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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研究世纪回眸(一)

[内容提要]: 本文对中国法制史二十世纪的研究状况分五个时期进行了综述,考察了研究指导思想、研究方法、学科体系的沿革,对这一时期内的主要研究成果和各种新观点、新方法、新视角进行了析述,并对关涉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考古成果作了简述。

[主题词]: 中国法制史 史叙 史考

 

概 论 篇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1]法制是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若无“典刑”,则大命以倾。中国古代既重视法律的调控作用,同时也较重视对法制史料的整理。但基于“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2]的认识,对法制资料的整理只是略存梗概而已。直到近代,一些法学功底深厚、精通刑事、民事等部门法理论的学者,对法制史实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系统地整理和研究,才形成近代中国法制史学。回顾世纪历程,探索研究兴衰,多识前言往行,以鉴往知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进程分期

(一)筑基时期(1900-1930年)。素享文明古国美誉的中国,有浩如烟海的史籍,上古之书——《尚书》以及其它先秦作品,即载有大量的法律史实。《史记》纪、表、书、传中记载了诸多法律史料,《汉书》将《刑法志》独列,用儒家思想对“刑”进行了解析。其后,修史者因而效之,留下了丰富的资料。但是,按近代以来的学科分类对中国法制史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研究的,始于二十世纪初,其力作首推媒介中西的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该著作分为刑制总考四卷,刑法分考十七卷,赦考十二卷、律令九卷、狱考一卷、刑具考一卷、行刑之制考一卷。死刑之数一卷、唐死罪总类一卷、充军考一卷、盐法考、私矾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丁年考合一卷、律目考一卷,汉律摭遗二十二卷、明律目笺三卷、明大诰峻令一卷、历代刑官考二卷和寄 文存八卷。此著作虽为考述之作,但其法理分析,多援用西方法哲学及部门法学原理,是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之先声。系统研究伊始,学界尚停留在对中国传统法制资料的梳理以及翻译外国的研究成果上,代表作品有:孙荣:《古今法制表》(1906年),徐德源:《中国历代法制考》(1912年),庄泽定:《中国法制教科书》(1916年),郁嶷:《中国法制史》(1921年)等,另有薛允升的著作《读律存疑》版于1905年。这其中尤以程树德的《九朝律考》(1927年)[3]为该时期的一部扛鼎力作,该书对汉至隋九个朝代的法律资料,逐一详加考证,分类辑录成书,是继《历代刑法考》的又一部系统整理研究中国法制史实问题的经典。此期间译著主要有日本人浅井虎夫:《中国历代法制史》(1906年)和《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1919年)等。《中国历代法制史》运用西方的法学式学科分类方法,将中国历代法制横向分类为法源、刑法、诉讼法、民法等十三目,这种分类研究办法,为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建构了框架,其影响甚远。

除通史类研究外,部门法史研究也渐受学者关注。二十年代徐朝阳即出版了《中国刑法溯源》、《中国古代诉讼法》。

这一时期主要是用历史的方法,汇总资料、系统整理,进行基础性研究。一些史料汇集性的著述,象《中国历代法制考》,其以《通考》类目为基础,并、删诸目,系用传统的治史方法整理法制史料,显受明清以来考据学术风气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西学东渐,植入西方的法学理论来研考中国古代的法制现象。如沈家本即用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刑法三大原则及国家权力中的法治学说等评说我国古代的法制。又如王世杰用享利、梅因的“秘密法时期”理论分析中国早期法律的公布问题,[4]徐朝阳认为《尚书》所载的“明启刑书胥占”即是公开审判,钧金之制为诉讼担保等。[5]这种研析方法,陈顾远谓之曰:“以现代的法理、政理而言事”。

这种以西学的法学理论为参照,况比中国古代法制的方法,有利于使中国传统法制与变革后的法制对应,也利于从本土文化中寻觅现代法之精神、原则,通过对照亦可找出差距,两者互动之结果,最终会促使两种法文化的融合、吸收。但在以西学的法学理论为参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流弊,这就是机械照搬、类比。一些学者认为我民族之开化最早、文化最古至尊,反对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甚至认为我国传统法制“远非他国所能企其项背”,自古不惟有一般的理论法学,还有专门的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6]结论很是牵强。此阶段的研究除在成果的借鉴意义上之外,给予后世的最大影响还在于基本上恒定了撷取史料的范围。此后的法制史研究之视野,除考古成果的利用外,多局限于“十通”资料范围内。究其原因,则与此期开创性研究相关。

