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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之七十三

 

86节 正义感的善

  既然我们已经讨论了正义理论的各个部分,对一致性的论证也就完成了。只要把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各个方面结合起来,并从适当的背景来观察它们就可以了。关于正义和好的概念是同一些性质不同的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所谓的一致性问题,也就是这两类标准是否相合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每一个概念及与其相联系的原则,规定了一种可以用来评价体制、行动和生活计划的观点。正义感就是应用正义原则和按照正义原则,亦即按照正义观点来行动的一种实际欲望。因此,应该确认,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的人认为他们的正义感就是他们的生活计划的支配力量,这是合理的(按照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的规定)。仍然需要证明的是,采纳正义的观点并接受这种观点指导的倾向,是符合个人的善的。

  这两个观点是否一致,这可能是决定稳定性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即使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一致也并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当然,在原始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是不成问题的。要作出这种决定的论据已经提出;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从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来看,正义的体制总的来说就是合理的,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每一个人敦促别人支持这些安排,并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这同样是合理的。问题是,从对知识没有限制的不全面理论来看,采纳正义观点这种具有支配力量的欲望,是否符合一个人本身的善。我们很想知道这种欲望实际上是合理的;因为对一个人是合理的,对所有的人也就都是合理的,这样,不稳定的倾向也就不会存在了。为了更准确起见,试研究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的任何特定的个人。我假定,他知道体制是正义的,别人都具有(并将继续具有)同他一样的正义感,因而他们遵守(并将继续遵守)这些安排。我们希望证明的是,根据这些假定,一个人按照不全面理论的规定来确认他的正义感,这是合理的。这样做的生活计划是他对自己的同伴的同样计划的最好回答;对任何一个人是合理的,对所有的人也就都是合理的。

  重要的是不要把这个问题同向一个利己主义者证明应该做一个正义的人这个问题混为一谈。一个利己主义者就是只信奉自己的利益观点的人。他的最终目标,他的财富和地位,他的快乐和社会声望等等,只与他自己有关。这种人也有可能正义地行动,就是说,去做一些一个正义的人可能会做的事;但只要他仍然是一个利己主义者,他就不可能为了正义的人所持有的那种理由去做这些事。如果他也会有这些理由,那他就不是一个利己主义者了。在某些情况下,正义的观点和他对自己利益的观点也会使他采取同样的行动方针,但这只是巧合。因此,我不打算证明,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一个利己主义者也可能会按照正义感来行动;甚至也不打算证明,他可能会正义地去行动,是因为那样做可能最有利于促进他的目标。同样,我也不打算论证,一个利己主义者由于生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可能会变得明智起来,从而抛弃自己的目标而幡然改悔,成为一个正义的人。相反,我们所关心的只是采用正义观点的这种固定欲望的好处。我假定,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都已有了这种欲望。但问题是,这种起支配作用的感情是否符合他们的善。我们不是根据某些观点来研究正义,或研究行为的道德价值;我们是在对采用某种观点这种欲望的价值,即正义本身的价值作出估计。我们评价这种欲望,决不能按照利己主义者的观点(不管这可能是什么观点),而应按照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

  我要假定,人的行动是由现有的欲望产生的,而这些欲望只能逐步地予以改变。我们决不可能在某个特定时刻决定改变我们的系统目标(第63节)。我们现在就是作为我们实际上这样的人来行动,根据我们现有的需要来行动,而不是作为我们本来可能成为的那种人来行动,也不是按照过去我们只要作出不同的选择而就可能有的那些欲望来行动。起支配作用的目标尤其要受到这种限制。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对我们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地位作出估计,以便预先决定要不要确认我们的正义感。我们不可能左右逢源。我们不可能保持某种正义感以及这样做所意味着的一切,而同时又随时准备去不正义地行动,以期这样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某些个人利益。一个正义的人是有所不为的,而如果他太容易为外物所动,那毕竟是他本来就准备如此。因此,我们的问题只与那些具有某种心理和系统欲望的人有关。如果要求稳定不依靠这方面的明确限制,那显然是要求太高了。

