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0-09081-8
作者:姜战军
定价:28.00元
字数:223 千字
出版日期:
内容简介:
应承认未成年人普遍的责任能力,但只承担与其识别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过错责任。未成年人应只承担订立合同中所接受履行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无因管理中未尽到与自己过错能力相适应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和管理所获利益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以及不当得利中有形现受利益返还责任。
后记:
这本书是我博士后研究论文修改而成的。博士后研究本来是选了一个很宏大、也应该非常有理论价值的题目,叫“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结构及其价值研究”,但合作导师梁慧星老师认为题目太大了,也难以获得超越目前研究所需要的更多更新的第一手资料,于是便放弃了。然后便需要马上选择另外一个题目,于是想到了我关注多年但未曾详细研究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对这方面问题的首次关注是我在北京大学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一个同事的孩子在学校打伤了别人,问我有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才发现有关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还有许多的理论模糊和争议,而民间的认识和法律的规则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再后来在王泽鉴老师的《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中第一次看到了对未成年人在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中责任的学理化研究,更加深感此一问题虽然表面上似乎理论价值不是很大,但实际上关系到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限度内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监护人利益、相对人利益的合理协调等重大的理论问题,而我国完全忽视未成年人主体地位及有关利益平衡的司法实践,则完全是一个简单的、武断的、不合理的解决办法。未成年人作为现实存在的民事主体,事实上广泛参与各种民事生活,在侵权、订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领域均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害,应该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贯彻、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肯定及合理范围内责任的自行承担等具体确定其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妥当处理实践中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在与梁老师进行沟通后,最终确定“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作为博士后研究的题目,也就是本书的题目。
题目确定后,是忙碌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由于国内研究的忽视,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于是便努力收集国外研究资料。然而,由于研究问题非常具体和语言上的困难,找到的直接相关成果亦不是很多。但无论如何,经过许多艰辛之后,获得了开始研究必要的基础资料。接下来是资料的整理、论文大纲的形成和开题。所有这一切完成之后,便是忙碌和艰苦的写作。写作的过程是痛苦的,大量的需要求证的观点没有足够的资料支持,不得不重新收集资料,而个别的观点不得不因为欠缺资料而放弃。从2004年暑假到2006年暑假,几乎投入了这其间所有的时间,包括几乎所有的假期,终于完成了这看起来有点不起眼的问题的研究。
感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孙宪忠教授、陈甦教授、张广星教授、于敏教授,他们一致通过了我的博士后出站答辩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同样感谢他们指出了研究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的途径!
感谢王轶教授的推荐和欣然作序!对王轶教授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声誉,作为同龄人的我一直是“心怀妒忌”的,这份“妒忌”也是我不断努力的重要动力!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的郭燕红社长和杜宇峰编辑,感谢她们对本书出版的接纳和为出版付出的许多辛苦!她们推动学术著作出版的努力令人钦佩!感谢常鹏翱博士,感谢他在我博士后研究期间提供的各种帮助!
已经是万物复苏的初春时节,到处是含苞待放的新绿和迎春绽放的早花。在此,祝愿我国的法学研究、更祝愿我国的民法学研究伴着春的脚步,迎来遍地生机勃勃的绿色和到处怒放的花朵!
是为后记。
姜战军
章节目录:
绪 论
一、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的方法和体例安排
第一章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第一节 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
二、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第二节 有关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立法例及其解释
一、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
二、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
三、日本法的规定及其解释
四、意大利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
五、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
六、北欧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常有参考价值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评析
一、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责任能力比较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责任能力比较
第四节 中国大陆民法关于责任能力的规定及其在未来的合理确定
一、中国大陆现行法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二、我国民法学者对现行法的解释及关于责任能力的观点
三、作者对现行法的理解和对理论的评析
四、民法典草案关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规定评析
五、中国大陆民法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确定
第二章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第一节 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民事主体地位的关系
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意思能力的关系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一、法国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德国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日本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四、意大利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五、我国台湾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第三节 英美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一、传统普通法下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现代普通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制定法下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第四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
第五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价值基础
一、近代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价值基础
二、价值基础的变化与责任承担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六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中未成年人过错的认定及意义
一、未成年人年龄与未成年人过错能力
二、未成年人过错对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意义
第七节 中国大陆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及其在未来的合理选择
一、中国大陆现行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主要民法典草案规定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对中国大陆现行法及民法草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评析
四、未来中国大陆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合理选择
第三章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第一节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典型立法例分析
二、英美法系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
三、中国大陆民法规范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分析及其合理确定
第二节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一、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可能的致人损害及责任类型
二、未成年人返还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三、未成年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四、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有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五、未成年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中国大陆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立法及理论评析及其在未来的合理确定
一、中国大陆现行法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分析
二、中国大陆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理论的评析
三、对中国大陆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未来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 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第一节 无因管理中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与未成年人无因管理
二、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
第二节 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立法例
二、未成年人对无因管理事务所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未成年人无因管理中返还责任的承担
四、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五、不真正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本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六、中国大陆无因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第三节 未成年人作为无因管理中本人时的责任承担
一、未成年人作为无因管理中本人的情形
二、未成年人作为本人在无因管理责任承担中的特殊问题
第五章 不当得利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节 未成年人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与未成年人不当得利
二、未成年人不当得利的特殊性
第二节 未成年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承担
一、未成年人善意、恶意的认定
二、未成年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承担的特殊问题
三、中国大陆不当得利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完善
结论:构建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法律规则体系,实现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最大和谐
(一)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综述
(二)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体系的意义——实现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最大和谐
作者简介:
姜战军 男,1972年12月生,河南许昌人。1989年9月至1993年7月在北京气象学院读本科,获理学学士学位;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和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北京大学分别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
从事法学学习和研究以来,先后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法律科学》等法学重要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二十篇,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并获得多项奖励,合著著作和参编教材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