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钦定宪法大纲》历史地位
在《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上,学者们基本认同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的地位。如刘向文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所进行立宪活动的第一个成果,而且还是中国宪政史上移植西方宪政模式的第一次尝试。《大纲》的颁布,拉开了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发展史的序幕。张千帆教授也指出,《钦定宪法大纲》尽管是满清政权及其统治下的产物,但这部宪法仍然标志着中国宪政的起步。作为一部制度性文件,《大纲》是此前半个多世纪的思想积累的结果。
在《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上,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如林喆教授就认为,《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中国人有史以来的第一次通过宪法的形式规定人民权利的宪法,但就其本质来看,这部宪法却不能称作是中国宪政运动的开始,因为从钦定宪法的内容看,充满着封建专制的色彩,而由于它在本质上不具有现代宪法的意义,所以不能称它为中国宪政运动的开始。
二、《钦定宪法大纲》历史影响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清末立宪时期特定的历史产物,但是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必然也会对我国的宪政建设与宪法研究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韩大元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模仿明治宪法而来,但对中国的宪政建设客观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内容虽然在本质上是非立宪主义的,但在一定程度上部分体现了立宪主义原理,是西方立宪主义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结合而成的、注重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第二,《钦定宪法大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治宪法的三权分立思想,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限制皇权的条款;第三,虽以“附则”的形式规定“臣民”的权利与义务,但毕竟在宪法性文件中第一次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的历史特点。
刘茂林教授指出,清末预备立宪不但开创了中华民族思想发展史的新纪元,具有近代宪政思想启蒙的深远意义,而且在制度构建与践行上具有突出成就,为宪政法治建设和若干制度的完善留下了珍贵的本土性思考,值得百年后的今天对此批判、反思乃至借鉴。
董和平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的功绩主要体现为其对中国宪法学科形成与发展的贡献和历史启示,对中国立宪思路和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建设、宪法学基本范畴引入,以及对立宪技术演进、宪法学说形成和宪法知识普及等角度的现实影响。
陈晓枫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突破了皇权无限的历史,其重要的历史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君权法定意味着合法权力须源自宪法;第二,宪法成为政权合法性的象征,附属于政权;第三,宪法虚置的倾向,使得宪法信仰逐渐丧失。
卞修全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标志着专制制度开始垮台,资政院、谘议局等机构的设立表明资产阶级的分权原则已渗入国家的政治生活。这些都说明,在朝野和国际社会的压力下,清政府并非完全没有作为,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向政治民主化转化。
马建红副教授指出,由于中国宪法的外发性特征,致使清末立宪运动着眼于救亡图存的实用价值,因而,《钦定宪法大纲》所体现出来的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对私权利的保证的宪政精神就只能是“最弱意义”上的。即便如此,作为清末宪政观制度载体的《钦定宪法大纲》,在其颁布后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在中国历史上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由此也形成了我们今天宪政法制建设不可轻忽的重要的历史资源。
郑磊博士后指出,从宪法学方法论层面指出,中国宪法学起步于清末,但是,勉强能够充当宪法文本功能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出台不久,尚来不及展开并过渡为《钦定宪法》,就随着清政府被推翻而灰飞烟灭,于是宪法解释学没有展开的平台;其他方法也因为宪法历史尚无或尚短以及学术积累尚浅而未能展开,宪法学方法的运用还停留在对外国法的简单介绍和直接参照的较低层次上。
三、回顾与反思
在《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一百周年之际进行学术研讨,并不是仅仅发“思古之幽情”,回顾历史是为了反思现在,更是为了展望未来。
韩大元教授指出,通过比较日本明治宪法和《钦定宪法大纲》文本可以看出,二者完全相同的条文两条,相同的条文占34.8%,相似的条文占56.5%,不同部分占8.7%。相同和相似的加在一切,共91.3%。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清末立宪的推动过程中日本明治宪法所产生的整体性与持久性的影响。
曲相霏副教授也指出,自19世纪80、90年代开始,近代中国实际上对日本的法律新词采用了拿来主义,尤其是对那些没有日文假名连接而完全用汉字表述的概念术语几乎是全部照抄。比如,“人权”这个语词就是日本法学家译造而后为中国人所接受与使用的。只不过在《钦定宪法大纲》采纳了日本明治宪法中“臣民的权利”的表达,而未使用“人权”语词。
王贵松博士也指出,清末的宪法主要学习日本或者经由日本学习西方,因而日本宪法学在清末是处于主导性地位的,为日后的中国宪法学提供了基本的概念、范畴、内容、方法和体系。清末之后的中国宪法学和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自然难以逃脱日本宪法学的影响,至今犹然。因此,如何正确定位外国宪法尤其是日本宪法对中国宪法尤其是近代宪法的影响就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突出问题。
邓联繁教授指出,无论从人类宪法史还是中国近代史、中国宪法史来看,清末立宪都严重“迟到”。当代中国社会有强大的宪法需求。我们应该汲取清政府不直接、不正面、不及时、不认真、不诚恳回应社会大众宪法诉求的教训,以时不我待的状态,大力加强宪法实施,切实加快宪政建设,实现从世纪宪法到宪法世纪的飞跃。
马岭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是封建王朝的清廷接受宪法的开始,也是君权不得不向国内立宪派让步的结果。这种让步主要体现为君权对权利和权力的让步上。在100年后,我们才逐步认识到,《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其实是比较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宪法性文件,它们的悲剧主要在于没有很好地付诸实施。
上官丕亮副教授指出,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政是政治依宪法运作的结果。宪政的关键不在于制宪和修宪,而在于“宪法生命素”的培养,而“宪法生命素”的培养以及宪政的实现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