  不过,根据一种解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假定某个人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那么他也将会有一种遵守相应原则的起支配作用的欲望。关于合理选择的标准必须考虑这种欲望。如果一个人希望以审慎的合理来首先按照正义的观点来行动,那么这就是合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无关紧要的: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他们这种人尤其希望去正义地行动,而实现这种欲望是他们的善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按照正义优先的要求,获得了一种真正最后的有效的正义感,我们就会进一步地确认我们的生活计划,只要我们是有理性的,这个计划就会使我保持并鼓励这种感情。由于这个事实是众所周知的,第一种不稳定就不会存在,因而第二种不稳定也不会存在。如果我们想象,某个人重视他的正义感,只是因为它符合把他同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所规定的理由联系起来的其他说明,那么因此而发生的问题,也就是一致性的真正问题。我们不应该依靠纯粹自觉行动的原则(第72节)。因此,假定正义地行动的欲望不是一种最后的欲望,它不同于避免痛苦、不幸或冷漠的欲望,也不同于满足广泛兴趣的欲望。正义理论对正义感是一种要得到什么东西的欲望这一点提供了另外的说明;我们必须用这些说明来证明,一个遵守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的人事实上会认为这种感情对他的生活计划起了支配作用。

  对这个问题的说明就到此为止。现在,我想通过重温一下已经提出的各种论点,来指出一致性的根据。首先,按照契约论的要求,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它们说明了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共同具有的公认的道德信念(第32节)。我们所讨论的不是某个怀疑这些原则的人。根据假设,他和其他每个人一样,承认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这些原则是最佳选择(当然,这一点是始终值得怀疑的,但它引起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那么,既然假定别人也具有(并将会继续具有)某种有效的正义感,我们所假设的个人事实上就是在考虑一种假装具有某些道德感情的策略,而同时又一直准备好一有机会就为增进他的个人利益而充当一种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人。由于正义观是普遍都有的,他就在考虑是否要采取一种蓄意欺骗和虚伪的手法,为了适合自己的目的,言不由衷地承认公认的道德观点。欺骗和虚伪是错误的,这一点我认为不会使他感到不安;但他将不得不认真考虑在心理上所付出的代价,因为他必须防患于未然,必须装模作样,同时他也必须考虑毕竟会有装得不像的时候。按目前情况说,在大多数社会里,这种伪装也许不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因为体制的不正义和别人的司空见惯的卑鄙行为,使一个人自己的虚伪变得比较容易忍受;但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事情就没有那么便当了。

  在正义地行动与自然态度之间有着某种联系(第74节),这一点证实了以上看法。考虑到正义原则的内容和道德心理学法则,希望公平地对待我们的朋友和希望施正义于我们所关心的人,同与他们在一起并对他们的损失感到难过的欲望一样,是这些感情的一部分。因此,假定一个人需要这些感情,那么设想中的策略大概就是只对那些与我们有着爱和同情关系的人施行正义,就是尊重我们所热中的生活方式。但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这种关系大大地扩展了,如果三个心理学法则是充分有效的,这种关系还要包括对体制结构的关系。此外,谁会由于我们的不公平而受到损害,这是我们一般无法选择的。例如,如果我们在纳税时进行欺骗,或者,如果我们找到某种方法来逃避我们对社会应尽的责任,那么,每一个人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朋友和同事同其余的人一样都会受到损害。当然,我们也可以考虑把我们的一部分利益暗地里转让给我们特别喜欢的人,但这种事情既不可靠又很复杂。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实际关系不但扩大到了个人,而且也扩大到了社会结构,同时,我们也无法选择谁会由于我们的背信弃义而受到损失,因此,这就有充分理由去保持一个人的正义感。这样做就自然而又简单地使体制和个人得到了保护,并使我们欢迎新的更广泛的社会关系。

