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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之二十一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维纳斯女神啊!爱之母啊!
 
    自从你的星儿带回来那初春绮丽的日子,
 
    微风和畅,使人们感到了它们的爱的气息。
 
    大地用鲜艳的色泽装饰着自己的襟怀,
 
    空中弥漫着娇媃的百花所吐出的芬芳。
 
    人们听到,小鸟们由于你的力量的感召,用千百种多情的歌儿来祝
 
    贺你的来临。
 
    人们看到骄傲的雄牛,或奔腾于草原,或横渡着绿水,去追寻那美丽
 
    的牝牛。
 
    最后,丛林和山岳,河溪和海洋,以及青翠的田野,这些地方的居民
 
    们。
 
    在你的面前,燃烧起爱和欲的热火。欢乐的引诱使他们蕃衍繁殖。
 
    人们是如何愿意跟随你啊!如何热爱美所赐与一切有气息的生物
 
    的这样媃媚的统治啊;
 
    动物雌性的生殖力几乎是固定的。但是人类,思惟的方式、性格、感情、幻想、无常的嗜欲、保存美色的意识、生育的痛苦、家庭人口太多的负担等,却给与他们的繁衍生殖以千百种的障碍。
 
    第二节 婚姻

    父亲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这促成了婚姻制度的建立。婚姻宣告谁应该负担这个义务。旁波尼乌斯·梅腊所记述的民族则只是根据相貌的近似去断定谁是父亲。
 
    在有高度文化的民族中,父亲就是法律通过婚姻的仪式宣告为负有养育子女义务的人,因为法律发现他就是法律所寻找的人。
 
    在动物中,通常母亲就能够履行这个义务。在人类,这个义务的辐度要宽得多了。人类的子女是有理性的,但是他们的理性却是逐渐成长的;不但要喂养他们,而且要引导他们;当他们已经能够生活的时候,他们还是不能管理自己。
 
    不正当的结合对人种的蕃衍是没有什么好处的。谁是负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的父亲,就没有法子确定;这个义务就落在母亲身上了,但是事情的见不得人和悔恨自责,女性所受的束缚和法律的严酷,却给她无数的障碍,使她难于克尽这个责任;而且,她往往又是缺乏生活之资的。
 
    操娼妓生涯的妇女是不能有教育子女的便利的。教育子女的劳苦甚至是和她们的身分地位水火不相容的;而且她们又是非常腐化,所以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信任的。
 
    从这一切推断,可见贞节之风和人种的繁殖是有着自然的联系的。
 
    第三节 子女的身分

    理性规定:在有婚姻关系的场合,子女承受父亲的身分;在没有婚姻关系的场合,子女则仅仅能够和母亲有关系了。
 
    第四节 家庭

    妻子嫁到夫家去,这几乎是各地的通例。台湾的习惯正相反,即丈夫进赘妻家,成为它的一个成员,但这并没有什么不便之处。
 
    这项法制,规定家庭由同一性别的人去继承,对于人类的繁殖有极大的贡献,虽然这并不是它最初的动机。家庭是一种财产;所以如果一个人有子或女,但由于他或她的性别的关系以致不能传家于永久的话,他对没有子或女能够使他的家世绵延不绝的事实将永远不能感到满意。
 
    姓氏使人想到有一种仿佛是不应该绝灭的东西;它最最能够激发每个家庭延长自己寿命的愿望。有的民族,姓氏使家庭显赫;有的民族,姓氏仅仅使个人显赫——这就不像前者那样美好了。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有时候法律和宗教建立起不同种类的民事关系。回教徒就是如此。他们的妻子有不同的等级;她们的子女也由于他们出生在家里,或由于民事契约,有时甚至由于母亲的奴隶地位和父亲事后的认领等等,而有了区别。
 
    如果法律以它所准许父亲做的事为理由,使子女受到羞辱的话,那是违背理性的。所以妻子所生的子女都应该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其有特殊原因不许继承的,不在此限;例如在日本,〔皇帝赐给臣子的产业〕只有皇帝所赐的,妻子的子女可以继承。那里的政策的要求是:皇帝所赐的产业是不应该过分分割的,因为这些产业负有一定义务,就像欧洲古时的封地采邑一样。
 
    有些国家,一个合法的妻子在家里所享受的地位几乎和欧洲的一妻制的妻子差不多。在这些国家里,妾所生的子女就被看做是正妻的子女。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孝敬之礼和严肃的丧仪不用于生母,而是用于法定的母亲的。
 
    根据这个假定,他们就无所谓私生子了。如果没有这么一种假定,而用法律使妾的子女合法化的话,这显然是不适宜的,因为这项法律对大多数国民将是一种羞辱。在这些国家里,也没有奸生子女的问题。那里妇女受到隔离,幽闭深闺,又有太监和门闩,这种事情根本就很难发生,所以法律就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了。而且,倘使真有这种事情发生的话,同一支利剑将把母子都消灭掉。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因此,许可多偶制的国家,几乎是无所谓私生子的。建立了一妻制的国家就有所谓私生子;就要贱视纳妾;也就要贱视妾所生的子女。
 
    共和国必须有纯洁的风俗,所以那里的私生子应该要比君主国更为可厌了。
 
    罗马所制定的排斥私生子的法规也许是过于苛刻了。但是,古代的法制使一切公民非结婚不可,此外又允许休婚或离婚,以资调节,所以只有在风俗败坏不堪的时候,才会有纳妾的事情。
 
