于王位继承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引起统治阶级内部争夺王位的内讧,严重削弱统治与稳定而创立的,接着客观的做出评价:“嫡长继承制在我们今天看来是一个落后的封建制度,但在当时却是一个稳定社会的好的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周公是以牺牲了自己的王位继承权创立了这样一个好的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制度。”(第35页)接着他展开进一步的探讨,以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确立的总统连选连任两次的机制及我国邓小平同志引导下确立的集体领导体制为例,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一个好的制度好的传统的创立往往是需要一代领导人作出某种牺牲的。”(第35页)
     作者语言生动贴切,幽默诙谐而不乏辛辣,顿使理论性强、教材内容相对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妙趣横生!这种例子更是不胜枚举,比较突出的是对中国古代的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血食”祭祀、婚姻“六礼”、“七出”、“三不去”、“五服”、“十恶”及“六赃”等的精彩讲解。
 (二)学术批判、观点争鸣
     丁凌华教授尽可能介绍学术争议动态,告诉学生真理都是相对的,任何结论都只是一家之言,都有继续探索和推倒重塑的可能。他认为:“很多东西我们习以为常的,认为是绝对真理的东西,实际上并非绝对真理。搞学问一定要有怀疑和批判精神,而且是敢于怀疑理论的源头和基点,有大怀疑,才能有大突破。这一点,无论是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道理都是一样的。”(第15页)
     例如,在介绍《法经》的真伪时,作者指出这是一个学术界一直争论的话题。他从最早记载《法经》的史料——《晋书·刑法志》讲起,《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其实,最早提到《法经》的是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刘邵等人撰写的《魏律•序(略)》中:“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接着介绍战国时的法学著作、东汉时班固的《汉书·刑法志》及北齐魏收的《魏书·刑罚志》都没有提到《法经》,到《唐律疏议》提到了《法经》及其六篇篇目,至明末,董说编著了《七国考》,其中提到魏国时,引用了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但桓谭《新论》在南宋时已经散失。因此,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及日本的法制史学者对李悝著《法经》一事开始提出异议,认为《七国考》的内容是伪造的。再接着介绍1983年西南政法学院的张警教授发表《<七国考><法经>引文真伪析疑》来肯定《七国考》与《法经》的真实性。然后,介绍1988年《法制日报》曾经报道我国学者找到了《法经》全文的古印本,并打算以此为基础进行注释后以《法经考释》为名出版。结果此书一直到2003年才在香港法制出版社出版。然而《法经考释》经学术界考证,已被公认为是一部伪书。(第86-88页)至今为止,学术界对于《法经》真伪的争论依然不止。
     其他诸如对中国与日本的学者对《开元律》的争议过程及来龙去脉的介绍、学者们对中国法制史范畴的争议、对西周建国年代的不同观点、对《唐六典》是不是法典及是不是一种法律形式的争鸣及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同看法等。作者对这些学术争议的介绍,有助于读者开拓视野、了解学术界的新观点和新成果,准确地把握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前沿水平。
 (三)索隐钩沉、见解独到
    丁凌华教授尤其注重做扎扎实实的实证研究,索隐钩沉,明辨是非,每下判断必深思熟虑,把新颖独到的见解充实到《讲课实录》之中。
     他指出男女不平等的理论源头在于血食观念。因为中国古代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延续血统以祭祀祖先,祭祀祖先是要用血食来祭祀的。而血食祭祀中的三牲,即猪牛羊只能由祖先的男系男性子孙来杀,由他们来祭祀,因为女性亲属或女系男性亲属的祭祀,祖先是享用不到的。(第302-303页)这些就为中国古代为何会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及男尊女卑找到源头了。