  另一个基本考虑是这样的:从亚里士多德原则(及其附带作用)可以推定,参与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生活是一种巨大的善(第79节)。这个结论不但决定于我们的本性的心理特征,而且也决定于正义原则的含义和它们在每一个人的计划中的优先地位。对契约观点的说明确定了这种关系。由于这种社会是诸种社会联合中的一种社会联合,它就在极大的程度上实现了人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同时,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即我们的潜力和倾向远远不是一种生活所能表现的这一事实,我们依靠别人的合作努力,不仅是为了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且也是为了实现我们的潜在能力。如果到处都取得了某种成就,每个人就都享有更大的富裕和更丰富多采的集体生活。但要全面地参与这种生活,我们就必须承认关于支配生活观念的那些原则,而这一点就意味着我们必须确认我们的正义感情。乐业必须敬业。把社会努力结合成某种社会联合的,是互相承认和接受正义原则;正是这种普遍的确认将认同关系扩及整个社会,从而使亚里士多德原则得以产生更广泛的效果。个人和集体的成就不再被看作仅仅是许多各别的个人的善。而如果不去确认我们的正义感,就会使我们变得目光短浅。

  最后,还有一个与康德的解释有关的理由:正义地去行动,是我们作为自由而有理性的人希望去做的事(第4O节)。正义地去行动的欲望,以及表达我们作为自由的道德的主体的本性的欲望,最后表明简直可以说就是同一种欲望。如果一个人具有真诚的信仰,并对正义理论具有正确的理解,那么这两种欲望就同样驱使着他。它们都有按照完全相同的原则,即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那些原则去行动的意向。当然,这种论点是以某种正义理论为基础的。如果这种理论不正确,这两种欲望实际上的一致性就不存在了。但是,既然我们所讨论的只是这种理论所描述的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这种特例,我们就可以假定,这个社会的成员对作为他们相互关系的基础的普遍正义观都有一种清楚的理解。

  让我们假定,这些就是关于善的不全面说明主张保持一个人的正义感的主要理由(或有代表性的理由)。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理由是否是决定性的。这里,我们碰到了动机平衡这个人所共知的困难,这种平衡在许多方面与基本原则的平衡相类似。有时候,可以把一种理由的平衡同另一种理由的平衡加以比较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如果第一种平衡显然赞成某个行动方针,同时,如果第二种平衡赞成这种选择办法的理由比较充分,而赞成其他选择办法的理由比较不充分,那么,第二种平衡肯定也会赞成这同一个行动方针。但要按照这种比较来论证,就必须以这些理由的排列结构为前提,而要使这种结构起一种基准点的作用,它显然要趋向某个方向,而不是趋向另一个方向。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不可能越过有条件的比较:如果第一种平衡赞成某种选择,那么第二种平衡也会如此。

  正义原则的内容是作决定的关键因素,这一点现在是显而易见的了。一个人具有某种起支配作用的正义感是否符合他的善,这一点决定于正义对他的要求。正当和善的一致性是由用来规定其中每一个概念的标准决定的。正如西奇威克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比常识更明确地要求在必要时为了所有人的更大幸福而牺牲个人的私利。它也比契约论严格,因为虽然超出我们的自然责任之外的仁慈的行为是良好的行为,并且博得了我们的尊敬,但也不是非要那样做不可。功利主义看来也许是一种更崇高的理想,但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会为了另一些可能已经比较幸运的人的更大幸福而认定某些人只能得到较少的福利和自由权。一个有理性的人在制定自己的计划时,可能会感到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否应对这样严格的一个原则给予优先的考虑。这可能不但超过了他的同情能力,而且也危及他的自由。因此,不管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正当和善的一致性多么令人难以相信,但它肯定比以功利主义观点为依据更有可能产生。有条件的理由平衡是赞成契约论的。

