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档案显示,陕甘宁边区曾在1942—1943年较为经常地援用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但在1943年下半年突然停止援用。究其原因,是当时正在开展的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在运动中,边区司法系统发生重大的人员调整,不少具有法学专业素养的知识分子干部为工农干部所取代。在阶级斗争思维的主导下,援用六法全书的行为受到批判。此后,判决无法律依据的现象越来越多,调解也更为流行。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实为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伪法统”的前奏,对边区乃至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关键词 整风运动 审干运动 陕甘宁边区 六法全书
一
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包括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曾经在审判中援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这是学界已有的认识。但是,革命根据地援用六法全书的具体情形如何,援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及历史背景如何,迄今仍少有研究。[i]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这样的研究需要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尤其是司法档案,而边区的司法档案(主要包括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边区各县司法档案),尚未整理出版,能利用的人较少。笔者翻阅“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ii],发现边区高等法院在1942—1943年曾较为经常地援用六法全书。以民事审判为例,在边区高等法院所审理的86个案件中,作出判决的案件有46个,其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案件有29个,包括援用国民政府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而且,从案卷中可见,边区一些基层法院也援用过六法全书。边区援用六法全书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当时边区立法不健全,审理民事案件往往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背景下,国共关系有所缓和,为边区援用国民政府法律创造了空间;三是一批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学素养的知识分子走上边区的司法岗位,使六法全书的援用具备了人员方面的条件。[iii]但是,时至1943年下半年,边区骤然停止对六法全书的援用,这与整风运动特别是审干运动在时间上恰相吻合。经考察发现,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正是由于受到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的影响。本文将在档案资料的基础上,考察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影响边区司法的具体情形,并探讨其间的深层次关联。
延安的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在边区历史乃至在整个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历史事件。对这两个运动的具体过程、意义和影响,学界已出现一大批研究成果。但迄今为止,还很少有人关注整风运动对边区的法制发展以及对中共法律思想和理论所产生的影响。[iv]本文从边区司法中停止援用六法全书这一事件出发来看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或可为更全面、深入地认识其过程及意义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有必要先加以说明的是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整风和审干是两个不同的运动。较为经典的表述来自曾亲历整风和审干运动的中共领导人李维汉:“整风是毛泽东亲自领导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审干则是康生企图制造一场错误肃反,肆行‘逼、供、信’的‘抢救’运动,并准备杀人。”[v]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干运动是整风运动的一部分。康生有一句名言:“整风必然转入审干,审干必然转入反奸”,[vi]强调了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刘少奇则明确指出审干运动是整风运动的一部分:“审查干部与清查内奸的运动,是整风运动的继续发展及整风精神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vii]长期以来,大陆学界占支配性的意见认为,整风与审干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运动,二者在目标、性质、内容、手段等方面均有所不同。