     一般教科书将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凡买卖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周礼·地官·质人》。]即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称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凡器具、珍宝之类小宗交易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但是对于哪些属于大宗交易,哪些属于小宗交易,是不太容易讲清楚的。作者则观点独到:“质是抵押、担保的意思,指买卖中没有卖断的活卖关系;剂是用刀切齐的意思,指买卖中已经卖断的绝卖关系。”也即是,“质”主要是用来买贵重物品当中那些活的东西,比如说牛马、奴隶等。之所以“质”要长一些,主要是因为活的东西比较难把握,不知道他的内在质量到底怎么样,所以在契约里边要写得清楚一点,写的内容多了这个质就需要长一点。至于“剂”,由于是买珠宝、兵器等,这些东西,基本上当面可以看清楚,契约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一些,所以它就短一些。(第343-344页)经过这样一番重在活卖与绝卖的讲解,读者对“质剂”这个概念就能很好的掌握了。[ 许多教材都将西周时期的兵器是否为民法上的流通物,甚至《法学辞海》在定义“质剂”时,也认为“剂是一种短券,用于兵器、珍宝一类买卖。”但也有不同观点,如,200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胡留元与冯卓慧著的《夏商西周法制史》第426页中,据《礼记•王制》记载,戎器在禁售之列,并指出《周礼•地官•质人》说戎器允许流通有讹。原因是西周时期“为防止人民反抗,兵器严禁流通”。]
      一般的教科书对于“三三制”原则,大致认为“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在组织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共产党员的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作者根据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五条,分析出“三三制”的两点基本含义,并认为通说观点忽略了这部纲领是共产党表现合作诚意的竞选纲领,因此,“我们只能承诺在协商名单时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但我们不能保证选举结果也一定是三分之一,否则就变成包办选举了。我们只能承诺共产党员被选为主要负责人的机关里,所任用的职员中共产党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但我们不能指挥非共产党员为负责人的机关也这样做,否则就变成干预行政了。这样做,就变成好心却办了错事,破坏了民主制度了。”(第464-465页)一般的教科书还认为,《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作者则考虑到当时“减租减息”是国共合作的基础,当时内战尚未全面爆发,如果,我们单方面宣布“没收地主土地”,就等于公开宣战的历史背景,因此将《五四指示》的精神理解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征购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并进而指出,有偿征购地主土地是解决边区土地问题的主要方式。(第480-481页)这样的分析见解独到且合情合理。
      其他诸如作者在提到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时间问题时,先提出过去通行的一个观点“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和国家同步起源的”。然后通过引征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及恩格斯在《马尔克》中的表述,进而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法律的产生是在国家的产生之前;(第15-16页)作者认为,法律史教材对于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往往概念不清,如有的把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6页。]有的认为“通过司法改革,收回治外法权,就一直成为爱国的思想家、政治家奋斗的目标。”[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因此,他对二者概念进行了区别;(第374页)作者将《兴国土地法》与《井冈山土地法》相比后,认为《兴国土地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第一条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且第二条规定“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作者认为,这一文本实际上就是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而这一点正是很多著作和论文所没有注意到的;(第472页)作者对秦朝审判制度中司法官吏的“不直”与“纵囚”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第113页)作者认为将汉武帝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称为“等级制中央集权社会”更为合适(第149页)以及将秦朝以身高为标准正是说明了秦朝的法治精神(第103页)等皆是尽力索隐钩沉,自成一家之言。
 
