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贸易用的商品少的民族,例如蒙昧人和只有两三种商品的文明民族,他们的交易是以货易货的。因此,牟尔人的商队到非洲腹地的廷巴克图去,用盐换金子,不需要货币。牟尔人把盐放成一堆,黑人则把金粉末另放一堆。如果金粉末不够的话,牟尔人便把盐减少些,或是黑人再增加些金粉末,这样一直到双方同意为止。
但是如果一个民族经营多种多样货物的贸易,那就必须有一种货币,因为一种携带便利的金属可以节省许多费川;如果经常是以货易货的话,人们将不得不付出这些费用。
所有的国家彼此间互相需要,常常有甲国需要乙国极多的商品,而乙国所需要于甲国的却为数极少,然而在乙国和另一国的关系上,情形又正相反。当各国有货币而进行贸易的时候,那些要较多商品的国家就用银钱结账或偿付超额。在货币交易的场合,一个国家的需要越多,贸易便越大,它所要求的贸易又是多多益善;而在以货易货的场合,贸易则仅仅在一个国家的需要的范围内进行,它所要求的贸易又是越少越好,否则它将无法还账。这是二者的差别。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货币是一种标记,代表一切商品的价值。人们使用某种金属作货币,因为这样的标记可以耐久,使用时耗损少,经过多次分割也不会毁坏。人们使用贵金属作货币,为的是使标记易于携带。以金属作公共的量度标准是最合适不过的,因为人们可以容易地把它标准化。每一国家都在货币上加上特别的标识,使它的外表能够和它的标准及分量相符合,而且一看就能辨认它的标准及分量。
雅典人不使用金属而使用公牛,罗马人使用绵羊;但是两只公牛是不可能一样的,而两块金属是可以做得完全一样的。
金钱是商品的价值的标记,而纸币是金钱的价值的标记;当金钱的价值好的时候,纸币也就能够很好地代表它,因此在效用上二者毫无区别。
同样,金钱是物品的标记,代表着物品,所以每件物品也就是金钱的标记,代表着金钱;如果,在一方面,金钱很好地代表了一切物品,而且,在另一方面,一切物品很好地代表了金钱,二者彼此互为标记,也就是说,二者价值相适应,如果取得其一,即可取得其二,这种情况就说明这个国家是兴隆的。这种情况,除了宽政的国家之外,是不可能有的;而且,在宽政的国家里,也并不总是这种情况;举一个例子:如果法律优待不诚实的债务人的话,属于他的东西就不能代表金钱、也不是金钱的标记了。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如果物品能够代表它们的标记的话,将是一件奇事,因为暴政和疑忌使每一个人把金钱都埋在地下,因此那里的物品是不能代表金钱的。
有时候立法者使用一种艺术,使物品不但在性质上代表金钱,而且同金钱一样成为货币。独裁者凯撒准许债务人将他的土地按照内战前的价格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提贝留斯下令,凡是愿意得到钱币的人可从国库取得,而用价值一倍的土地押给国库。那末,在凯撒时,土地就是货币,可以清偿一切债务;而在提贝留斯时,一万塞斯德斯的土地换成货币时,便等于五千塞斯德斯银币了。
英国的大宪章禁止攫取债务人的土地或他的收入,如果他的动产或个人物品足以偿还债务,并愿意这样偿还的话。既然如此,一个英国人的一切财产就都代表金钱了。
日耳曼的法律规定,得以金钱赔偿所加于人的损害和犯罪所引起的苦痛。但是因为国内金钱极少,所以这项法律又规定,得以货物或牲畜当作金钱。关于这点,撒克逊人的法律的规定是依据不同阶层人民安逸和舒适程度的不同而有某些差异的。该法律首先规定货币一苏和牲畜的比值,即:二圜的苏一枚等于一只十二个月的牛或一只羊和它的羔。三圜的苏一枚值一只十六个月的牛。在这些民族中,货币成了牲畜、商品或货物;而这些东西又成了货币。
金钱不只是物品的标记,它又是金钱的标记,并代表金钱,这点我们将在论兑换率那一节里看到。
○第三节 想像的货币
货币有真实的货币和想像的货币。文明的民族差不多全都使用想像的货币,这只是因为他们已经把真实的货币变成了想像的货币。首先,他们的真实货币是某种金属,具有一定分量与一定成色。但是不久,由于不诚实或由于材料的缺乏,人们把每一货币的金属减去一部分而仍然使用同一名目。例如将一镑重的银币减去一半的银子而仍然把它叫做一镑;一苏应该是一镑银的二十分之一;虽然它已不再是一镑银的二十分之一,但人们仍然称它为一苏。这样,镑已是想像的镑、苏已是想像的苏;其他辅助货币也是如此。这样继续下去,便到了一个时候,人们所谓镑的只是镑的极小一部分了;这就把镑更想像化了。甚至可能到了一个时候,人们不再造准确地值一镑的货币,也不造值一苏的苏;这时镑和苏就是纯粹的想像货币了。人们将随意把一枚货币叫做多少镑和多少苏;变化将不断发生,因为给一件东西改变名称是容易的,而要改变这东西的本身则是困难的。
对一切要求贸易繁盛的国家,有一项极好的法律,可以根绝这些流弊,就是,规定只能使用真实的货币,并禁止一切可能使它变成想像货币的办法。
一切东西所共有的量度标准是最应该避免变化的。
贸易本身就是极不固定的东西;在这种根据事物的本质而产生的不固定的东西上又加添一种新的不固定的东西,将是一种极大的弊害。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当文明的国家成为世界的主宰的时候,金和银一定天天增加,不论是从彼此之间取得的,或是来自矿山的。反之,当半野蛮的国家占上风的时候,它们便减少。我们知道,当哥特人和汪达尔人从一边、萨拉森人和鞑靼人从另一边,像洪水那样侵吞一切的时候,这些金属是如何稀少。
○第五节 续前
由美洲矿山取出的银子被运到欧洲,继而由欧洲送到东方去。它促进了欧洲的航业。因为它并且是一种商品,欧洲通过交易从美洲取得了它,再通过交易而把它送到印度去。因此,当人们把金银看做是商品的时候,大量的金银便是好事。但是当人们把它们看做是标记的时候,大量的金银就不是好事,因为它们的数量多了就会损害它们作为标记的质量,它们作为标记的质量主要是以它们的稀有为基础的。
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以前,铜和银是九六○比一;今天差不多是七三·五比一。如果银的比例是和古时一样的话,它将会更好地发挥它的标记的作用。
○第六节 印度发现后为什么利息减少了一半
加尔基拉梭说,西班牙在征服了印度之后,利息从百分之十下降到百分之五。这是当然的。突然有大量的银运进欧洲;需要银子的人很快就减少了;各种物品价格增高,而银子的价格却降低了;因此比例被打破了,一切旧债也都还清了。人们还能记得,在“拉斯体制”的时代,除了金钱之外什么东西价值都很高。征服了印度之后,有了金钱的人就不得不减少他们的商品的价格或租价,也就是说,减低利息。
从那时起,贷款不能回复旧时的利率,因为欧洲金钱的数量年年都在增加。此外,某些国家的公款是以贸易所获得的财富为基础的,借出时利息极为微薄,以致私人的契约不能不照样调整。最后,交易使人们特别容易把金钱从一个国家带到另一个国家去,没有一个地方会缺乏金钱,因为各个金钱丰足的地区都可以供给它。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货币是商品或货物的价格。但是这个价格是怎样确定的?换句话说,每一件东西应该用多少分量银子去代表呢?
