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寻找法治的力量:中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
作 者:冯玉军等
出 版 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
出版时间:2010年6月
I S B N:978-7-303-11004-9
法律思想的智慧光芒(序)
冯玉军
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
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由是“打倒孔家店”、与封建专制秩序决裂就成为“五四”以降的法律思想基调;“远学德国、近学日本”的法律全盘西化更成为终结旧时代、开启新法统的唯一选择。在此特定语境下,无论清末、民国,还是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近乎百年时间里,多数法律知识分子都不承认中国古代有所谓“法治”,不承认中国有哪些值得流传后世的优秀法律文化。更有甚者,“文化大革命”中,除了一应中西方法律思想被弃如敝帚,就连共和国自己刚刚建立的法律制度和公检法机构也都被统统砸烂,终于酿成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浩劫。这个时候谈法律思想和法律格言,俨然黄粱美梦、不可思议。时序进入21世纪,伴着30 多年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中华民族迎来了伟大复兴的重要契机,由此也才迎来了客观、全面地整理传统法律文化、再续中华法治弦歌的黄金时期。
客观说来,人类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累积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用自己特有的灵性、智性去理解和思考,不断拓展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以及浸透其中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以其特有的早熟形态和“东方”魅力展现出华章异彩,中国法律思想及其智慧的最高凝结——经典法律格言,更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而万世流芳。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经典法律格言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著名学者梁治平客观、全面地评价道:“它曾是一种文明,一种健康的和有生命力的文明。它所抱持的理想和追求,曾经是有说服力和号召力的。如若不是这样,它凭什么能够占据如此广袤的时间和空间?又凭什么创造出如此宏大的人文气象,不但在过去造福于人类,而且注定要贡献于人类的未来。……固然,人们在这里找不到他们熟悉并且推重的‘权利’、‘自由’、‘民主’、‘人权’一类字眼、概念,但是我相信,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研究者都会承认,生长在这片古老土地之上的文明是伟大的和充满智慧的。它对于宇宙和人生有着自己独特的看法,它那亘古不变的理想和追求就建立在这样一些看法上面:它强调人与他人的关系,它教导人们谦和忍让,它主张天下为公,它重视人与自然、宇宙的和谐,它憧憬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它追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整理和解析中国经典法律格言的过程,就是重新阅读和深入古今法律典籍的过程,也是总结和感受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过程。仔细分析“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可以知道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人就认识到“法”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固有调整系统,是衡量世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对现实生活中的广大群众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办事无疑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反复吟诵“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让我们感到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官逼民反,王朝更替的万千气象。人总是希望活着,谁也不会喜欢死亡,尽管有时候统治者残暴肆虐,恐吓百姓,但无休无止的刑杀,不仅威胁不了人民,反而会伤害到统治者自己。这句古老箴言启示后人:对人民要废除暴政而施行仁政,废除刑杀而以德服人,使人民居有屋,食有粮,作有业,老有养,这样人民才能心悦诚服,社会才能稳定太平,国家才能兴旺发达。认真推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让我们发现法律解纷的问题与无奈,打官司都是需要成本的,即使每个法官都清正廉明,能够分清纠纷曲直、明判案件是非,但毕竟当事人为此支付了代价、社会出现了纷争与动荡。如果每个人都谨言慎行、讲信修睦,自觉、自知和自律,营造一个没有纷争和犯罪,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但完全可以搁置不用的理想社会状态那该多好啊!