    应当指出,在民主国家里,公民的身分是极其重要的;它意味着最高的权力。所以那里所制定的关于私生子的法律常常是同私生这件事本身或婚姻的严肃性的关系少,而同共和国的特殊政制的关系多。由于这个缘故,人民有时候就接受私生子为公民,以增加人民的力量去反对豪绅。由于这个缘故,雅典的人民不以私生子为公民,从而减少公民的数目,以便分得较多的埃及王送给他们的麦子,由于这个缘故,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有一些城市,公民数额不足的时候,私生子可以做继承人;在公民足额的时候,就不能这样办。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

    父亲的许可是以父亲的权力为根据的,也就是说,以父亲的所有权为根据。父亲的许可还有其他根据,就是:父亲的爱、父亲的理性和子女的理性的模糊。——年轻使子女蒙昧无知;情欲使子女心醉神迷。
 
    在小共和国里或是在我们所说过的、有奇特制度的地方,就可能有法律规定由官吏对公民子女的婚姻进行监督,虽然大自然已经把这种监督交托给了父亲。在这些地方,对公共福利的爱可能等同或超越一切其他的爱。因此柏拉图要官吏管理婚姻。拉栖代孟的官吏就指导了婚姻。
 
    但是在通常的制度之下,给子女主婚的是父亲;在这件事上,没有一个人能比父亲更为智虑明达了。大自然使父亲极希望子女再生育子女,而这几乎不是为他自己的欢乐。各代的子子孙孙,看到自己就在不知不觉间面向未来迈进。但是,如果迫害和贪婪竟发展到篡夺父亲的威权,那就将变成怎样呢?让我们听一听多马·盖支关于西班牙人在西印度的行为的记述吧!
 
    “为着要增加纳税人的数额,就必须使所有十五岁的印地安人都结婚;他们甚至于规定印地安人的结婚年龄为男十四岁、女十三岁,他们用一条教规作根据。这条教规说,心机的精巧补偿年龄的不足。”
 
    盖支看到了一次户口的清查。他说,“真是一件可耻的事”。这样,在一个人最最应该有自由的行为上,印地安人却仍然受到奴役。
 
    第八节 续前

    英国的女子常常滥用法律,不征询父亲的意见,而根据自己的幻想结婚。我想,没有别的地方更能容许这个习惯了,因为英国的法律没有建立起寺院的独身生活制度,所以女子除了由结婚取得的身分地位之外,再没有其他身分地位可以选择,因而她们不能不结婚。法国的情形正相反;那里已经建立修道制度,女子都有过独身生活的便利;在那里规定婚姻应该遵从父命的法律要比较合适一些。根据这个见解,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习惯就不很合理了,因为那里已经建立修道制度,人们又可以不得父亲的许可而结婚。
 
    第九节 少女

    只有婚姻能够给少女们带来快乐与自由。少女们有脑不敢思想,有心不敢用情,有眼睛不敢看,有耳朵不敢听;她们只能显出愚蠢笨拙的样子;她们不断地受到琐事的苦楚和箴规的谴责。所以她们是十分愿意结婚的。需要经过鼓励才结婚的,是男孩子们。
 
    第十节 什么决定婚姻

    当一男一女找到了任何地方可以便利地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他们就结婚。如果没有生计困难的阻挠的话,人们是极自然地要结婚的。
 
    当一个民族正在生长的时候,它滋生蕃衍,人口日繁。那里独身生活是极不方便的;子女多倒没有什么不方便。到了国家形成之后,情形就正相反。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一贫如洗的人,例如乞丐,却有许多子女。这就是因为这些人处于一个民族正在生长的时代。父亲并不需要任何成本就可以把自己的艺术传给他的子女,这些子女甚至在幼年时代就已经是他的这种艺术的工具了。这种人在一个富裕或迷信的国家里是生齿日繁的,因为他们对社会不负担什么责任,而自己却是社会的负担。但是有些人仅仅是因为处在暴虐政府之下才贫穷的;暴虐的政府不把他们的田园看做是他们生活的基地,而把它当做进行扰害的借口。我要指出,这些穷人生育的子女是不多的。他们自己就没有粮食,怎能想到分给别人呢?他们有病都不能照顾自己,怎能去培养一些孩提时代就不断在疾病中过日子的子女呢?
 
    有些人嘴里虽然说得很容易,但缺乏研究的能力。因此他们说,国民越贫穷,家族便越繁盛;又说,赋税越重,人们便越勤奋,使自己有力量缴纳赋税。这两种谬说曾经毁灭过君主国,并将永远使君主国归于毁灭。
 
    政府的暴虐可以发展到使天然的情感破坏天然的情感本身。美洲的妇女不是曾经堕胎,以免自己的子女也遭遇到她们自己所遭遇到的那样残酷的主人么?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

    我已经注意到,欧洲生男孩比生女孩多些。人们曾指出,日本生女孩比生男孩多些。从一切情况比较说来,日本富于生产力的妇女比欧洲多,所以人烟也较为稠密。
 
    据旅行家们记载,在班谭,女孩和男孩的比例是10:1。这实在太不匀称了。按照这种情况,则那里家庭的数目和其他地区家庭的数目的比例将为1:5.5。实际上,那里一个家庭的人口还要多些,但是很少人有充分条件来维持这么大的一个家庭。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