如果人们把全世界的金和银的数量同商品的数量比较一下的话,则每一件个别商品或货物一定可以同全部金银的某一分量相比。一方的总数既和另一方的总数相比,那末一方的一部分也就可以和另一方的一部分相比。假定世界上只有一种货物或商品,或是只有一种商品出售,而且它又能像金银一样加以分割的话,那末这种商品的一部分便将等于所有金银的一部分;商品全部的一半则等于金银全部的一半;商品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则等于金银全部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但是人类之间构成“所有物”的并不同时都投进贸易,作为“所有物”的标记的金属或货币也不是同时都投进贸易,所以物价是依据物品的总数比标记的总数和投入贸易的物品的总数比投入贸易的标记的总数的复比例而确定的。又今天没有投入贸易的物品明天可能投入贸易,今天没有投入贸易的标记明天也同样可能投入贸易。所以物价的建立在基本上总是依据物品的总数和标记总数的比例。
因此,一个君主或执政官不再有可能仅仅发一道命令把一比十的关系规定为一比二十来平准商品的价值。茹利安由于降低了安提阿货物的价格而引起当地可怕的饥荒。
○第八节 续前
非洲沿岸的黑人没有货币而用另一种价值的标记。它是一种纯粹想像的标记。他们按照自己需要的大小而在脑子里形成了对每一种商品的估量。他们的价值标记就是以这种估量的高低为基础的。某一货物或商品值三麻谷特;另一种,六麻谷特;又另一种,十麻谷特;这就同简单说三、六、十是一样的。价格是他们用所有商品互相比较而规定出来的;这样,他们就没有特殊的货币,而每种商品就是另一种商品的货币了。
让我们把这种估价物品的方法暂时搬到我们这里来,并把它和我们的估价方法连合在一起:这样,世界上一切商品和货物或是某一特定国家——假定是一个和其他国家分离的国家——的一切商品或货物便将値某一数目的麻谷特。如果把这个国家的金钱按所有麻谷特的数目加以分割,则分割了的一份金钱便将等于一个麻谷特的标记。
假使金钱的数目增加一倍,那末和一个麻谷特对等的金钱也必须增加一倍了;但是如果把金钱增加一倍时,你也把麻谷特增加一倍的话,那末其比例将仍然和二者未加倍前的比例一样。
如果从发现印度以后,欧洲的金和银增加的比例是一比二十的话,货物和商品价格的增长比例也将是一比二十。但是如果在另一方面商品数量的增加是一比二的话,则商品和货物的价格必然一方面按一比二十的比例增加,另一方面按一比二的比例下降,而结局仅仅按一比十的比例增长。
货物和商品的数量由于贸易的增加而增加;贸易由于金钱的增加而增加,并由于同新大陆和新海洋的新交通而增加。金钱源源而来;新大陆和新海洋把新货物和新商品供给我们。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
金和银除了绝对性的丰富与稀少之外,在彼此互相比较时,又有一种相对性的丰富与稀少。
悭吝的人把金和银贮藏起来,因为他们不愿意消耗它们,他们喜爱这些不易毁坏的标记。他们喜欢保存金甚于保存银,因为他们既然总是怕遗失,那末占地方少的当然比较便于隐藏。因此,当银子多的时候,金子便看不见了,因为每个人都有一些金子可以隐藏起来;当银子少的时候,金子便露出面来,因为人们被迫把它从隐藏的地方取出来。
所以,这是一条规律:当银子稀少时,金子就普遍;金子稀少时,银子就普遍。这使人们看到它们相对性的丰富与稀少同它们真正的丰富与稀少是有区别的。这些,我在下面还要多多地谈及。
○第十节 兑换率
各国货币在比较上有多有少,这便形成所谓兑换率。
兑换确定货币当前的暂时性的价值。
银,作为一种金属,具有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的价值;它又具有另一种价值,因为它能够成为其他商品的标记;如果它只是一种单纯的商品的话,它的价值无疑将要大大地降低。
银,作为货币的场合,具有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君主在某些关系上能够加以规定,而在另一些关系上则不能加以规定。
君主规定作为金属的銀和作为货币的銀二者之间数量的比例。其次,他规定用作货币的各种金属之间的比例。其三,他规定每个货币的重量与成色。其四,他赋予每个货币以我在上面所说的想像价值。我把货币在这四种关系上的价值叫做绝对价值;因为它可以用法律加以规定。
除此之外,每个国家的货币和其他国家的货币相比较时,就有一种相对价值。这种相对价值是由兑换所建立的。它主要是以绝对价值为依据。它是依据商人们最广泛的估价而规定的,不能够用君主的命令加以规定,因为它不断变化,并且是以千百种情况为依据的。
各国在规定这种相对价值的时候,主要是依从金钱最多的国家。如果后者的金钱多得同其他所有的国家的金钱的总数相等的话,那末每个国家就十分有必要依从它的标准了。这就使它们彼此间所定的比例和它们同该首要国家间所定的比例相差无几。
在目前世界状况下,荷兰就是我们所说的这个首要国家了。让我们检查一下兑换率和它的关系。
荷兰有一种货币叫做佛罗棱,值二十苏,或四十个半苏或格罗。为把这些观念简化起见,就让我们想像:荷兰并没有佛罗棱,而只有格罗。那末一个人有一千佛罗棱的话,他就有四万格罗了。余类推。现在,同荷兰进行兑换就必须知道,其他国家每个货币值多少格罗:法国人通常以合三里佛尔的埃巨计算,所以在兑换上就必须知道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值多少格罗。如果兑换率是五十四的话,那末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就值五十四格罗;如果兑换率是六十的话,那末它就值六十格罗;如果银币在法国是少了的话,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所值的格罗就多些;如果银币是多了的话,那末一个埃巨所值的格罗就少些。
