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奢侈
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如果全国的财富都分配得很平均的话,便没有奢
侈了;因为奢侈只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
如果要使财富分配平均,法律就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度,
就会有人浪费,有人得利,就会产生不均的现象。
如果生活的必需等于某一个一定的金额,奢侈对于那些仅够维持生活的人们来说就等于
零;如果某一个人的财产恰巧等于该金额的一倍,那末他的奢侈便等于一;财产等于后者一
倍的人,他的奢侈便等于三;如果再加倍,奢侈便等于七;所以假若后面的人的财产老是加
倍于前面的人,奢侈的增加便是“一倍加一”,顺序如下:1,3,7,15,31,63,
127。
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奢侈是可以准确地计算的,那里所建立的财产等级有四种。第一
种恰好就是那个刚刚越出贫穷境界的等级;第二种加倍;第三种三倍;第四种四倍。第一级,
奢侈等于零;第二级等于一;第三级等于二;第四级等于三;就这样地按着数学的比例推进。
如果我们从不同国家人民间的相互关系去考察奢侈的话,我们将看到每一个国家的奢侈
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财富不均,与不同国家之间的财富不均成复比例的。比方说在波
兰,国民财产是极端不平等的,但是整个国家的贫穷使这个国家不能象较富裕的国家那样的
奢侈。
奢侈又和城市尤其是和京都的大小成正比例。因此,奢侈是和国家的财富、私人的财产
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复比例的。
人烟越稠密,居民便越好虚荣,越想要在细小的事情上表示出与众不同。如果人口很多,
以致居民之间多半不相认识,则想出类拔萃的虚荣心就会加倍,这是因为有较多成功的希望。
由于奢侈给人以这种希望,所以每个人都装出身分优越的样子,但因为每个人都想要超群出
众,结果人人都变成一个样子,就很难显得特殊了;谁都想受到尊敬,所以谁都受不到尊敬。
因为这个缘故,人们便普遍地感到一种不便。那些在某一行业有特殊才能的人,便对自
己的技能随意定价;才能较小的人也就仿效他们的榜样;结果需要和财力便失去了协调。当
我不得不打官司的时候,我就必须有钱请律师;当我患病的时候,我就必须请得起医生。
有一些人认为,都市人烟稠密,会减少商业的活动,因为居民不再分开居住。我对此不
以为然,因为人口集中在一起,便有更多的欲望,更多的需要,更多的幻想。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节俭法律
我刚才提到,在一个财富平均的共和国里,是不可能有奢侈的;我们在第五章看到,这
种分配的均等是共和政体的优越之点。因此,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便越完善。初期的罗
马人不奢侈;拉栖代孟人不奢侈;在平等没有完全丧失的共和国里,商业、劳动和品德的精
神使每一个人能够而且愿意依靠自己的财产生活,结果就没有什么奢侈了。
有些共和国热烈地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这种法律从性质来说是有益的。这些法律
只有在操之过急的时候才会发生危险。突然把某些人的财富减少,突然把另外一些人的财富
增加,这就构成每一个家庭的革命,也必然产生全国的一般性的革命。
在一个共和国里,如果奢侈之风已经树立了,人心也就随着转向私人利益。如果我们只
许享有生活必需品的话,那末我们除自己和祖国的光荣而外便没有什么可以追求了。但是一
个被奢华腐蚀了的灵魂,它的欲望是很多的,它很快就成为拘束它的法律的敌人。列基姆的
卫戍部队开始过奢侈生活,是他们屠杀居民的原因。
罗马人一腐化,欲望立即变得漫无边际。这从他们那时所定的物价,便可以想见。一瓶
法烈因酒,卖一百罗马逮那利。旁都斯王国的咸肉,一桶要四百逮那利;一个好厨师的工资
四百达伦特;青年侍童的工资更没有限量。在一个急趋腐化的情势下,人人都倾向于奢侈淫
佚的时候,还有什么品德可说呢?