本书的各位作者徜徉其中,既有探幽入微、含英咀华的学术探索,又有与古人沟通、与伟人对话的心灵体验。法家的先驱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这句格言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认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是制定国家法的基本政治功能,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保护私有财产是消除矛盾、解决纷争的法律基础,颁行谕令让人们周知是役使臣民和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全面概括了两千多年前中国思想家对法律作用与功能的深刻认识。道家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他从探讨和思索宇宙的本原、支配万物的永恒法则入手,主张用自然之道来衡量、判断、制约万事万物,政府活动只能顺应而不该随意干预、改变社会的自然秩序,从而深刻阐明人类社会的治理之道。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也采取递进和比较的方法,说明以政令来教导,以刑罚来管束,黎民百姓虽会因恐惧刑罚而服从法律,但其内心却不知羞耻;而以德行来教化,以礼制来约束,则他们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还会人心顺服,走上人人正善、社会和谐的道路。墨子主张按照底层百姓的好恶,“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从而反映出其“尚贤”、“尚同”的劳动人民立场。法家韩非子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其意是说法律不能偏袒有权有势的人,墨线不会向弯曲的地方倾斜;惩罚罪过不避让大臣,赏赐善行不遗忘百姓。从而引申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公平公正,没有地位高低尊卑之别的应有之义。
与哲学和伦理学中的格言不同,本书所收录的经典法律格言除体现着法学家的“玄思”外,也更多地凝聚着法律人的“实践智慧”。解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仅要让读者深入理解天子统辖一切的东方社会“家国天下”思想,即:苍天之下全是君王所辖之土地;苍天之下所有百姓,都是君王所管之臣属;而且对这句话的负面作用,即过分强调君权神圣和统治者至高无上、无所不能,就必然造成君主专制和权力垄断,使随性擅断的“人治”大行其道保持高度的警惕。分析“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句格言显然是相当长时期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它要求统治者应当根据现实政治状况决定刑罚的宽严程度,国家新建、百废待举的时候,刑罚要轻缓,步入正规后则要适当加强法制,而对于社会秩序混乱的状况则要“重典治世”,以严刑峻法达到短期内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理解隋文帝杨坚“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法律政策,可以发现它具有鲜明的辩证施政思想,即全部法令和刑罚组合起来,有如一张硕大无朋的网(“天网”)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其虽简约而有所疏漏,但终究不会失去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控制。由此引申,法律不在多而在行、刑罚不在重而在准,法律适用宽猛相济、张弛有度是实现“善治”的内在要求。
纵观五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史,各种各类法律格言很多,有名人名言,有见诸史书,有民间法谚,有学术概括,彼此间差别甚大、殊难统一,如果将这些格言简单罗列,而不予区别和说明,极易造成法律思想和文化理解上的混乱,也难以满足一般读者的智识需求。故此本书作者尽量按照源出有自、持之有故的标准,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格言里精心选编了其中的150条,条分缕析,要言不繁。全书格言以时间顺序排列,举凡“春秋时期法律格言”22条、“战国时期法律格言”44条、“秦汉时期法律格言”12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格言”7条、“隋唐时期法律格言”15条、“宋元时期法律格言”8条、“明清时期法律格言”21条、“清末民初法律格言”10条和“新中国法律格言”11条(主要是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的重要法律论断,因其对当下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故予收录)。考证语句确当,追溯格言出处、查明前后文意、揭示理论背景、探求作者原意,阐发其实践价值,力求为普通高校大学生、研究生、法律实务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律传统、增进法学理论知识、活学活用法律格言提供一个重要参考。
冯玉军
2010年4月于北京世纪城寓所
中国法律经典格言赏析
目录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5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6
律者,定分止争也。8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9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10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11
地者,政之本也。13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4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16
治大国若烹小鲜。17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7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19
政者,正也。20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21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3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4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7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28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29
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30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32
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34
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35
杀盗人,非杀人也。36
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37
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38
凡立公,所以弃私也。40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41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42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44
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 45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46
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46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48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9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51
有治人,无治法。52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53
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之;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54
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55
法者,国之权衡也。57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58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59
不以私害法,则治。61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61
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62
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63
法败则国乱。63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64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66
国家必有文武,管治必有赏罚。67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68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69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71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72
一民之轨,莫如法。74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75
论其税赋以均贫富。77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78
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79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81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82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83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84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86
赏罚明则将威行。88
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89
法信于民。89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90
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
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93
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94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94
刑一而正百,杀人而慎万。95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96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97
治国有两柄:一曰赏,二曰罚。98
设而不犯,犯而必诛。100
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101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102
准五服以制罪。103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104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105
刑之为物,国之神器,君所自执,不可假人。107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109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110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之亲戚,便欲挠法邪?111
行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113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114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117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19
当公法则不阿亲戚。119
石以砥焉,化纯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121
政不可宽,宽则人慢,刑不可急,急则人残。123
政包宽猛,法有弛张。124
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126
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生利。127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129
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130
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131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132
法者天下之大公。133
勿私赏以格公议,勿私刑以亏国律。134
论治则曰治心,论事则曰守法。135
贵贱异法,则怨必生 。136
视民冤而不为言,知奸发而莫以告,上慢残下,可以为民父母哉!140
严刑峻法用之恰当,为爱中之劳;差之毫厘,为劳而无爱之毒。141
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143
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盖天下之兴亡,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144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145
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147
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149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150
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151
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152
上之谋之不如其自谋。153
善为政者,刑先于贵,后于贱;重于贵,轻于贱;密于贵,疏于贱;决于贵,假于贱。154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156
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旧者。158
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159
以仁服人,何人不服。161
大仁者修治天下,大恶者扰乱天下。162
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163
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164
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165
法无不改,势无不识;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167
法苟不善,古先吾以斥之,法苟善,虽蛮豸百吾师之。168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169
太平之世不立刑。170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171
变法之本,在育人才。172
推源国家之所以不得不建,政令之所以不得不设,而归本于人类生存竞争之一大原则。173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174
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几部分,各司其事而独立。……宪法就是一个大机器,就是调和自由与统治底机器。177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178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179
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180
让人讲话,天不会塌。181
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182
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184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85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86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87
民主和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188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能够行得通的。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