这种多与少是兑换率变化的缘由;这种多与少并不是实在的,而是比较上的。例如,法国很需要把款项放在荷兰,而荷兰则不那么需要把款项放在法国,在这种场合,人们就可以说法国的银子多了。反之亦同。
假定同荷兰的兑换率是五十四。如果法国和荷兰只是合在一起的一个城市的话,它们的兑换法将和我们兑换一个埃巨一样,即法国人从口袋里拿出三个里佛尔,而荷兰人则从口袋里拿出五十四个格罗。但是巴黎同阿姆斯特丹是有些距离的,所以在荷兰有五十四个格罗的人要同我兑换合三个里佛尔的一个埃巨时就不能不给我一张向荷兰支取五十四格罗的汇票。这里已不是五十四格罗的问题,而是五十四格罗的汇票的问题。因此,要判断银子是少是多,就必须知道在法国要在法国支付的五十四格罗的汇票是否多于要在荷兰支付的埃巨汇票。如果荷兰人开的汇票多而法国人开的埃巨汇票少,那末银子在法国就少,在荷兰就多了,那末就必须提高兑换率,人们要换取我的一个埃巨就要出比五十四还多的格罗了,要不然我就不给换取了;反之亦同。
人们看到,汇兑的种种作用形成了一种收入和支出的账目,时常需要清算;这时一个负债的国家不能通过汇兑向其他国家清偿债务,就像一个私人不能凭兑换银钱清偿债务一样。
假定世界上只有三个国家:法国、西班牙和荷兰;西班牙一些私人在法国欠下银十万马尔克;法国一些私人在西班牙欠下银十一万马尔克;由于某种情况,西班牙和法国的每个私人必须立即收回他的银钱。那末,汇兑将起什么作用呢?两国将偿付对方十万马尔克,但是法国将欠西班牙一万马尔克,西班牙将要求法国支付一万马尔克的汇票,而法国则不要求西班牙支付任何汇票。
假定荷兰同法国的关系正是相反,它而且欠法国一万马尔克需要清偿,法国将有两个法子可以偿付所欠西班牙的款项。一个是把要求荷兰债务人支付的一万马尔克的汇票给与在西班牙的债权人;一个是寄一万马尔克銀币到西班牙去。
因此,当一个国家要在另一个国家付款的时候,不论它是付银币或是开汇票,从事物的性质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个支付方法哪一个有好处,完全要看实际情况而定;要看当时到底是寄去的银币或是要求荷兰支付同样款额的汇票能够得到较多的格罗。
如果法国的同成色、同分量的银币能够在荷兰换到同成色、同分量的银币的话,这就叫做汇兑价平。就目前货币情况来说,汇兑的平价大约是每埃巨换五十四格罗。如果在五十四格罗之上的话,就叫做汇兑价高;如果在五十四格罗之下的话,就叫做汇兑价低。
当汇兑在一定情况之下,如果要知道一个国家到底是获利或是受损,就要看这个国家是债务者,或是债权者,或是购买者。当汇兑率低于平价的时候,这个国家如果是债务者就要受损;如果是债权者就会获利;如果是购买者就受损,如果是出卖者就获利。如果这个国家是债务者就要受损,这是显而易见的。举例说,假如法国欠荷兰若干格罗。那末法国的埃巨所值格罗越少,法国就要用更多的埃巨去还债。反之,如果法国是若干格罗的债权者的话,则每一埃巨所值格罗越少,它所要得到的埃巨就会越多。这个国家,在作为购买者的场合,也是要受损的;因为它总是需要同一数额的格罗去购买同一数量的商品。在汇兑价低的场合,每个法国埃巨所换得的格罗就少些。由于同一理由,这个国家如果是出卖者的话,就会获利。我在荷兰出卖我的商品所获得的格罗的数目和我过去出卖商品时所获得的格罗的数目相同;但是我在法国获得更多的埃巨,因为我用五十格罗可以换取一个埃巨,当然比我要出五十四格罗去换取一个埃巨时的数目多。在对手国,则一切正是相反。如果荷兰欠法国若干埃巨,它就将获利;如果是别人欠它的话,它就要受损;如果它卖出的话,它将要受捐;如果它买入的话,它将要获利。
但是这点,我们还应继续追下去。如果汇兑率在平价之下,比方说,是五十而不是五十四的话,那末结果是:法国汇寄五万四千埃巨到荷兰去,将只能购买到五万的商品;而在另一方面,荷兰汇款五万埃巨到法国,就可当五万四千埃巨购买商品;这样相差五十四分之八,也就是说,法国损失七分之一以上;所以不能不比汇兑平价时多寄七分之一的银钱或商品到荷兰去,而且,这种损害总是在增长着,因为这样一种债务将要使汇兑率更往下降,最后法国将要破产。这看来,我说,一定会这样,但是依据我在他处所肯定的原则,并不会这样。这个原则是,各国总是要设法使自己收支平衡,并争取偿清债务。因此它们仅仅按照它们的支付能力借债,仅仅按照它卖出的比例买入。就上述例子来说,如果在法国汇兑率由五十四下降到五十的话,过去支付五万四千格罗购买一千埃巨商品的荷兰人将只要支付五万了,如果法国人同意的话。但是法国的商品将在不知不觉间涨价;法国人和荷兰人就将分亨利润,因为一个商人已经获利,他就容易让人分享他的利润。因此利润成为法国人和荷兰人共通的了。同样,那些过去付五万四千格罗购买荷兰商品并依五十四汇兑率支付一千埃巨的法国人,将不得不多付五十四分之四的法国埃巨购买同样的商品了。但是感到将受损失的法国商人就会少进荷兰货。因此,法荷商人都将受到损失。国家将在不知不觉间使自己收支均衡;汇兑率的下降不会带来人们所应该害怕的一切不便。
当汇兑率在平价之下的时候,一个商人可以把他的资金放到外国而不使他的财富蒙受损失,因为当他把资金收回本国时,他将再赚回他所受的损失。但是一个君主是仅仅寄钱到外国而永远不收回本国的,所以他总是蒙受损失。
任何国家,如果商人做的买卖很多,汇兑率必然要增高,这是因为商人们订了许多契约,买了许多商品,并吸引外国来支取款项。
