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76节 相对稳定性问题
现在,我要就稳定性问题把正义即公平观和其他观念作一比较。回顾以下一点也许是有益的:稳定性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某种合作安排可能是不平衡的,更谈不上是稳定的。当然,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正义原则总起来说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这些原则,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有改善自己地位的希望,至少同他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可能有的前景相比较时是这样。普遍的利己主义代表了这种无协议效力的特点。然而,从任何一个人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唯我独尊主义还是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利己主义,都可能是比较好的。当然,考虑到原始状态的条件,这两者都不是审慎的选择(第23节)。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倾向于这种选择,他有时就能利用别人的合作努力来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益。有相当多的人可能在尽他们自己的职责,因此,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使他们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人们也许不会感到少了他),他们也就可以左右逢源: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利己主义就似乎得到了承认。
因此,正义的安排可能是不平衡的,因为公平地行动一般来说不是每个人对他的同伴的正义行动的最好回答。为了确保稳定,人们必须具有某种正义感,或者具有对由于他们未尽到责任而可能受到损失的那些人的某种关心,最好是两者都有。如果这些感情强烈到足以克服违反这些规则的倾向,正义的安排就是稳定的。这时,每个人都认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是对别人行动的正确回答。他们受到自己的正义感支配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导致了这个结论。
我在前面说过,霍布斯把稳定性问题同政治义务问题联系了起来。人们可以把霍布斯所说的统治者看作是补充合作制度的一种机制,没有这种机制,合作制度就是不稳定的。对统治者的效能的普遍信念,消除了两种不稳定性(第42节)。这样,友好和互相信任的关系,以及对某种共同的通常有效的正义感的普遍认识,是怎样产生这个结果的,就显而易见了。考虑到这些自然态度和从事正义行动的欲望,任何人都不希望不公正地促进自己的利益而使别人受到损失;这一点消除了第一种不稳定性。同时,既然每一个人都认识到这些倾向和感情是普遍而有效的,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认为他必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去违反这些规则;这样,第二种不稳定性也就同样是不存在的。当然,可能会发生某些侵犯行动,但它们一旦发生了,由于友谊和互相信任而产生的犯罪感以及正义感常常会使这种安排得到恢复。
此外,一个由普遍正义感支配的社会是天生稳定的:在其他条件相等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利于稳定的力量增强了(直到某种限度)。这种固有的稳定性是三条心理学法则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结果。其中一条法则的更有效的作用,加强了另外两条法则的作用。例如,在第二条法则导致更强烈的忠诚时,通过第三条法则而获得的正义感由于对正义体制的受益者的更大关心而得到了加强。反过来,更有效的正义感导致了一个人克尽己责的更可靠的意图,而认识到这一点又唤起了更强烈的友谊和信任感。另外,有了对自我价值的更坚定的信心,有了对第一条法则的更有利条件所产生的同情的更活跃的感受能力.由其他两条法则所决定的作用似乎同样得到了加强。反过来,已经培养了一种支配性的正义感并对自尊深信不疑的人,更有可能以明显的意图来关心他们的儿童。于是,这三条心理学法则一起维持了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体制。
因此,正义即公平观是一种相当稳定的道德观,这一点似乎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在原始状态中所作的决定取决于比较: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优先选择的正义观是最稳定的正义观。最好我们应该把契约观点同在这方面与之分庭抗礼的所有观点作一比较,不过同以往一样,功利原则仍将是我的唯一考虑。为了做到这一点,回顾一下使心理学法则发生作用的三个因素是有益的,这三个因素就是:无条件地关心我们的善;清楚地意识到提出道德准则和理想的理由(通过说明和讲解以及提出准确而令人信服的理由的可能性来帮助提出理由);承认遵循这些准则和理想并在社会安排中克尽己责的人,不但接受了这些准则,而且还通过他们的生活和性格,体现了引起我们赞佩和尊敬的人类善的形式(第7O节)。由此而产生的正义感越强烈,这三个因素实现的程度就越大。第一个因素使我们的自我价值意识变得更为鲜明,从而加强了投桃报李的倾向;第二个因素提出了道德观,使它易于理解;第三个因素表明这种道德观因其有吸引力而得到了恪守。因此,最稳定的正义观大概就是我们的理智认为清楚明白的正义观,它符合我们的善,它的基础不是否定自我,而是肯定自我。
