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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之七十四

 

87节 关于理由的结论

  我不打算对正义理论的说明进行总结,而是想就我所提出的论据最后再说几句话。既然我们考虑的是整个概念,我们就能够大体上指出可以说有利于说明这个概念的那些情况。这样做将会澄清几个仍有疑问的问题。

  哲学家们通常试图用两种方法之一来证明伦理学理论的正确性。有时,他们试图找到一些不证自明的原则,从这些原则可以产生相当一批标准和准则,用来说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我们可以把这种理由看作是笛卡儿式的。它假定,可以把基本原则看作是正确的,甚至必然是正确的;然后,再用演绎推理把这种信念由前提变为结论。另一种办法(由于滥用语言而被称作自然主义)是利用假定的非道德概念来引进关于道德概念的规定,然后通过关于常识和科学的公认方法,来表明与所宣称的道德判断相配合的说法是正确的。尽管根据这种观点,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并不是不证自明的,但道德信仰的理由却没有造成任何特殊的困难。只要有了关于道德概念的规定,这些基本原则就能像关于世界的其他说明一样得到确认。

  这两个关于理由的看法,我都没有采用。因为尽管某些道德原则看上去可能是自然的,甚至是显然的,但如认为它们必然是正确的,或者去说明这个看法究竟是什么意思,都存在着巨大的障碍。事实上,我始终认为,这些原则是有条件的,它们是在原始状态中按照一般事实而被选择的(第26节)。更可能的是,必要的道德实际情况决定于对采用原则所规定的条件;但实际上,最好似乎是把这些条件仅仅看作是一些合理的规定,最终要根据这些规定所归属的整个理论来评价。根本不存在人们可以合理地断言其为道德的必要而明确的条件或基本原则,从而也是最适于承担提出理由的责任的条件或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所谓自然主义的方法,首先必须把道德概念和非道德概念区别开来,然后去为所作出的规定取得承认。要使这种理由为人所接受,必须先有关于含义的明确理论,但似乎并没有这种理论。总之,规定成了伦理学理论的主要部分,而它们反过来又需要证明。

  因此,我认为,我们最好还是把道德理论看作是完全同其他任何理论一样,同时适当地考虑苏格拉底的观点(第9节)没有理由去设想道德理论的基本原则或假定必须是不言而喻的,或道德理论的概念和标准可以用其他一些能够被证明为非道德概念的概念来代替。例如,虽然我一直主张,某件事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可以理解为这件事符合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承认的有关原则,并且我们可以以这种办法用后一种概念来代替前一种概念,但是,这些规定是在这个理论本身的范围内提出来的(第18节)。我们并不认为原始状态观本身没有道德意义,也不认为它所引起的一系列概念在伦理上是中性的(策23 节)。这个问题我干脆置而不论。我不曾把基本原则,或对这些原则的限制或规定,处理成似乎具有某些特征,而这些特征又使它们在证明某种道德理论方面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它们是理论的基本成份和手段,但其理由则有赖于整个概念以及这个理由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并形成我们在反思平衡中深思熟虑的判断。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那样,理由是许多考虑互为佐证的问题,是事事互相配合而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观点的问题(第4节)。接受这个概念使我们能够置含义和规定问题于不顾,而去承担提出一种真正的正义理论的任务。

  对这个理论的说明的三编,目的在于大致以下述方式使它们互为佐证,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一编提出了理论结构的主要部分,并在关于这些概念选择的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正义原则进行论证。我强调了这些条件的自然性质,并说明了接受这些条件的理由,但这并不是说它们是不证自明的,或是为分析道德概念或伦理条件的含义所必需的。在第二编,我考察了正义规定的各种体制和正义为个人规定的各种责任与义务。目的始终是要表明,这个拟议中的理治比其他众所周知的理论更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信念的固定点,同时它也使我们以经过仔细考虑似乎是更令人满意的方式去修正和推知成们的判断。基本原则与特殊判断总的说来似乎是相当一致的,至少在和某些可供选择的理论相比时是如此。最后,我在第三编中进行了验证,以便弄清正义即公平观是否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观念。这使我们不得不提出稳定性问题,以及所规定的正当和善是否一致的问题。这些考虑并没有规定一开始就要承认论证的第一部分中的某些原则,而是为这种承认提供论据(第81节)。这些考虑表明。我们的本性竟使最初的选择贯彻始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是具有某种道德性的。