如果一个君主积聚极多银钱在他的国家里,那末那里的银钱可以是真正地少,而比较地多。举例说,当它不能不为许多外国货物付款的时候,汇兑率就要下降,虽然银钱少。
各地方的汇兑总是要自己形成某种比例的;这是因为事物的性质本身就是如此。如果爱尔兰对英格兰的汇兑率是在平价之下,英格兰对荷兰的汇兑率也在平价之下的话,那末爱尔兰对荷兰的汇兑率就要更低了。这就是说,爱尔兰比英格兰和英格兰比荷兰这个复比例的结果就是如此;因为当一个荷兰商人可以间接地通过英格兰从爱尔兰取款时,他是不会多花钱去直接向爱尔兰取款的。我说,应该是如此;但不是准准确确就会如此;总是会有一些场合使事情发生变化。从一个地方或从另一个地方获取不同的利润,这是银行家们的艺术或特殊的技巧,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增涨它的货币——例如,把过去的三里佛尔或一埃巨叫做六里佛尔或二埃巨——的时候,这种新叫法实际上对埃巨无所增加,所以在汇兑时一个格罗也不应当多得。两个新埃巨应該只能换得一个旧埃巨所能换得的格罗。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不是因为这个国家的这个新规定本身发生了这个效果,而是因为这个规定是新的,又是突然的。汇兑总是依附原来已开始的事务,要经过一个时期才能转入轨道。
如果一个国家不简单地凭一项法律来增涨它的货币,而是重铸新币,把一种强币变成弱币的话,在铸造的过程中就要出现两种货币,即旧的强币和新的弱币。强币既已失去信用,只有铸币厂接受它,结果,在汇票的场合,就不能不按新币支付,那末兑换率似乎也不能不按新币规定了。举例说:假定法国把货币弱化了一半,合三里佛尔的一个旧埃巨在荷兰可换六十格罗,新埃巨则只能兑换三十格罗了。在另一方面,兑换率似乎又应按旧币的价值规定,因为占有钱币和汇票的银行家不能不带着旧币到铸币厂换取使他吃亏的新币。因此,兑换率就被放在新币价值与旧币价值之间。旧币的价值就好比是下降了,因为在贸易中已经有些新币,同时又因为银行家由于利益关系愿意尽快把他柜里的旧币拿出来使它起作用,有时甚至被迫用它来付账,所以不能严格计较。在另一方面,新币的价值又似乎是上升了,因为,我们将要看到,银行有了新币的时候就将处于一种境地,可从获取旧币而得大利。因此,兑换率就将像我所说的,在新旧币之间了。既然这样,银行家们可以把旧币送出国外而获利,因为他们可以得到按旧币规定的兑换率的好处,也就是说,在荷兰可以得到许多格罗,而在兑换回来的时候,兑换率则定在新旧币之间,也就是说,低一些,这就使他可以在法国取得许多埃巨。
假定:依据目前的兑换率,旧币的三里佛尔可换四十五格罗,把同一埃巨三里佛尔带到荷兰去的时候可换六十格罗;但是一张四十五格罗的汇票可以在法国兑换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这一埃巨被带到荷兰去又可以换得六十格罗。这样,所有旧币都要流出铸造新币的国家之外,获利的将是银行家们。
为了补救这点,就不得不施行一个新办法。那就是:铸造新币的国家自己把大量旧币送到规定兑换率的国家去,就这样在那里取得信用,这将使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的兑换率升高到和旧币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的原有兑换率相接近。我说接近,是因为,如果利润太少的话,就不能引诱人们把货币运出国外,运出货币不仅要付运费,而且要冒没收的危险。
把这点好好说清楚是有必要的。伯尔纳先生——或是国家所雇佣的任何一个银行家——开一些给荷兰的汇票,并且比目前兑换率多给一、二或三格罗。他不断把旧货币运送到外国去,就用这些旧货币在外国建立了一种准备金,这样他就提高兑换率到上述的程度。同时,由于他开了些汇票,他抓住了一切新币,而迫使其他需要用款的银行家不能不把旧币送到铸币厂去。而且,由于他在不知不觉间拥有一切金钱,所以这时他就可能去强制别的银行家给他开兑换率极高的汇票了,末了的利润赔补了他开头的损失的大部分。
人们看到,在这个办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国家要渡过一个极险恶的危机,银根将非常吃紧,因为一必须使大部分货币失去信用;二必须运送一部分货币到外国去;三每个人都要把钱收藏起来;没有一个人愿意把他自己希望得到的利润让给君主。这个办法如果做得慢了是危险的;但如果做得快了也同样是危险的。如果想取得的利润过奢的话,其障碍也将随比例而增多。
人们在上面看到,当兑换率低于货币的时候,把货币运出国外是可以获利的。根据同一理由,当兑换率高于货币的时候,把货币运回本国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有一种情形,虽然兑换率是平价,然而把货币运出国外还是可以获利。这就是把货币运国外去改换币名或重铸。当货币运回本国时,不论在本国使用或支付外国汇票,都是可以获得铸造的利润的。
假定在一个国家里,有人开设了一个公司,公司股份极多,几个月后,股价又升涨得比初购时的价格高出二十或二十五倍;不但如此,这个国家又建立一家银行,该行又发行具有货币功用的钞票,这些钞票的法币价值又高得惊人,以适应公司股份的惊人的法币价值这就是拉斯先生的制度。