不过,有几个情况表明,与正义即公平观相应的正义感,比其他正义观谆谆教导的感情更为强烈。首先,从契约观点来看,对别人和对符合我们的善的体制的无条件的关心要强烈得多。这个正义原则所包含的限制,保证了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并使我们确信,我们的要求甚至不会由于全社会的更大利益总和而遭到忽略或藐视。我们只须记住各种优先规则,记住康德的解释赋予差别原则的含义(即根本不应把人当作工具来看待)以及这个原则与博爱思想的关系(第23节,第17节)。正义即公平观的这些方面的作用,是为了提高相互关系原则的作用。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更加无条件地关心我们的善,以及别人更明确地拒绝利用偶然事件,必然会加强我们的自尊;而这种更大的善反过来也必然会通过投桃报李的方法导致对别人和体制的更亲密的关系。这些作用比功利原则的作用更加强烈,所以由此而产生的忠诚也应该更加强烈。
我们可以研究一下与功利原则相配合的井然有序的社会来证明这种意见。在这里,这三条心理学法则必须予以改变。例如,第二条法则现在认为,人们倾向于发展对显然打算在合作安排中尽责的人的友好关系,而这些安排的目的众所周知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利益总量或平均福利(不管用的是哪种不同说法)。无论是哪种情况,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学法则似乎都不像以前那样合理。假定采用某些体制的基础是一种普遍的理解,即某些人的较大利益抵消了另一些人的较小损失。为什么比较幸运的人接受功利原则(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会使地位较不利的人对他们产生友好的感情呢?这种反应事实上似乎是相当令人惊异的,如果地位较有利的人认为更大的总(或平均)福利可能是他们得到满足的结果,从而坚持他们的要求,这种反应就尤其令人惊异。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相互关系的原则是起作用的,而求助于功利也只会引起怀疑。同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对所有人的关心比较起来,通过把每个人算作一个人(即对每一个人的功利予以同等考虑)而对所有人表示的关心是不强烈的。因此,在一个受功利标准支配的井然有序的社会内产生的忠诚,可能会由于社会部门的不同而大不相同。随着稳定性的相应减少,有些集团可能很少会获得正义地去行动的欲望(这种欲望现在由功利主义原则规定)。
当然,在任何井然有序的社会中,各个社会集团的正义感的力量是不同的。然而,为了保证使相互关系把整个社会,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结合在一起,人们不得不接受诸如正义的两个原则之类的原则。功利主义者何以要强调同情的能力,理由显而易见。没有从别人的较有利地位中得到好处的人,必定认同于较大的满足总(或平均)量,否则他们就不会有按照功利标准办事的欲望。这种利他主义倾向无疑是存在的。然而,同作为相互关系原则而被提出来的这三条心理学法则所产生的倾向相比,这种利他主义倾向可能不那么强烈,而对同情的认同作用的明显能力也似乎比较少见。因此,这些感情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支撑作用较小。此外,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按功利主义观办事往往会破坏失败者的自尊,而尤其在他们本来就已比较不幸的情况下会产生这种作用(第29节)。如果把权威的道德看作是适用于整个社会秩序的道德,那么这种道德的特点就是要求为了更大的善而作出自我牺牲,就是反对个人和次要团体的价值。自我的空虚应在为更大目标服务时克服。这种理论可能由于其破坏性的结果而促使人们去自怨自艾。当然,功利主义还没有走到这种极端,但类似的作用是必然要发生的,这种作用会进一步削弱同情的能力,并改变感情关系的发展方向。
相反,把别人的善看作就是自己的善,意识到别人所做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善的一部分(第79节),这种倾向在一个受正义即公平观指导的社会制度中可能是十分强烈的。但这一点之所以可能,完全是由于正义原则已经包含了这种相互关系的缘故。有了这些原则所提供的持久保证,人们就可以培养起一种构成人类之爱的基础的巩固的自我价值意识。如果直接求助于同情的能力,把它当作在缺乏相互关系时的正义行动的基础,功利原则不但比正义即公平观要求更高,而且也决定于不那么强烈和不那么共同的倾向。其他两个因素也影响了正义感的力量,即道德观的明晰性及其理想的吸引力。我将在下一章考虑后者。我打算在下一章指出,契约观点同与它对立的一些观点相比,更符合我们的善;这里我先采用这个结论,用它来进一步证明前面的意见。正义原则的更大的明晰性已经在前面考虑过了(第49节)。我曾经指出,同目的论相比,正义原则规定了一种明确的观念。相反,最大限度地提高福利总量或臻于至善的概念,是模糊不清、难以名状的。确定平等自由权在什么时候受到侵犯和根据差别原则来证实矛盾,要比确定不平等待遇是否会增进社会福利来得容易。