    滨海港口的男人,常常身历万险,远涉天涯海角和穷乡僻壤,生死是无定的;所以在那里,女子多于男子。但是那里的儿童,却比什么地方都要多。这是因为生活容易的缘故。这也许又因为鱼类机体中油质的部分是较好的、促进生殖的物质。日本和中国人口繁密,不可胜数,其原因之一,恐怕就在此。在这两个国家里,人们几乎只是吃鱼过日子。假使情形确是如此,那末〔西方〕强制修士以鱼为食的那些寺院法规,应该说是违背立法者的本意了。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游牧地区,人烟稀少,因为那里只有很少的人有事情做;麦田需要较多的人工作;葡萄园需要的人更是多得多了。
 
    在英国,人们常常抱怨说,牧场增加使人口减少。在法国,人们则说,葡萄园不可胜数是人烟稠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个有煤矿供给充分燃料的国家,比别的国家优胜之处是,它不需要树林,一切土地都可以耕种。
 
    生产稻米的地区,灌溉、保水需要极大的劳动;因此要有许多人工作。不但如此,那里比耕种其他谷物的地方,需要较少的土地来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末了一点:在别的地方用来喂养牲畜的土地,在那里却直接用来维持人的生活;在别的地方由牲畜去做的活,在那里则由人来做;土地的耕种对于人来说好像是一个大工厂。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如果一个国家有土地均分法,并实行均田的话,那末虽然没有什么工艺,人口也是会很多的,因为每个公民从所耕种的土地就能获得所需要的一切食物,全体公民就共同消费土地的全部产品。古代的一些共和国就是这样。
 
    但是在我们今天的情况下,各国土地的分配是不均的;土地的出产是多于耕种者的消费量的;如果忽略工艺,并仅仅重视农业的话,国家的人口就不会多。自己耕种或雇人耕种的人,既然有剩余的产品,下一年就无事可做了。懒惰的人不能完全消费掉这些产品,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可以去购买的。因此就应建立工艺,土地的出产就可由农人和工艺人去消费。总而言之,今天的国家需要许多人进行超过需要的耕种。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该让人们有一种从额余生产获得享受的愿望。只有工艺人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欲望。
 
    机器的目的是简化技术;它们并非老是有益处的。如果一件东西价格并不高,对买主和制作工人双方都感到适宜,而机器却把制作程序简化了,这就等于削减工人的数目,所以是有害的。要不是实际上到处都已设置了水磨的话,我不会相信它们是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有益的,因为它们已经使无数的人失业,夺去了许多人对水源的使用,并使许多土地失掉了生产力。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关于一国人口的法规,主要应视情况而定。有些国家,大自然已经什么都给做好了,立法者就无事可做。气候已生养足额的人丁,还需要用法律去促使生齿繁滋么?有时候,气候比土壤还有利于繁殖;人民蕃衍了,而饥馑摧毁了他们;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那里的父亲出卖女儿,遗弃婴孩。在东京,同样的原因产生了同样的结果;我们不必像烈诺多记载的那些阿拉伯旅行家们那样寻本探源,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那里的人信仰轮迴之说的缘故。
 
    由于同样的理由,台湾岛的宗教不许妇女在三十五岁以前生育子女。在这个年龄以前,由巫婆给她们压腹堕胎。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口

    东方某些国家人口的情况是由于物理的原因,而希腊则原因于政体的性质。希腊人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它由城市所组成,各城市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它们的雄略尚武并不超过今天瑞士、荷兰和日耳曼的城市。每个共和国的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内使公民幸福,外使国力显扬,不亚于邻国。由于疆域不大,又幸福无比,国民人数易于增长,因而成为国家的负担。所以他们不断地向外殖民;他们被他国雇佣,当兵作战,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样。一切能够阻抑生育子女过多的手段都从未被忽略过。
 
    希腊有一些共和国的政制是奇特的。它们强迫被征服的民族供给它们的国民的生活。拉栖代孟人就是由伊洛底人、克里特人由珀里埃人、帖萨利亚人由珀内斯特人供养的。自由人的数目只能是很少的,这样,奴隶才供给得起他们的生活。今天我们主张限制常备军的数额;而拉栖代孟就等于一支由农民养活的军队;因此就应该限制这支军队的人数。不然的话,享受社会一切便宜的自由人,数目必将无限地增加,而农民将受到重压。
 
    因此,希腊人的施政特别注重规定公民的数额。柏拉图把一国公民的数额规定为五千零四十人。他要人们按照需要,通过给人荣耀或羞辱、通过老人的誥戒等方法,增加或减少生育。他甚至要人们规定婚姻的数目,使人民新陈代谢,添补新成员,而共和国又能免除过重的负担。
 
    亚里士多德说,如果国法禁止弃婴,就应该限制每人所生子女的数目。如果一个人的子女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数目,他建议在胎儿获得生命之前就给妇女堕胎。
 
    亚里士多德谈到了克里特人为防止子女过多所采取的可耻手段;当我想谈起这事时,我感到我的廉耻之心受到震惊。
 
    亚里士多德又说,有些地方的法律规定外国人或私生子或仅仅母方为本国公民的人为公民;但是当人口已经足够的时候,就不再这样做了。加拿大的野蛮人烧死俘虏;但是如果有空屋子可以给他们居住的时候,就承认他们是本族的人。
 
