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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之一:承载多方期盼的《物权法草案》

 

编者按:时下,关于物权法的讨论十分热烈。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普通人安居乐业的具体利益。正因为如此,它承载了太多的东西:立法机关的深思熟虑,学者的建言献策,老百姓的热切期盼,这些都使得物权法自起草13年来经历了7审的漫长历程仍未能出台。

为使大家对物权法本身及其制定的过程、背景有个整体的了解,本网站就相关问题列出几个专题,对物权法进行全面的介绍。 

学者声音 

法学专家认为:出台物权法 时机已成熟

《人民日报》 ( 2007-01-18 10 ) 

中国法学会16日在北京主办“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来自宪法、民法、商法等领域的法学专家表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急需一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物权法,目前颁布这样一部重要民事基本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 

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再读草案

  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经历了七次审议,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普通人安居乐业的具体利益。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有关部门、学者和普通公众,都积极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过各种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

2006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目前的草案,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基本人权

  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形成许多共识: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全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中国社科院的宪法学专家莫纪宏、中国人民大学的宪法学教授莫于川教授表示,宪法规定的权利的实现要通过立法来得到保障。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宪法规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较好地体现了平等保障人民财产权的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说,物权法草案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这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国光认为,只有合法取得的物权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国有财产。对于占有国家财产的,按照返还原物的规定予以返还,这些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和关联交易过程中,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还有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而缓解收入差距,则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财富分配制度,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

通过和实施,有助于确认改革成果、促进财富积累

  与会学者认为,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教授说:“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为形成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环境奠定法律基础。”他强调:“如果没有健全的物权制度,人不可能有体面的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物权法草案稳定了在中国极其重要的土地关系,对群体关系做了细致规定,在担保手段方面的突破适应了国际商业需求,进一步明细了私权的保障。“物权法的通过将意味着中国有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财产权体系。”

立法过程,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体现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得到与会专家的高度赞扬。

  200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0天的时间内,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意见共计11543件。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从一审稿、二审稿到六审稿、七审稿,物权法草案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趋成熟。

 

立法机关反应

物权法审议:草案已臻成熟 

20060828  新华网

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先后进行了7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于20057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共提出意见11543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提请明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明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是第一个规定这样的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表示,物权法是中国市场经济形成的最终标志。徐显明解释说,市场经济在国际范围内一般有三个判断标准,即是否采用国际标准、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的程度以及国内是否有完善的民商法体系。所以物权法制定后,就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形成的最终标志出现。

郭凤莲委员表示,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的权利,含金量很大,特别是土地继续承包、林地草地延长承包期等,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是非常稳定的,给农民下了“及时雨”,吃了“定心丸”。

委员们纷纷表示,物权法草案审议和修改过程中,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收到文字修改意见和建议上万条,重视程度、认真程度和民主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在12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闭幕当天,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民众反应

半月收到意见6515条 民众热议物权法草案

人民日报海外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消息) 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物权法草案自7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引起社会各界热烈关注。各地群众通过信件、网络等方式,向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半月收到意见6515

  截至7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其中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反映的意见6131条,群众来信反映的意见384条。

  多数群众认为,公布的草案内容涉及面广,贴近社会实际,体现了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其中在保护物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都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加完善。

  对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很多群众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既是一次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更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此次立法机关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条文,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许多人表示,制定物权法对加快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具有深远意义。草案有针对性地对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如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侵犯私有财产,征收拆迁,不动产统一登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居住权等。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的心声,充分表达了立法机关关注百姓生活、维护百姓权益的愿望。特别是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物权法加以调整,对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维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认为,草案以现有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对各种合法财产一并保护,体现出国家决策机构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

 

媒体热评

鲁宁:物权法见证中国社会观念更新

东方早报  2006-10-3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今天闭幕了,据会议披露的消息,物权法草案经四年六审日臻成熟,有望在适当时机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下一次全国人代会是2008年春,若不出意外,中国首部物权法有望在一年半后正式颁行。

