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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出版社法律新书快递之十三

 

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法学译丛·刑法系列)

ISBN:978-7-300-08922-5   

作者:[日]大谷实   

定价:52.00 元

字数:545 千字 

出版日期:2008-01-30

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法学译丛·刑法系列)

ISBN:978-7-300-08922-5   

作者:[日]大谷实    

定价:59.00元

字数:647 千字

出版日期:2008-01-30

 

 

内容简介:

《刑法讲义总论》和《刑法讲义各论》是日本目前最为畅销的刑法教科书之一,作者大谷实教授是当今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之一,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法制审议会委员等要职,现任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该书体系完整,观点成熟;概括全面,分析入微,堪称日本当今刑法学界通说见解之集大成和刑法体系书之典范。该书自问世以来,历经修订,行销二十余年。

该书内容的基本特点是,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超越当代日本刑法学中长期以来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将国民的法律感情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参照,并且将这种基本考虑贯彻到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当中。

 

 

译者序:

   本书是日本目前最畅销的刑法学教科书之一,本书作者大谷实教授是当今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之一,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法制审议会委员等要职,现任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

    大谷刑法学的特点是,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意图超越当代日本刑法学中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众所周知,在日本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就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的根本对立。早先,这种对立体现为有关犯罪本质上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客观主义将犯罪的外部行为和作为结果的实际损害以及危险的大小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相反地,主观主义则将犯罪的外部行为和作为结果的实际损害当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人的性格、人格、动机等反社会性作为刑法的评价对象。进入上个世纪60年代之后,以修改刑法讨论为契机,传统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便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这场争论,堪称日本战后刑法学领域当中,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学派之争,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被卷入其中。争议的起点,虽说源自对刑事违法性理解的不同,但实际影响却并不局限于违法性的理解,在构成要件论、责任论等问题上,也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结果无价值论,以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法益侵害说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行为是否违法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打个比方来说,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回溯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结果无价值论的根据是: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而不是维持社会伦理规范;第二,从刑法适用谦抑的原则出发,只能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而没有侵害法益或者根本就没有威胁法益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违法;第三,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背离社会伦理规范作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的话,会模糊刑法和伦理道德的调整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四,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对法益侵害的判断没有影响,应当将其考虑为“责任”问题,而且,这样做的一个最直接的好处是,能将违法判断和责任判断明确地区分开来,在犯罪认定上,具有其合理性。

    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以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规范违反说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行为是否违法。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明显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更多的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一并考虑行为形态、行为人的主观要素等行为无价值因素的所谓“二元论”或者说是“折中说”。按照这种观点,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或者偏离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大谷刑法学的核心,从分类上看,当属上述“二元论”的范畴。这一点,从其有关犯罪本质问题的叙述当中,就能窥豹一斑。他说:“我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持社会秩序。侵害法益的行为无非是对实现这一目的来说有害的行为,所以,刑法上的有害行为,是侵害法益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上无价值的行为就是这种行为(结果无价值论)”。“但是,刑法是以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的,被称之为犯罪的行为,仅仅对法益有侵害或危险还不够,还必须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因此,离开社会伦理规范来把握犯罪本质的法益保护主义的见解并不妥当,必须根据社会伦理主义来对法益保护主义进行修正。这样说来,所谓犯罪,就是违反社会上的一般人当然应当遵守的社会伦理规范的侵害法益的行为、以及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行为”,并力图通过上述见解,消除法益侵害说和社会伦理规范说之间的对立。

    这种“二元论”的根据是:第一,虽说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但是,从中并不能推导出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结论来;第二,刑法是以刑罚制裁为后果的法律,和采用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处分等手段保护法益的民事法、行政法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同,因此,不应当把所有的侵害法益的行为都看作为违法,而只应将“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侵害法益行为看作为违法;第三,结果无价值论重视刑法所具有的面向法官的评价规范的一面,而忽视了其作为面向社会一般人的命令、禁止的行为规范的一面,因而不妥;第四,在违法性的判断当中,有时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的话,就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来,特别是目的犯、倾向犯、表现犯的场合,不考虑行为人的特定目的、特定的内心倾向以及心理过程等所谓超过的主观要素,就无法判断上述其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这样说来,在日本,所谓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实际上是在违法性的判断上,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一元论”,还是坚持在结果无价值之外,还要考虑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之间的对立,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并不存在。就历来的学说和判例所主张的观点来看,“二元论”占据优势地位,特别是在近年来,通过一系列的刑事立法,“二元论”有进一步巩固的趋势。当然,这和日本现实的社会局势、刑事立法体系以及历来的社会观念等因素有关,这里不加多述。