    贝蒂爵士根据自己的计算,认为在英国一个人所值的价格和阿尔及耳卖一个人的价格相同。这只有在英国才有可能真正是如此,因为有些国家,人的价值等于零;有些国家,连零也值不上。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

    意大利、西西里、小亚细亚、西班牙、高卢、日耳曼,就差不多同希腊的情况一样,都是一些小民族,人烟至为稠密。它们不需要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

    所有这些小共和国都被一个大国吞噬了;人们看到,世界的人口在不知不觉间减少了。只要看看罗马胜利前后的意大利和希腊就够了。
 
    狄特·李维说:“人们将问我,窩尔西人在吃了那么多败仗之后,从哪里找到供应战争的兵源呢?这些地区,一定是人丁极为繁盛的;但是今天,要不是注了那几个罗马士兵和那几个罗马奴隶,将只是一片荒漠了。”
 
    普卢塔克说:“神论已经停止了,因为宣布神论的地方已经被毁坏了;今天希腊几乎找不到三千名战士。”
 
    斯特拉波说:“我将不描述伊庇鲁斯及其邻近地区,因为这些地方已完全成为僻地荒野了。这种人口的减退,早已开始,现在还天天在继续着;以致罗马的军队竟能在人们遗弃的住宅设置营垒。”斯特拉波在波利比乌斯的著述里找到了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波利比乌斯说,保罗·爱米利乌斯在胜利之后,毁坏了伊庇鲁斯七十个城市,并带走了十五万名奴隶。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罗马人摧毁了一切民族,也摧毁了自己。罗马人长年劳兵苦战,致力于雄图伟略,又肆逞暴虐,终于力量衰竭,好像一件武器由于不断使用而损耗一样。
 
    他们注意按照公民缺损的情况增补公民,建立会社,给与人们以市民的权利,并以庞大的奴隶群作为公民生长的苗床。——所有这些,我这里都不谈了。我所要谈的不是他们增补公民缺损,而是增补兵员缺损的措施。罗马人是世界上最懂得使法律为自己的意图服务的民族,所以研究他们在这问题上的措施,并非无关痛痒的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罗马古代的法律殚精竭虑地诱导公民结婚。元老院和人民时常制定有关这问题的规章;在狄欧的著作所载奥古斯都的演说里就谈到这点。
 
    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不能相信,在维埃人把三百零五个发比人消灭后,发比族就只剩了一个小孩子;因为规定每个公民应结婚并养育所有子女的古法,当时仍然有效。
 
    在法律之外,监察官对婚姻进行监督;并按照共和国的需要,通过羞辱与刑罚的手段,使人们结婚。
 
    风俗开始败坏了;这是公民讨厌结婚的主要原因。对那些对纯洁无瑕的欢乐已不感兴趣的人们,婚姻只是一种痛苦而已。梅蒂露斯·努米狄库斯在当监察官任内向人民所作的那篇演说就表现了这种风气。他说:“如果我们可以不娶妻的话,我们就可以免受这种痛苦;但是,大自然既已规定,我们不能够和她们快乐地生活在一起,而又不能够没有她们而生存下去,那末我们就应当多多注重保种,少关心些暂时的快乐。”
 
    监察制度的建立原来为了防止风俗的败坏,但是风俗的败坏却消灭了监察制度;因为当风俗已经普遍腐烂的时候,监察制度也就无能为力了。
 
    国内的不和、三头的执政、公敌的宣告等使罗马所受到的削弱,超过历来罗马所进行的任何一次战争。所剩的公民已经不多了,而且大半都没有结婚。为补救这个缺陷,凯撒和奥古斯都重建了监察制度,甚至自己要当监察官。他们制定了种种法规。凯撒奖赏子女多的人;他禁止四十五岁以下无丈夫无子女的妇女悬挂宝石和乘坐轿舆。这是利用虚荣心打击独身者最妙不过的办法。奥古斯都的法律更加激烈了。他对不结婚的人处以新的刑罚,并增加给结婚和有子女的人的奖赏。塔西佗称这些法律为《茹利安法》。它显然是总汇了古时元老院、人民和监察官们所制定的法规。
 
    奥古斯都的法律遇到了重重障碍;在制定后三十四年,罗马的骑士们要求废弃该法。他把结婚和不结婚的人分开,不结婚的人占居大多数;这使国民感到震惊,愕然不知所措。奥古斯都以古时监察官们的严厉语气,告诉国民说:
 
    “疾病和战役夺去了我们这么多公民,如果人们不再结婚的话,这个城市将变成什么样子呢?城市并不是由房屋、廊廡和公共场所,而是由居民所组成的。你们将看不到神话里的那种人,从地下钻出来,给你们管理事务。你们独身,并不是为着过孤独的生活,因为你们每一个人都有伴侣,陪你们吃饭,陪你们睡觉;你们只是企求安逸地过着放荡的生活。在这里,你们是不是要引维丝塔的童贞女作为范例呢?那末,如果你们不遵守贞节的法律的话,你们也应和她们一样,受到惩罚。不论是谁都学习你们的榜样,或是谁都不向你们学习,你们都同样不是好公民。我唯一的目的,就是共和国的永世绵延。我增加了对那些不服从的人们的惩罚。至于所给奖赏,我不知道任何品德曾经接受过比这些还多的奖赏。比这些还少的奖赏已足使上千的人舍弃他们的性命;而这些奖赏竟不能使你们娶妻育子么?”
 
