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名篇佳作 >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与发展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简称JM,是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系列中的一种,于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后,1996年正式实施、试办招生,迄今历经十余个春秋。十余年来,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确领导和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专家指导小组和两届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在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探索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途径、培养模式和发展道路;在密切高等院校与政法实际部门联系,大力为新时期政法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服务;在推动规范和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在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提升新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等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形成了指导委员会活动框架下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制度,与政法部门干部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培养单位间沟通协作与国际交流的活动机制,卓有成效地促进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迅速发展,今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成为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业学位,为我国法律实践部门培养和输送了以“时代先锋”宋鱼水法官为代表的大批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产生了一批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同时还涌现了一批优秀的教师和管理工作者。可以说,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经成功地完成了试办任务,成为经国家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的一项法学教育制度。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与实施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创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培养的数量和培养的模式、培养的种类都不足以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急需培养出更多的、高质量的复合型实践型的高级法律人才。1994年,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主持下,在司法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召开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王叔文、高铭暄、曾宪义、沈宗灵、罗豪才、陈光中、王家福、冯大同、李双元)会议,还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政法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经过一年的反复论证,最后形成共识,于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全票通过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决定由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校为首批试点单位,同时成立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专家指导小组”,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和司法部律师司司长沈白路但任组长,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秘书长。专家小组就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具体规格、标准、课程设置、教材及案例库建设、师资培养、联合考试办法、评估方式及国外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经验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做出了历史性的重要贡献。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创办后到2006年,在教育部的正确领导与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暨秘书处的努力工作和各培养单位的积极探索,其招生考试制度、培养制度、指导工作体制等日益完善,渐趋成熟;培养单位数量和招生规模不断增加,培养了大量高层次的法律专业才人,圆满完成了试点工作。200612月,国务院学位办主任杨玉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十周年大会暨第三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上代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郑重宣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结束试点,转入正式实施”,这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自此成为经国家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的一项法学教育制度。

(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立与工作

为提高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健康顺利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进步和依法治国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于19971222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该通知指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指导下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19981月,第一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司法部部长肖扬为主任委员,曾宪义、顾海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怀效锋(司法部教育司司长)为副主任委员,秘书处由司法部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组成,设在司法部教育司,霍宪丹(司法部教育司副司长)任秘书长,赵秉志任副秘书长。同时从1998年开始又面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为了促进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指导委员会章程的规定,2004年组成了第二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为顾问,司法部张福森部长为主任委员,曾宪义、吴志攀(北京大学副校长)、朱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为副主任委,杜国兴(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任秘书长,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姜晶(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教育处处长)任副秘书长。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以来,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确领导和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探索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途径、培养模式和发展道路;在密切高等院校与政法实际部门联系,大力为新时期政法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服务;在推动规范和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在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提升新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等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形成了指导委员会活动框架下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制度,与政法部门干部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培养单位间沟通协作与国际交流的活动机制,卓有成效地促进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迅速发展。

(三)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定位与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是我国适应法学教育的国际潮流,在借鉴美国、欧洲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现状和法学教育现状而设立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法学教育制度。从国际上看,将法律人才作为高层次的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结构的特殊人才进行专门培养的代表是美国的JD教育制度。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在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即研究生教育。JD是英文Juris Doctor(或Doctor of Jurisprudence)的简称,是指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 “法律职业博士”。凡取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可以报考,在通过法学院入学(LAST)考试(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后,经过3年(全日制)或者4年(在职攻读)的严格学习,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学位,在毕业后多数成为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我国创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之后,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日本、韩国借鉴中国创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经验,也开始研究和效法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进行改革。2004年前后,日本在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等一批水平高、条件好的大学法学部内创设法科大学院,专门培养类似于美国JD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据日本法学家介绍,日本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法学家思维的普通素质教育。日本各大学法学部(法学院)毕业生,除一部分考任政府公务员外,大部分任职于私营公司企业,只有一少部分通过司法考试成为职业司法人员。现在,日本确定国家司法考试在“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中录取总名额的80%。与此同时,韩国业做了类似的法学教育的改革。上述动向反映了国际法学教育界对法律人才性质和规格的更新认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是积极主动顺应这一趋势而设立的。