    大谷教授的这套刑法教科书的初版于1987年在日本成文堂出版社面世,迄今为止,已经历时20载。中间屡经修改,内容不断丰富,观点日臻成熟,格式愈加完美,成为当代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教科书。本书的2000年版,已经译者翻译成中文,由法律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当时,笔者擅自做主,将原著中的注释等枝蔓内容悉数删除。这种做法,虽然降低了本书的出版成本,迎合了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但是,也大大地降低了原书的学术性,破坏了原书的整体风貌。故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均与2000年版具有极大不同的2007年版教科书出版之后,原书作者大谷实教授特地将该书寄送给我,希望能够在维持原书风貌的情况下,对2000年版的译本进行修订。这样,便有了大谷教授2007年版教科书的中文译本的问世。

    在修订本书的过程当中,承蒙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杨延军同学通阅全稿,并提出不少宝贵建议;在版权转让过程当中,日本成文堂出版公司法人代表阿部耕一、总经理土子三男、编辑部长本乡三好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郭艳红、杜宇峰以及黄丽娟等进行了富有效率的筹划和校订。在此谨记上述各位,一并致以衷心的谢忱。

    受译者的能力所限,书中难免会有不尽人意之处,欢迎大家不吝批评指教!

                                            译者

 

 

章节目录:

第一编    刑法的基础

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学

一   刑法的意义

二   刑法的社会机能

三   刑法和社会伦理规范

四   刑法学

 

第二章 近代刑法学的历史

第一节   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

一   西洋中世纪刑法的特征

二   启蒙思想和刑法理论

三   启蒙思想和刑事立法

第二节    近代刑法学的展开

一   报应刑论

二   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

三   学派之争及其终结

四   20世纪的刑事立法

第三节 我国的历史展开

一    到旧刑法为止

二    旧刑法、现行刑法

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三章    刑法理论

第一节 犯罪理论

一   犯罪论的基础

二   犯罪的本质

第二节 刑罚理论

一   有关刑罚理念的对立

二   刑罚的本质

三   刑罚的机能

四   刑罚的种类

 

第四章   刑法的渊源和解释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    意义和沿革

二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   刑法的渊源

一   法律原则

二   刑罚法规内容妥当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节   刑法解释

一   禁止类推解释

二   类推解释的许可

 

第五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一   时间适用范围的意义

二   犯罪后法律变更刑罚的场合

三   限时法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   概说

二   空间适用范围

三   外国判决的效力

四   犯人的引渡

第三节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   意义

二   适用上的例外

第四节 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

 

第二编    犯罪

第一章   犯罪论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   犯罪的意义

二   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四   犯罪的本质

第二节 犯罪论的体系

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

二   犯罪要素的体系化

三   形式的犯罪论和实质的犯罪论

四   犯罪的种类

第三节 行为

一    概说,

二    有关行为的各种学说

三    刑法中的行为

 

第二章   构成要件

第一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   构成要件的意义  

二   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   构成要件的种类

第二节    构成要件要素

一   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构成要件要素

二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五   构成要件的解释 

第三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实行行为的意义

一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意义

二   实行行为

第二款   不作为犯

一   概说

二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第三款   间接正犯

一   正犯和共犯

二   间接正犯的要件

三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第四款 故意

一   故意的概念

二   故意的要件

三   未必的故意

四   故意的种类

五   事实错误排除故意

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第五款 过失

一    概说

二   过失的成立要件

三   过失的种类

四   过失的竞合

五   结果加重犯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一   因果关系的意义和机能 

二   因果关系的理论

三   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四   判例的态度

五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第一节 排除违法性事由

第一款   违法性的概念

一   违法性的意义

二   违法性的实质

三   违法要素

四   违法性的判断  

第二款 排除违法性

一   排除违法性的意义

二   排除违法性事由的种类

第三款 正当行为

一   概说

二   法令行为 

三   劳动争议行为

四   业务行为

五   其他正当行为

第四款   正当防卫

一   概说

二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   防卫过当

四   假想防卫

五   《盗犯防止法》中的特别规定

第五款   紧急避险

一   概说

二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三   避险过当、假想避险

第二节 排除责任事由

第一款   责任的概念

一   责任的意义

二   责任的本质 

三   责任要素

四   责任判断

第二款 责任能力

一   责任能力的意义

二   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

三    原因自由行为

第三款 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和过失

一   故意 

二   过失 

第四款   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

一   违法性意识的意义

二   有关违法性意识的学说

三   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

四   违法性错误

第五款   期待可能性

一    期待可能性的意义

二   根据期待可能性而排除、减轻责任的事由

三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四   期待可能性的错误

 