(二)发展时期(1930-1949年)。前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科在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作了良好的辅垫。研究者系统整理了传统法制史料,在诸多方面做了开拓,研究已渐成气势,并涌现出一批造诣宏深、学贯中西的法制史学家,杨鸿烈、陈顾远就是其中之代表。此时期较有影响的著作有:丁元普:《中国法制史》(1930年)、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年)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1934年)、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蔡枢衡:《中国法制之批判》(1947年)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采取断代分析办法,全书共二十七章,并附民国刑法与两次修正案篇目表、中国历代法律篇目表,此书采用“纵横”“体用”分述的方法、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并列举了所据史料,从上古胚胎时期开始延至中华民国。系用西方法学理论体系研究中国法制史,每章以法典、法院编制、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总则、民法分则、法律思想为目,在以现代部门法理论和法学学科分类安排篇章结构的同时,目下依然分采古制,每个题目既大量援引古人的史料,又大量援引中国近代学者、外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引证非常丰富。此书中有关《亻朕 铭》、《勿目鼎》铭文的解读,是在法史著作中引入考古成果,进行确当分析的典范。为了更好地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研究,《中国法律发达史》以三项特殊的研究为主干:一是沿革的研究,以究中国传统法律的演进为目的;二是系统的研究,研究传统法律的原理,找出中国法律的特质;三是法理的研究,以研究中国历代法律思想为目的。杨鸿烈的著述勾勒出清晰的中国法律的脉胳,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杨鸿烈的另一部著作《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年)是研究中华法系的经典作品,其就中国法律对朝鲜、日本、琉球、安南之影响均详加研究,通过比较,结论为“在欧人未挟其坚船利炮东来之前,东亚大地之文化殆无不以中国为惟一之策源地,虽其摹仿之程度有深浅,影响之范围有广狭,而其核心则固中国民族数千年一贯相沿未改之精神,因壤地之邻近及交通之频繁遂移殖四方,俨然足与欧洲之希腊、罗马执西方文化牛耳者分庭抗礼,法律特其一端耳”[7]表现出强烈的民族文化自豪感。如果说《中国法律发达史》是系统总结中国法律的经典,那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则是对中国法律大放异彩于异域的系统描述,直至现在,仍被认为“有较大影响且为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所需要”[8]的作品。

该时期的另一部筑基力著是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1934年)。全书分为总论、政治制度、狱讼制度、经济制度四编,总论部分论述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陈顾远提出三个研究原则,一是推测之辞不可为信,二是设法之辞不可为据,三是传说之辞不可为确。关于中国法制之史实问题,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不应专依或种标准而言中国法制之变迁,不应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之变迁。对于中国法制之变的问题,应从变法上以言其变,从法统上以言其变,从律学上以言其变,这是中国法制变所本也。对中国法制之质的问题,陈顾远从中国法制与儒家思想、家庭制度、阶级诸问题着手探讨中国法制之质。陈还认为中国法制具有卓尔不群的精神,独树一帜之特质,数千年来中华民族永为中华法系之法制所支配,民族精神亦必息息相关,即云创造中国法系之新生命,恐未必能革除向日之特征。[9]陈氏对史料的取舍、法制的阶段和法制的变化见解独到,对学科体系提出“暂时亦惟有以其本身性质是归”的原则,将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以制度横断分为总论、政治制度、狱讼制度、经济制度,从纵的方面对法制的演变进行研究,分析了中国法制的特质,对法制的主要内容及政治、经济制度,注意沿革的研究,清楚地描述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轨迹,论述精辟。

稍后的传世之作是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其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指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此书由于将法律看成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法律置于社会的大背景里进行研究,方法独到,资料翔实,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著作。