  下述疑虑提出了另一个多少有些不同的论点。这种疑虑是:虽然保持我们的正义感情的决定可能是合理的,但我们最后可能会由于这个决定而蒙受重大的损失,甚至会由于这个决定而遭到毁灭。我们已经知道,一个正义的人是有所不为的,这样,他在面对恶劣的环境时,可能宁愿去冒死亡的危险,也不愿施行不义。然而,尽管为了正义的缘故,一个人确实可能会失去生命,而另一个人可能会活得更久,但这个正义的人所做的事,从各方面看,都是他最希望去做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并没有被已预见到的有可能出现的厄运所战胜。这个问题与爱的危险有共同之处;事实上,这完全是一个特例。彼此相爱的人,或对别人和对生活方式产生了强烈感情的人,同时也容易被毁掉:他们的爱使他们听任不幸和别人的不正义行为的摆布。朋友和情人冒着很大的风险去互相帮助;家庭的成员也自愿地这样去做。他们如此心甘情愿,和任何其他倾向一样,都是他们的感情使然。一旦我们爱上了什么,我们就有了弱点:正在爱着却又随时准备考虑是否应该爱,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事实就是如此。可能产生最少伤害的爱,不是最好的爱。如果我们爱了,我们就是接受了伤害和损失的危险。根据我们对可能的生活道路的一般知识,我们认为这些风险并没有大到使我们不再去爱。即使会发生什么不幸,我们也会知道有所趋避,并对那些图谋制造不幸的人进行抵制。如果我们在爱,我们就不会为我们的爱感到后悔。如果按照世情,这些情况对爱是适用的,或是经常适用的,那么,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它们对爱似乎是更加适用的,从而对正义感也是适用的。在一个其他人也都是正义的社会里,我们的爱使我们主要受天然的不测事故和环境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同这些感情相联系的正义感情来说,情况也类似。如果在目前情况下把使我们确认我们的爱的理由平衡当作一种标准,那么,一旦我们逐渐成熟,我们就似乎应该准备在一个正义的社会的比较有利的条件下保持我们的正义感。

  表达我们作为道德的主体的本性的这种欲望的一个特征,使这个结论更加有力。除了自我的其他一些倾向外,还有个对程度和范围作选择的问题。我们的欺骗和虚伪的策略不必是全面系统的;我们对体制和对别人在感情上的联系可强可弱,我们对更广泛的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也可大可小。这里存在的是可能性的一种连续统,而不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这样的一种决定,虽然为了简明起见,我在相当多的地方都用了这种说法。但是,只有在认为正当和正义原则具有第一优先的地位并按它们来行动时,表达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这种欲望,才能得到实现。这是决定性条件所产生的结果:既然这些原则是具有支配作用的,那么,按这些原则来行动的欲望,只有在它对其他欲望同样具有支配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正是根据这种优先选择来行动,才表明了我们不受偶然事件的影响。因此,为了实现我们的本性,我们只有为保持我们的正义感作好打算,把我们的正义感看作是对我们其他目标的指导。如果这种感情受到损害,并在同其他目标相比较时把它看作不过是其余的欲望之一,那么它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它是一种首先以某种方式表现自己的欲望,即在其自身中包含其自己的优先的一种努力。可以制定一个计划,使每一种目标都能在计划中有其地位,从而使其他目标也能得到实现,因为这些目标的实现,可以不依赖于它们在序列中的地位。但对正当和正义感来说,情况就不是如此;所以,错误地去行动,常常容易引起由于我们的起支配作用的道德感情遭到挫伤而产生的犯罪感和羞耻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实现我们作为一个自由而有理性的人的本性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问题。相反,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表达了我们的本性,这决定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始终如一地按照作为最后的支配因素的正义感来行动。我们决不能按照一种把我们的正义感看作不过是同其他欲望一样的计划来表达我们的本性。因为这种感情表明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而损害这种感情不会使自我取得自由的支配,而只会听命于世界上的偶然和意外事件。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也必须提一提。假定即使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也会有这样的一些人,对他们来说,确认自己的正义感并不是一种善。从他们的目标和需要以及他们本性的特点来看,对关于善的不全面说明所规定的理由,并不足以使他们保持这种起支配作用的感情。有人认为,要把正义作为一种美德如实地向这些人推荐是不可能的。如果原定这种推荐意味着合理的根据(由不全面的理论确定)向他们各个个人建议采纳这个方针,那么上述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就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即那些确实确认自己的正义感的人,在要求这些人遵守正义体制时是否在不正义地对待他们。

