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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编辑部章程

《法律文化研究》编辑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文化研究》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组织编写、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资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学术集刊。

第二条  《法律文化研究》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负责专题的策划、征稿、审定、编辑、出版等事宜。

第三条  《法律文化研究》为年刊,每年出版一或二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编辑部由编辑部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编辑若干名组成。编辑部主任负责主持编辑部的日常工作,统筹《法律文化研究》刊物的总体策划与协调。

第五条  《法律文化研究》实行各期主编责任制,负责专题的拟定、申报(或推荐)和稿件编辑工作。每期主编采取自荐或者他人推荐的方式,经编辑部讨论后确定。

第六条  编辑部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编辑部章程;2.积极参加编辑部的各项活动,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者自动退出。

第七条  编辑部每年召开一次编务会议,审议稿件并讨论第二年的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编辑部经费来源于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第九条  给予每期主编一定的编辑费用,由其负责编辑费用的管理、支配和使用,并按照主办单位的财务要求进行报销。

第十条  本刊不向作者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支付稿酬。作品一旦刊发,由编辑部向主编赠送样刊30本,作者赠送样刊2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法律文化研究》编辑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4年4  月1  日起施行。

 

《法律文化研究》编辑部

2014年4  月1  日

录入编辑: 李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