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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2008’年会简报

 

        “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

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8年会在渝举行

 

 

    1023,“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8年年会在重庆隆重召开。这是继1999年在渝召开法律史年会以来,法史学界又一次盛会。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台湾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葛提斯堡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湘潭大学、安徽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著名院校的超过170多名法律史权威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承办。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立民教授主持开幕式,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付子堂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王瀚副校长教授作为本次大会的承办单位代表分别致欢迎辞,表达了对法律史学科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西南政法大学陈金全教授致开幕词,对各位同仁的到来表示欢迎。陈教授回顾了法律史学会近十年来的收获,并对数年来曾对中国的法律史学科做出卓越贡献的学术前辈进行了追思,同时,展望了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前景,明确了本次会议的主题。随即,美国葛底斯堡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汉学家司马黛兰教授在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黎晓平教授作为均对大会的召开表示了热烈的祝贺,盛赞大会为中西学者提供了重要的交流平台,并提出了对“中国司法传统和传统司法”这一主题的理解与期待。

 

    开幕式的最后议程是进行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换届选举。经过民主投票,共102名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学者顺利当选新一届学会理事;然后由新当选的理事投票选出了44名新一届的常务理事。选举结束后,学会现任秘书长徐立志研究员代表本届学会理事会向大会做了工作总结报告,以翔实的数据展示了学会在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期刊创办、网站建设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与取得的成绩,并表达了对新一届理事会的殷切期待。

 

    本次研讨会共收到代表论文共计120余篇。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将在中国传统司法的若干重大领域发表真知灼见,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进一步发掘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学术价值,并阐释其时代意义。

 

 

研讨会发言纪实  

 

 

 

    1023研讨会发言分为两个部分,上午大会主题发言,下午设四个分会场两个单元,每个单元又分为学者发言、嘉宾点评、自由发言三个部分进行充分的学术讨论:一是“传统司法文化及其现代化”研讨专场;二是“历代司法制度”研讨专场;三是“司法运作实践与民间法律实态”研讨专场;四是“民族法律生活与多元纠纷解决”研讨专场。该日共有31位学者精彩发言,既有理论又有制度,既有传统又有现实,既有中国的又有外国的,共同探讨了中国传统的司法和司法的传统。整个研讨会气氛融洽,其间不乏引人思考的真知灼见,体现出学者们理性的智慧光辉。

 

主题发言

 

   短暂、务实的开幕式之后,大会进入主题发言环节。中国社科院杨一凡研究院主持大会,并就研讨会的主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位发言嘉宾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范忠信教授,他以“专职法司的起源与中国司法传统的特征”为题,总结了中国古代专职法司与司法传统的初期特征,指出中国古代并无独立的司法概念,而接近最高权力者方才真正掌握司法权。

 

   第二位嘉宾贺卫方教授作了题为“中国的古典司法传统”的简要发言,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存在着非专业化、集权化、缺乏对抗等缺陷,而这些固有缺陷仍然在今天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中仍然若隐若现地存在。

 

   第三位嘉宾是来自台湾大学社会学系的林端教授,他分析了将法学研究与社会学、史学和人类学等学科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并指出法学研究中应当注重的“中西之辨”、“古今之辨”和“国家与民间”等研究视角问题。

 

   第四位嘉宾,来自西北政法大学的年轻学者汪世荣教授检讨了当前古代诉讼研究中在研究对象、研究资料与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主张在研究古代民事诉讼中引入诉讼习惯,以拓展观察和研究的视野。

 

   最后一位嘉宾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的李鸣教授,结合传统的羌族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在羌区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模式构想。

 

专题讨论

 

    专题一:传统司法文化及其现代化

 

    第一分会场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林乾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宋四辈教授、海南师范大学童光政教授、湖北警官学院萧伯符教授评议。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徐永康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刘笃才教授、海南师范大学童光政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李游教授、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王胜国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付春杨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魏敦友教授就此专题做了精彩发言。

 

    徐永康教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指出传统司法的四大特征和弊端——君主执掌最高立法权,司法从属行政;传统司法法源多元化;司法官断案主要追求社会稳定和谐,而不在于当事人权利的切实保障;传统司法带有浓郁的特权色彩。第二,以从晚清到当代传统司法转型的历史过程的梳理,得出传统司法转型的三大特征:政府强行推动;司法转型所依赖的观念和思想资源多元化;移植到中国的西方法制出现表达与实践的脱节。第三,在此基础上得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所在——行政权力对司法的过度干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脱离。并指出片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路径是行不通的,应该把司法改革与社会政治的改革融为一体。

 

    刘笃才教授则通过剖析“律不足以尽情伪之变”的问题,指出清代司法审判的标准在于达到情理平衡、情法允协。情、法、律、例是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及其演变过程中绕不过去的几个关键词。

 