我国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定位强调其专业化和职业性特征, 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和1999年和2006年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两次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定性皆对此有所反映。综合这个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很明确地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加以界定,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培养高层次实践应用类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其主要特点是: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等法律实务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和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结构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法律实务领域的职业为背景,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其培养要求是以能够胜任相当层次的法律实务工作为基础的。

3.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同一层次,但其侧重于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应用类法律人才,要求学位获得者应掌握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二、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成果

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1996年正式实施、试办招生以来,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确领导和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突出的成就,2006年实现“转正”,成为我国正式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就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设立迄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经历了不过十年的时间,但其在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具体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成果可以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分期分批扩大办学试点单位,逐步形成规模效应

1995年到2007年,先后分7批设立了共80个试点单位:1995年首批试点单位8所院校;199712月增设了第2批试点单位5所院校;199812月增设了第3批试点单位9所院校;199911月增设了第4批试点单位6所院校;2003年增设了第5批试点单位11所院校;2004年增设了第6批试点单位11所院校, 2007年增设了第730所培养单位。至此,基本上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

随着培养院校的不断拓展,招生规模也从1996年全国首期招生425人,达到2003年全国报考人数37000人,招生2700多人,为MBA之后全国报考人数第二大规模,考录总比第一。至2004年,已跃居全国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人数第一名。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获得学位的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可以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规模上已能基本满足社会对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制度和培养制度

在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的统筹领导及指导下,指导委员会具体承担了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研究生两种招生工作体制的论证和有关建设工作。组织完成两种招生渠道六个版次的招生考试大纲和辅导教程编写;具体组织1998年至2000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命题和相关考务工作。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招生改革专题研究,总结招生工作的基本经验,为招生改革不断深入提供理论准备。经过多年的实践,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以加强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相关能力和潜质的考查,科学、规范地提高联考的信度和效度为目标的招生考试思想和操作体系已经形成。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以法律职业为背景、注重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高层次学位,从论证和确立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方式、形成新的培养模式和体系,无不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方法的深刻变革。法律硕士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也是国务院学位办推进研究生改革总体部署的具体实践的过程,指导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办的总体部署和工作任务,为推动建立法律硕士培养制度做了大量工作。

第一,先后两次修订组织全面系统地修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委员会组成后,19999月和20068月组织修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后的培养方案以及2006年制定的《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规格标准》进一步体现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强调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培养标准,突出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教育,在培养对象、考试方式、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学位论文等方面做出较大的调整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积极推进培养方式改革。为落实新颁培养方案,指导委员会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于199910月举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案例教学法研讨会”。会议总结、研究与交流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方法改革进展和有关问题,进一步深化了对专业学位的认识,推动了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式改革和培养模式的形成。此后几年中,培养方式模式的改革成为各培养单位认真研究实践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都召开过多次国际研讨会或实施校内改革,为形成法律硕士的培养特色进行了有益探索。在这里还要提到,目前已有35所院校从美国耶鲁大学等著名大学法学院引进和开展了法律诊所式教育,增强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三,组织编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用书。2001年起,指导委员会在总结教学培养工作的基础上,以突出培养特色和培养方式改革、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律、兼具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多功能要求为基本精神,启动13门教学指导用书和教学参考用书的组编工作。全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近百名中青年专家学者参加了指导教材的编写工作。本套教材是第一部系统化的研究生教材,编写体例上的创新和内容上所突出的实务理论研究最新水平已经引起了法学教育界高度关注。首批8门必修课的教材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另外5门推荐选修课教材的出版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近正式出版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系列教材(已出版三十多册)。今后凡是由各学校正式出版的表明“法硕专用教材”,经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同意,都可以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

(三)通力协作、加强指导,建立健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指导工作体制。

十余年来的实践表明,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发展要求建立的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适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性、职业性强的特点,形成了法学教育指导部门、政法用人部门和办学单位发挥多方面的主创性和积极性,同心协力开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新局面。这种体制,比较适应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互动关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和办学要求,因而对推动和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各部门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纳入“九五”“十五”“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出台鼓励政策,积极促进了在职攻读工作的开展。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积极协调50所培养院校和政法部门,在推动各部门规划实施和保证招生培养质量方面为有关部门和学校提供了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