    他制定了一项法律。人们称它为《茹利安-巴比恩-博白恩法》。这是用他的名字茹利亚和那年曾任几个月执政官的巴比亚和博白亚二人的名字命名的。上述积弊甚至出现在这些人当选的时候。狄欧告诉我们,这时他们这三个人也都没有结婚,都没有子女。
 
    奥古斯都的这项法律是一个真正的法典;它把关于这方面一切可能制定的法规都汇集在一起,成为一个有系统的整体。各项《茹利安法》被重新编入到里头去,获得了更大的力量;它们的范围很广泛,影响所及的事物又很多,因此成为罗马民法最优美的部分。
 
    这些法律的零星片断就散见于:1乌尔边的那些宝贵的《断篇》;2《罗马法汇篇》里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从各家论《巴比恩法》的著述里辑出的;3引用这些法律的史家或其他著者的著作;4废除这些法律的《提奥多西乌斯法典》;5谴责这些法律的神父们的著作等中间。这些神父的指责固然出于对来世事物的可嘉的热诚,但也出于对今生俗务的茫然无知。
 
    这些法律有好些项目,我们知道的有三十五项。但是为着尽量直捷了当地谈我的题目,我将由奥露斯·格列乌斯所说的第7项、也就是该法中规定给与荣誉和奖赏的那一项谈起。
 
    大多数罗马人来自曾经是拉栖代孟殖民地的拉丁城市。他们的一部分法律甚至是从这些城市学来的。他们也和拉栖代孟人一样,尊敬老人,给与他们以一切光荣和优先待遇。当共和国缺少公民的时候,它就把从前给与老人们的特权给与结婚和有子女的人;有一些特权是专属于结婚的,和生育子女没有关系;这些特权称为夫权。有子女的人则给与另一些特权。生了三个子女的人,则给与更大的特权。这三种情况是不应当混淆的。这些特权中,有一些是结婚的人经常享有的,例如,在戏院里有一个特殊的座位;还有一些特权只是有子女的人才能享受,而且,只有子女更多的人才能比他们优先享受这些特权。
 
    这些特权的范围是很广的。不论在追求光荣方面,或在享受光荣方面,结了婚而且子女多的人总是得到优先待遇。子女最多的执政官可以最先接受棒斧,可以选择领地;子女最多的元老的名字则放在元老名录中的最前列;他并且可以在元老院中最先发言。有子女的人可以提早接受官职,因为有一个孩子就可以提早一年。如果有三个孩子在罗马,就可免除一切个人的义务。生而自由的妇女有了三个子女,脱离奴籍的妇女有了四个子女,就可免受终身的监护——这是罗马古代法律所给妇女们的束缚。
 
    既有奖赏,也就有惩罚。没有结婚的人不得从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的遗嘱那里接受任何利益。结了婚而没有子女的人,只可接受一半。普卢塔克说,罗马人结婚为的是要当继承人,而不是要生继承人。
 
    夫妇之间通过遗嘱给与对方的利益,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如果他们生有子女的话,一方是可以把财产的全部遗给对方的。如果没有子女的话,一方可根据婚姻关系继承对方财产的十分之一。如果他们的子女是另一婚姻关系所遗留的子女的话,则一方继承对方财产的比例是:有多少个子女就继承多少份“对方财产的十分之一”。
 
    一个丈夫如果不是由于国务的原因而离开妻子的话;不得做妻子的继承人。
 
    法律给与鳏夫和寡妇两年的期限,给与离婚的人一年半的期限,重新结婚。如果父亲不愿给子女成婚或不愿给女儿嫁资的话,将由法律强制执行。
 
    如果两个人要两年以后才能够结婚的话,就不得订婚。女子要十二岁才可以结婚,所以只能到十岁才可以订婚。法律不愿意人们白白地享受并借订婚的名义享受结婚的人的权利。
 
    法律禁止六十岁的男人同五十岁的妇女结婚。法律既然已把很大的特权给与结婚的人,它当然不愿意有无用的婚姻。根据同一理由,《喀尔维先元老院法案》宣布,五十岁以上的妇女和六十岁以下的男人结婚是不适宜的,因此,一个五十岁的妇女就不可能结婚而不受到这些法律的惩罚。提贝留斯使《巴比恩法》更加严厉了;它禁止六十岁的男人和五十岁以下的妇女结婚;因此,一个六十岁的男人,不论在哪一种情形下,是不可能结婚而不受到刑罚的;但是格老狄乌斯废除了提贝留斯时代所制定的这方面的法律。
 
    所有这些法律比较适宜于意大利的气候,不适宜于北方的气候;在北方,一个六十岁的男人精力仍然相当充沛,一个五十岁的妇女一般还会怀孕。
 
    为了使人们择偶不受到无意义的限制,奥古斯都准许一切非元老的自由民同脱离奴籍的妇女结婚。《巴比恩法》禁止元老和脱离奴籍的妇女或优伶结婚;从乌尔边的时候起,就禁止自由民和生活放浪,或出台演戏,或经过公审判罪的妇女结婚。这应该是有过一些元老院法案作了规定的。到了共和国时代就几乎不再制定这类法律了,因为在这方面监察官们消弭了已发生的纷乱,又防止了纷乱的发生。
 