[viii]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反对将二者人为区分开来。[ix]笔者认为,延安审干运动应为整风运动的一部分,理由主要有四:第一,审干发生在整风的过程之中,且是由整风运动引发的;第二,从目的来看,审干与整风都是为纯洁党的队伍和党内思想;第三,从过程和内容来看,延安各机构的审干与整风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内容相互交织;第四,从当时的认知来看,中共中央(包括毛泽东)明确地将审干作为整风运动的一部分来进行,[x]一般干部也将审干视为整风的一项内容。[xi]正是出于这种认识,本文将整风和审干作为相互联系的事件放在一起,来谈它们对边区司法的影响(包括停止援用六法全书)。本文将从两个层面来谈这种影响:一是审干直接造成边区司法系统的人事变动,二是整风导致边区司法的方向性转变。
二
抗日战争爆发之后,共产党“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口号反映出了全国人民的心声,与国民党“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相比,更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成为众多爱国知识分子心目中的革命圣地,他们自抗战后源源不断地涌进延安。但是,这些外来知识分子想要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却面临着一个很大的障碍——政治上的不信任。尤其是在当时国共军事斗争局面紧张的情况下,很多工农干部对这些外来知识分子心存疑虑,担心其为国民党特务或破坏分子。针对这种情形,较早(1937年)来到边区的外来知识分子、专业法学人士鲁佛民提出了批评:
现在边区实行统一战线,友区的专门人才进边区的不少,不妨尽先试用,一则可以收‘借材’之效,一则使专门人才能用其所学。我的意见应该把大部分的专门人才,集中高等法院,使能展其所长,然后逐步正式设立各地下级法院……或者有人顾虑到外来的人,不甚可靠,这是一种因噎废食之谈,我们今天实行进步的新民主主义,我们要大胆一点,同时也要大量一点。反对关门主义的倾向。[xii]
“关门主义”的倾向不仅存在于边区司法系统,在其他领域也普遍存在,这与中共的统一战线政策相悖,有碍抗日力量的壮大。1942年3月,毛泽东在《关于共产党员与党外人员的关系》一文中旗帜鲜明地提出批评:“不论是抗日根据地的党在政府、军队、民运、文化教育部门内或者是秘密党内,都存在着一部分党员及一部分党组织与党外人员之间的严重隔离现象,宗派主义或关门主义的作风并未完全扫除”。他明确要求:“党员及党组织不得任意地无根据地怀疑党外人员”,“其他不需经过民主选举的工作人员的任免,亦不应以是否党员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赞成抗战团结及本人能力、经验、学识与工作积极性等为标准,实行用人唯贤的正确方针”。[xiii]
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不少外来知识分子被吸收进司法系统,其中不乏法学专业人士。其中,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由李木庵代理,边区参议会法制室主任由张曙时担任,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由朱婴担任。一时之间,边区司法系统的重要职务几乎都被外来的法学专业人士所占据。李木庵担任代院长期间,还提拔了一批知识分子担任司法职务,如王怀安、郭钢钟、陈质文、孙敬毅等,并办理司法干部培训班,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而在此之前,边区司法人员大多为工农干部,文化程度较低,有的司法人员连判决书都不会写。[xiv]
1943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提出要肃清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整风转入审干阶段。6月24日,中央发文指出:“延安各机关学校干部一万人中,在整风及全面清查干部思想历史的过程中,发现国民党特务与日本特务将近一千人。”[xv]这么多人被定为特务分子,是康生等人大搞“逼、供、信”的结果。[xvi] 7月15日,康生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干部大会上作《抢救失足者》动员报告,将整风、审干发展为群众性的“抢救”运动。运动中,很多干部被迫承认“错误”,更多的人因受到牵连而百口莫辩,冤假错案丛生,“被关押起来的有1500余人,被抢救成各类‘特务分子’达15000人,抗战后到延安的新知识分子有80—90%被抢救成‘特嫌’或‘特务分子’,其中未能经受折磨考验,‘仅延安一地自杀身亡就有五六十人’”。[xvii]
整风、审干运动是在全党范围内进行的,各机关、部门都开展了运动,司法机关自然也不例外。在审干运动中,边区高等法院也发现了一大批“有问题”的干部。据当时主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的雷经天说:
法院本身审查出有政治问题的(干部)十七个:有四个送到保安处来了,其他十三个在学习中继续审查。十七个当中有复兴(社)三个,CC六个,蓝衣社一个,国民党一个,托派一个,自首叛变的两个,别动队一个,其他国特两个,合起来共十七个。在职务的分配上,庭长两个,一个任扶中,一个王怀安。推事有四个……科长一个,科员十个……法院共有卅六个干部审查出十七个特务,还有三个嫌疑分子,是有材料值得追问的。[xviii]