那末,由事物的性质所将产生的后果是:这些股份和钞票怎样地产生,也将怎样地消灭。股份的价格突然比原价高涨二十或二十五倍,这就不免给好些人提供了获取巨额纸币财富的门路。每个人都将想法保全自己所发的财;汇兑既然是改变财产性质和随意移转财富最便利的方法,他便将不断地把他的一部分家财寄到那规定兑换率的国家去。不断向外国汇款将促使兑换率下降。如果在拉斯制度时代,按照银币的成色与分量所定的兑换率是四十格罗换一个埃巨的话,则当无数纸币成为通货的时候,人们将只愿出三十九格罗去换一个埃巨了;后来则只愿出三十八、三十七……格罗了。越来越少,到了只愿出八格罗;最后,兑换终于停止了。
在这种情况之下,兑换上就应该规定出法国银币和纸币的比例。我想,按照银币的分量和成色,银币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是值四十格罗;在兑换纸币时,纸币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则只值八格罗,相差五分之四。这样纸币合三里佛尔的一个埃巨的价值比同额银币的价值少五分之四。
○第十一节 罗马关于货币的措施
在现代的法国,曾有两任内阁相继凭借政府权力给法国的货币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不管怎样,罗马人在这方面所做的比我们还要多哩;他们这样做不是在共和国腐败的时代,也不是在共和国纷乱的时代,而是在它征服了意大利各城市后同迦太基人争霸的时代;这是由于它的智慧与勇敢,正是它的制度鼎盛的时代。
而且,我很高兴,现在能够对这件事情作稍为深入的考察,使非范例的东西不致被当做范例看待。
一个爱斯铜钱本来应该含有十二盎司两的铜;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的时候不过重二盎司;到了第二次布匿战争的时候,则只是一盎司了。这种缩减就是我们今天所谓货币的增涨。把合六里佛尔的一个埃巨减去一半的銀,当做两个埃巨使用,或是提高它的价值为十二里佛尔,是完全一样的。
当第一次布匿战争时,罗马人的做法如何,现在已无遗迹可考;但是他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时的做法,却是具有卓越的智慧的。当时共和国没有力量清偿它的债务。一个爱斯的铜,重二盎司、一个逮那利值十个爱斯,値铜二十盎司。共和国把爱斯改为铜一盎司;它占了债权人一半的便宜;它就这样用铜十盎司去支付一个逮那利。这个措施给国家一个巨大的震动,因此应该使这个震动越轻越好;这个措施是不公道的,因此应尽量缩小它的范围。这个措施的目的是要使国家有能力清偿它所欠国民的债务;并不是要使国民有能力清偿彼此间的债务;因此应该有第二项措施。所以罗马人又规定,一向合十个爱斯的逮那利,将合十六个爱斯。这样两种措施双管齐下的结果是:共和国的债权人损失一半,而私人的债权人则只损失五分之一;商品的价格也只增涨五分之一;货币的真正变化只是五分之一。其他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了。
由此可见,罗马人的做法是比我们高明的。我们的做法把公共的钱财和私人的钱财都混淆在一起。不仅如此,人们将看到,罗马人是利用比我们更为适宜的时机采取措施的。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
古时候,意大利的金和银是很少的。这个国家的金矿或银矿很少,或是说,等于零。当高卢人侵占罗马的时候,那里就只有金一千镑。但是罗马人劫掠了一些强盛的城市并把它们的财富运回罗马。在长时期内,他们仅仅使用铜币。直到同比鹿斯和议之后,他们才有足够数额的銀铸造货币。他们用銀鑄逮那利;一个逮那利合十个爱斯,或是说,铜十镑。当时銀和铜的比例是一比九百六十;因为一个罗马的逮那利值十个爱斯或十镑的铜,也就是说,值一百二十盎司的铜;而同一逮那利値銀八分之一盎司;这就获得我们刚才所说的比例。
当罗马成为意大利最靠近希腊和西西里那一地区的主人时,它就逐渐理解到自己是处于两个富裕民族——希腊人和迦太基人——之间了。罗马的银子增多了;银和铜一对九百六十的比例不可能再维持下去了。它对货币,采取了各种措施;这些措施是我们所不晓得的。我们只知道,在第二次布匿战争的初期,一个罗马的逮那利只値铜二十盎司,因此銀和铜的比例只是一对一百六十而已。这样的缩减是很大的,因为共和国取得了一切铜币的六分之五。但是共和国只是依据事物的要求而建立作为货币的金属间的比例而已。
第一次布匿战争议和之后,罗马人成为西西里的主人。不久,他们进入撒地尼亚,并开始知道了西班牙,因此,罗马的银子更大量地增加了。他们就采取措施,把每个逮那利的银从二十盎司减为十六。这样做的效果,是重新调整了银和铜的比例。这个比例过去是一对一百六十;现在改为一对一百二十八了。
请研究罗马人,你将发现,他们无论做好事坏事都是最会选择时机的。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
在共和国时代,对货币所采取的措施是缩减货币的分量。国家使人民了解它的需要,并无意欺惑他们。皇帝时代所采取的措施,是使用合金。这些君主,甚至由于他们的宽施博舍,走进了绝望的境地;他们看到非降低货币的质量不可。他们使用了间接的方法,减少了痛苦,而在表面上又好像没有触动痛处似的。他们撤回了一部分施与,但又不公开。他们不说减少薪金和施与,但薪金和施与却是减少了。
在博物馆里,人们还能够看到镀银的罗马古币,只是在铜的上面敷上一层银箔而已。狄欧的《罗马史》第77卷的一个断篇里就谈到这种货币。
狄狄乌斯·茹利安最先降低了货币的质量。人们发现,卡拉卡拉的货币,合金部分占一半以上;严厉亚历山大的货币,合金占三分之二。货币的质量继续下降;到了伽利耶诺司时候,就仅仅是镀银的铜币了。
