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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一)

《大清律例》的历史地位和价值

 

清朝法律制度,在继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发展,形成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早在清入关前,实际上就曾相继颁行过一些法律。据《满洲实录》记载,明万历十五年(1587)努尔哈赤于费阿拉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在当时主要是带有原始民族特色(包括神判之类)的肉体刑罚,如打腮、贯耳、割鼻等。天命三年(1618)后金汗努尔哈赤又曾颁布一些法令,甚至规定甲喇额真(参领)如不将法令宣谕于众,罚甲喇额真及本牛录额真(佐领)马各一匹。若谕之不听,即将梗令之人论死。天命十一年(1626)努尔哈赤又制定督捕例,规定凡逃人已离家,被执者,处死;其未行者,虽首告勿论。[1]天命后期,又曾译《明会典》为满文。太宗天聪朝,不断颁布一些新的法令,并于天聪五年(1631)又曾制定户律。但在入关以前,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有系统的成文法典。
  顺治元年(1644)六月,当时摄政之睿亲王多尔衮采纳大臣柳寅东、孙襄、吴达海等人意见,下令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并于三年三月颁行。这是有清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但由于当时立国未稳,四海未靖,编纂仓促,其篇目、分卷均沿袭《大明律》,与明律律文出入者十分有限。康熙九年(1670),复由大学士对喀纳等,会同督察院、大理寺又将《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汉文义进行校正。其中除仍保留了大量《明律》的成分外,相应增加了对于逃人、逃旗等与当时民族征服相关的一些规定,侧重于解决满、汉律文之间对译问题。雍正时期,清代律例逐步趋向定型。雍正元年(1723),胤禛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律例进行逐年考证,重加编辑,厘定成书,是为雍正朝《大清律集解》。是书共分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后又附比引条例三十条。律首列有律分八字之义六赃图五服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多种图表。乾隆即位之初,即于元年(1736),命三泰等人逐条考正,重加编辑,最终于乾隆五年(1740)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
  《钦定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将律文定为祖宗成宪,不可变动。清廷不仅多次重申其稳定性,并严厉斥责要求改律的条奏。只是每隔一段时期可以酌修条例。初定每隔三年增补纂修条例一次,后改为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2]。嘉庆、道光、咸丰、同治诸朝均有条例纂修,不时进行。然乾隆五年以后,《大清律例》之律文未曾有丝毫改易。相反,条例纂修频仍,不断增加,到了清朝末期,《大清律例》的规模已经相当庞大。
  《大清律例》的总体框架是由名例律六律构成。名例律列于篇首,是关于刑名、刑等、刑之加减、恤刑、赦免、共犯、自首、类推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其作用大致相当于现代法律之总则六律与中央六部相对应,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基本是按六部的管理事务范围来划分的。从具体法律规则看,《大清律例》由律、小注、例三者组成:律是关于某一犯罪及处罚的一般规定;小注一般以小字夹编在律或例条相应的行文之间,主要起疏通或注释的作用;例的地位和作用比较有争议,大致说来属于特别法规之类。除此之外,还有几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卷首的几幅图表(包括丧服图、纳赎图等)和卷末所附的比引条例
  关于《大清律例》的价值,在上个世纪之初就已为人们所认识。时担清末法律改革重任的沈家本在为法部律学馆讲习吉同钧的《大清律例讲义》所作序文中就明确表示:余奉命修律,采用西法互证参稽,同异相半。然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杂糅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哉?[3]民国时期法学名家郭卫也曾指出:欲究我国固有法之真相,不可不后此求之。[4]台湾的张伟仁先生在其所编著《清代法制研究》之研究计划概述(代序)”中从更富哲学性的角度提出了清代法制研究的意义所在。他在序文中说:我国将来的社会可能真愈来愈像西方社会……糟糕的是现代西方人对他们以前走过的路已经很不满意,对于将来的去向更是十分迷惘。因为近年来西方社会里个人与社会以及自然环境之间种种不合理的问题——个人的孤独无依、社会的暴乱冷酷、生存环境的污损毁灭——已经暴露出来,他们对于这些问题,有的还希望徇其习惯的途径,在更进一步的科技发展中求解决;但也有些人认为不可再一味信赖科技,主张改由哲学和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调整各项关系,使个人和社会和自然环境亲密配合,和谐共存。他们既在彷徨,我们也应该(实在是早应该)停一停盲目的脚步,仔细地看一看自己过去的路和西方过去的路,看出了其曲直、偏差,然后定下一个新的方向,选一条新的、自己的、更好的路。



[1]《满洲实录》卷四。  

[2]实际上并无定准。即使在乾隆时期,第一次是在乾隆八年,第二次即在十一年,第三次在十五年,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完全按照当初的设计实行起来。

[3]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寄簃文存》卷六,中华书局,1985年。

[4]郭卫:《清刑律之检讨(附工律)》,《政治季刊》,193912月。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