    童光政教授以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情理法”相结合的特质为主题,并指出其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现实价值。童教授分三个层次展开论述:首先他认为传统民事纠纷发生的前提在于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其次指出传统民事纠纷存在调处、听断等多元解决方式,而解决依据也存在着“情理法”相结合、追求实质正义的特征;最后,童教授认为传统民事纠纷“情理法”相结合的多元解纷方式对现在仍然具有值得借鉴的价值。

 

    李游教授的发言对“无讼”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第一,李教授揭示了“无讼”在中国传统社会深厚的社会文化底蕴;第二,指出“无讼”对传统司法理论与制度的贡献;第三,在此基础得出传统“无讼”观念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王胜国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三个观点。第一,不管我们对传统有何爱憎,我们都无法割断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第二,古代司法人本主义传统具有两大源头——周公的“敬天保民”思想和孔子的儒家思想;第三,人本主义在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付春杨副教授以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为主题,围绕四个层次进行发言。第一,疑罪本身是无法克服的社会现象,疑罪的产生基于“有罪推定”。第二,疑罪的认定标准基于被追述人的不服或证据不足。第三,疑罪的审理要经过上报——合议——圣裁三个阶段。第四,疑罪的处置遵从从无、从轻、从赦的原则。最后在上述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传统刑事诉讼中疑罪的慎刑价值。

 

    张仁善教授以上世纪前半世纪收回“治外法权”为背景,以独特的视角来阐释清末民初司法主权的收复与法律创制的关系。张教授认为当时的法律创制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但后来轰轰烈烈地法律创制运动却随着“治外法权”的收回走向停滞。通过详细的阐释,最后张教授得出强势法律基于强势国力的结论。

 

    魏敦友教授本着学术批判的精神提出当前法学研究的两个问题。第一,法学研究应该从对日常生活的探讨过渡到理论层面的研究,应该在自己的知识系统背景下来建构中国自身的法学知识谱系,而不应该简单的拘泥于对自然现象的讨论。第二,西方法学是构建当代中国法学的资源,但我们不能为西方法学马首是瞻,应当保证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道统,超越西方法学的现代性话语。

 

    专题二:历代司法制度

 

    第一单元由屈超立教授主持。

 

    王立民教授对自己的论文《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作了简明扼要的发言,说明了唐律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后世的沿革。可谓句短而神摇、墨稀而旨永。

 

    梁凤荣教授分别从《尚书.吕刑》的历史地位和其中丰富的司法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尚书.吕刑》所见司法理念与制度》一文,并且初步提出了我国古代的成文法典始于《尚书.吕刑》的大胆设想。

 

    戴建国教授从 “唐宋变革论”这一理论背景入手,系统阐述了唐宋以来的大赦制度,揭示出了宋代对唐代大赦制度“破立相承”的规律和特点。

 

    王沛博士以铭文中的一则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一起田土纠纷,并提取了周代的“分家析产”制度。

 

    孙光妍教授点评道,四位发言人的研究都是以文本研究为基础;这些文章都采用了实质研究的方法,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每篇文章各有研究的亮点和强项,主要集中在先秦和唐宋时期。

 

    第二单元由赵晓耕教授主持。

 

    柏桦教授,以“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俗语入手引出了他的议题,就是在整理清代律例的过程中发现那些正面效应的东西,并阐述了《论清代律例规定的官民治安防范体系》中关于清代“官民”在“治安”方面的关系。

 

    郭建教授,以法律文化的独特视角,从文学作品中揭示出了“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一主题,既有考证又有论述,生动活泼的再现了中国古代民间的一句俗语所描述的社会状况。

 

    荆木美行教授,通过对日本本土的文献资料的考释,表明了中国唐代立法和日本本土立法的源流关系。

 

    支振峰教授,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诸侯”的分析和解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论述了张家山汉简中的诸侯问题。

 

    戴建国教授点评道,柏桦老师的文章功底深厚,见解独到;郭建老师的发现向我们展示了“法文化”视角的研究方法;荆木美行的文章阐明了中日两国在对唐代法制研究中律例互补的现象。陈晓枫教授点评道,几位教授的发言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关注中国古代的“民间意愿”,都运用市政研究的方式。而黑格尔和马克思认为实证研究并非真正的证明且最终会回归的哲学证明上来。

 

    专题三:司法运作实践与民间法律实态

 

    第一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的夏锦文教授主持。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龚汝富教授以“浅议明清讼学对地方司法审判的双重影响”为题,深刻分析了明清讼学传播的正面以及负面影响,即明清讼学传播一方面给地方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也从反面促进了官方诉讼观念的革新。

 