在被审查出有“问题”的干部中,首当其冲的是那些外来的知识分子。雷经天说:“算起来可以说在外来的知识分子干部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有问题的,没有问题的是少数。”[xix]报告中被点名的庭长王怀安(新中国成立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这次运动中就受到了迫害。王怀安曾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其间参加中国共产党,任川大党总支书记。1940年,他借阎锡山组建的山西“民族革命大学”在川招生的机会,成功带领100多人徒步到达延安。1942年,他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由于他来自白区,又担任过地下党组织的职务,在审干中涉嫌所谓的“红旗党”。关于此事,审干运动的领导人之一李维汉回忆说:
那时,康生等在中央机关许多单位搞出了所谓‘红旗党’,说甘肃、四川、河南、湖南、湖北、云南、贵州、浙江、陕西等十多个省的地下党都是‘红旗党’。边区个别机关也开始在搞,高等法院就追王怀安是四川‘红旗党’派来的。适值周恩来回延安,这些党组织都是他领导的,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正在清理,没有这回事。所以我们就没有追下去。[xx]
王怀安作为审干运动的重点对象,被监禁达三年之久。晚年他回忆此事说:
1943年到1945年延安在整风审干中,由于“左”的思想,搞了“抢救运动”,夸大敌人,怀疑自己,认为延安混入了大批国民党特务,对白区的地下党组织和从白区过来的知识分子大加怀疑。我从四川带了100多人到延安,任过川大地下党总支书记,因此我成了重点审问的对象。在监狱里一待就是三年。[xxi]
报告中提到的另一位庭长任扶中,1936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律系,同年9月到陕西高等法院当书记官,1937年1月进入“抗大”学习,同年8月调边区高等法院任书记长,1942年1月任法庭庭长,[xxii]也是一位外来的知识分子干部。
当时担任边区审判委员会秘书的朱婴(新中国成立后曾任西北大学党委书记、陕西省科委副主任等职),也被指为国民党特务。朱婴曾就读于著名的朝阳大学法律系,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1939年2月,他带领学生10多人和家眷以“湖南东山中学抗日救亡旅行团”名义,步行到达延安,行程3000余里。不久,他被安排到陕甘宁边区司法训练班任教务主任,后任边区政府秘书。朱婴积极主张在边区实行“三级三审”,以更好保护民众的诉权,他联合李木庵等人,为创建边区的三审机构积极奔走。在他们的努力下,1942年7月,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成立,作为边区的第三审机构。该委员会由5个委员组成,林伯渠担任委员长,下设秘书一人,即朱婴。由于委员们政务繁忙,实际工作由朱婴主持。朱婴的这些行为,被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认为是有意篡权。审干运动开展后,朱婴成为重点审查对象,屡遭批判。在1943年9月召开的一个会议上,雷经天直指朱婴为国民党特务。雷在会上细数审判委员会的来龙去脉,指责其设立是为了满足朱婴的个人野心,篡夺司法权,使其落入国民党特务手中,而不是为了人民诉讼的便利和司法公正。[xxiii]朱婴百口莫辩,只能以作公开检讨、给领导人写信等方式,表白自己犯了错误并真心悔改。[xxiv]但他并未得到同情和谅解,在1943年12月10日召开的司法工作检讨会议上,对他的批判又进一步升级。[xxv]
审干的矛头,也指向了时任高等法院代理院长的李木庵:
李木庵重用及提拔的干部大多数是有政治嫌疑的,经过这次干部的审查,全院卅六个干部中(管理员、休养员均在内)即有十七个人自己承认有问题。说出了组织和做过破坏工作的特务分子最少有九人,这是值得研究的。[xxvi]
李木庵(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毕业于京师法政专门学堂,民国初年曾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后来又在京津一带做过律师,在福建做过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他于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失败后曾从事地下革命工作,1940年11月来到延安,任边区政府法制委员、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1941年6月,他与朱婴、张曙时、鲁佛民等人成立“中国新法学会”。这个学会“集合了抗日人士与进步法学家于一堂”,[xxvii]其主要成员为具有法学专业素养的外来知识分子。[xxviii]1942年6月,李木庵出任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7月,朱婴任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再加上1941年底张曙时出任边区政府法制室主任,一时间新法学会几乎全面把持了边区的法制工作。在审干运动中,随着对朱婴、李木庵等人的批判,“新法学会”也被指为以篡夺边区司法权为目的的团体:
