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71节 团体的道德
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团体的道德阶段。这个阶段涉及视所说的团体而定的一系列广泛情况,甚至可以包括整个民族社会。儿童的权威道德主要是由一系列准则组成的,而团体道德的内容却是由一些适用于个人在他所属的各种团体里所担任的角色的一些道德标准决定的。这些标准包括关于道德的常识性规定以及为使这些规定适合于一个人的特殊地位而作的调整;它们是通过有权威的人或这个团体的其他成员的赞同或不赞同而使他产生印象的。因此,在这个阶段,家庭本身也被看作是一个小小的团体,通常由一种明确的层次来体现,其中每一个成员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儿童长大了,他就要受到有关适合处于他那样地位的人的关于行为标准的教育。一个好儿子或好女儿的美德,通过父母以赞同和不赞同所表明的期望得到了说明或至少得到了传达。同样,还有学校和邻里这样的团体,以及诸如与同等人的游戏和竞赛之类的短期合作形式,但它们并不因为是短期的合作而就变得次要起来。人们在适应这些安排时,学到了一个好学生和好同学的美德,学到了一个好运动员和好伙伴的理想。这种道德观点扩大应用于以后生活中所采纳的各种理想,从而扩大应用于一个人在成年时的各种身份和职业、一个人的家庭地位,甚至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地位。决定这些理想的内容的,是各种各样的关于好妻子和好丈夫、好朋友和好公民等观念。因此,团体的道德包括了许多理想,每一种理想都是按照适合于各自的地位和角色的方式而规定的。当我们按照地位顺序而在生活道路上前进时,我们对道德的理解在不断加深。相应的理想顺序要求不断提高理智判断和更强的道德识别能力。显然,某些理想比另一些理想也更全面,对个人的要求也完全不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不得不遵循某些理想必然要导致一种原则的道德。
这里所说的角色或地位是团体的角色和地位,因此,每一种具体的理想大概都要按照这些团体的目标和意图的具体情况来予以说明。到适当的时候,一个人就产生了一种关于整个合作制度的观念,正是这种观念对团体及其所服务的目的作出了规定。他知道,别人由于他们在这个合作安排中的地位而各有所司。因此,他最后学会了采用他们的观点,并从他们的角度去看问题。要按照各种各样的观点去看问题,并把这些问题一起看作是某种合作安排的一些方面,这就需要智能的发展,而获得某种团体道德(以某种理想的结构为代表),正是以这种智能的发展为根据的,这样说看来似乎是有道理的。事实上,如果我考察一下这种道德,这一系列必不可少的能力是十分复杂的。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承认别人的观点同我们的观点是不相同的。但我们不但必须知道他们对事物的看法不同,而且还必须知道他们具有不同的要求和目的,具有不同的计划和动机;同时,我们也必须知道怎样从他们的言行和面部表情中去推测这些事实。其次,我们还必须发现这些观点的决定性特征,发现别人的主要要求和欲望是什么,他们的主要信念和看法是什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和评价他们的行动、意图和动机。除非我们能够发现这些主要因素,否则我们就不能把我们自己置于另一个人的地位,就不能弄清楚如果处于他的地位我们会怎样去做。为了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当然必须知道别人的真正观点是什么。但最后,即使我们已经对另一个人的情况有了了解,我们也仍然需要参照他的情况来适当地调整我们自己的行动。
最起码地做到这几点,至少对成人来说是容易的事,但对儿童来说可就困难了。毫无疑问,这部分地说明了为什么儿童的原始的权威道德准则通常是通过外部行为来表现的,为什么儿童在评价行为时多半忽略了动机和意图。儿童还没有掌握了解别人人格的艺术,即认识他们的信仰、意图和感情的艺术,因此,即使他知道上面说的那几点,他也不能对他们的行为作出解释。此外,他把自己置于他们的地位的能力还仍然是单纯的,而且可能把他引入歧途。因此,这些从最后的道德观点来看如此重要的因素,没有在最初阶段予以考虑,这是毫不奇怪的。但是,随着我们承担了一系列具有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安排的、要求更高的角色,这些因素就逐步得到了考虑。相应的理想要求我们按照关于基本结构的观念所具有的含义,从更多角度去观察事物。