    西南政法大学的胡仁智副教授以“两汉‘循吏’司法风格简论”为题,从两汉“循吏”司法风格的基本内涵切入,谈到其历史过程,并论述了具体表征以及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郭瑞卿副教授作了关于“从婚姻之诉看清代地方司法审判——以判牍为中心”的发言,论述了清代婚姻纠纷的产生原因以及清代地方官员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方式。

 

    烟台大学的孔庆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徐世虹教授做了点评。孔庆明教授认为三篇文章的共通点其实很多,都是用诉讼习例来引出,论证议题。徐世虹教授则提出应在利用文献时适当对文献的做量化分析,以期使议题更深刻,完整。各位专家学者也对上述三位发言人的议题提出商榷意见。

 

    第二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的俞荣根教授主持。

 

    海南大学的叶英萍教授第一个发言,以“中国古代民监官之探讨”为题,论述了中国古代民监官的历史过程,以及各朝代非常诉讼的表现方式,认为中国古代的这些非讼方式尽管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对当时的官吏产生了监督效果。

 

    福州大学的蔡晓荣副教授,他的报告题为“晚清华洋诉讼与中国传统司法诉讼制度之转型”,他认为晚清的华洋诉讼对清末中国诉讼制度改革有很大的影响,随着晚清西人东渐与华洋诉讼日益增多,清末在司法制度已经不足以解决纠纷的时候,变革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汕头大学的聂铄副教授做了关于“身体的暧昧与犯罪——1949~1978年广东省S县诉讼档案研究系列之通奸”的报告,她以诉讼档案入手,从档案中归纳出“通奸”的内涵,并介绍了通奸中的公诉自诉的分类,以及对于通奸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等问题。

 

    张正印讲师最后发言,他以“宋代狱讼胥吏的信仰、伦理与知识”为题,详细论述了宋代狱讼胥吏的各种信仰,伦理态度,以及知识状况,提出在宋代法制狱讼实践中,胥吏扮演了重要角色。

 

    安徽大学的周少元教授和湘潭大学的张全民教授做了点评,他们认为上述四位学者的选题很新颖。俞荣根教授最后做了总结,肯定了各位专家学者的研究,同时提出关于议题需要更加深入分析,结合当前实际,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

 

    专题四:民族法律生活与多元纠纷解决

 

    会议分别由曾代伟、高其才两位教授主持,就少数民族法文化及其民间法律生活等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副州长、湖南凤凰县山江镇民族博物馆馆长龙文玉以“关于屈原族别问题的探讨”一文为题,认为屈原的诞生地是苗区,应当是苗族中的一员;屈原本属苗姓,是苗族血统的后代;屈原的作品说明他是没有完全汉化的苗族,因此我们可以说,屈原是懂得并吸收了华夏文化的第一个苗族书面文学家。最后,龙先生建议大家去研究民族法有关的“石碑”、“木刻”、“手稿”、“传说”、“野史”,研究苗族地区的“乡规民约”、“团规款条”、“武德兵书”等等。

 

    湖南省永顺县文物局副研究员向渊泉副研究员进行了短小精悍的主题发言了。通过描述四个不同内容的铭约,他把与会代表带入了溪州。优美的语言,生动的故事,他的发言让大家领略到了溪州深厚的文化积淀。

 

    苏钦、刘泽友、胡兴东、陈会林四位学者分别就清末资政院少数民族议员的产生及意义、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初探、清代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问题、“吃讲茶”习俗与民间纠纷解决四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苏钦教授认为,清末进行了谨慎但却是十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关乎确立边疆少数民族群体对国家事务的政治参与权利,涉及国家政权应有的合法性基础、国家的统一与分裂、以及民族地区的安定与发展等许多重要问题,很值得我们深入的进行研究。

 

    刘泽友博士认为,维系了数千年宗族繁衍的土家族家族司法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即便到了现在,家族司法的影子挥之不去,还时隐时现,其对法制社会的冲击不可小视。

 

    陈会林副教授发言道:“吃讲茶”的特别之处不仅在于它是专门解决纠纷的习俗,而且还在于其解纷机制是一种以临时集会形式、混合解纷方式进行的民间社会解纷模式;具体内容是以茶馆为“审判庭”,以“中人”或茶客为“法官”(纠纷解决主体),有调解程序夹杂其间的民间法庭裁决或街头法庭审判形式。它走多元化解纷道路、充分利用民间和谐文化元素(茶文化)和民间重要的公共舆论场所(茶馆)等因素,在今天仍有价值和魅力。

 

    第二单元的主题发言主要围绕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问题展开讨论。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春杨老师的主题发言阐述了清代半官方性质的民事纠纷调解。根据纠纷调解主体的不同身份,春杨老师着重阐述了纠纷解决的几个典型类型。严文强作为最后一个做主题发言的学者,以凉山彝族为例诉说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李鸣、苏钦、张晓蓓教授对各位代表的发言做了简短而精到的点评。与会代表们也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自己不同的见解。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