○第三节 贵族政治的节俭法律
在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治的国家有这样一种不幸的事,就是贵族们虽然有财富,但是不
许他们任意花费;和节制的精神相违背的奢侈必须摈弃,因此,这种国家只有一种得不到财
富的极穷的人和一种很有钱但不得任意花费的富人。
威尼斯的法律强迫贵族过朴素的生活。贵族们便很习惯于吝啬,以致只有那些高等妓女
们能够让他们花钱。人们就是用这种方法去支持工艺的。那里最可鄙的妇女花钱而没有危险,
但是那些供给她们挥霍的人们自己却要过着最幽暗的日子。
希腊那些好的共和国在这方面有着优良的法制。有钱的人把钱用在节日、歌咏团、车辆、
赛马和开支较大的官职上。所以在那里,富裕和贫穷同样地是一种负担。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节俭法律
塔西佗说:“遂安人——一个日耳曼族——崇拜财富;所以他们生活在一君统治的政体
之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奢侈对
节俭法律。
因为按着君主政体的政制,财富的分配很不平均,所以奢侈是很必要的,要是有钱人不
挥霍的话,穷人便要饿死。在这种国家里,财富越不均,富裕的人们的花费就应该越大,又
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奢侈也应该按这个比例增加。私人的财富是通过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生
活必需品才增加的,因此必须把剥夺的东西归还他们。
既然如此,要保存一个君主政体的国家,奢侈的程度就应该从农夫到手工业者,到大商
人,到贵族,到官吏,到显赫的王公,到大包税人,到君主本身,一层一层地增加。否则一
切就都完了。
罗马的元老院是由庄严的官吏、法学家和头脑充满原始时代思想的人所组成的;当奥古
斯都在位时,元老院有人建议,应该矫正妇女的风俗和奢侈。在狄欧的著作里,我们看到这
位君主那样巧妙地避开了元老们烦琐的要求,不能不感到惊奇。奥古斯都所以这样做,是因
为他正在建立君主政体,瓦解共和政体。
提贝留斯在位的时候,市政官们在元老院建议恢复古时的节俭法律。这位有卓见的君主
反对这个提议说:“有这种法律的话,在目前情形下国家便不能生存。罗马怎么能够生存呢?
各省怎么能够生存呢?过去,当我们只是一个城市的公民时,我们是俭朴的;现在,我们消
费着整个宇宙的财富;所有的主人和奴隶都在为我们劳动。”他清楚地看到,节俭法律已不
再需要了。
也是这个皇帝在位的时候,元老院还有人建议应禁止各省长官携带他们的妻室到省里
去,因为她们会给省里带来放荡的风气。这个建议未被采纳。据说是“古人严肃的典范已经
被改变为较惬意的生活方式”。人们感到需要另一种风俗了。
因此,奢侈在君主国是必要的;在专制国家也是必要的。在君主国,奢侈是人们享受他
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在专制国家,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当一个
主人委派一个奴隶去对其他的奴隶进行暴虐统治的时候,这个被派的奴隶对于明天是否还能
享受今天这样的幸福是不得而知的,所以他唯一的快乐就是满足于目前的骄傲、情欲与淫佚。
从这一切,我们获得一个看法,就是:共和国亡于奢华;君主国亡于穷困。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十三世纪中叶,阿拉贡或者是依据共和国的精神或者是由于其他特殊的情况,制定了节
俭法律。詹姆斯一世规定,无论是国王或是他的任何臣民,除了自己猎获的东西而外,每餐
不得有两种以上的肉食,而且每种肉食只能用一种烹调法。
在我们今天,瑞典也制定了节俭法律,但是立法的宗旨和阿拉贡不同。
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来达到“绝对的节俭”的目的。这就是共和国节俭法律的精
神;从事情的性质本身去看,阿拉贡的节俭法律的宗旨就是这样。
有时候,一个国家看到外国商品的价格很高,就要求输出许多本国的商品,以致因本国
商品的输出所造成的必需品的缺乏不能由外国商品的输入得到补偿,它便完全禁止外国商品
的输入。在这种场合,节俭法律也可以达到“相对的节俭”的目的。这就是今天的瑞典所制
定的节俭法律的精神。这是唯一适合
一般地说:一个国家越穷,它的“相对的奢侈”便越能摧毁它,因此它便越需要“相对
的节俭法律”。一个国家越富,它的“相对的奢侈”便将使它更富,因此,它应该特别谨慎,
不要制定“相对的节俭法律”。关于这点,我们在本书商业章中将要更好地加以解释。这里
只论述“绝对的奢侈”问题。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有些国家,由于特殊理由,需要有节俭法律。由于气候的影响,人口可能极多,而且在