三、变革时期(1949-196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陷于停顿状态。学界在这一时期对前期的研究成果持彻底否定的态度。认为“法律既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而且又是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的。因此,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就会有不同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我们同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是根本不同的,因而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与他们应有根本的不同,否则就不能分清敌我界线与新旧法的界线了……。法学研究工作的跃进方向应当是创立中国自己的法学体系”[10],中国法制史成为政治类学科的附庸。1956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工作报告,只字未提中国法制史研究,[11]如《政法研究》杂志,直至62年才刊登了潘念之《“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和被撕毁》,张晋藩《剖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这样的涉及到法制史研究的文章。在研究的方法上,视阶级分析方法为无产阶级革命者斗争的武器,该方法被绝对化。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于可以更系统、更彻底地批判它、肃清它,可以“恢复被旧的统治阶级歪曲了的历史真面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正确地解释国家与法的现象,揭露它的阶级本质”。[12]对这些,我们一方面感到强烈的政治色彩,另一方面,又为处在这个特殊社会发展历程中的

学者,为使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至完全中断,用心良苦所找的“正当理由”而感叹。这时期,学界全盘照搬苏联的法学理论,否定传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低,只有少量为政治贴标签的口号式成果,诸如《从海瑞看封建清官的本来面目》之类的作品。[13]

(三)停滞时期(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处处以阶级斗争为纲,既否定传统法学理论,又否定了苏联的法学理论,把传统法制视为剥削阶级的法律制度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即使批判性研究也停止了,中国法制史研究遭到严重顿挫。

(四)恢复和发展时期(1976-1999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法制史研究园地最先吹进了和煦的春风,文革结束后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从此,中国法制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该时期的研究首先摆脱了建国之初套用的苏联研究模式,客观、科学地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研究中国法制史,构建新的学科体系。二是通过对法的继承性问题的大讨论,对列宁“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了全新的认识,认为法律具有继承性,冲破了否定旧的一切的樊篱,开始正视中国法制史以及以往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二十世纪初的五十年里学科体系的构建以及研究的范围及方法等优秀成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法制,还历史真面目。三是科学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正确运用阶级分析及其它的研究方法,探索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内在规律。这些无疑使陷于停滞中国法制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复刊的《法学研究》在试刊后的第一期上,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论文即占很大比例,1982年出版了张晋藩主编的高等法学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为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基本教材。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等教材的出版,有力推动了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逐渐深入。随着研究的发展,研究领域逐渐扩大,从注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到重视地方法制的研究,上海、东北等地的学者已对地方法制作了系统研究。从重视刑法制度的研究,到大量民事、行政法史等研究成果问世。如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叶孝信的《中国民法史》,蒲坚:《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宁汉林:《中国刑法简史》,曾宪义等:《检察制度史略》,彭勃:《中国监察制度史》,蒋晓伟:《中国经济法制史》,陶毅等:《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等。革命法制史的研究成绩更是骄人,其代表作是张希坡、韩延龙主编的《中国革命法制史》。同时,部分学者开始重视动态法制

史的研究,注重从社会的各方面去综合考察法律实施、社会效果及法制状况。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对民间自发形成的不成文规定———习惯法,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了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形态、功用,反映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及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徐忠明对宋人话本《错斩崔宁》,用法律社会学进行了诠释。萧平汉的《从〈利玛窦中国札记〉看明代末期司法制度的弊端》,依社会纪实性资料,考察司法制度。专题法史研究亦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版了诸如夏之乾:《神判》,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刘广明:《宗法中国》,薛梅卿:《宋刑统研究》,王绍曾等:《古代刑罚与刑具》,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彭雨新:《清代关税制度》新作力作。民族法制研究也取得了进展,如王天玺:《民族法研究》,史筠:《民族法制研究》,吴大华等:《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社会功能》,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等。宋笛对基诺族龙帕寨长房形态习惯法社会结构进行了分析,将其习惯法分为四个层次。[14]龙大轩考察了羌族习惯法,将羌族习惯法分为采卫时代、郡县时代、羁縻时代、土司时代。[15]王东平认为清朝统一回疆前,该地区的法律文化是多元的,清对回疆实行民族法制政策,回疆法制与大清法律文化的冲突、融合逐渐整合,作者还分析了回疆法制的成败。[16]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史的总结性著作是张晋藩任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该书从策划到全部出版历经二十年。其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在前阶段的研究基础上,综合了二十世纪法律史、历史学、考古学的成果,资料十分丰富,论证甚为确当,集中展现了当今的研究水平,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划出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这一时期的论著在研究方法上,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并且逐渐纠正了将法制史简单描述为阶级斗争史的偏激作法,方法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基础性的资料整理工作成绩斐然。刘海年、杨一凡主编:《古今珍稀法律集成》(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刘俊文、田涛:《官箴书集成》(黄山出版社1997年版)即是这方面的代表。[17]运用考据的方法进行研究仍然取得了很大成绩,象杨一凡的《明初重典考》和《明大诰研究》,李力的《〈九刑〉·司寇辩正》,何勤华的《〈法经〉新考》,史凤仪的《族刑连坐考》,武树臣的《“法”字新考》,高恒的《秦汉法制论考》,陈晓枫的《两汉鞫狱辩正》,徐忠明的《皋陶与法考论》,张希坡的《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黄晓明的《笞刑论考》等均为采取传统方法的考训之作,特别是杨一凡主编,即将出版的《中国法制史考证》将汇集二十世纪的法史考证的学术成果,是法史考证成果的系统汇编。