为了全面起见,我已提到了智力发展的这些方面。我不能更详尽地去考虑这些问题,但我应该指出,它们在获得道德观点的过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对了解别人人格的艺术的掌握程度,必然会影响一个人在道德上的敏感性;而理解社会合作的错综复杂的情况,也是同样重要的。但光有这些能力还是不够的。有的人的计划纯粹是操纵性的,他一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别人,如果说他并没有压倒一切的力量,那么他大概也同样具有这些技巧。劝诱手段和小动作需要同样的智能。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我们是怎样忠诚于我们的同伴以及后来又忠诚于一般的社会安排的。可以考察这样一个团体:它的普遍规则众所周知是正义的。参加这个安排的人受到友好和互相信任关系的约束,他们相信彼此都会尽责。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呢?我们可以假定,这种感觉和态度是由于加入了这个团体才产生的。因此,如果一个人表现出他具有同情的能力,是由于他根据第一条心理学法则而学会了忠诚,那么,由于他的同伴显然打算去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他就对他们产生了友好感和信赖感。这个原则是又一条心理学法则。随着人们在一段时间内一个一个地或一批一批地(人数受到适当的限制)加入了这个团体,而如果加入团体较久的其他一些人又能克尽己责并遵循关于自己地位的理想,那么他们就学会了这种忠诚。因此,如果参加某种社会合作制度的人经常按照维护它的正义的(或公平的)规则的明显意图来行动,那么友好和互相信任的关系就势必会在他们中间发展起来,从而使他们更坚定不移地遵守这种安排。
一旦确立了这种关系,如果一个人未能尽责,他往往就会有(对团体的)犯罪感。这种感觉在各个方面都表现了出来,例如,如果造成了对别人的损害,这种犯罪感就表现为愿意为这种损害进行弥补(补偿),愿意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是不公正的(错误的),并为此而道歉。犯罪感也表现在承认惩罚和指责是理所当然的,也表现在当别人同样未能尽责时发现比较难以对他们表示恼怒和愤慨。没有这些倾向,可能就是表明没有友好和互相信任的关系,表明准备在和别人交往时无视得到公认并被所有的人用来裁定他们的分歧的关于合法期望的标准和依据。没有这种犯罪感的人,不会对落在别人身上的负担而感到问心有愧,也不会由于背信使别人受骗上当而感到不安。但是,只要存在友好和信任关系,不能履行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往往会引起这种抑制作用和反作用。如果没有这种感情上的约束,同情和互相信任最多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正如在第一阶段对父母的某些自然态度发展起来一样,这里的友好和信任关系也在同伴之间发展了起来。在每一种情况下,某些自然态度构成了相应的道德感的基础:缺乏这种感觉,可能就是表明缺乏这种态度。
第二条心理学法则大概同第一条心理学法则一样是不可移易的。既然一个团体的各种安排被承认是正义的(同时正义原则的更复杂的作用得到了了解并被用来把理想规定得恰如其份),从而保证这个团体的全部成员从团体的活动中得到好处,并且知道他们得到了好处,那么,别人尽职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的。这里,遵守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的明显意图被看作是一种诚意,而承认这一点反过来又唤起了友好和信任感。到适当的时候,人人克尽己责的交互作用相互增强,直至达到某种平衡。但我们也可以假定,这个团体的新成员承认某些道德典范,即在各方面都得到称赞并高度地表现了与自己地位相称的理想的一些人。这些人显示了技巧和能力以及性格和气质的优点,而这一切吸引了我们,唤起了我们的欲望,使我们也想像他们那样,能够去做同样的事。产生这种效法欲望,一部分是由于把他们的属性看作是他们具有更多特权的地位的必备条件,但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原则的一种附带作用,因为我们喜欢看到更复杂更巧妙的活动表现,而这种表现往往会引起我们自己也去做这些事的欲望。因此,如果那些富有吸引力和令人钦佩的人,带着明显的意图,实现了一个正义团体的形形色色角色的理想,那么,这些理想就有可能为亲眼看到它们实现的那些人所接受。这些观念被看作是一种诚意,而他们所代表的活动也被表明是一种别人同样能够赏识的人类优点。上述两种心理过程和以前一样又出现了:别人按照确认我们福利的明显意图办事,与此同时,他们也表现了办事的才能和方法,从而吸引了我们,并唤起我们模仿他们的欲望。
团体的道德表现为许多形式,因所说的团体和角色的不同而不同。这些形式代表了许多复杂的层次。但是,如果我们从主要社会体制规定的、要求比较高的职位来考虑,正义原则就会被承认是对基本结构起了调节作用,并成为许多重要理想的内容。实际上,这些原则适用于人人都有的公民角色,因为每一个人,不仅仅是参加公共生活的那些人,都应该有关于共同善的政治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假定有一种团体的道德,按照这种道德,社会的全体成员彼此都把对方看作是平等的人,看作是朋友和同事,大家一起加入一种众所周知是符合所有人利益并接受共同正义观指导的合作制度。这种道德的内容特点表现为合作的美德,即正义和公平、忠诚和信任、正直和大公无私这些美德。具有代表性的恶习就是贪婪和不公平、不诚实和欺诈、成见和偏私。在团体的成员中,沾染上这些毛病,往往会引起—方(对团体)的犯罪感和另一方的不满和义愤。只要我们忠诚于在一种正义的(或公平的)安排中同我们合作的那些人,这些道德态度是必然会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