人们感到,这些剧烈的措施在今天是行不通的;今天一个君主可以欺骗自己,但不能够欺骗任何人。汇兑事业使每一个银行家学会了将世界上的一切货币加以比较,并给予它们以公道的评价;货币的成色已不可能再保守秘密了。如果一个君主开始使用仅仅混合少量银的铜币,则人人都将仿效,并为君主制造这种铜币;好的货币将首先流出国外,回到君主那里去的将是劣币。如果这位君主好像罗马的皇帝们一样,只贬低银而不贬低金的话,他就会看到金子突然敛迹,而他所有的将只是坏银而已。我在前章已经谈过,汇兑曾摧毁了凭借政府权力的发动而采取的重大措施,或至少曾使这种措施不能成功。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
俄罗斯就是愿意脱离它的专制主义的话,也是不可能的。建立贸易就必须建立汇兑;而汇兑的作用是和它的一切法律相抵触的。
1745年,俄国女皇下令驱逐犹太人,因为他们把被放逐于西伯利亚的人们的银钱以及给她当差的外国人的银钱送到外国去,帝国的全体人民就像奴隶一样,如果没有得到许可,谁都不能出国,财产也不能送出国外。汇兑是把银钱从一国寄到另一国去的手段,因此同俄罗斯的法律是矛盾的。
甚至贸易,也是同俄罗斯的法律相抵触的。俄罗斯的人民只是奴隶所组成的。一种奴隶是依附于田地的;另一种奴隶叫做僧侣或仕绅,因为他们是前一种奴隶的主人。此外几乎没有第三种身分的人,来当手工艺人和商人了。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
意大利某些国家制定法律,禁止国民出卖地产,把钱带到外国去。这些法律也许是好的,因为每个国家的财富和国家本身有着很密切的关系,而这些法律使财富极不容易流到外国去。但是一到有了汇兑,财富就多多少少不属于任何个别的国家了,而且又极容易被人从一个国家带到另一个国家去,那末这种法律就是坏的了,因为它禁止人们为自己的事务处分地产,但同时他又可以处分他的金钱。这种法律是一种坏法律,因为它给动产比地产优越的地位;因为它使外国人讨厌,不愿到这个国里来居住;末后一点:因为人们是能够逃避这种法律的。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
银行家的职务是换钱,而不是贷款。在君主仅仅是用银行家来换钱的场合,由于君主只有在大事情上换钱,他所给银行家们作为手续费的利润就是极微少的话也将是一笔大生意。如果银行家们要求巨额利润,那末我们便可以肯定,行政是有缺点的;如果反之,银行家们被用来垫付款项的话,那末他们的策略便将从他们的银钱获取巨额利润,而同时又让人不指责他们重利盘剥。
○第十七节 公债
有些人认为,一个国家向自己的国民借债是有好处的。他们想,这样做增加了财富的流通,因而增加了财富。
有一种流通券,它代表货币;又有一种流通券,标志着一个公司在贸易上已获得或将获得的利润。另一种券,则代表一种债务。我认为,人们把前两种和后一种混淆了。前两种对国家很有益处;后一种则不可能有什么好处。依据这种债券,私人放给国家的债有了好的保证;人们从这种债券所能希望得到的好处,只此一端而已。但是,这种债券却产生如下的弊害:
1.如果外国人拥有大量这种债券的话,他们每年将从国家取得巨额的利息。
2.这样长期负债的一个国家,兑换率必定是很低的。
3.为支付公债利息所征的税,将使工人的劳动价格增涨,因而损害了工业。
4.国家真正的收入竟是取自活动和勤劳的人而给与惰民;这就是说,把劳动的便利给与不工作的人,而把劳动的困难给与做工作的人。
上述债券有这些弊害;而我看不出它有什么好处。如果有十个人,每人从经营土地或贸易中得到的收益是一千埃巨十人合计一万埃巨。国家有这笔款项,就可以发行利息五分的公债二十万埃巨因为二十万的百分之五是一万。如果这十个人只用收入的一半即五千埃巨去买国家的公债,而另向私人借债十万埃巨,并以其收入的另一半也就是五千埃巨去交付这笔债务的利息。这样国家似乎受到一半的损失,但是从整个国家来说,它的资本仍然是二十万埃巨而无所损益;用数学的方程式来表示的话,不过是“200,000埃巨-100,000埃巨十100,000埃巨=200,000埃巨”而已。
人们所以可能犯错误,是由于他们以为一张代表一个国家的债务的券就是财富的标志。因为他们想,只有一个富裕的国家才能维持这么一种券而不致使国势衰微。如果国势不衰微的话,那末国家在别方面一定拥有庞大的财富。他们说,没有什么弊病,因为有杜防这种弊病的富源;他们说,这种弊病就是一种福分,因为富源压倒了弊病。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
一个国家作为债权者与作为债务者两种情形之间应维持适当的比例。一个国家可以无穷无尽地作为一个债权者,但是它只能在一定限度内作为一个债务者,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它便将丧失作为债权者的资格。
如果一个国家的信用还没有受到损害的话,它便可以愉快地采取和欧洲某一个国家同样的做法,就是:国家征集了极多的钱,并要求一切私人减少他们的利息,否则把所借的款项退还给他们。诚然,当一个国家需要借钱的时候,则规定利率的是私人;当一个国家能够出钱的时候,则规定利率的是国家。
这个国家仅仅把公债的利率减低了是不够的,它还应该用减低利息所得来的利益建立一笔准备基金,以逐年清还债务的一部分。这个做法是可喜的;它的成功是一天比一天增大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信用并不是那样完全无缺的话,就有理由作新的努力,筹备一笔准备基金;因为这笔基金一旦建立,便将立即建立起信用。