  物权法颁行已可预期,我们有必要对物权概念植入中国民间,物权法行将成为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及未来中国《民法典》基干法律的历史过程作一简要评价。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由概念到受法律保护始于著名的“磨坊判例”。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欲拆除或赎买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磨坊主死活不从。国王强拆磨坊,磨坊主诉至法庭并打赢官司,责成作为被告的国王在原址立即重建磨坊,并赔偿原告150马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中国人的传统物权观。近代以来物权概念被中国人接受,并尝试为物权立法最早始于晚清,中间是民国,随后是改革开放初期。这三个阶段,物权法均被涵盖于制订中国首部《民法典》之内,作为《民法典》的三大基干法律对待。然而受历史条件、“国情”乃至意识形态的多重束缚,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楼”。由是,物权法也难以出世。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民营经济在中国成势成“盘”,市场交易、资产重组、产权变更、征地和拆迁补偿等一系列民事与行政纠纷大量出现,而国家保护私有产权的宪政安排尚未能取得实质突破。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执政党、国家立法机关表现出当代中国政治运作的独特智慧———起草物权法,用抽象的物权取代敏感的私有产权,以广义的财产权立法保护包容对私有产权的立法保护。既试图解决现实需求,又尽量回避在现阶段很难避免的“体制争论”。

  物权的法理含义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拿百姓的朴素理解,就是民间的财产权。由此,在百姓眼里,期盼国家尽早制订颁行物权法,就是期盼在具体的法制建设层面,将“国家保护私有产权”的宪政原则具体化和可操作。然而,中国人和社会的观念更新尚在进行时,由是,围绕物权法制订的观念交锋依然一轮轮进行。其中一度引起物权法立法进程停滞的交锋事件,就是北大教授巩献田在20058月的公开信中抨击“物权法草案严重违宪,带有明显鼓吹私有化倾向”。

  物权法从起草至今已满8年,围绕该法立法宗旨的意识形态争论一直没有消停。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是,甲方:“公”和“私”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对各自的物权不能同等保护;乙方:物权主要指私权,对物权的保护理当接轨国际,采用先私人、后集体、再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基于上述观念对立,“巩献田事件”无疑可视作争执之极端表现。中国法制建设具体到物权法,注定要争论,会出现曲折与反复,但立法进程不可逆转。果不其然,执政党和国家立法机关,再次展示出特有的政治智慧,提交六审的草案以公产私产一起平等保护而巧妙回避“公私之争”即“违宪之争”。所谓“公平保护”含义有三:物权主体人权利相同;权利人适用相同的市场规则;侵害人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70年后私房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怎么办”———这类问题一直被部分媒体视作百姓关注物权法立法进程的一个看点,其实,这多少反映出这些媒体的短视和肤浅,以国家转型作背景,包括法律在内,中国的一切都在动中求变,变中完善。真正值得我们在意的是,物权法颁行越早越好,有比无好。至于其他,改革必推进法制,法制亦反作用于改革,人们不妨乐见其变。

  

平等物权:起点公平的法制期待

20060828  新华网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当8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立法机关给出了答案:既强调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可以想见,一旦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的条款获准通过,将意味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方说法也将在中国扎根。这意味着,中国公民的私人物权第一次与国家公有、集体公有物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这也可能意味着,公私物权产生冲突时,将有望一改过去私人被迫放弃权益或物权的尴尬结局。

  从法理上来讲,平等保护公私物权,是对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的具体化,是顺应宪法精神的立法进步。并且,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体现了群体不能凌驾于个体之上的自由与公平原则,明确了公有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边缘界定,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私有权,从而使得公益与公有物权界线的进一步明晰。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平等物权有助于实现起点公平。无论是对于社会大众或是个体公民,起点公平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入口,是社会公平的起始状态。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物权法草案正是对经济层面起点公平的界定,即平等的公私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公产私产,是个体与群体、公民与公众进行博弈的初始保障,也是二者发生冲突时,处于弱势的个体方寻求保护的法律支撑。