    不过,有人可能会认为,这种理由碰到了两种困难。首先,它容易招致普遍的不满,认为它所依靠的不过是意见一致这个事实。其次,对于我所提出的论据,还有一种更具体的反对意见认为,这种理由所依靠的是原始状态中的各方会去选择的一批特定的正义观,同时,这种理由还假定,不仅人们在深思熟虑的判断方面是一致的,而且人们在其所认为的为选择基本原则所规定的合理条件方面也是一致的。可以说,在深思熟虑的信念方面的这种一致是始终在变化的,而且在一个社会(或其一部分)和另一个社会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有些所谓的固定点可能实际上并不固定,每个人不会为了弥补也们现有判断的缺陷而接受同样的原则。不管是哪些正义观,也不管关于所谓对原则规定的合理条件有什么样的一致意见,都肯定或多或少地带有随意性。这种论点认为,为正义即公平观所提出的理由也无法避免这些限制。

  对这种普遍的反对意见的回答是,所谓理由就是向那些与我们意见不一致的人提出的论据,或是在我们犹豫不决时向我们自己提出的论据。这种论据假定人与人之间或一个人的内心存在着观点的不一致,因而力求使别人或我们自己相信,作为我们的要求和判断的基础的那些原则是合理的。理由服从于理智,它的出发点是参加讨论的各方的共同一致的意见。要向某个人证明某种正义观是正确的,最好是根据我们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向他证明这种正义观的原则,而这些原则所产生的结果最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因此,单纯的证明还不成其为理由。证明仅仅表示陈述的逻辑关系。但是,一旦出发点得到相互的承认,或者结论十分广泛而又令人信服,使我们相信它们的前提所表明的正义观是正确的,那么证明也就变成了理由。

  因此,赞成正义原则的论据应该从某种意见一致出发,这是完全正确的。这就是理由的自然之道。然而,这些比较具体的反对意见又含有这样的意思,即论据的力量决定于所依靠的意见一致的特征,就此而言,这些意见又是正确的。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虽然应该承认任何可供选择的正义观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随意性,但如把这理解为所有的正义观都是如此从而加以反对,那就错了。包括主要传统理论在内的一批正义观,就比忽略了较为明显的选择办法的一批正义观要少一些随意性。当然,如果指出正义原则仍然是一批得到系统评价的比较广泛的原则中的最佳选择,那么,赞成这些原则的论据就更加有力。我不知道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这一点。但我不相信正义原则(按照我的规定)对于似乎是一整批选择来说会是可取的观念(这里我假定,考虑到上限和其他限制,这类合理而切实可行的可供选择的正义观实际上是有限的)。即使我所提出的论据是正确的,那也只是表明,某种最后符合要求的理论(如果存在这种理论的话)看上去也会更像契约论,而不像我们所讨论的任何其他理论。严格说来,甚至这种结论也是无法证明的。

  尽管如此,如果把正义即公平观和这些观念加以比较,被用到的这一批正义观完全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它们包括了来自道德哲学传统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而这个传统包括历史上对迄今为止似乎是更合理更切合实际的道德观的意见一致。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可能提出更多的正义观,从而在主要的正义观经受了一种更严格的检验的同时,为论证其正确性提供了一种更令人信服的基础。但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预测。就目前来说,适当的办法就是努力重新提出契约论,并把它同一些熟知的可供选择的理论加以比较。这种办法不是随意的;我们只能沿着这条路前进。

  说到关于对合理条件的意见一致的特殊困难,应该指出的是,道德哲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似乎不存在意见一致的地方去寻找意见一致的可能基础。它必须努力扩大现有的某种意见一致的范围,提出一些更具特色的道德观供我们考虑。合理的根据不是可以信手拈来的:必需去发现它们,适当地表现它们,而这有时要靠侥幸猜中,有时要靠指出理论要求。正是由于考虑到这个目标,对选择基本原则规定的各种条件就被集中到关于原始状态的概念中来了。这里的想法是,把足够多的合理限制集中成一个单一的观念,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所提出的各种选择办法中。必有一种是最好的。我们希望看到发生这样的结果,即某种观点(在现时已知的那些观点中)是一种比较好的观点。大概这也是刚才谈到的意见一致所意想不到的结果吧。

  同样,对体现在原始状态概念中的那一组条件,也不能不加以说明。可以认为这些条件是合理的,也可以把这些条件和道德原则的目的及其确立社会关系的作用联系起来。主张序列和决定性的根据以乎是相当清楚的。而且,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公开性可被解释为一种保证,使理由的论证过程能够贯彻始终(可以说达到了最大限度)。而不致产生不良后果。因为公开性承认,所有的人都可以向其他每一个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如果他的行为被证明是正当的),而不会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或其他令人不安的结果。如果我们认真地把关于社会联合和社会的概念看作是这些联合中的一种社会联合,那么公开性无疑就是一种自然的条件。这种条件有助于使人相信,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就是一种活动,就是说,这个社会的成员互相追随,互相了解,他们采纳了同一个起支配作用的观念;他们每一个人都以众所周知是人人赞同的方式,分享全体努力带来的利益。从互相承认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来看。社会并没有被分隔开来。而且事实上。如果要使正义观和亚里士多德原则(及其附带作用)化为有约束力的行动,情况也必须如此。

