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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二十三

 

4.4共同错误

    在著名的阿伯洛尼玫瑰2号母牛买卖案中,买卖双方当事人都认为那牛是不能生育的,并且价格也是依此确定的。事实上,那头牛已经怀胎。这样,其价值就要相当于其销售价格的10倍。这一错误在该牛要被交于买方之前被发现了,卖方因此就解除了此项买卖。法院也确认了这一契约的解除。如果我们同意大多数观点对这一事件的描述和评说,那么这结果可能是与效率相符合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作出这样的假设:买方占有母牛比卖方占有母牛更有价值[因为它的真实价值是与当事人的想象有差距的量数级(order of magnitude)],卖方在认定该牛为不能生育时也没有粗心大意;事实上,卖方犯了一个合理而又(在合理成本条件下)不可避免的错误。

    但是,其他不同的方法对本案的研究也可能是富有成效的。比如,以不可预见的偶发事件的发生来考察它,或探究如果预见到风险发生的可能他们会对偶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怎样的分配。有迹象表明,玫瑰2号母牛的销售价包含了它如果怀孕的价值,而又以这种愉快的不测事件发生的几率进行(当然是大幅度的)折算。这一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早就意在将母牛是不能怀孕这一风险转移到了买方那里,在这种情况下,契约明显是早该履行的。但是,即使没有这样的证据,我们还是有理由将母牛不像它表面上显示的那样这一风险加于卖方。如果不是说在每个特定案件中都这样,那至少一般说来,所有者有办法以比买方低的成本获取关于其财产情状的信息,从而能比潜在买方成本更低地避免与这些情状有关的错误。这就是为什么房屋的卖方要为买方对其房屋的隐蔽瑕疵负责任的原因。这一相类似的原则可用以判定共同错误(mutual mistake)的案件。

    如果在契约签订后(玫瑰2号母牛在契约签订时已怀孕了)有影响履约的偶发事件产生,那么法院在认定当事人如何(默示地)分配出乎预料事件的风险这一问题时的困难就更小了。在最基本的情况下,如果一项契约要求在一个指定的日期以每蒲式耳小麦3美元的价格交货,那么指定日期的小麦价为每蒲式耳6美元这一事实不会影响当事人履约,因为当事人双方已明显地意在将价格变动的风险转移到了供应者身上。但在有些情况下,风险分配的意向是不明确的。这一问题是不可能(impossibility)、履行不能(impracticability)、落空(frustration)、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等原则研究的范围,将在下面讨论。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