第四章   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

第一节   未遂犯

第一款   概说

一   犯罪实行的阶段类型

二   预备罪、阴谋罪以及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第二款 未遂犯

一   概说

二   未遂犯的成立条件

三   对未遂犯的处罚

第三款   不能犯

一   不能犯的意义和种类

二   不能犯和未遂犯的界限

第四款   中止犯

一   概说

二   中止犯的条件

, 三   预备罪、阴谋罪的中止

四   对中止犯的处罚

第二节   共犯

第一款 共犯和正犯

一   共犯的意义和种类

二   正犯和共犯的区别

三   共犯的处罚根据

四   共犯的本质

五   共犯的从属性

第二款 共同正犯

一   概说

二   实行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

三   共谋共同正犯

四   处分

第三款   教唆犯

一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二   教唆犯的各种类型

三   处分

第四款   帮助犯(从犯)

一   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二   帮助犯和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三   帮助犯的各种类型

四   处分

第五款   共犯和身份

一   概说

二   真正身份犯和共犯

三   不真正身份犯和共犯

第六款   共犯的相关问题

一   不作为和共犯

二   共犯的错误

三   共犯和未遂

四   共犯的竞合、罪数

 

第五章   罪数

第一节 犯罪的个数

一    概说 

二   本来一罪

第二节 科刑一罪

一   概说

二   观念竞合

三   牵连犯

四   有关科刑一罪的诸问题

第三节   并合罪

一   意义、要件

二   处分

三   单纯数罪

 

第三编    刑罚和保安处分

第一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和刑罚权

一   刑罚的本质和机能

二   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一   概说

二   死刑

三   自由刑

四   财产刑  

 

第二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一节   法定刑及其加减

一   法定刑与其轻重

二   法定刑的加重、减轻

三   累犯、惯犯

四   自首、坦白 、自白

五   酌量减轻

六   加减规定

第二节   刑罚的裁量、宣告、免除

一   量刑

二   刑罚的宣告、免除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和缓期执行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一  概说

二  死刑的执行

三  自由刑的执行

四  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节   刑罚的缓期执行

一   刑罚缓期执行的意义

二   宣判缓期执行的条件

三   缓期执行的撤消

四   缓期执行的效力

第三节   假释

一   假释的意义

二   假出狱

三   假出场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一    刑罚权的消灭事由

二   犯人死亡、法人消灭

三   恩赦

四   时效

五   刑罚的消灭  

 

第五章    保安处分

一   保安处分的意义和沿革 

二   保安处分的基础

三   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关系

四   现行法上的保安处分

五   我国的保安处分问题

六   对心神丧失者等的医疗观察

七  保护处分

  

 

绪论

一   刑法各论的意义

二   刑法各论的体系

三   刑法的解释

 

第一编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人的意义

一   概说

二   人的开始时期

三   人的结束时期

第二节 杀人犯罪

一   概说

二   杀人罪(普通杀人罪)

三   尊亲属杀人罪的废除

四   杀人预备罪

五   自杀关联罪、同意杀人罪

第三节   伤害犯罪

一   概说

二   伤害罪

三   伤害致死罪

四    现场助威罪

五    同时伤害的特别规定

六    暴行罪

七   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八   携带凶器集合罪、携带凶器集结罪

第四节   过失伤害犯罪

一   概说

二   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四   重过失致死伤罪

第五节 堕胎犯罪

一   概说

二   堕胎犯罪的基本概念

三   堕胎罪

四   同意堕胎罪、同意堕胎致死伤罪

五   业务上堕胎罪、业务上堕胎致死伤罪

六    不同意堕胎罪、不同意堕胎致死伤罪

第六节 遗弃犯罪

一   概说

二   遗弃罪

三   保护责任人遗弃罪

四   遗弃致死伤罪

 