用中西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其代表性的成果有:梁治平等的《新波斯人信札》,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公丕祥的《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等。著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将中国传统法制放在世界法律文化体系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比较科学。

用文化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的著作,自1986年以后成果颇丰,代表性作品有武树臣等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该书以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为标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总体描述,勾勒出其发展线索和发展规律,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分为劣性、良性、中性遗产。陈晓枫的《中国法律文化研究》,将法律文化定义为:是一定民族从历史传习中获得的,要求个体按特定模式进行法律实践和法律思维的指令性系统。该书运用法文化学的模式理论对中国现代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文化分析,诠释了法律制度与现实实现中的若干问题,认为作为深层文化结构的思维方式,决定表层和中层的文化结构,而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具有恒定性,它决定了中国法文化的现状,从而合理阐释了法制建设中诸多矛盾的根源。梁治平的《法辩》,以法律去阐明文化,以文化去阐明法律,围绕中国法的过去、现在、未来的发展,阐明了对中国法的思考,以文化学理论认识中国法的历史演变。

江山的《中国法理念》、《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用哲学的方法,从中国社会整体发展的高度入手,逻辑与历史地分析了中国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探求中国法哲学的新体系。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则运用音韵学、文字学、训诂学的方法,综合文物史料,对《尚书》中有关刑罚的记载进行全新的解说,考证了中国古代刑法及其发展,勾画了从神权到君权出现过的四种所有制,用这种研究方法还法之古貌的方法,是中国法制史著述中的奇作。

柳正权的《变法成本初探》,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将变法成本分为积极成本和消极成本,对变法的投入以及变法所支付的对价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变法各要素的变化。

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还有用人类文化学的方法、规范分析法、描述评论法、历史演绎法、语义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多视角的研究,使研究的深度、广度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研究指导思想的沿革,是现今中国法制史学中缺乏研究的问题。对于法制史研究的指导思想,如果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明显的文化继承性。现在的研究者价值标准都自觉、不自觉地被传统文化所决定,反映出与二千年前的古人相同的文化取向,形成了相同的价值判断。在研究的指导思想上,先是儒家思想,后是三民主义思想,现代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描述、研究,无不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对苛制繁刑专任刑罚者贬之,对蠲削繁苛的则褒之,以刑罚严酷、囹圄成市的为坏,以禁罔疏阔、刑措不用者为好,[18]以轻典、宽政、简约为尚,以重典、苛刑、

法繁为败。表现了儒家的“省刑罚”“重教化”“重德轻刑”的法律思想。在评判历代法律的时候,也都是以此价值观为指导。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此时对中国法制史的讨论则以五权宪法思想为指导,程树德认为,中国建国的基础,是以道德、礼教、伦常,而非法律,故法简则治,繁则乱。杨鸿烈对白居易的法律思想进行评价时即说:“他的思想纯是渲儒家的余绪,但他能从人民生计方面阐发犯罪的关系和训练良好法官以改良司法”。整理法制史料时,也是用五权宪法思想为理论指导对法律现象进行评价,对北洋政府时期的《刑法草案初稿》赞赏说:此法除进一步贯彻了改善主义精神外,礼教观象比较淡薄,男女平等思想得到了较彻底的贯彻,这些都反映出杨鸿烈深受三民主义思想影响。简而言之,就价值判断的相同性来讲,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研究也不过只是用五权宪法思想重作了一下包装而已,骨子里仍是儒家思想,仍然继受了儒家的法律评判价值体系。