以上的事实可以说明,李木庵在边区高等法院的工作是执行新法学会的计划的,将边区的司法工作完全变为国民党的一套。司法工作由此无论在干部、法律、政策、审判方面,只是为着地主资产阶级而不是为着工农群众,这完全是违反了党的路线的。[xxix]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受批判人员,都是外来知识分子,而且大多有过地下工作的经历。而在审干中扮演审查者和控告者角色的雷经天,则可算做“本地工农干部”的代表。雷到达边区时间较早,是1935年10月随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的。他于1925年入党,曾任黄埔军校政治部宣传科科长,是右江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他也曾受过高等教育,但系理科出身,未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因此,雷经天与李木庵、朱婴等人的矛盾,实际上反应了工农干部与外来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这些受批判的人多与雷经天有过一定的个人恩怨或利益冲突。如任扶中曾说雷“态度不好”,并因此受到停止党籍的处分。[xxx]李木庵曾取代雷主持高等法院,而雷被派送中央党校学习。朱婴则在组建政府审判委员会过程中非常活跃,并担任秘书,实际上在高等法院之上形成了更高的审级。[xxxi]由于史料有限,难以断定其间的是非曲直,但这些事实似也说明,尽管整风、审干运动的目的是为了纯洁党的队伍,客观上却为干部之间的权力斗争提供了舞台。
审干的结果,是以雷经天为代表的工农干部大获全胜,而李木庵、朱婴等外来知识分子遭受打击。1943年12月,李木庵黯然辞去代院长一职,雷经天重新主政。与此同时,边区司法系统中一大批知识分子干部也被撤换,取而代之的是“政治素质过硬”的工农干部。雷经天宣称:
关于干部,我以为经过土地革命斗争锻炼出来的工农干部,虽然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不懂得旧的法律条文,但他们的政治立场坚定,与群众发生密切的关系,能够负责地为群众解决问题,给予教育训练,就是边区司法干部的骨干,如周玉洁、李育英、史文秀、石静山、陈思恭、焦生炳等,都是边区的工农分子培养出来的很好的司法干部,至于外来的知识分子,我们也一样使用,但是没有经过长期的考验,政治面目还不清楚之前,我们是不敢付以重大责任的。[xxxii]
这些工农干部的文化程度大多较低,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员多不识字”。[xxxiii]边区司法系统的面貌,由此为之一变。
随着李木庵等人的下台,在“抢救”运动所营造的风声鹤唳的氛围中,一切与国民党相关的东西都显得敏感而可怕,都可能因此被扣上“国民党特务”的帽子。援用六法全书,自然也会成为罪证。在运动中,李木庵、朱婴等人都曾被迫对援用六法全书的行为作出检讨。[xxxiv]总之,经过审干运动,边区司法人员已噤若寒蝉,再也不敢援用六法全书。
[i] 已有学者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如欧阳湘对抗日根据地援用国民政府法律问题作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考察,并着重分析了援用的具体方式、部门差异、区域差异及演变趋势。但由于其研究是一种概括式的考察,对单个的抗日根据地援用六法全书的具体情况的考察不够深入。见欧阳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援用国民政府法律问题论析》,《抗日战争研究》2009年第3期。
[ii]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原件保存在中央第一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保存有完整的复印件。此档案保存了边区从1937年到1950年的许多案件卷宗及与司法相关的文件。有学者对其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参见刘全娥、李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其学术价值》,《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iii] 边区援用六法全书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笔者曾在另一篇论文中作了较详细的分析。见拙文《陕甘宁边区民事司法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以边区高等法院档案中的民事审判案卷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第十一届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9年12月),尚未公开出版。
[iv] 侯欣一注意到了整风运动对边区法制的影响。他在其专著中指出,1942—1943年边区曾发生了一场以强调司法审判的规范化和人员的专业化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整风运动为这次改革失败的原因之一。但他对整风、审干运动与停止适用六法全书之间的关系并未作深入分析。参见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章“有关大众化司法制度的争论”。李娟对1943年发生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大检讨”进行考察,认为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革命传统的司法理念与西方现代司法理念的交锋,但她未突出整风、审干这一具体背景。见李娟《革命传统与西方现代司法理念的交锋及其深远影响——陕甘宁边区1943年的司法大检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v]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515页。