第二章 对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宁的犯罪

第一节   逮捕以及监禁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逮捕、监禁罪

三   逮捕、监禁致人死伤罪

第二节 胁迫犯罪

一    概说

二   胁迫罪

三   强要罪

第三节 绑架、诱拐和买卖人身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绑架、诱拐未成年人罪

三   以营利等为目的的绑架、诱拐罪

四    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绑架、诱拐罪,勒索赎金罪

五   移送所在国外目的的绑架、诱拐罪  

六   买卖人身的犯罪

七   将被绑架者等移送所在国外罪

八   收受被绑架、被诱拐者罪等

九   未遂罪

十   勒索赎金目的的绑架、诱拐预备罪

十一  释放被绑架、被诱拐者减轻其刑的规定(解放减轻)

十二   自诉罪

第四节 侵害性自由和感情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强制猥亵罪

三   强奸罪

四   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

五   集团强奸等罪

六   强制猥亵、强奸罪的未遂

七   排除违法性事由

八   自诉罪

九   强制猥亵、强奸致人死伤罪

十   劝诱卖淫罪

第五节 侵害住居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侵入住宅罪

三    不退去罪

四    未遂罪

第六节   对业务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妨害业务罪

三    以破坏电子计算机等手段妨害业务罪

第七节    侵害秘密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开拆信件罪

三   泄露秘密罪

四   自诉罪

 

第三章   对名誉和信用的犯罪

第一节 对名誉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损害名誉罪

三   被证明为真实场合的不处罚

四   损害死者的名誉

五   侮辱罪

六   自诉罪

七   罪数和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第二节   对信用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损害信用罪

 

第四章   对财产的犯罪

第一节   财产犯罪总论

一   财产犯罪

二   财产罪的分类

三   财产犯罪的对象

四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五   非法占有的意思

第二节 盗窃犯罪

一   概说

二   盗窃罪

三   侵夺不动产罪

四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强盗犯罪

一    概说

二    强盗罪

三   利益强盗罪

四    事后强盗罪

五    昏睡强盗罪

六    强盗致人死伤罪

七   强盗强奸罪、强盗强奸致死罪

八   强奸预备罪

第四节   诈骗犯罪

一   概说

二   诈骗罪

三   利益诈骗罪

四   准诈骗罪

五   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第五节   敲诈勒索犯罪

一    概说

二    敲诈勒索罪

三    敲诈勒索利益罪

四    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罪

第六节    侵占犯罪

一   概说   

二   侵占罪

三   业务侵占罪

四   共犯

五   罪数和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六   侵占遗失物等罪

第七节    背信犯罪

一   概说

二   背信罪

三   和其他犯罪的关系

第八节    有关赃物等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对象

三   无偿收受赃物等的犯罪,搬运、保管、收买、斡旋有偿处分赃物等的犯罪

四    罪数和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五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   毁弃以及隐匿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毁弃公文等罪

三   毁弃私文书等罪

四   损坏建筑物等罪、损坏建筑物等致人死伤罪

五   损坏器物罪、伤害动物罪

六   破坏界标罪

七   隐匿书信罪

 

第二编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公共安宁和安全的犯罪

第一节   骚乱犯罪

一   概说

二   骚乱罪

三   聚众不解散罪

第二节   放火犯罪和失火犯罪

一   概说

二   对有人居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三   对无人居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四   对非建筑物放火罪

五   延烧罪

六   放火预备罪

七   妨害灭火罪

八   失火罪

九   业务上失火罪、重过失失火罪

十   爆炸罪

十一   过失爆炸罪、业务上过失爆炸罪、重过失爆炸罪

十二   泄露煤气等罪、泄露煤气等致人死伤罪

第三节   决水和有关水利设施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水淹有人居住建筑物等罪

三   水淹无人居住建筑物等罪

四   妨害防水罪

五   过失水淹建筑物等罪

六   决水危险罪

七   破坏水利设施罪

第四节   妨害交通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妨害交通罪

三   妨害交通致人死伤罪

四   威胁交通罪

五   颠覆、破坏火车等罪

六   颠覆火车等致人死亡罪

七   威胁交通的颠覆、破坏火车等罪

八   过失威胁交通罪、过失颠覆、破坏火车等罪

 

第二章   对公众健康的犯罪

第一节   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污染净水罪

三   污染水道罪

四   净水投毒罪

五   污染净水致人死伤罪、污染水道致人死伤罪、净水投毒致人死伤罪

六   水道投毒罪、水道投毒致人死亡罪

七   破坏、堵塞水道罪

第二节   有关鸦片烟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走私鸦片烟罪

三   走私吸食鸦片烟用具罪

四   海关职员走私或允许走私鸦片烟等罪

五   吸食鸦片烟罪

六   提供吸食鸦片烟场所罪

七   持有鸦片烟等罪

 