这两个原则(以及各种优先规则)的比较明确的结构,使它们对人们的理智表现了更大的明确性,从而牢牢地掌握了人们的思想。为它们提出的各种解释和理由,可以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承认;要求我们采取的行动,也可以更明确地用公认的标准来规定。因此,从所有的这三方面的考虑来看,契约观点似乎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穆勒似乎也同意这个结论。他指出,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除非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否则人类社会就显然不可能有任何存在的基础。政治体制的改善消除了利益的对抗,也消除了使个人和阶级漠视彼此的要求的障碍和不平等。这种发展的自然结果是产生了一种人类心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有一种要与别人团结一致的感情。穆勒认为,如果这种心理状态得到完善,它就会使人产生一种欲望,只想去做那些对别人同样有利的事。人的自然需要之一就是他的感情与他的同胞的感情应该和谐一致。他想知道,他的目标和他们的目标不是对抗的,他不是要反对他们的善,而是要帮助实现他们的真正需要。
不过,穆勒在这里所描述的是按照差别原则(或某种类似标准)办事的欲望,而不是一种按照功利原则办事的欲望。穆勒没有注意到这个差异;但他似乎从直觉上认识到,如果在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里,人们的目标遵照人人都可接受的方式而协调一致,那么这个社会就可能是一个按正义原则所表达的相互关系概念来办事的社会。他的看法是与这样的一种思想一致的,这种思想就是:诱发人们的团结和同情这些自然感情的稳定的正义观,比功利主义标准更有可能体现这些原则。这个结论从穆勒对正义感的来源所作的描述中得到了证明,因为他认为,这种感情不仅来自同情,而且也来自自卫的自然本能和获取安全的欲望。这种双重来源表明,在他看来,正义在利他主义和自我要求之间建立了平衡,从而提出了相互关系的概念。契约论也可以取得同样的结果,但不是通过特别权衡两种对立倾向而取得的,而是通过最后导致适当的相互关系原则的理论推定而取得的。
在论证正义原则的更大的稳定性时,我曾经假定,某些心理学法则是真实的,或者是接近于真实的。除此以外,我不打算对稳定性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然而,我们可以指出:人们可能会问,人们是怎样获得这些心理学法则所描述的本性的。进化论可能认为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获得正义感和道德感觉的能力,就是人类对它在自然界的地位的适应。人类学家认为,某个人种的行为模式和获得这些行为模式的心理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正如他们的身体结构有其显著的特点一样;同时这些行为模式也完全同器官和骨骼一样,经历了某种进化过程。对于生活在稳定的社会集团中的成员来说,遵守公平的合作安排和培养为维护这些安排所需要的感情的能力,是非常有用的,尤其在人们寿命很长和互相依赖的情况下,这种能力是非常有用的。这些条件保证在无数情况下彼此之间一贯得到遵守的正义对所有各方都是有益的。
然而,这里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正义原则与进化倾向的关系是否比功利原则更为密切。如果选择始终是个人的选择和他们的子孙后代的选择,如果对各种道德行为方式的感知能力也是以遗传为基础的,那么,严格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就立即显得好像普遍地限于同一家族和人们朝夕相见的较小团体。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巨大的自我牺牲的意愿,可能有利于一个人的子孙后代,因而往往会得到选择。现在再来谈谈另一个极端。如果一个社会在其与其他社会的关系中对职责以外的行动具有强烈的癖好,它就可能会危及自己特有文化的存在,它的成员也可能会有被人支配的危险。因此,可想而知,按照合理的仁爱的更广泛形式来办事的能力,可能会泯灭殆尽,而在亲属关系之外的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中,按正义原则和自然责任办事的能力,可能会得到赞同。我们还可以看到,作为维护自然责任的倾向以及作为对正义安排的稳定手段,这一系列道德感觉可能会发生演变。如果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那么正义原则就又一次获得了比较牢固的基础。
这些看法不是为了替契约观点提供辩护理由。赞成正义原则的主要依据已经提出。这里,我们只是检查一下已经采用的正义观是否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正义观,它是否并不那么不稳定,以致某种其他选择是否可能更好。现在我们触及了这个论据的第二部分,在这个部分中我们要问,以前所承认的事情是否可以重新考虑(第25节)。我并不是认为正义即公平观就是最稳定的正义观。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有远远超出我所概述的这种粗糙理论所包涵的理解力。得到一致同意的正义观只要相当稳定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