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明德论坛 >  

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85期暨法理沙龙第二期在我院成功举办

陈利副教授主讲“中国法在近代西方的传播”

20166201830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85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院725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的主题为“中国法在近代西方的传播”,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副教授陈利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陈俊主持。同时,本次学术论坛还有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高仰光、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胡祥雨、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朱腾、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余履雪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等知名学者参加。此外,来自人民大学以及北京各兄弟院校的同学们参加了本次论坛。

首先,尤陈俊副教授作为主持人,对陈利副教授作了简要介绍并向到场的嘉宾表示了感谢。

随后,陈利副教授以“东法西渐:中国法在近代西方的传播”为题进行了发言。围绕着中国法在西方的传播过程,陈利副教授阐述了这种传播对西方了解中国法律和西方自身的法律传统有什么的影响。并且讨论了中国法怎么进入到西方法律的变革当中去的以及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的问题。

首先,陈利副教授通过有影响力的知识分子的著作来说明18世纪末以前欧洲是怎样看待中国法的。这较早可追溯到《马可·波罗游记》中有对中国法的简短描述,提到中国司法制度有“罪刑相当”的特点,这本著作在1314世纪影响广泛。1518世纪期间欧洲游记及传道士的见闻是欧洲人了解中国的主要途径。尤其是传道士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例如杜霍德,1735年发表的《中国通史》,集中了20多个传道士的书信、见闻等信息,其中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介绍只有十几页,他对中国法律的介绍比之前要更加系统,但仍是泛泛而谈,多是将道听途说的信息集中到一块儿。这本书对中国的法律总体上是正面评价的,它认为中国的法律以一种比较经济的方式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即使是最底层的百姓也能通过不断上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认为这相对于当时欧洲的终审制是十分人道的。陈利副教授以伏尔泰和孟德斯鸠为例,阐述了这两位都深受传道士影响的启蒙思想家在面对中国法律时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得出的截然不同的态度。伏尔泰他高度赞扬了中国的司法制度,例如秋审制度中体现的对人的生命的慎重。同时他批判了欧洲司法制度的无序、混乱和不人道。他认为欧洲的法律是专断的、不理性的、不统一的,认为中国法律提供了一种很好地未受西方宗教法律影响的参照物。而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中国是东方集权的最典型的国家。孟德斯鸠的思想对近现代政治法律的影响深远。自他之后中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在西方社会的形象开始改变了,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将中国与东方集权联系在一起。

但是伏尔泰和孟德斯鸠并没有一面倒的赞扬或者批判中国的法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提倡罪行相当的原则,引用的正面例子则是中国的法律规定。他同时提倡刑罚的目的应当是预防性的、感化性的,而不是报复性的,其理论根据仍然是中国的法律。英国布莱克斯顿爵士对英国刑罚的肯定也源自于中国的刑罚制度和种类。

综上,直至18世纪末,传道士是西方了解中国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这时中国法律常作为正面例子而被引用。中国法在西方的传播和利用过程,对西方人理解自己的法律传统,变革旧的法律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借鉴。

其次,陈利副教授以1784年缪斯女士号案件、1800天意号案件和1807年海王星号案件为例简要探讨了外交人员(主要是在广东、澳门地区的欧洲人)通过具体的法律纠纷是怎样理解中国法律的。

再次,18世纪末19世纪初近代西方汉学的兴起也对中国法律在西方传播和西方对中国法的理解有着很大的影响。陈利副教授重点介绍了中国法律体系被定义为一个刑法体系的由来,阐述了知识生产过程(翻译)是如何篡改了中国法律传统的性质。

1778—1779年间出版的俄语版的《大清律例》,是为相应当时俄国筹备法律改革所翻译的。这本译著的在俄国之外影响很小。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汉学的兴起。1793年马格尔尼使团访华后出使人员写的详尽的游记为欧洲提供了更多的中国的信息,更新了对中国的认识。1800-1810年英国汉学家George Thomas Staunton在广东学习中文和购买《大清律例》、《法家惊天雷》等书籍,系统学习中国的文化。1810年《大清律例》的英文版在伦敦出版(只翻译了律条),中国法律和法典化传统的很多特色在欧美知识和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兴趣和关注。此后法语版、意大利语版、西班牙语版的《大清律例》相继出版,斯汤东将中国法典翻译成刑法典这一权威性翻译被各国引用。欧洲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刊物也通过这些译文长篇累牍的评论中国法律,此后中国法律在欧洲逐渐被误解。

陈利副教授还以中国法杀人罪的细致区分为例,讨论了中国法的法典化以及法典的细致化在欧洲所引起的重大关注。又以英国法典化失败和其在印度等殖民地上推行中国式法典化的成功为例,提出,中国法在英国法典化和法律改革争论中扮演着有趣的角色,同时法典和法律改革成为殖民统治的工具和合法性基础。一方面有改革派主张从中国法中学习,变得法典化、理性、可预测,另一方面反对派认为中国法是东方集权国家的法律,与英国民主国家的国情不符。

以上观点是以档案资料为研究对象的,此外陈利副教授又从大众文化资料入手,通过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一书中的22幅插画详细讨论了水彩画、照片、明信片、插图书、期刊等大众文化资料中对中国法律的刻画是怎么影响西方对中国法律的理解的。

最后,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与陈利副教授进行了交流,陈利副教授一一做了耐心解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尤陈俊做了最后的总结,历时两个多小时的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张楠)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