2002年,国务院学位办深化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招生工作改革。在新的政策规定下,指导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协调中央政法各部门和培养单位学位招生负责人,组织制订录取参考线,使新规定和办法得以顺利过渡和实施。在2003年在职攻读招生工作伊始,指导委员积极协调中央政法各部门,研究了学位招生改革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新形势,组织下发了五部委招生文件,从政策上鼓励在职政法干部参加在职攻读学位的学习,并进一步规范了组织发动和计划安排工作,既保障了各部门队伍建设规划稳步实施,又使各培养单位不因政策变动而影响生源,在积极配合国务院学位办开展的在职攻读学位招生改革中,发挥了配合、支持和协调落实的建设性作用。

(四)加强研究、更新观念,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自创办法律硕士教育以来,与之相关的方案设计、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研究论证或进行专门的课题研究活动从没有中断过。多年来指导委员会积极配合国务院学位办对新增办学单位进行培训,先后三次专门召开试点院校会议,系统总结和研究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和基本问题,形成了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今后一个时期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改革发展报告》,提交给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专业学位工作会议。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律人才培养先进经验,树立中国法律教育良好的国际形象。

教育部曾经在1998年和2004年两次组织以曾宪义教授为团长的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先后访问美国和欧洲国家,广泛地交流了法学教育的经验。还先后举行了“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中欧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亚洲法学教育论坛”,特别是200012月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行的“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等一系列国际法学盛会,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2000年至2003年,指导委员会积极组织培养单位参加司法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WTO高级法律实务培养项目》,共有100人次参加国内培训专题研修班,从中选拔出近30人次参加赴美国和欧盟国家的高级专家培训团,取得了一批成果。十年来,各试点单位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与境外和国外的交流与合作,如举办双边或多边的研讨会,实行人员交流和书刊、资料交流。20024月,指导委员会在浙江大学举办首届法律硕士论坛暨海峡两岸法学教育论坛,来自全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代表和申办新增单位法学院学者,以及台湾多所著名大学法学院代表共两百余人参加了论坛。200412月,指导委员会在海南大学举办中日韩三国法学教育研讨会,日韩两国的学者认真听取和研究了中国创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经验,为日韩两国举办类似的“法科大学院”教育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上述活动,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走向世界,树立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良好的国际形象。

在这里需要指出,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这就是我们学界的少数学者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往往不实事求是的过度“谦虚”,不仅在和欧美发达国家、就是和发展中国家、甚至是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交往中习惯性地称赞对方一切都好,我们一切都不如人家,这种谦卑没有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且误导了对方和新闻媒体,造成不良的影响。事实上,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包括法制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为世人所注目,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所取得的成功,树立了中国法学教育包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外所称赞,,我们完全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和介绍我们各方面取得的成就,当然,我们还要继续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认真研究和学习国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

三、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思路

1995年迄今的十年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试办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较为成熟的办学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培养复合型、实践性高级法律人才的教育体系。现在,经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结束试点工作,转入正式实施。今后,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思路应由规模发展转向开展质量工程为指导方针;以“健全制度、优化结构、保证质量、稳步发展”为主要任务;以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考察和评估,切实检查和落实新培养方案实施情况为中心环节,切实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具体有如下九个方面的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

实践说明,法律硕士的设置,体现了在全面推进“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完善了我国高层次实践型法律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制度。十年来,我国法律职业的整体知识结构得到优化,也为政法各部门落实中央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要求提供了重要的实现途径和制度保障。与此同时,以教育观念更新为先导,促进了法学院(校)树立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教育观和全面质量观,激发了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开展法学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方法改革的巨大热情和创造力,形成了高等院校与用人部门积极协作的开放式办学机制。这些都说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在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