    君士坦丁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不但元老们,即连在国家中有相当地位的人,也都要受《巴比恩法》的禁例的拘束;至于身分低微的人,则未提及。这就是当时的法律。因此,除了君士坦丁的法律所规定的那些自由民之外,这类婚姻对其他的人已不禁止了。查士丁尼又把君士坦丁的法律废除了,并准许各种类的人缔结上述婚姻。因此,就产生了一种极为可悲的自由。
 
    对违反法律禁例而结婚的人所处的刑罚和对不结婚的人所处的刑罚,显然是相同的。这类违禁的婚姻不能得到任何民事上的利益,因为嫁资在妻死后就被没收。
 
    奥古斯都把被这些法律宣告为“无能力”的人们的遗产和遗赠物判归国库。显然,这些法律与其说是政治性与民事性的法规,毋宁说是财政性的法规。沉重的负担已使人们感到厌恶,贪得无厌的国库又不断地勒索榨取,这更增加了人们的厌恶。由于这个缘故,到了提贝留斯的时候就不得不变更这些法律;尼禄就不能不减少国库拨给告发者们的奖赏;图拉真就不能不停止他们的掠夺;塞维路斯就不能不变更这些法律;法学家就不能不认为它们是令人憎恨的法律,并在他们的裁判里去掉了它们的严酷性。
 
    不但如此,皇帝们把特权给与有“夫”权、“子女”权和“三子女”权的人,这样来削弱这些法律的力量。他们更进一步宽免特殊的个人,使不受这些法律的刑罚。但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规章好像是不能容许宽免的。
 
    把有子女的人所享受的特权给与维系塔的童贞女,是合理的,因为宗教要求这些童贞女保持必要的处女的贞洁;把丈夫的特权给与士兵,也是合理的,因为士兵不得结婚。习惯上,帝王得免去某些民事法规的拘束。因此,奥古斯都不受两项法律的拘束,即限制释放奴隶的权利的法律和限制立遗产的权利的法律。所有这些,仅仅是特殊的例外。但是后来,各种宽免便成为漫无限制的了;因此,原则反而成为例外了。
 
    哲学的某些宗派已经把脱离俗务的风气输入帝国里来。这种风气是不可能在共和国时代流行的,因为在那时代每一个人都埋头于战争与和平的工艺。这种风气产生了一种追求“至善境域”的思想,这种思想是同一切达到“思辨的生活”的东西相连系着的;这种风气使人们疏远家庭,脱离它的羁绊和烦扰。基督教在这种哲学之后输入;它就仿佛把仅仅由这种哲学所准备了的思想固定起来。
 
    基督教把它的性格赋与法学,因为帝国和教职总是结连在一起的。试看《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吧!它不过是信奉基督教的皇帝们的法令的汇编而已。
 
    一个君士坦丁颂词的作者曾经告诉这个皇帝说:“陛下所制定的法律,无非是为着消弭邪恶和整饬风纪而已。古法的诡计已为陛下所摈弃;古法除了设置圈套陷害天真质朴的人而外,似乎没有其他目的。”
 
    君士坦丁的进行变革一定是出于与基督教的建立有关系的思想或是出于基督教的“至善境域”所孕育出来的思想。从第一种思想产生了那些赋与主教们以权威的法律;这些法律成为教会管辖权的基础。从此,产生了削弱父权的法律,剥夺了父亲把子女当做自己的财产的那种所有权。为了传播一种新的宗教,就必须消灭子女的极端依赖性。子女对已经建立的旧事物,总是比较不那样依恋不舍的。
 
    以达到基督教的至善境域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那些废除《巴比恩法》的刑罚,并使没有结婚和结婚而没有子女的人们不受该法拘束的法律。
 
    一个教会的史家说:“制定这些法律,就仿佛是,只要我们苦心操劳,就能够使人种繁殖;而看不见人口的增减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的。”
 
    宗教的教义曾经对人种的蕃衍产生极大的影响;在鼓励增殖方面是如此,在抑制生殖方面也是如此。例如,犹太人、回民、格伯尔人、中国人等的繁殖就受到了宗教的鼓励。罗马人信奉基督教后,他们的生殖则受到宗教的抑制。
 
    他们不断地在各处宣传禁欲,也就是说,宣传一种更完善的品德,因为这种品德在本质上加以奉行的人很少。
 
    君士坦丁没有取消那些“十进的”法律——就是那些准许夫妇按照子女数目的比例以较多遗产授给对方的法律。小提奥多西乌斯甚至把这些法律也都废弃了。
 
    查士丁尼把《巴比恩法》所禁止的一切婚姻宣布为有效的婚姻《巴比恩法》要鳏夫寡妇重新结婚;查士丁尼则把利益赏与不再结婚的人们。
 
    按照古代的法律,每个人结婚和生育子女的自然权利是不得剥夺的。因此,如果有人以不结婚为条件接受遗产的话,或是“释放奴隶后的旧奴隶主”要他所释放的“脱离奴籍的人”立誓不结婚不养育子女的话,这种条件和这种誓言在《巴比恩法》是无效的。所以我们所制定的要寡妇不改嫁的法律是同古法相抵触的,是由皇帝时代的政制流传下来的;而这些政制是建立在“至善境域”的思想上的。
 