  当然,对道德原则的作用所作的规定并不是唯一的;对它可以作不同的解释。我们在这些原则中进行选择时可以看一看,在说明原始状态时,哪一个原则利用了最不充分的一组条件。这种意见的缺点是,虽然在其他条件相等时,较不充分的条件当然应该优先得到选择,但所谓最不充分的一组条件却是没有的。虽然不能说根本没有条件,但可以说是最起码的条件却是不存在的,而且这种条件也是不重要的。因此,我们必须去寻找一种有限制的最起码的条件,一组仍然使我们能够创立某种可行的正义理论的条件。我们应该这样来考虑正义即公平理论的某些部分。我已多次指出了对单独考虑的一些原则的规定的条件的最起码的性质。例如,关于互不关心的动机的假定,就不是一种过分苛求的规定。这种规定不仅使我们能够把正义理论建立在关于合理选择的一种相当准确的概念上,而且对各方也几乎没有提出什么要求:这样,所选定的原则就能够调整比较广泛而深刻的冲突,而这显然是一种迫切的需要(第4O节)。它还有另一个优点,就是把原始状态中表现为普通条件和无知之幕等等比较明显的道德因素分离出来。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看到,正义是怎样要求我们超越对我们自身利益的关心的。

  关于良心自由的讨论,最清楚地说明了关于互不关心的假定。这里,各方的对立是很严重的,但人们仍然可以指出,如果能够取得任何意见一致的话,那就是关于平等自由权原则的意见一致。同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概念也可以扩大应用于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第33节)。即使各方认为他们在社会中确认了某种道德观(这种道德观的内容是他们不知道的),他们仍然可以赞成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因此,这个原则似乎在某些道德观点中占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只要我们按照对某种切合实际的正义观规定的某些最起码的条件而假定存在相当广泛的差异,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便规定了一种最大限度的意见一致。

  现在,我想提一下几种反对意见,这些意见与提出理由的方法没有关系,而只与正义理论本身的某些特征有关。其中一种意见批评说,契约观点是一种狭益的个人主义理论。对于这个问题,前面的评论已经作出了回答。一旦关于互不关心的假定的意义得到了理解,这种反对意见似乎就是无的放矢。在正义即公平观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某种相当普遍的合理选择观,来重新提出并确立康德的论题。例如,我们发现,关于自律和道德法则的解释体现了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绝对命令也有与其相似的表现,正如关于不要把人仅仅当工具对待或甚至根本不要把人当工具对待的主张一样。此外,在最后一编里,正义理论说明社团价值这一点也被指了出来;这就使前面的一个论点得到了加强,这个论点就是,某种个人理想深深植根在正义原则之中,它为判断社会基本结构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点(第41节)。正义理论的这些方面,从看上去好像是不考虑社会价值的一种不适当的理性主义观念开始而逐步展开。原始状态首先被用来确定正义的内容,也就是规定正义的原则。直到后来正义才被看作是我们的善的一部分,并同我们固有的社会性联系在一起。要估计原始状态这个概念的意义,不能靠集中注意力于它的某一个别特征,而是要像我经常指出的那样,只能靠建立在它的基础上的整个理论。

  如果说,正义即公平理论比过去对契约论的所有说明都更令人信服,我认为,那是因为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始状态把相当明显的选择问题同广泛认为对采用道德原则所规定的适当条件统一在一个概念里了。这种原始状态把必要的明晰性和有关的道德约束结合了起来。一部分是为了保持这种明晰性,我才一直避免把任何伦理动机赋予各方。只要各方能够确定他们的利益,他们就完全根据似乎最能促进他们的利益的办法来作出决定。这样,我们就能够利用合理的审慎来选择这个直觉概念。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假定各方受到道德考虑的影响,来规定原始状态的伦理变化。如果有人反对说,原始协议这个概念在道德上可能不再是中性的,那就是一个错误,因为这个概念已经包含了某些道德特征,而且必须如此,例如,它包含了对原则规定的正式条件和无知之幕。我把对原始状态的说明加以简单的划分,使这些因素在对各方的说明中不会出现,虽然即使在这里也仍然可能会产生哪些可以算作道德因素和哪些不能算作道德因素的问题。没有必要去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应该以最简单、最令人信服的方法来说明原始状态的种种特征。