另一方面生计可能很不稳定,所以最好使人民普遍经营农业。对于这些国家,奢侈是危险的
事;节俭的法律应当是很严格的。因此,要知道一个国家应该鼓励或是应该禁止奢侈,首先
就要考查那里人口的数目和谋生的道路二者间的关系。在英国,土地出产的粮食可以供给农
民和衣物制造者们食用而绰有余裕,所以它可以有些无关紧要的工艺,因而也可以有奢侈。
法国生产的小麦也足以维持农民和工人们的生活。加之,对外贸易可以输入许多必需品来和
它的无关紧要的东西交换,所以用不着惧怕奢侈。
中国正相反,妇女生育力强,人口蕃衍迅速,所以土地无论怎样垦植,只可免强维持居
民的生活。因此在中国,奢侈是有害的,并且和任何共和国一样,必须有勤劳和俭约的精神。
人民需要从事必需的工艺,而避免那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中国皇帝们的美丽的诏书的精神就是如此。唐朝一位皇帝说:“我们祖先的训诫认为,
如果有一男不耕,一女不织,帝国内便要有人受到饥寒。……”依据这个原则,他曾命令毁
坏无数的寺庙。
第二十一朝代的第三个皇帝在位时,有人把在一个矿山获得的一些宝石献给他,他命令
关闭那个矿山,因为他不愿意为一件不能给人民吃又不能给人民穿的东西,叫人民工作、劳
累。
建文帝说:“我们很是奢华,连老百姓不得不出卖的儿女的鞋子也要绣上花。”用好些
人来替一个人做衣服,这是不是使许多人免于缺少衣服的方法?一个人种地,十个人吃土地
的出产,这是不是使许多人免于饥饿的方法?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中国在历史上有过二十二个相连续的朝代,也就是说,经历了二十二次一般性的革命
——不算无数次特别的革命。最初的三个朝代历时最久,因为施政明智,而且版图也不象后
代那么大。但是大体上我们可以说,所有的朝代开始时都是相当好的。品德、谨慎、警惕,
在中国是必要的;这些东西在朝代之初还能保持,到朝代之末便都没有了。实际上,开国的
皇帝是在战争的艰苦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耽于逸乐的皇室,当然是尊崇品德,害怕淫
佚;因为他们曾体会到品德的有益,也看到了淫佚的有害。但是在开国初的三、四个君主之
后,
神衰弱了,寿命短促了,皇室衰微下去;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登上宝座的都是一些小
孩子;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住在宫里的懒汉使劳动的人们遭到破产,篡位的人杀死或驱逐
了皇帝,又另外建立一个皇室,这皇室到了第三、四代的君主又再把自己关闭在同样的深宫
里了。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妇女们失掉了品德,便会有许多的缺点继之而来,她们的整个灵魂将会极端堕落;而且
在这个主要之点失掉以后,许多其他方面也会随之堕落;所以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淫乱之风
就是这种国家最后的灾祸,它预示该国的政制必将变更。
所以共和国良好的立法者总是要求妇女要有一定程度的庄重的美德。这些立法者在他们
的国家里不但摈斥了邪恶,而且连邪恶的外表也在摈斥之列。风流情场中的交际产生怠惰,
使妇女甚至在自己未堕落之先就成为使人堕落之人;这种交际把一切无聊的东西当做有价值
的东西,对重要的东西反而加以贬抑;最后,这种交际使人完全依照揶揄戏弄的处世法则行
事。妇女们在揶揄戏弄的处世法则上是非常高明的。良好的立法者是连这种风流情场中的交
际也全都加以摈斥的。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分地位
在君主国里,妇女很少受到拘束,因为爵位品级的关系,她们可以出入宫廷,因而她们
在宫廷里采取无拘束的自由风度,在宫廷里,几乎只有妇女的这种无拘束的自由风度是被容
许的。每一个朝臣都利用妇女的美色和感情来增进自己的富贵。妇女本身的软弱,不容许她
们傲慢,但容许她们有虚荣心;奢侈总是同妇女一道支配着朝廷。
在专制国里,妇女并不产生奢侈,但她们本身却是奢侈的对象。她们应当绝对地是奴隶。
每一个人都遵从政体的精神,并且把他从别处看到的既成的习惯带到家庭里来。因为法律很
严厉。并且执行得很急速,所以人们怕妇女的自由放纵会给他们带来麻烦。她们的争吵,她
们的轻率,她们的憎恶,她们的爱好,她们的嫉妒,她们的愠怒,以及这些细小心灵所具有
的吸引大人物兴趣的那种艺术,在这种国家里,都不能不带来恶果。
不但如此,这些国家的君主玩弄人性,所以拥有好些妇女。由于千百种的考虑,君主们
不能不把她们都幽闭起来。
在共和国里,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是受风俗的奴役。那里摈斥奢侈,腐化和邪恶