    并没有法律明文废止拜偶像时代的罗马人所给与结婚与养育子女的特权与荣典。但是,人们既然已把独身生活放在优越的地位,那就不可能再给婚姻以任何荣典了;而且,人们既然能够通过取消对不婚等的处罚而迫使税吏们放弃那么多利益,那末就更容易取消给与婚姻的奖赏了。
 
    灵性上的理由既许可了独身生活,不久,同一理由就迫使独身生活成为一种必要的制度。上帝不能容许我在这里反对宗教所设立的独身制度。但是,对放荡淫邪所产生的所谓独身生活,谁又能安然缄默,不加反对呢?在这种所谓独身生活中,两性甚至用他们的天然感情来互相腐化,离弃一种能使他们更幸福的结合,去追求一种使他们不断堕落的结合。
 
    这是一条自然的规律:缔结的婚姻越少,结婚的人就越腐败;结婚的人越少,对婚姻的忠诚就越少;这就好像贼越多,偷窃的事也就越多。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

    初期罗马人对于遗弃子女所采用的政策是相当好的。据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记载,罗慕露斯规定每一个公民都要养育所有的男儿和长女。如果婴儿身体残废,畸形怪状的话,在让五个最近处的邻人看了之后,是可以把他遗弃的。
 
    罗慕露斯不许杀死任何未满三岁的婴儿。他就这样折衷了赋与父亲对子女有生杀予夺权利的法律和禁止遗弃子女的法律二者之间的矛盾。
 
    又据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记载,规定公民结婚并养育所有子女的法律在罗马277年是有效的;可见习惯已经约束了罗慕露斯准许遗弃幼女的法律。
 
    我们仅仅从西塞罗的一段记载里得知《十二铜表法》有关于遗弃子女的规定。这项法律是罗马301年制定的。西塞罗在谈到护民官的职务时说,婴儿一出生如果像《十二铜表法》所说那样畸形怪状的话,就立即把他窒息至死;可见形体正常的婴儿是加以保养的;《十二铜表法》对先前的法制并没有作出任何变更。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从来不遗弃子女;那里好的风俗,比他处好的法律,力量还要大哩。”那末,罗马人必然有过反对这个习惯的法律,但是他们已不再遵从这些法律了。我们看不到罗马有任何准许遗弃子女的法律。遗弃子女无疑是共和国末期才传入的一种恶习;这时,奢华已使人们得不到安乐,人们认为把财富分给子女就意味着贫穷,父亲认为给与子女的一切东西都等于丢失,而且财产和子女也已经有区别了。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

    当罗马共和国制度鼎盛的时代,它所要添补的人丁仅仅是那些由于它的刚毅,由于它的豪胆,由于它的坚定,由于它对光荣的热爱,甚至由于它的品德,而引起的人丁的缺损而已;所以这时它所制定的、旨在增加公民人数的法规是有效力的。但是不久之后,最明智的法律已经不可能重建一个死亡的共和国、一次普通性的大乱、一个军政府、一个冷酷无情的帝国、一种目空一切的专制主义、一个脆弱的君主国、一个愚蠢、痴呆、又迷信的朝廷等所相继摧毁了的东西。人们可以说,罗马人征服了世界,只是把它削弱了,使它不能防卫自己,而拱手把它交与野蛮人而已。哥特、哲特、萨拉森、鞑靼这些民族相继侵扰他们。不久,就只剩下野蛮民族互相毁灭了。这就好像神话时代,在洪水泛滥过后,陆地上出现了武装的士兵互相残杀。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从欧洲当时的情况看,人们不相信它的元气有可能得到恢复,尤其是当查理曼在位,它成了一个单一的大帝国的时候。但是由于当时政体性质的关系,欧洲又分裂成为无数自主的小国。每个国君就居住在他的村子或城市里;他既不伟大,也不富裕;我还应该指出,他要有人丁才能有安全;因此,所有的国君都殚精竭虑,去繁荣各自的小国;他们得到极大成功,所以虽然他们的政府弊病滋多,缺乏后代人们所获得的关于贸易的知识,此外又有无数的战争和不断发生的纠纷,但是欧洲大多数地区的人口都比今天要多。
 
    我没有时间深入讨论这个问题;但是我可以引那个由各色各样的人所组成的十字军的庞大人数作为例证。普芬道尔夫说,查理九世的时候,法国有男子二千万人。
 
    小国不断地重新合并,就产生了人口的递减。过去,法国每个村子就是一个首都;今天则只有一个大首都。过去国家的每一个地区就是一个权力的中心;今天则全都和一个中心连系了起来,而这个中心可以说就是国家本身。
 
    第二十五节 续前

    两个世纪以来,欧洲的航海业有了长足的进展,这是真的。这使它的人口增多,又使它的人口减少。荷兰每年派遣极多的水手到印度各地去,但回来的仅有三分之二;其余的人或者是死亡,或者是在印度各地定居。其他经营印度贸易的各个国家,情况应该是差不多一样的。
 
    我们观察欧洲,不应该像观察一个单独从事广大航海业的特殊国家一样来作出判断。这样的一个国家的人口是会增加的,因为所有的邻国的人都要来参加航海的事业,水手们将会从各方纷纷而来。欧洲则不然,宗教、大海和沙漠使它同世界的其他部分隔绝,不可能在人口上得到同样的补偿。
 