第三章   对公众信用的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犯罪

一   概说

二   伪造货币罪

三   使用假币罪

四   伪造外国货币罪

五   行使伪造的外国货币罪

六   取得伪造的货币罪

七   取得伪造货币后知情使用、交付罪

八   准备制造假币罪

第二节   伪造文书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伪造文书犯罪的基本概念

三   伪造诏书等罪、变造诏书等罪

四   伪造公文等罪

五   制作虚假公文等罪

六   在公证书原件等中做不实记载的犯罪

七   使用伪造公文、虚假公文罪

八   伪造私文书等罪

九   制作虚假诊断书等罪(制作虚假私文书罪)

十   使用伪造私文书、虚假诊断书等罪

十一   罪数和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十二   非法制作电磁记录犯罪

十三   提供非法制作电磁记录罪

第三节   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伪造有价证券罪、变造有价证券罪

三   在有价证券中做虚假记载罪

四   使用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四节   有关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非法制作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等犯罪

三   持有非法制作的电磁记录用卡罪

四   准备非法制作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犯罪

五   罪数关系

第五节  伪造印章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印章、签名

三   伪造御印等罪、非法使用御印等罪

四   伪造公章等罪

五   非法使用公章等罪

六   伪造公记号罪

七   非法使用公记号罪

八   伪造私章等罪

九   非法使用私章等罪

 

第四章   对风俗的犯罪

第一节   猥亵和重婚犯罪

一   概说

二   公然猥亵罪

三   散发淫秽物罪

四   重婚罪

第二节   有关赌博和彩票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赌博罪

三   惯犯赌博罪

四   开设赌场营利罪、聚众赌博营利罪

五   博彩罪

第三节    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不敬礼拜场所罪

三   妨害传教等罪

四   发掘坟墓罪

五   损坏尸体等罪

六   发掘坟墓损坏尸体等罪

七   密葬异常死亡者罪

 

第三编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第一节   有关内乱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内乱罪

三   预备、阴谋内乱罪

四   援助内乱罪

第二节   有关外患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诱致外患罪

三   援助外患罪

四   预备、阴谋外患罪

第三节   有关国交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损坏外国徽章罪

三   预备、阴谋私战罪

四   违反中立命令罪

 

第二章   对国家作用的犯罪

第一节   公务员和公务机关

一   概说

二   公务员的意义

三   公务机关的意义

第二节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妨害执行公务罪

三   职务强要罪、强迫辞职罪

四   破坏封印罪

五   妨害强制执行罪

六   妨害拍卖等罪

七   私下串通罪

第三节   脱逃犯罪

一   概说

二   脱逃罪

三   加重脱逃罪

四   夺取被羁押者罪

五   帮助脱逃罪

六   看守人员等帮助脱逃罪

第四节   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藏匿犯人罪

三   隐灭证据罪

四   亲属间的犯罪

五   威逼证人等罪

第五节   伪证犯罪

一   概说

二   伪证罪

三   虚假鉴定罪、虚假口译罪、虚假笔译罪

四   坦白减免刑罚

第六节   有关诬告陷害的犯罪

一   概说

二   诬告陷害罪

三   坦白减免刑罚

第七节   渎职犯罪

第一款   滥用职权犯罪

一   概说

二   公务员滥用职权罪

三   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罪

四   特别公务员暴行虐待罪

五   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伤罪、特别公务员暴行虐待致人死伤罪

第二款   贿赂犯罪

一   概说

二   贿赂的意义

三   受贿罪

四   受托受贿罪

五   事前受贿罪

六   间接受贿罪

七   加重受贿罪

八   事后受贿罪

九   斡旋受贿罪

十   没收、追征

十一   行贿罪

十二   贿赂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关系以及罪数

 

 

作者简介:

大谷实  1934年生,日本茨城县人,同志社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政府法制审议会委员、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现为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主要著作有《刑事责任的基础》、《人格责任论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和补偿》、《医疗行为和法》、《刑法讲义总论》、《刑法讲义各论》。

 

 

译者简介:

黎宏  1966年生,湖北省罗田县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不作为犯研究》、《单位刑事责任论》、《日本刑法精义》、《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