  不过,遗憾的是,我们还不能恰当地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有某种关于惩罚的理论。而关于正义理论的这一部分,我一直言之甚少(第39节)。我曾经假定,人们会严格遵守任何可能会得到选择的正义观,然后我又考虑了在所提出的一系列的正义观中,哪一种正义观可能会得到采纳。然而,我们几乎可以同讨论非暴力抵抗问题(即部分服从理论的另一部分)一样来进行推理。因此,如果坚持任何得到一公认的正义观要完全出于自愿,这种坚持就是不彻底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原始状态中的人才会一致赞成可以运用起稳定作用的惩罚手段呢?他们会不会坚持认为可以要求一个人按照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的规定仅仅去做符合他自己利益的事呢?

  从整个契约论来看,他们不会这样去做,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种限制事实上就等于是普遍的利己主义,而我们知道,利己主义是要被否定的。此外,从集体来说;正当和正义原则是合理的;其他每一个人也都遵守正义的安排,这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而且,对正义感的普遍确认。还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资产,它为互相信任奠定了基础;使所有的人一般都能从中得到好处。因此,在赞同为稳定某种合作安排而规定的惩罚时,各方接受了对自我利益的同样限制、这称限制是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首先予以承认的。在根据业已考虑的理由而赞同这些原则之后,假定对平等自由权和法治的限制得到适当的承认(第3839节),那么为了维护正义的体制而规定必要的措施就是合理的。那些认为打算正义地行动不符合自己的善的人,是无法否认这些论点的。对他们来说,正义的安排并不完全符合他们的本性;因而在某惟情况相等时,如果他们竟会确认自己的正义感,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幸,这一点当然也是事实。但是,在这里,人们只能这样说:他们的本性还是他们的不幸。

  因此,主要的问题是,为了证明某种正义观是正确的,我们无需认为,每个人不管有什么能力和欲望,都有充分的理由(由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规定的理由)来保持他的正义感。因为我们的善决定于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具有和可能具有什么样的需要和愿望。甚至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许多人并不认为正义感是符合他们的善的;但是,如果真的如此,那么有利于稳定的力量就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手段在社会制度中就会发挥大得多的作用。一致性越少,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产生不稳定及其伴随的不幸的可能性就越大。然而,这丝毫不影响正义原则的集体合理性;人人遵守这些原则,仍然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的。至少,只要这种正义观没有不稳定到使其他某种正义观可能变得更为可取,上述说法就是成立的。但是,我一直试图指出的是,在这一点上,契约论要比与它相对立的理论高明,因而无需重新考虑在原始状态中对原则的选择。事实上,只要对人的社会性予以合理的解释(通过对如何获得正义感的说明以及社会联合概念来作出这种解释),正义即公平观就似乎是一种相当稳定的观念。把正当与善配合起来,就可以消除囚犯的那种普遍的两难处境的危险。当然,在正常情况下,普遍的知识和信任始终是有缺陷的。因此,即使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为了确保遵守而承认某些限制性的安排是合理的,但这些安排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公民的互相信任。人们很少会去运用这些机制,而这些机制也只构成社会安排的一个次要部分。

  我们关于正义即公平观的稳定性问题的这个相当冗长的讨论,至此告一结束。唯一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一致性使我们能够完成运用关于好的规定的程序。首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做一个好人(尤其是具有某种有效的正义感的好人),事实上是符合这个人的善的;其次,这种社会是一个好的社会。第一个论断是根据一致性得出的;第二个论断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具有可以根据这两个相关观点合理地向一个社会要求的那些属性。因此。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而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这些原则从集体来看是合理的;而从个人的观点看,把普遍的正义观确认为一个人的生活计划的支配因素,这种欲望是符合合理选择原则的。这些结论有助于说明共同的价值,而在得出这些结论时,我对正义即公平观的说明也就大功告成了。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