    第二十六节 结论

    总上说来,我们得到的结论是:今天欧洲的情况仍然需要繁殖人种的法律。希腊的政治家们老是说,公民人数众多使共和国感到劳累,而今天的政治家们则只是要求我们采取正当的措施来增加人口。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

    路易十四颁发特种奖赏给与有十个子女的人;有十二个子女的人所得的奖赏就更多了。但是,问题不应当是奖励奇人奇事。如果要培养某种有利于人种繁殖的普遍风气,就应该像罗马人一样,设立普遍性的奖赏或普遍性的刑罚。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如果一个国家由于特殊事故、战争、瘟疫、饥馑等以致人口耗减的话,那还是有办法的;那些余下的人可能保持着工作和勤劳的精神;可能想法子去弥补灾难所带来的损失;甚至可能因为灾祸的缘故反而更加勤奋起来。如果一个国家人口的减退由来已久,而且是由于内部的邪恶和政府的腐败所造成的话,那末这个灾祸就几乎是无法挽救的。这种国家的人是由于一种感觉不到且习以为常的疾病而死亡的。他们生活在劳苦郁抑之中、在悲痛惨苦之中、在政府的横暴或偏私的统治之下,他们看到自己遭受毁灭,而常常不知道毁灭的原因。遭受专制主义蹂躏的国家,或僧侣所享受的利益比俗人过于优越的国家,就是两种典型的例子。
 
    这样人口减少的国家,如果要恢复元气,是不可能等待养子育女来作补充的,这将会落空。时间是来不及的;处于荒寂冷漠境地的人既没有勇气,也是不勤劳的。土地本来足以养活一个民族,却几乎养活不了一个家庭。在这些国家里,休耕荒芜的土地,比比皆是,但老百姓就在这些可怜的土地上,也是没有立锥之地的。僧侣、君主、城市、大人物、重要的公民已在不知不觉间成为整个国土的所有人了。国土是没有人耕种了;但是被毁灭了的那些家庭却留下他们的草原;而劳动的人们则一无所有。
 
    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应当在整个帝国里推行罗马人在他们帝国的一部分地区里所曾经施行过的办法,就是:居民在饥馑时实行他们在丰年时的做法;把土地分给一切没有土地的家庭;供给他们以开荒和耕种的物资。只要还有一个人需要土地,就应该继续分配土地。这样,就使没有一点滴的劳动时间受到浪费。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一个人一无所有,不是贫穷;不劳动,才是真正贫穷。一个没有任何财产,但从事劳动的人,和一个有一百埃巨的收入而不劳动的人,是同样舒适的。一个什么都没有但有一种手艺的人,并不比一个拥有十亩土地而需要耕种才能生活的人较为贫穷。一个工人把技艺传授给子女,就等于留给子女一份遗产,子女有多少人,这份遗产就变成多少份。这和那个依靠十亩土地生活的人是不同的,他只能把地产分割给子女。
 
    在经商的国家里,许多人纯粹依靠技艺生活,所以国家常常不得不维持那些年老的、有病的人和孤儿们的生活。一个政治修明的国家甚至是从技艺本身取得支持这些人的生活的资金的。它把工作交给一些能够胜任的人去做;它又让另一些人学习怎样工作;教人工作本身也成了一种职业。
 
    给街道上赤身裸体的人一些施舍并不就等于履行了国家的义务。一个国家对全体国民,负有义务使他们生活有保证,有粮食,有适宜的衣服,又有卫生的环境。
 
    人们问欧绫柴柏为什么不建立济贫院,他回答说:“我将使我的帝国非常富裕,因而不需要济贫院。”他应该这样回答才对:“我首先将使我的帝国富裕,然后我要设立济贫院。”
 
    一个国家要富裕,就必须有许多工业。至于商业部门,则枝叶纷繁,如果要始终没有任何部门受到亏损,因而工人们都老是感不到匮乏,那是不可能的。
 
    因此,一个国家,不论是为着使人民免得受苦也好,或是为着避免叛乱也好,都必须进行救济。在这种场合,就需要设立济贫院,或制定某种相当的规章制度来防止这种不幸的发生。
 
    但是,当国家贫穷的时候,个人的贫穷是从普遍的贫穷产生出来的,个人的贫穷也可以说就是普遍的贫穷了。世界上所有的济贫院也救济不了这种个人的贫穷;反之,济贫院将激励懒惰的心思,这种心思将增加普遍的贫穷,并从而增加个人的贫穷。
 
    亨利八世为了要改革英国的教会,就把僧侣消灭掉。僧侣本身是一群懒惰的人,他们又培养别人的懒惰,由于他们的好客,无数游手好闲的人、仕绅、中流社会的人士,就以奔走寺院过日子了。亨利八世甚至取消济贫院;老百姓生活在济贫院里,就像仕绅们生活在寺院里一样。在这些变革之后,商业和工业的精神就在英国建立了起来。
 
    在罗马,济贫院使谁都感到舒适,只有那些劳动的人,那些多才多艺的人,那些发展工艺的人,那些有土地的人,和那些经营商业的人,不感到舒适。
 
    我已经说过,富裕的国家需要济贫院,因为命运使它们受到无数不测事件的支配。但是,我们感到,暂时性的救济要比永久性的机构好得多。苦难是暂时性的,所以救济也应该是暂时性的,而且还应该适用于特殊的偶发事件。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