[vi] 师哲:《在历史的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49页。
[vii] 刘少奇:《关于审干中几个问题的意见》(1943年7月),载《刘少奇年谱》上卷,第429页。
[viii] 持这种观点的论文数量众多,较具代表性的有:夏宏根《审干运动与延安整风运动》,《争鸣》1986年第3期;中央党校彭真传记编写组:《延安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的联系与区别》,《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3期。
[ix] 如台湾学者陈永发质疑将审干运动从整风运动中分割出去的做法,他认为,“研究延安时期中共整风运动的作品,至少有两点令人意有未惬。第一点是完全不提顺着整风发展下来的审(查)干(部)和肃反两项运动”。见陈永发《延安的阴影》,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版,“序文”。高华在其研究延安整风运动的专著中认为,“将抢救运动强行从整风运动中分离开来的观点严重违背了历史事实”,这么做是为了“维护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的形象,而有意将毛泽东等与康生截开,让康生一人扮演魔鬼的角色,由他承担所有的历史责任”。见高华《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62页。一些党史学者也认为,不应将整风运动与审干运动看成是两回事。如李东朗认为:“审干运动是整风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原因在于:审干运动是由整风运动引起的;中央明确是将审干运动作为整风运动的一部分来进行的;在当时审干运动被认为是整风运动的重要成果。”见张卫波《“延安整风运动和延安审干运动”学术研讨会综述》,《理论前沿》2004年第23期。
[x] 如,据胡乔木回忆,在1943年3月16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整风既要整小资产阶级思想,同时也要整反革命;在延安,年内要完成审查干部、清洗坏人的工作(《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页)。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中央发布文件要求在整顿党的作风的同时,对全党干部进行一次普遍的组织审查;同时指出,整风的主要斗争目标除了“纠正干部中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外,还要“肃清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1943年4月3日,见《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7册,第354页)。在因审干发生大批冤假错案后,毛泽东曾多次在公开场合道歉:“在整风审干中有些同志受了委屈,有点气是可以理解的,但已进行了甄别。现在摘下帽子,陪个不是。我举起手,向大家敬个礼,你们不还礼,我怎么放下手呢?”(《胡乔木回忆毛泽东》,第280页)
[xi] 据韦君宜回忆,在审干运动中,她的丈夫杨述被关的地方即名为“整风班”。见韦君宜《思痛录·露沙的路》,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xii] 鲁佛民:《关于边区司法的几点意见》,1941年11月15日《解放日报》。
[xiii]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396页。
[xiv] 雷经天曾在报告中提出批评:“延安地方法院院长周玉洁因为不会翻法律条文,审判案件,只得请学过法律的推事帮助写判决书”。见雷经天《关于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12月30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88。
[xv] 见《中共中央关于国民党的特务政策和我党反特斗争的指示》(1943年6月24日),转引自郭德宏等主编《中共党史重大事件述评》,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xvi] 如,康生曾授意进行刑讯逼供:“给他喝很多水,不准溺;给他吃很多盐,不准喝水”。见《康生关于整风、审干问题的报告》(1943年8月),记录稿,第46页。转引自朱鸿召:《延安日常生活中的历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页。曾亲历“抢救运动”的李锐回忆当时受关押的情况:“严重的刑讯,搞逼供信。我受的刑罚还是比较轻的:5天5夜不准睡觉,不准瞌一下眼皮(有哨兵日夜持短枪监守,威胁),还要逼着写材料,不断受审。……听到的有各种各样刑罚:老虎凳;鞭打;长时间带手铐;绑在十字架上挨鞭抽;假枪毙;等等。”见李锐《直言:李锐六十年的忧与思》,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5—46页。
[xvii] 参见《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0页;王素园:《陕甘宁边区“抢救运动”始末》,《中共党史资料》第37辑,第222页。
[xviii] 《雷(经天)李(木庵)等关于司法工作检讨会议的记录》(1943年12月10日),见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96。