1.如果这个国家是共和国的话,它的政体的性质是宜于作长期性的规划的,所以这笔准备基金的数额可以不什么多。但是在君主国的场合,就必须是一笔巨款。
2.所定规章,应该使全体国民分担建立这笔基金的责任,因为他们全体负担着建立公债的责任;国家的债权人,通过他所分担的款额,只是由自己付款给自己而已。
3.有四种人清偿国家的债务,即a土地的所有者;b经营商业的人;c农民和技工;d从国家或私人收利坐食的人。在必要的时候,这四种人之中,似乎最应该由末后一种人出钱,因为在国家里,这一阶级的人是完全消极的,而支持国家的是其他三个阶级的积极的力量。但是,如果让末一阶级的人负担过多,则不免破坏公共信用,而公共信用是国家在一般的场合,和其他三个阶级在个别的场合,所极端需要的。如果某些公民丧失了公共信用,那就不能不使全体公民都显得丧失了公共信用。此外,这个债主阶级总是最容易受到内阁的部长们的计算,而且这个阶级就老是在他们的眼下,在他们的近傍。由于这些缘故,国家就应该给予这个阶级以特殊的保护;又应该使债务者绝对不得享有比债权者多一丝一毫优越的地位。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货币是价值的标记。借用这个标记的人显然就应该支付借用金,就像他借用其他一切东西时支付租金一样。唯一的差别是:其他东西可以租借也可以购买,而货币是物品的价格,所以只可以借用而不能购买。
把钱借给人而不取利息,确实是极敦厚的行为;但人们知道,这只能是宗教的道义,不能作为民事的法规。
为了使贸易很好地发展,就应给银钱订立一个借用价格,但是这个价格不应该太高。如果太高的话,则买卖人看到他在贸易上所可能赚到的钱,将不能弥补他在利息上所用去的钱,他就什么也不经营了。如果银钱没有借用价格的话,则谁也不愿出借银钱,而买卖人仍然是什么也不能经营了。
我说谁也不愿出借银钱,我是错了。由于社会事务的要求,将永远有人出借银钱;重利盘剥将要存在,但将与我们历代所经历的纷乱情况并存。
穆罕默德的法律把重利盘剥和有息贷款混淆了。在那些伊斯兰教的国家里,禁例越严,重利盘剥便越厉害,因为贷款人要给由于违法行为所冒的危险取得补偿。
在这些东方的国家里,大多数的人是什么都没有保证的。实际占有的钱才算是自己的钱;一旦把钱借出,则把它收回的希望是非常杳茫的;既然所冒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危险越大,重利盘剥也就越厉害了。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
海事上高额的重利盘剥是建立在两种事实之上的。第一是,航海要冒风险,所以如果没有极多的好处人们是不愿把钱出借的。第二是,通过贸易,债务人很容易在很短的期间内完成极多的大事业。至于陆地上的重利盘剥,则不是以这两种理由的任何一种为基础,所以有的立法者加以禁绝,有的立法者采取较为明智的办法,把利息限制在适当限度之内。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
除了商事借贷之外,还有一种通过民事契约的贷款,它的结果产生了利息或重利盘剥。
罗马时代,人民的权力逐日增多,官吏们便想方设法谄媚人民,并制定人民最喜欢的法律。他们削减了资本;降低了利息;继而禁止收取利息;取消民事上的禁锢;最后,每当一个护民官要取悦于群众的时候,便使取消债务成为争论的题材。
这些没有休止的变化,无论是由于法律或是由于平民表决而产生的,自然地滋长了罗马的重利盘剥;因为债权人看到,人民是他们的债务人,同时又是他们的立法者和审判官,他们对契约便不再有任何信任了。人民就像一个没有信用的债务人,只有想法子用巨额利润去引诱债权人贷款了。这尤其是因为,法律只在偶然的时候出现,而人民的控诉则是延续不断的,并且老是在威胁着债权人。这就使罗马借贷的一切诚实手段陷于绝灭,并使最可怕的重利盘剥得以存在。这种可怕的重利盘剥,虽然不断受到袭击,却又不断地重生。由于采取措施加以禁阻,反而滋生邪恶,极善的法律产生了极恶的结果。债务人要给所借的钱出利息,也要给债权人有受到法律惩罚的危险出钱。
○第二十二节 续前
初期的罗马人没有规定重利盘剥的利率的法律。当平民和贵族对这个问题发生争议的时候,甚至当圣山民变的时候,人们所主张的一方面是信实,另一方面是契约的尊严。
因此,他们所遵从的是私人的契约;我想最普通的利息是年利百分之十二。我的理由是,按照罗马古代的用语,百分之六的利息称为“半利”,百分之三称为“四分之一利”。那末,“全利”就应该是百分之十二了。
人们也许要问,这样的一个民族,几乎没有贸易可说,为什么会有这样高的利息呢?我的回答是,这个民族常常不得不空着腰包就上战场,所以常常需要借钱;它不断进行幸运的征战,所以常常很有钱还债。这从有关这方面的争议的记述,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对贷款人的贪婪并无异议;他们却反而说,那些抱怨的债务人如果行为规矩一些的话,是能够有力还债的。
因此他们制定了仅仅对当前情况有影响的法律。例如规定:凡登记参加国家所面临的战争的人,债权人不得追究他们的债务;被投狱者应予释放;最最赤贫的人应遣送到殖民地去;有时由国库拨款。当前的苦痛既已解除,人民便感到愉快。至于将来应该怎样,人民既然没有任何要求,元老院也就不作任何未雨绸缪之计了。
当元老院坚决保卫重利盘剥的利益的时候,正是罗马人热爱贫穷、节俭和中庸的时期。但是按照当时的政制,国家的一切开支全部由显要的公民负担,平民是什么钱也不出的。那末,怎能够剥夺这些显要公民追究债务的权利,又要要求他们履行他们所负担的义务,并满足共和国急迫的需要呢?
