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0-09247-8
作者:周友军
定价:42.00元
字数:370 千字
出版日期:
内容简介:
德国侵权法最新的、也是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该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落脚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序:
古代法的弘扬、生活经验的发现和比较法的借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三条重要途径。前两条途径属于本土资源的挖掘,而后一条途径属于异域经验的移植。法律规则和法律文化的理性特质意味着,异域经验的移植是可能的;而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变革道路决定了,异域经验的移植是最符合需要的。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就非常注重比较法的研究,从而服务于尽快实现政府推进型的法治现代化。沈家本、伍廷芳、梁启超等首倡学习西方、变法修律,是我国近代比较法研究的先行者。后世,又不断有学者继续这一事业,从而使得我国比较法的研究一直保持如火如荼的态势。
比较民法学是比较法的重要一支,它以研究国外民法制度、民法文化为对象,以构建我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为目标。比较民法的研究对于夯实我国民法学研究基础、提供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兴奋点、加深对于民法普遍性的认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着民法典创制的伟大工程,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尤其需要加强比较民法学的研究,从而为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提供智力支撑。友军同学的的这本著作实际上属于比较民法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全面介绍、深入评析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en)理论,来解释、构建我国侵权法的相关制度。综观全书,我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既有制度研究,又有法律文化研究。国外先进制度的介绍评析可以服务于民法典编纂,而法律文化的引入有利于法治的权威理念的形成。本书作者不仅详尽介绍了德国法上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而且,传播了德国侵权法的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德国法学思想“搬运工”的角色。
其二,既关注立法,又关注判例学说。比较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关注国外的制定法,更应当关注国外的理论和判例。本书作者不仅仅关注大家耳熟能详的《德国民法典》,更将其目光转向德国法院的判决和学界研究的理论成果,如冯•巴尔教授的教授研究交往安全义务的教授资格论文等。这不仅丰富了该理论研究的内容,而且使研究跟上了德国法的最新发展。
其三,既注重法律的科学化,又注重法律的本土化。法律的科学性是其首要的特点,不过,法律又必须是适合于本土的。本书作者在概念的准确、逻辑的科学、体系的协调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以实现法律的科学化。同时,本书还注意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构建我国制度时不忘国情和风俗。
其四,既有立法论研究,又有解释论研究。立法论的研究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法学研究重心,不过,现行法的理解适用也是法律生活所急需的。本书作者既关注于立法论的研究,如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不作为侵权、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等。同时,作者还借鉴德国法的理论来阐释我国现行法的制度,如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工作物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等。
友军同学是我指导的博士生,看到他出版自己研究多年的成果,我非常高兴。我也希望,友军同学能够坚持勤于思考、勤于动手,在学术之路上踏踏实实地走下去!
王利明
章节目录:
导言
第一编 交往安全义务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交往安全义务的产生、产生的原因及意义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产生
第二节 交往安全义务产生的原因
第三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意义
第二章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的重大争议问题述评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功能之争
第二节 交往安全义务保护的权益范围之争
第三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位置之争
第四节 法官造法是否违背立法者意志之争
第三章 交往安全义务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交往安全义务与危险责任原则
第四章 交往安全义务内容的具体确定
第一节 确定交往安全义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确定交往安全义务的考虑因素
第三节 交往安全义务与保护性法律及技术规则的关系
第四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具体类型
第五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承担主体和保护对象
第五章 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化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类型化概述
第二节 因开启公共交通而产生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三节 因实施职业活动而产生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四节 因保有危险动产而产生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五节 因社会性密切关系而产生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六章 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
第一节 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客观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第二节 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二——违法性
第三节 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三——有责性
第五节 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交往安全义务转由义务承担人的承担
第七章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我国侵权法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引入我国侵权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二节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节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不作为侵权
第四节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间接侵权
第五节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特殊侵权制度
第六节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
第七节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
第二编 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八章 雇主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一节 德国法上的雇主责任与交往安全义务
第二节 雇主对雇员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三节 雇主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
第四节 德国法上雇主责任制度的借鉴
第九章 监督义务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一节 德国法上的监督义务人责任与交往安全义务
第二节 监督义务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三节 监督义务人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
第四节 德国法上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的借鉴
第十章 用益动物饲养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一节 德国法上的用益动物饲养人责任与交往安全义务
第二节 用益动物饲养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三节 用益动物饲养人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
第四节 德国法上用益动物饲养人责任制度的借鉴
第十一章 工作物占有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一节 德国法上的工作物占有人责任与交往安全义务
第二节 工作物占有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第三节 工作物占有人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
第四节 德国法上工作物占有人责任制度的借鉴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简介:
周友军 男,1978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4年至2005年在德国图宾根大学进修一年。现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任教。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获得第二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目前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侵权法、物权法、民法方法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