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百姓关注八大热点
2006年 12月 30日 深圳新闻网
物权法,虽然听起来陌生,却与百姓的生活和权利息息相关。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很多群众通过信件、网络等形式,向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那么,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是哪些问题?对一些存在分歧的条款,他们又持什么样的观点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对10日以来收到的6500多条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明确“公共利益”含义防止征收征用被滥用
国家征收、征用直接涉及到公民权益,为社会高度关注。许多群众在意见中认为,草案依据宪法对国家的征收、征用进行细化规定很有必要,目前草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已有很大进步,对保护公民的财产具有积极作用。
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有人认为,草案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应当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例如,修建市政设施属于“公共利益”范围,房地产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开发写字楼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还有人认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规定国家的征收、征用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合同。也有人建议,应明确规定应当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有人建议,应明确“妥善安置”的含义,增加相应规定,以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住宅用地使用权:七十年期限是否过短续期可否免交土地出让金
草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可否续期的问题作出的规定。许多群众对此表示赞成,认为这些规定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申请权限和程序,保障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不少群众认为最长出让期限为七十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有人主张延长为一百年;有人主张为一百五十年。还有人主张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
目前草案没有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的主体,是以业主个人申请,还是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申请续期。有人建议草案应就此作出规定。还有人主张应规定续期的年限,住宅的续期时间为五十年。
关于续期的费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续期时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申请续期当年县级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减去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三种意见认为,续期应该免交出让金,或者只支付换证工本费。
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完全禁止还是留一个口子?
根据物权法草案目前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有关这一规定的看法依然分歧严重。
有人认为,草案现在的规定非常好,理由是: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
但也有人主张,应当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理由主要有:第一,转让物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农民对于住房这一重要财产应有自由转让的权利;第二,农民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才会出卖住房,如治病救命、子女上学、投资经营等,法律不应当进行限制;第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已不是个别现象,简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杜绝这种现象;第四,有些城市居民基于养老、就业等考虑自愿到农村居住,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有利于加强城乡经济交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此外,还有人表示,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作限制性规定,但不要禁止。对于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允许其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
确保业主有权使用车库 “物业管理机构”应改名“物业服务机构”
许多群众在意见中表示,草案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先进,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会所、车库的归属为许多人关注。有人认为,草案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不全面,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经常被房地产商引用,证明自己取得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建议对约定的性质、形式和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建筑物附属设施归属的约定不得由地产商在拟定合同时未经告知擅自加入标准合同,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条款是否应被加入。
另外有人认为,目前家庭购买汽车已属平常。买了车就要有停放的地方,在多数情况下,车库已是业主必需的配套设施,应当由业主使用。因此,建议草案要确保业主使用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权利;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等。
小区物业管理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有人认为,物业公司为商业服务公司,用“管理”二字易产生误解,不少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自居,侵犯业主权益,建议将“物业管理机构”改为“物业服务机构”。
有人认为交还遗失物应获报酬多数人表示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草案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从开始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有人认为,草案目前的规定既考虑到现实国情,又弘扬了拾金不昧的传统,很好地兼顾了法律和道德。
但也有人认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按照草案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首先要妥善保管,如果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灭失,将负赔偿责任;然后要联系失主,归还原主。与此相对照的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的失主,却不用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草案的规定对拾得人是不公平的,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还有人表示,法律要考虑人性,从人性角度讲,对遗失物拾得人给予必要奖励是应该的。
就上述观点,许多人认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违背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果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来量化,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从公共道德的角度讲,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建议规定空域、空间为国家所有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
不少群众认为,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放在一章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有人认为,草案中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不够清晰。建议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进行细化,明确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
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将空域、空间列入国家所有的范畴。领空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建筑物顶部以上部分的空间归属问题,因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纠纷矛盾较多。以法律形式对空域、空间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有利于减少民间的纠纷和矛盾,有利于空域、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相邻关系规定受到肯定但也有人认为“过于原则”
对草案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内容,一些人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准确把握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有利于解决常见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但也有人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
实际生活中的一些扰民现象引起一些人的关注。他们提出,像发出噪声或排放油烟没有超过环保标准这样的“合理扰民”的现象,执法部门不能依法加以制止,但这事实上又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建议草案对这种“合理扰民”的现象明确规定。
还有人建议,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当更具体一些,比如增加限制空调热气、滴水等方面的规定。
应明确不动产收费标准防止有关部门乱收费
不动产登记问题一直是物权法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多数群众在意见中赞成草案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认为目前草案的规定考虑到了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明确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防止并减少纠纷。但也有人认为,目前草案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前瞻性,立法的步子应当更大一些,通过立法统一不动产登记,彻底解决实践中的纠纷。
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权利人产生的纠纷比较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登记机关的职责没有界定清楚。因此有人提出,应该明确登记机构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就这一问题,有人建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交由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其真实、合法;由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这可以极大地节约行政成本。
有的人认为,实践中不动产登记费给公民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建议草案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或者规定不动产登记费的上限,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中介服务等名义在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以杜绝登记中的乱收费现象。(来源:新浪网)
聚焦物权法草案与生活关系密切的12个方面
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件物品应该属于谁?拥有者可怎样处置这件物品?别人侵占了这件物品,拥有者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会随时遇到。
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就是一部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随着这部法律草案全文10日向社会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必将逐渐为社会熟知;而物权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必将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旨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鼓励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种种原因,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这个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如果没有物权法,答案可能多种多样。有了物权法,答案就变得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
实际上,整部物权法都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认为,作为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胜明表示,这部法律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分止争;二是物尽其用。“制定物权法,是要通过法律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
进一步落实宪法精神 私人财产获得同等保护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热烈反响。随后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
几经修改后,目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着重突出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专家认为,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第三层次的单行法保护。物权法草案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明确国家所有权由谁行使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引起社会关注。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方式更为全面三种途径解决物权受损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对物权的保护不全面,缺乏系统性,有些规定也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草案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草案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业主权利减少物业纠纷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草案同时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草案还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收回申请续期需提前一年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我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一段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表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不得被挪用截留
去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纠纷时有发生。
为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以确保百姓利益不受损害。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
城镇居民可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在审议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草案同时规定,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
明确担保财产范围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担保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已制定了担保法。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
草案规定了可用于担保财产的范围。按照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
此外,为拓展经营者的合法融资的渠道,草案还在我国现行抵押制度基础上有所突破,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也可用于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草案同时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意见,物权法草案对典权和让与担保暂不作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再进行研究。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登记费用不得按面积或价额收取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的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保障。
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草案规定,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领取遗失物应付保管费善意占有人可以“免责”
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目前,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相冲突?法学专家的主张并不一致。因此,这个问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做决定。
草案还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买卖合同占有对方交付的货物;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却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称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是无权占有的,称为恶意占有。
草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维护特殊人群权利草案设立居住权
这是一位老人真实的遭遇:在北京城里的一户人家做了30多年的保姆后,雇主承诺要给她“养老送终”。但在她生病后,雇主就将她送回乡下,导致这位80多岁的老人无处栖身。
该如何解决类似上述老人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专章的篇幅,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维护这一特殊人群的利益。
草案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的期限,草案规定,期限根据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确定;无法确定的,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死亡时止,未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住房灭失,住房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的,应当给予居住权人适当补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居住权人,也可以放弃补偿,要求适当安置。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上述居住权不包括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