[xix] 《雷(经天)李(木庵)等关于司法工作检讨会议的记录》(1943年12月10日),见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96。
[xx] 李维汉:《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回顾》,见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572页。
[xxi] 孙琦:《王怀安先生访谈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
[xxii] 任扶中《干部简历表》,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38。
[xxiii] 雷经天在报告中说:“根据以上事实的经过,边府审委会设立的目的何在、作用何在?是为着保障人民上诉的权利吗?是为着方便于人民的诉讼吗?是为着能够迅速替人民解决问题吗?是为着更健全边区的司法制度吗?很明显的可以看出来,这都不是的,但究竟是什么呢?我以为只有一个目的和作用,是有计划的有步骤的篡夺边区的司法权,由国民党特务来支配。”见雷经天《关于司法工作检查的情形》(1943年9月30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49。
[xxiv] 在朱婴1943年7月12日写给雷经天、李木庵二人的信中,有如下沉痛之语:“一句话就是我的认识是错误的……不过因为这一点而联系到我的政治问题,我是不甘服的,反动派于我有何恩何德?我为什么要那么做?我又为什么地一家人送到大(牢?)里去?我近来为这事不免常常暗泣。我已年近半百,还落得一个不明不白之身,我实在痛苦已极。”见《司法工作检查委员会的报告等》,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50。
[xxv] 如,在此次会议上,南汉宸(边区财政厅厅长)在雷经天作报告时情绪激烈地插话:“比如米脂的土匪案子,我们主张要杀,朱婴怎样判决呢?他就说不杀,越杀越多,他说你看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不是越杀越多吗?他妈的!他把土匪当作黄花岗烈士,把我们当作满清黑暗的统治者。真是岂有此理!”当时对朱婴批判之激烈、空气之紧张,由此可见一斑。见《雷(经天)李(木庵)等关于司法工作检讨会议的记录》(1943年12月10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96。
[xxvi] 雷经天:《关于改造边区司法的意见》(1943年12月18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49。
[xxvii] 《中国新法学会成立宣言》,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07。
[xxviii] 张曙时,江苏睢宁人,早年曾于两江法政学堂学习法律,做过南京国民政府官员,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赴四川从事地下党工作,1940年6月到延安,任陕甘宁边区政府法制室主任。鲁佛民,山东济南人,曾于山东省法政专门学校学习法律,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来长期从事地下工作,“七七事变”后到延安,1943年任边区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关于“新法学会”的成立原因、宗旨及影响,可参见侯欣一《法学的中国学派:原因、方法及后果——以延安新法学会为中心的考察》,《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xxix] 雷经天:《关于改造边区司法的意见》(1943年12月18日),见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49。
[xxx] 在任扶中的《干部简历表》中“何时何地受过何奖励与处分”一栏填到:“三八年四月入党,五月底因说雷经天同志态度不好,徐特□同志有农民意识,说我挑拨离间,未注意巩固首长威信,被停止党籍,至今仍觉欠妥。” 见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38。
[xxxi] 关于雷经天与李木庵、朱婴之间矛盾的更多细节,可参见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章“有关大众化司法制度的争论”。
[xxxii] 雷经天:《关于改造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12月18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149。
[xxxiii] 如到1948年,关中分区的司法工作总结中指出:“据这几年来干部文化程度来看,审判员多不识字,对工作有很大的妨碍——调查案件不能记,命令指示看不懂,审判案子不从理论上说服当事人,分析案情差等,因此在培养提拔干部时,应照顾这一问题。” 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2,卷号1455。
[xxxiv] 见朱婴:《审委会朱婴等的检讨记录》(1943年7月)、《关于司法工作的检讨记录(李老及雷经天同志的发言)》(1943年12月8日),分别见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卷号97;全宗号2,卷号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