也一齐被摈斥。
在希腊各城市的生活里,宗教并不认为男人之间风俗的纯正也是品德的一部分;一种盲
目的邪恶疯狂无覊地支配着这些城市,情爱是用一种我们不敢说出口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
婚姻则只是单纯友谊而已。那里的妇女却很有品德;她们是那样质朴、贞洁,我们几乎从来
不曾看到其他民族在这方面有更好的风纪。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罗马人不象希腊人那样特设职官来监督妇女的行为。监察官监视她们,和监视共和国内
其他的人是一样的。家庭法庭的制度就起着希腊特设职官的作用。
丈夫召集妻的亲族,在他们的面前审讯自己的妻子,这种法庭维持了共和国的风俗。但
是这些风俗又维持了这种法庭。这种法庭不但审判违背法律的问题,而且也审判违背风俗的
问题。那末要审判违背风俗的问题,就必须有风俗的存在。
这种法庭的刑罚就不能不是武断的,而且,实际上就是如此。因为一切关于风俗、一切
关于贞洁准则的东西,几乎是不可能用一个法典去包罗净尽的。用法律规定我们对别人应尽
什么义务,是容易的;但是用法律去包罗我们对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是困难的。
家庭法庭监视着妇女们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犯罪,除了受到这种法庭的谴责而外,
还要受到公诉。这种犯罪就是奸淫。这或者是因为这样严重地败坏一个共和国的风俗,不能
不引起政府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妻子的乱行可能使人怀疑丈夫也有乱行;或者是因为人们害
怕如果不这样的话,即连诚实人也要隐瞒这个罪行,而不愿使它受到惩罚,或是佯作不知,
而不愿进行报复。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必须先有风俗,然后才有家庭裁判,才有公诉。因此风俗败坏,家庭裁判和公诉也就废
弛了;如果共和国灭亡,这二者也就完结了。
常设的审判制度建立了,也就是说,裁判官们之间划分了管辖权的范围。裁判官们亲自
审理一切讼案的习惯又日渐地形成了起来。这就削弱了家庭裁判的作用。这种情况的出现曾
使史学家们感到惊异。史学家们认为提贝留斯让这种家庭法庭进行审判是奇怪的事情,是古
代诉讼程序的重现。
在建立了君主政体和改变了风俗以后,公诉制度也就取消了,这是由于害怕诡谲之徒因
为受到妇女的轻视感到刺激,受到她的拒绝感到气愤,甚至她的品德也激怒了他,便设计要
陷害她。茹利安法规定,在控诉丈夫袒护妻子的放荡行为之先,不得控诉妻子的奸淫罪,这
个规定大大地限制了这类的控诉,并且可以说,竟是消灭了这类控诉。
塞克司图斯五世似乎愿意恢复公诉。但是如果我们稍为想一下,便将知道这类法律对任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按照罗马的法制,除了那些处在丈夫权威下的妇女而外,所有妇女都受着永久性的监护。
最近的男性亲属受有这种监护权。从一句粗鄙的俚语来看,这对妇女似乎是很不方便的。这
种法制对于共和国是好的,但是对
从野蛮人的法典来看,古日耳曼的妇女似乎也是受永久性的监护的。这个习惯又流传到
古日耳曼族所建立的君主国家,但并未长期存在。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茹利安法规定了对奸淫罪的刑罚。但是这个法律和此后所制定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远
远不是风俗纯正的标志,而是风俗败坏的标志。
到君主政体的时候,关于妇女的整个政治制度改变了。问题已不再是为妇女树立纯洁的
风俗,而是惩罚她们的犯罪。人们制定新法惩罚妇女的犯罪,只是因为他们不再惩罚那些不
属于这种犯罪范围的越轨行为了。
因为风俗己败坏到可怕的程度,所以罗马的皇帝们不得不制定一些法律对淫乱行为略加
制止。但是他们对于风俗无意进行一般性的改革。关于这点,历史家们所叙述的确切事实是
有力的证据;所有这些法律虽然可以证明相反的情况,但是这个证明是没有力量的。我们在
狄欧的著作里可以看到奥古斯都在这件事上的行动,并且可以看到他在任执政官和监察官的
职务时,是怎样巧妙地避开人们向他所提出的要求的。
我们在历史家的著作中看到,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的朝代曾对几个罗马贵妇人的淫乱行
为做出严峻的判决;不过这些判决不但使我们看到这两个朝代的精神,同时也告诉我们这类
判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主要的意图是要惩罚他们自己的女亲属的淫乱行为。他们所惩罚的