  但是,在平等物权之外,对于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以及由此支撑的起点公平而言,如何认定私有物权、如何界定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或者说,如何将私人侵占的公有物权与私有物权区别开来,便是决定这起点公平是否真的公平的关键———而这正是物权法草案突出强调“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的良苦用心所在。

  众所周知,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当激烈的社会反应,一些人变相侵吞、侵占国有资产,通过M BO等方式变公为私、损公肥私。物权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条款获准通过后,如果不加甄别,就可能为这部分被侵吞的国有资产提供与个人私有财产等同的保护,这样必然侵害了公有物权,也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

  简言之,对于私有物权或财产的保护,需要建立在合法收入的前提下,需要建立在合法来源的基础上。尽管在宪法中明确了是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对于物权法这一专门或专项的法律来讲,必须从源头上对合法或者非法做出界定,否则,就极有可能让非法收益钻了空子,而这种对私有物权的保护不但无助于起点公平,反而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

  因此,平等物权承载着的起点公平,需要对于财产、物权认定的程序公正来保驾护航,需要对于法律适用范围做出界定:对于那些非合法物权,慢谈保护,先得查清来源,必要的话还得兴师问罪以后再做定夺;对于那些合法的公民私财,物权法这尊守护神就该当仁不让。如是,算做是对平等物权的一些期待吧。(刘利军)(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物权法争议标志立法民主

国内知名民法学者首度集体对《物权法》立法的质疑作出回应:近日,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记者注意到,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有关“《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质疑的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

  记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有关“《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质疑甫出,也惹来一片质疑之声,倘若“一个人阻断一部法律的制定”,无疑是令人扼腕叹息的,而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对此的回应,大抵可以消除我们的这种悲观情绪。

  立法本应是多方利益的博弈过程,其中难免存在观念的碰撞、利益的纠葛,但在立法民主的框架下,所有的争论都将通过公开、公正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举例来说,民法通则的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刑法的修改取消了“类推原则”、确认“罪刑法定”原则,这些无一不是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并据理力争的结果。所以,保证立法民主,就是要保证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权利,就是要走“群众路线”,激发起公民参与立法“匹夫有责”的精神。所以,在立法民主的语境里,对物权法的制定有不同意见,甚至是强烈的反对意见,都是自然和正常的事情。

  这种立法民主的实践在物权法草案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已经得到过很好地体现。去年7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以征求广大群众对草案的意见。法案的构想、遇到的疑难问题、各种意见的争论通过媒体的积极报道,透明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彰显出立法民主的要义。

  作为我国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第12部法律草案,此举是一个值得喝彩的标本。然而,立法的民主,不仅是法案拟订过程的公开。还应包括法案审议过程的公开——如公布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允许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旁听人大立法会议等;立法文件、档案资料的公开——除却必须保密的文件外,应允许公民依一定的程序方便便捷地查阅。这样才能够确保整个立法过程的透明、公正。

  全方位透明,才是真正的透明;没有瑕疵的公正,才是我们真正渴望的公正。立法是法治之本,要正确地、诚心地集中公众意志,要切实地遵循立法的规律和规范,要有效地促进“良法之治”,还有赖于立法民主程序的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波折,恰恰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立法民主的不足之处。倘若我们能够以此为契机,物权法的制定当有望成为我国立法民主的新标杆。

  或许,争论仍将继续,而作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的物权法也迟早会出台。所以,期待在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通过进一步完善整个立法过程的民主程序,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立法参与权、发言权、监督权,这对强化立法者的民主立法精神,提升公众对法律的热情、信赖乃至法律信仰的培植,都大有裨益。(原载:《国际金融报》)

 

录入编辑: 李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