  有时我也提到这种初始状态的某些可能发生的伦理变化(第17节)。例如,人们可以假定,各方坚持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不正当的资本和偶然事件去谋利的原则,因此他们选择了一种可以减少自然不测事件和社会命运的影响的正义观。或者,也可以说,他们接受了一种关于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分配安排应始终处于差益曲线的向上斜升部分。此外,某个关于公平自愿合作的概念,也可能使各方准备接受的正义观受到限制。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可以认为这些变化必然不那么令人信服,或这些变化所表明的道德限制必然不会那么广泛地得到共同遵守。而且,我们已经知道,刚才提到的那些可能性似乎确认了差别原则,为这个原则提供了进一步的论据。虽然我们没有提出这种观点,但它们无疑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最重要的是不要去利用有争论的原则。例如,在原始状态中采用一条反对冒险的规则以否定平均功利原则,可能会使这种方法变得无用,因为有些哲学家一直力图从某些危险情况下适当的客观态度所产生的结果来推导出平均功利原则,从而证明这个原则是正确的。我们必须找到反对功利标准的其他论据:冒险是否适当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第28节)。只有在原始协议的条件事实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或者能够得到广泛的承认时,原始协议的概念才会是有效的。

  有人可能会争论说,还有一个缺点是,正义原则不是来自对人的尊重这个概念,不是来自对人的固有价值和尊严的承认。既然原始状态(按照我的规定)没有包含这个概念,至少不是明显地包含了这个概念,赞成正义即公平观的论据就可被认为是不正确的。然而,我认为,虽然只有在人们有了某种正义感,因而的确做到了互相尊重的情况下,正义原则才会是有效的,但尊重的概念或人的固有价值的概念不是获得这些正义原则的适当基础。需要予以解释的正是这些概念。这一情况类似于有关慈善的情况:如果没有正当和正义原则,慈善的目的和对尊重的要求就都是不明确的;它们必须以这些已经独立获得的原则为先决条件(第30节)。然而,一旦有了正义观,尊重的概念和人的尊严的概念就能得到一种比较明确的含义。除其他一些情况外,表示对人的尊重,还要靠用他们能够认为是正当的方式来对待他们。不仅如此,我们所依靠的原则,其内容是很清楚的。例如,尊重人就是承认他们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而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整个社会的福利也是不能凌驾其上的。它所要认定的是:某些人失去自由并不因其他人享受到更大的福利而变得正当。正义在词汇序列中的优先地位,体现了康德所说的超过所有其他价值的人的价值。正义理论提供了对这些概念的一种说明,但我们不能从这些概念出发。如果要系统地说明我们关于尊重的概念和平等的自然基础,关于原始状态或某些类似推定的复杂问题就是无法避免的。

  这些意见使我们想起了我们在一开始就提到的常识性信念,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第1节)。我一直试图提出一种使我们能够理解和估价正义第一这种感觉的理论。正义即公平理论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这个理论明确表达了这种意见,并加强了这种意见的普遍倾向。尽管它当然不是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理论,但我认为,它提供了功利主义观点的一种替代观点。而在我们的道德哲学中,长期以来始终是功利主义观点占据着突出的地位的。我一直努力把正义理论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系统理论来介绍,这样,关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善的概念,就不会不适当地占据支配的地位了。对目的论的零敲碎打的批判,是不可能取得成果的。我们必须努力创立一种不同的观点,这种观点要同样具有明晰性和系统性的优点,但又能对我们的道德情感作出一种更具特色的解释。

  最后,我们不妨提醒一下自己,原始状态的假设性质引起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会对原始状态感到兴趣?这是道德上的兴趣,还是别的什么兴趣?可以重温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包含在对这种状态的说明中的条件,是我们事实上所接受的条件。如果我们不接受这些条件,那么可以用我们有时介绍的那些哲学上的考虑来说服我们去接受。可以对原始状态的每一个方面都给予一种赞同的说明。因此,我们所做的就是把全部条件结合成一个观念,而我们通过适当的认真反思,随时都准备承认,在我们的相互行为中,这些条件是合理的(第4 节)。一旦我们掌握了这个观念,我们就能够在任何时候按照规定的观点去看社会上的万事万物。只要按照某些方式来进行推理并遵循得出的结论办事就行了。这种观点并且是客观的,它表明了我们是自律的(第78节)。这种观点不是把所有的人合而为一,而是承认他们是不同的各别的人,它能使我们对别人不存偏见,即使他们不是我们同时代的人,而是属于许多世代的人。因此,从这种状态出发来看我们的社会地位,就是把它看作是几乎永恒不变的那种地位:应该不仅从所有的社会观点而且也从所有现世的观点来看待人的地位。永恒的观点不是现世之外的某个地方的观点,也不是超凡入圣的人的观点;相反,它是现世的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可以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感情。不管他们是哪一代人,只要他们那样做了,他们就能把所有人的观点结合成一种安排,一起来提出一些起支配作用的原则。由于每个人都离不开这些原则,他们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观点来予以确认。心灵的纯洁(如果能够达到的话)将会使一个人明察秋毫,并按照这种观点通情达理地、自我克制地去行动。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