并不是风俗的败坏,而是他们臆造的所谓亵凟罪或是大逆罪。他们想以此来提高帝威,来报
私仇。因此,罗马的著作家纷纷起来竭力反对这种暴政。
茹利安法用轻刑。罗马的皇帝们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对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刑罚,须
要加重。这是历史家们痛加谴责的主题。罗马的皇帝们所注意的不是这些妇女是否应当处刑,
而是她们是否违背法律,以便加以处罚。
提贝留斯最显著的暴政之一,就是滥用古法。当他想要对某一个罗马贵妇人处以比茹利
安法所规定的更重的刑罚时,他便恢复了家庭法庭。
这些关于妇女的条款只用于元老院元老们的家庭,不适用于普通人民的家庭。要控告大
人物们是需要一些借口的。贵妇人的放荡行为可以供给人们无数的借口。
总之,我在前面指出,风俗的纯正不是一君执政的政体的原则;这可以在罗马最初的那
些皇帝的朝代获得最好的证明。谁要是有怀疑,只要一读塔西佗、苏埃多尼乌斯、茹维纳尔、
马尔西阿尔等人的著作,就够了。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我们谈过了的淫乱所以成为风气,是因为它和奢侈是不可分的,奢侈总是跟随着淫乱,
淫乱总是跟随着奢侈。如果你随心所欲,又怎能压制思想上的弱点呢?
在罗马,除了一般性的法制而外,监察官们还让官吏制定一些特别法规,以保持妇女俭
朴的风尚。法尼安法、利基尼安法、欧比安法,都是以此为目的。我们在狄特·李维的著作
里,可以看到,当妇女们要求废除欧比安法的时候,元老院非常激动。瓦列利乌斯·马克西
穆斯废除了这个法律,给罗马人开创了奢侈的时代。
○第十五节 不同政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在君主国里,妆奁应该要多,使丈夫能够维持他的品级和既有的排场。在共和国里,奢
侈不得占统治地位,所以妆奁应该适中;但是在专制国家里,应该差不多没有妆奁,因为那
里的妇女多多少少都是奴隶。
法兰西法律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是很适合君主政体的;因为这种制度使妇女关心家
庭的事务,并且使她们仿佛是不得不照料家庭。在共和国,这种制度就不那么合适了,因为
那里的妇女有较多的品德。但是在专制国家,这种制度就是荒谬的,因为在这种国家里,妇
女们本身就是主人的财产的一部分。
妇女由于所处的地位,本来就倾心于婚姻,所以法律让她们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取利益,
是没有意义的。而在共和国里,妇女从丈夫的财产取得利益则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妇女拥有
私有的财富,会产生奢侈。在专制的国家,从婚姻所获得的利益,最多只应当是足够维持她
们的生活。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撒姆尼特人有一个习惯。这个习惯在一个小共和国里,尤其是在象他们那样的一个共和
国里,一定曾经产生过极好的效果。他们把所有的青年都召集在一起,进行评定。那个被宣
布为所有青年中最好的青年便可娶他所喜欢的女子为妻;在他选择以后,得次多数票的青年
接着进行选择,这样顺序选择下去。这种办法是值得赞美的,因为在青年的财产中,人们只
看见他们的优良品质和对国家的贡献。那个最富有这种财产的青年便可从全国中选择一个女
子。爱情、美貌、贞洁、品德、出身,甚至财富,这一切,可以说全都成为品德的妆奁了。
人们很难再想出一个比这更高尚、更庄严的奖励办法了。这种办法对一个小国来说负担很轻,
而对男女两性影响却很大。
撒姆尼特人是拉栖代孟人的后裔。柏拉图设定了差不多同样的法律。柏拉图的法制只是
莱喀古士法典的改进而已。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按照埃及人的习惯,妇女在家庭当家做主,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但是妇女治理一个国
家则不然。在家庭里,因为妇女体质软弱,所以不能获得优越的地位;但是在治国的场合,
一般地说,妇女正是因为软弱,所以较为仁厚宽和;这比严峻残暴的性格更能施行善政。
印度各地,妇女执政,人们非常满意。那里规定如果男性继承人的母亲不是王族血统的
话,便由同王族有血统关系的母亲所生的女儿继承王位。此外又设置一些人辅助她们担负治
国的重任。斯密士说,在非洲,妇女执政,人们也很满意。如果我们再看看俄罗斯和英国的
事例,我们便看到妇女们执政无论在宽政或暴政的国家都一样地获得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