塔西佗说,《十二铜表法》规定利率为每年百分之一。他显然是错了;他把我下面要谈的另一种法律当做是《十二铜表法》。倘使《十二铜表法》的确有这个规定的话,为什么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纠纷时,人们不能引用该法呢?在《十二铜表法》里,我们是找不到有息贷款的任何痕迹的;我们对罗马史虽造诣不深,但我们将看到,这样的一项法律是不可能出自十大官们之手的。
《利基尼安法》是在《十二铜表法》八十五年后制定的。它是我们提到的那些昙花一现的法律中的一种。它规定,还本时应从本钱中扣除所付的利息,其余部分则分三次平均偿还。
罗马398年,护民官杜爱利乌斯和梅涅尼乌斯制定一项法律,把利息减为年利百分之一。塔西佗把它同《十二铜表法》混淆了的就是这项法律。它是罗马人第一次规定利率的法律。十年后,利息被减少一半。末了,利息被完全取消了;如果我们相信狄特·李维所读到的几位著者的记述的话,那末这件事就是发生在罗马413年,也就是在马尔蒂乌斯·路蒂利乌斯和塞尔维利乌斯执政的时代。
这项法律所产生的后果和立法者走了极端的一切其他法律的后果是一样的,就是:人们找到了逃避法律的方法。因此,就不能不再制定许多其他法律来巩固它、改正它、缓和它。有时候人们便离开法律去遵从习惯,有时候则离开习惯去遵从法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习惯应该是容易占优势的。当一个人想借钱的时候,他便发现这项法律对他是一种障碍,虽然它是为他的利益而制定的。这项法律所救助的人和它所定罪的人都同它作对了。裁判官森布罗尼乌斯·阿塞露斯准许债务人按法律行事;他被债权人们杀死了,因为他要人们记得过去的严刑峻法,这种严刑峻法已不再是人们所能忍受的了。
我现在离开城市,到各领地去略略看一下吧!
我已经在别的地方说过,罗马各领地受到了残暴政府的蹂躏。不只如此,它们还受到可怕的重利盘剥的摧残。
西塞罗说,沙榄密的人要在罗马借钱,但由于《伽比尼法》的关系而不得如愿以偿。我应该研究一下,这是个什么法律。
当罗马禁止有息贷款的时候,人们便想出一切方法来逃避法律。当时盟国人和拉丁人不受罗马民法的管辖,所以人们便利用一个拉丁人或一个盟国人,借用他的名字,让他充作债权人。因此,法律对债权人的管辖不过徒具形式而已;人民的痛苦并没有减轻。
人民就控诉这种欺诈行为;护民官马尔库斯·森布罗尼乌斯,根据元老院的决定,让平民制定一项法律,规定:关于贷款事项,禁止罗马公民间重利盘剥的法律将同样适用于罗马公民与盟国人间或与拉丁人间的关系方面。
当时所谓盟国人,指的是意大利本土各民族。意大利本土,远至阿诺河和鲁宾根河,不被作为罗马领地治理。
塔西佗说,人们总是使用新的欺诈手段来逃避每次所制定的、目的在禁止重利盘剥的法律。他们既然不能再用盟国人的名义进行借贷,他们马上就找一个领地的人来,借用他的名义。
因此需要一项新的法律来杜绝这些流弊。伽比尼乌斯正在制定那禁止选举舞弊的著名法律;他很自然地想到,要达到这个目的,最好的方法只有抑制借贷。这两件事在性质上是相连系着的;因为重利盘剥老是在选举的时候增长起来,这是由于人们需要钱去获取选票。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伽比尼法》曾把马尔库斯·森布罗尼乌斯的元老院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领地去了;沙榄密人不能从罗马借到钱就是因为这项法律的缘故。布鲁图斯使用假名字,借给沙榄密人银钱,月利百分之四。为了这件事,他并且让元老院通过两条决议案,第一条宣布这次贷款不得认为是逃避法律的欺诈行为;又宣称,希里希亚的总督将依照沙榄密人借贷契约所规定的条款断案。
《伽比尼法》既禁止罗马公民和领地人民间的有息贷款,而当时整个世界的钱又都掌握在罗马人手中,因此就必须用极高的利息去引诱罗马人出借他们的钱,暴利使贪婪的眼睛看不见有失掉他们的债款的危险。此外,债主们又都是当时罗马有权势的人,他们使官吏畏惧,使法律沉默,因此他们更大胆出借银钱,勒索高利了。这样,各领地就不断遭受罗马一切有势力的人们的掠夺;而且,每一个总督进入他的领地时就颁布他的法令,随意规定借贷的利率,贪婪便支援了立法,立法又支援了贪婪。
百业必须前进;如果什么都静止不动的话,国家就完了。城市、团体、城市的会社、私人,有时候是需要借钱的。单单为着应付军队的蹂躏、官吏的掠夺、税务人员的勒索和天天生长起来的腐败习惯,人们就真是大大需要借钱了;因为过去人们绝不是这样富裕,也不是这样贫穷。赋有行政权力的元老院,准许罗马公民出借银钱,并通过了有关的决议案。这有时是出于必要,而常常是出于偏袒。但是法律甚至损害了这些决议案的信用,因为这些决议案使人民有机会要求“新表法”;这将增加失去债本的危险,又增长重利盘剥。我将永远这样说:统治人类的原则应该是中庸,而不是极端。
乌尔边说,债务人还得越晚便还得越少。在罗马共和国灭亡之后,指导着立法者们的就是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