新中国建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研究中国法制史,将阶级分析的方法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方法,认为奴隶制、封建制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剥削阶级等级特权的,对法律严密、酷刑说成是镇压劳动人民的,法网宽疏是劳动人民斗争的结果。崇尚疏而不失、宽而有制,将“盗”看成是劳动人民夺回劳动果实的反抗斗争。这种评判的价值标准,就结论而言,显与儒家的评价标准相同,只是用新的理论重新进行了审视。这种结论的一致性,是由于法律文化的继承性,使不同历史时期的价值判断仍然呈显相同价值取向。

三、研究方法

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的沿革,本世纪的前五十年,沈家本、程树德用的主要是考据法,勾沉索隐,叙述评论。杨鸿烈以历史和比较的方法,系统整理史料并进行比较分析,注重沿革的研究、系统的研究和法理的研究。对历史学的相关学科,杨氏认为有言语、文字、年代、考古、人类、民俗、社会、政治、经济、地理、心理、文学、哲学等[19]陈顾远综合采取史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其学科体系独树一帜,比较准确地阐述了中华法系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方面的重大问题。社会学方面造诣宏深的瞿同祖,用社会学方法,从事于中国过去社会之研究,指出家庭主义和阶级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20]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并削足适履,使得政治标签类作品占绝大部分,阻碍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十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史学界冲破了极“左”思想束缚,使学术研究空前活跃,除继承了前人的科学研究方法外,用新方法、新视角研究中国法制史,己成燎原之势,将中国法制史研究全面导向深入。

四、学科体系

中国法制史现代学科的建立,深受日本人浅井虎夫《中国历代法制史》的影响,其按学科分类法将中国历代法制分为法源、刑法、诉讼法、民法等十三目。我国学者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将中国法制分类为法典、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总则、法院编制、法律思想等,这种以西方学科分类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显然是受浅井虎夫的学科体系影响。由于这种方法是以现代法学理论,分析中国法制,使中西法律的在同一个学科内得以评价,因而得以广泛采用,并渐为主流。建国以后,全盘否定西方的法学理论,包括法律概念体系,全盘照搬苏联的法学理论及学科体系,中国法制史成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21]中国法制史按社会类型分为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将国家作为法制史学科的重要研究内容,以此构建学科体系。1976年以后,由于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缺乏,1980年,北京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将63-64年间编写的《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讲义》稍加修改,编成《中国法制史》,其体系仍为中国奴隶制国家与法、中国封建制国家与法,这对解教学的燃眉之急有积极意义。稍后,随着被禁锢思想的逐渐解放,取而代之的是对近代学科体系的重新审视,初期出版的教材是两种体系的结合,一种是将中国法制史仍分成奴隶制、封建制、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法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在此大框架下,采取以朝代横断的办法,分别就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司法制度诸方面建构学科体系。[22]这一体系是混合体,尽管也揉进了西方学科分类法,继承了中国法制史传统的学科体系,但并列的几大块内容上并不能明确地论析社会类型变化对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故渐不为研究者采用。与此类似的还有以断代为基础体系上按法律制度概述、法律基本内容和司法制度的方法。[23]这种体系彼此之间显得较为平衡,但存在的问题是不易使学习者纵拾历史发展的联系。朱勇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将中国法制分为形成期、发展期、发达期和近代化时期,每个朝代分为刑事法律、民商法律、行政法律、司法制度,并对重要课题专门论述,这种学科体系继受了中国法制史近代学科体系,并有进一步的发展。[24]另一种学科体系就是既见制度又见思想,综合了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内容,尝试建立一门新学科体系。[25]张晋藩任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继承了科学的学科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以学科分类的方法划分,一般分为立法思想、法律形式、行政法规、民事法规、经济法规、刑法原则、刑罚体系、司法制度,这种体系结构严谨,分类科学,彼此协调。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