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明德书库 >  

人大出版社法律新书快递之四十三

 

合同法总则(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ISBN978-7-300-09229-4

作者:朱广新 

字数:619 千字 

定价:45.00

出版日期:2008-05-20

 

 

内容简介:

    本书的著述方式,既非泛泛而谈合同法的知识构成,又非拘囿于现行合同立法及司法的现状被动地陈说中国合同法的面貌;而是从规范目的出发,透过合同立法体系之表象,批判地解释了《合同法》“总则”(第1条至第125条)各章、节、条的具体规定,对许多条文的立法瑕疵提出了解释或立法上的补救意见,并由此构建了合同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譬如,本书认为:《合同法》第三章虽名之曰“合同的效力”,实质为关于“合同之有效性”的规定;第四章虽被命名为“合同的履行”,其实规定了“合同的对内对外效力”;第六章所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实乃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规定;第七章规定“违约责任”,只是一种狭义的合同不履行救济观念的体现,学界通常探讨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质上应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等。

    除导论之外,本书于各章之首,设置了具有导论性质的概论。概论旨在发挥如下功能:高度概括该章的规范旨意、规范对象及本章的体系安排;同时,出于论述的便利,对一些概念进行的必要解释或界定。

 

 

前言:

    《合同法》是多元继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的产物,其整个结构体系及许多具体规则具有明显的混血性。如何系统地理解《合同法》,如何构建适应中国社会需要的合同法体系,对于《合同法》在法学院与法院这两个不同世界的健康成长皆至关重要;至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由继受向本土的转化(合同法的本土化),更依赖于合同法作为理解基点的支撑力。

    本书试图深入审视与系统描述《合同法》“总则”的规范网络,并为构建本土化的中国合同法学尽绵薄之力。为实现上述目的,本书自始至终显现了两条思维取向:一是尽力将《合同法》置于中国现行合同立法及司法的宏大规则体系的变迁中,以全面了解合同法与中国社会需要之间的关联性,为此,除《合同法》外,《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众多司法解释皆被纳入本书的批判分析中;二是以比较法的功能性原则为指针,竭力探知同一(类似)问题的不同立法方案,以便为继受型的中国合同法寻找一条相对合理的本土化路线,为此,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东亚的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的合同立法、学说及判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皆为本书比较法解释方法的施展提供了必要的素材。

    基于以上认识,本书的著述方式,既非泛泛而谈合同法的知识构成,又非拘囿于现行合同立法及司法的现状被动地陈说中国合同法的面貌;而是从规范目的出发,透过合同立法体系之表象,批判地解释了《合同法》“总则”(第1条至第125条)各章、节、条的具体规定,对许多条文的立法瑕疵提出了解释或立法上的补救意见,并由此构建了合同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譬如,本书认为:《合同法》第三章虽名之曰“合同的效力”,实质为关于“合同之有效性”的规定;第四章虽被命名为“合同的履行”,其实规定了“合同的对内对外效力”;第六章所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实乃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规定;第七章规定“违约责任”,只是一种狭义的合同不履行救济观念的体现,学界通常探讨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质上应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等。

    除导论之外,本书于各章之首,设置了具有导论性质的概论。概论旨在发挥如下功能:高度概括该章的规范旨意、规范对象及本章的体系安排;同时,出于论述的便利,对一些概念进行的必要解释或界定。

    总之,本书非常不同于时下流行的一些法学教科书,因为它对《合同法》“总则”的解释,在很多情况下是建立在对我国二十余年来合同法研究成果的批判分析之上。因此,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应用者也可通过此书获得一些领会中国合同法的见解或意见。当然,因法律规范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本书对《合同法》“总则”的理解或解释,不可能完全“价值中立”,加之合同法所涉甚广、理论学说繁杂,武断或肤浅之见在所难免。因此,真诚期待宏达之士,不吝赐教!

                                             朱广新

                                      20071118

 

 

章节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目  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 

二、协议、契约与合同 

三、合同的类别 

四、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目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意义、特征与功能 

二、合同自由 

三、合同正义 

四、信赖保护 

五、诚实信用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目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要约与承诺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第二目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目  合同的临界点 

一、一般理论 

二、合同的界标

第四目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第五目   缔约责任 

一、缔约责任的两种思维模式 

二、缔约责任的特征 

三、缔约责任的形态 

四、缔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合同的有效性 

第一目  概述 

一、合同成立的后果

二、“合同的效力”称谓的独特性 

三、概念辨析 

第二目  合同效力的根本依据 

一、不同学说 

二、法技术设计 

三、余论 

第三目  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一、比较法上的观察 

二、《合同法》对形式要件的规定 

第四目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第五目  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 

第六目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合同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存在期限 

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方式 

四、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七目  无效的合同 

一、概述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三、合同部分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转换 

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八目  表见代理合同与越权代表合同 

一、表见代理合同 

二、越权代表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目  概述 

第二目  合同的履行 

一、多义的履行概念 

二、履行的基点——合同义务 

三、履行的要素 

第三目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第四目  涉他合同 

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利他合同 

三、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 

第五目  债权的保全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目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之意义及由来 

二、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 

三、合同的变更的形式及内容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目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意义 

二、债权让与合同与基础合同 

三、债权的可让与性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五、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目  债务承担 

一、概述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四目  债的概括承担 

一、合同承担 

二、合同的法定概括承担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第一目  概述 

一、终止的含义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 

三、合同之权利义务消灭的一般效力 

第二目  清偿 

一、清偿的独立价值 

二、清偿受领人 

三、代物清偿与新债清偿 

四、清偿抵充 

, 五、清偿的效力 

第三目  解除 

一、概述 

二、解除权的发生 

三、解除权的行使 

四、解除的效力 

五、解除权的消灭 

第四目  抵销 

一、概述 

二、抵销的发生要件 

三、抵销的方法 

四、抵销的效力 

第五目   提存 

一、概念 

二、提存的原因 

三、提存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四、提存的方法 

五、提存的效力 

第六目  免除与混同 

一、免除 

二、混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目  概述  

一、债务未履行的一般效果 

二、债务未履行的规范模式 

三、“违约责任”的模式归属及内涵 

第二目  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 

一、违约归责事由的适用范围 

二、严格责任说的问题 

三、二元化违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适用性 

四、合同法应采纳的违约损失赔偿归责原则 

第三目  违约行为的主要形态 

一、拒绝履行 

二、履行迟延 

三、不完全履行 

第四目  受领迟延责任 

一、受领迟延的构成 

二、受领迟延责任 

三、受领迟延的消灭 

第五目   违约责任形式 

一、强制履行 

二、损失赔偿 

三、违约金 

四、定金 

五、价格制裁 

第六目  给付义务的免除事由 

一、法定免除事由 

二、约定免除事由 

第七目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条件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目  合同解释的目标与原则 

第二目  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 

一、合同解释的立法模式及制度价值 

二、主观解释方法 

三、客观解释的方法 

四、体系解释的方法 

第三目   合同解释的特别要求 

一、使条款具有效力的解释优先 

二、不利于条款提出者的解释规则 

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条文对照表 

术语索引 

外国人名索引 

 

 

作者简介:

朱广新  编辑,法学研习者。自1991年开始学习法学,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和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曾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现在中国法学杂志社工作。1995年以来专门研习民法学,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著有《信赖责任研究》一书。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