 (四)有感而发、展现真我
     丁凌华教授在讲到魏晋南北朝在政治和经济上对盛唐局面出现的推动作用时,有感于改朝换代兴衰旺败的历史,抒发其愿做东晋南朝人的情愫:“我如果选择做古人,我不选择做唐朝人,也不选择做北朝人,我最喜欢做东晋南朝人,因为那个时候的皇帝不是很专制,那个时候的官吏不是很贪婪,整个社会重名节,不是很贪钱,尊重真正做学问的人……”(第189页)作者渴求的其实正是这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精神,更有对学问人生孜孜以求的浪漫情怀。作者在讲到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史的时候,有感于中国革命的胜利与挫折,又感于中华民族的觉醒与崛起:“革命在非常时期,是民族之大幸;但在正常时期,却是民族之不幸。而改革在非常事情,是民族之小幸;但是在正常时期,却是民族之大幸。一个总是把正常时期当非常时期的民族,是不幸的民族;一个在非常时期能迅速转入正常的民族,是有福的民族。近代一百多年来,我们的民族刚刚开始展露正常的曙光,让我们祝福我们的民族!”(第418页)这抒发了作者向往民族兴旺、改革富强的赤子之心。在《讲课实录》中,作者在梳理中国法律制度史的发展脉络、生动描绘具体法律制度的同时,又抒发情怀以展现真我。
     《讲课实录》是丁凌华教授长期潜心研究、苦心经营的力作,笔者只能约举数端,以窥全貌。但是,作为一部创新之作,《讲课实录》也难免存在一些尚待斟酌与探讨之处:
     第一,本书出现的个别稀见字在字后括号内标注了拼音,以方便读者阅读。但是,注音方式不统一,大部分的注音如斩衰(音cui,崔),也有如对从兄弟的从注音为zòng,但也有个别地方,没有完整的标注出读音。如,皋陶(音yao)(第30页)、《说郛》(音fu)(第87页)。书中出现了一些极少见的打印错误,如,廷行事中的“行”错写为“刑”字(第102页)、常行杖的“行”字错写为“刑”字。(第210页)
      其二,作者认为“我们今天血缘关系的等级,这个亲属等级我们是根据罗马法来的等级来的。”(第42页)“五服”,类似于今天的一等亲到五等亲。(第176页)笔者认为此说法不妥,且有时将“亲等”口误为“等亲”。因为,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时,采用的是世代计算方法,而非国际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在计算直系血亲时,是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和子女间为一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的计算,则是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侄、舅甥为三亲等。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如此看来,我国现行的世代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显然不同,如计算自己与伯、叔和堂兄妹之间的亲等,用罗马法计算分别为三亲等和四亲等,用我国的世代计算法则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就更不能将我国古代以“五服”为主要内容的丧服制计算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接来换算,将“五服”认为类似于今天的一等亲到五等亲。
     第三,作者认为在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的范围里,只有卑幼可以隐藏尊长,尊长不能隐藏卑幼。(第142页)笔者对此有另外的理解。据《后汉书·梁统传》:“武帝……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盐铁论》文曰:“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可见在汉代,即凡是知情隐匿罪人者是应处罪的。虽然,在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中曾有“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的判决,[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4页。)即董仲舒根据儒家的礼“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判甲无罪。该判决为首匿之科的例外。]但是,一直到汉宣帝地节四年,才有亲属相为容隐的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由此可见,“亲亲得相首匿”成为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而并非只有卑幼可以隐藏尊长,尊长不能隐藏卑幼。
     第四,作者认为,唐代的笞刑、杖刑本来是轻刑,背部是靠近人体内脏器官的地方,一旦内脏打坏了,那比重刑还要重。因此,唐太宗时下令,笞刑、杖刑的执行,背部不能打,只能打在臀部,打在腿部。(第211页)但依《狱官令》规定:“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决罚不依此条,是不如法,合笞三十。”[ [日]仁井田升著,栗劲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27页。]可以看出,唐代笞刑的执行为腿、臀分受,一般不打在背部,但愿意背、腿分受的受刑者,不受此约束。杖刑的执行为背、腿、臀分受。
 
    《讲课实录》洋洋大观,嘉惠后学,不独为莘莘学子及从事中法史教学的青年教师架起了通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坦途,还为对历史与法学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了洞察中国法制史的素材,贡献可谓大焉!如该书封底页所述:“中华四千年的法制,有辉煌也有失落,有艰难更有希望。读者在书中既可以看到我们祖先在法制宏筑中的智黠与慧光,也可以看到我们的法制在普世价值中的缺位。”谨以此书的出版衷心地期盼中国法律史学研究能够不断发展,从艰难走向希望。


作者简介:钱泳宏,女,法学博士,郑州轻工业学院讲师。该文的缩略版曾发表于《法制日报》,2009年4月15日,第11版。

 

录入编辑: 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