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可能是从东方行省叙利亚来到罗马的。一度在贝利杜斯(今贝鲁特)教习法律。与后来的皇帝塞维鲁斯同时受业于帕比尼安·斯凯沃拉,因而与之成为至交和姻亲,后来被任命为皇帝的随身秘书。公元203年成为最高裁判官。奉行的行为准则是“凡是不道德的则是不可能的”。著有《讯问》(Questions)37篇、《解答》(Responsa)19篇。《学说汇纂》引用了他的著述754条,包括601条选录和153条引证。承继了斯凯沃拉的诡辩方法,文风明确深刻,表达准确精炼,遣词造句入体。公元5世纪,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法令规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公元6世纪,优士丁尼又命令三年级的学生均称为帕比尼安之徒(Papinianustae),以纪念帕比尼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