(二)凸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特色,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当前,在部分管理人员和部分教师中,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基本规格和基本要求等方面认识并不到位。在一些单位,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第二学士学位、法学本科的根本区别和类型要求在培养过程中不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养质量和这个品牌的声誉。现在看来,能不能在招生、培养的全过程中,体现出专业学位的鲜明特色,这是专业学位的生命力所在,是专业学位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今后,一是要加强人才培养规格的规范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的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二是要抓紧教学用书的编写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教师的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三是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培养模式的改革,提倡多种方法综合运用,鼓励开展研究性学习、比较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探讨实行导师组和责任导师相结合的指导模式,使整个培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导师的参与和指导。通过多方面努力,使法律硕士的培养活动更加符合专业学位的内在要求和培养规律,保证培养工作的特色更加鲜明、质量更有保障。

(三)建立正规化的管理制度,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做到法律硕士研究生与法学研究生同等地位、同等对待

部分院校JM研究生、JM在职攻读研究生反映入学后学校提供的学习条件包括住宿、图书馆、及生活补贴、医疗甚至有些教师的教学态度,与同层次的法学研究生相差甚远,有的连称呼上也不同(在职攻读生称呼“学员”,而不称呼“研究生”),特别是在职攻读JM研究生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如此等等。JM研究生和在职攻读JM研究生觉得是受歧视的“二等公民”,心有不满,情绪不稳,从而影响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与法律硕士的教学质量和声誉,也往往成为一个不稳定的因素。其原因,除了高校扩招后校舍资源紧张外,主要是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律硕士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足。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学位都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都是我国法学类研究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还是JM在职攻读学生,都将或已经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存在任何厚此薄彼的理由。无论是在教学管理上、教学过程中和后勤保障上,都要同等对待、同等待遇,凡是提供给法学研究生的各项条件和待遇,也要提供法律硕士研究生。这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做得怎么样,今后将作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予以保证。

教育部领导同志在一次“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的讲话中特别指出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三个“同等”,即“同等重要”、“同等地位”、“同等对待”。希望各院校切实贯彻执行。

(四)以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为契机,实现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建立并付诸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提供了契机和连接点。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对接,这既是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本身的特殊地位和性质所要求,也将保证具有, 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的专门人才通过考试遴选进入法律职业,有利于从整体上拓宽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知识领域,全面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为此,必须处理好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培养的关系。鉴于JM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学位性质,法律硕士教育不仅要以是否取得专业学位为直接目标,而且,还要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为改革培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标准。例如,美国的全国律师考试,只有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即JD)才能参加。日本司法考试则规定80%从大学法学部“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专业学位)中录取。由此,我们应该深刻地意识到: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和我国的正规法学教育与我国的JM专业学位教育能否对接,其关系极大,影响深远。

(五)继续坚持政法实际部门参与培养的工作机制

政法部门参与法律硕士培养,既是由这个学位的性质所决定,也是十年来法律硕士工作顺利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应当继续坚持。十年的实践证明,以学位与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法学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指导职能、政法实际部门积极参与培养的管理指导体制与培养制度,促进了各试点单位形成与实际部门积极协作的开放式培养机制。在一些地区,实行学校教师与实务部门专家的“双导师制”的模式值得参考。在这里要特别指出:司法部作为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十年来为发展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做了大量繁重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宝贵贡献。

(六)充分发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健全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试点院校的专门管理机构

强化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和功能的核心,是强化法律职业部门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支持、引导和参与。几年来,法律职业部门通过指导委员会的渠道,促进了JM教育的发展和完善。今后要进一步健全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保障其有效运行:第一,坚持并完善指导委员会的年会制度和主任委员会议制度;第二,继续办好JM教育论坛,对培养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专题研讨并结集出版“年刊”;第三,继续定期出版专门刊物或内部通讯,推进工作情况交流。第四,要进一步办好JM教育网站,及时反映法律职业与JM教育的发展动态,扩大JM教育的社会影响。

为从组织上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规律特殊性和培养要求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1996年就建立了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办公室和教研室,2004年又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院,近几年来,许多单位也都纷纷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中心,希望其他单位也建立起专门机构负责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管理和研究工作。

(七)积极建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启动试点评估工作

第一,2007年上半年,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已委托吉林大学研究和提出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色的评估指标体系的草案,要求在20075月底之前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67月份举行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并上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

第二,实行自查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评促建,争取2007年下半年对第一、第二两批培养单位13所院校开展评估工作。

(八)优化布局结构,稳定发展规模

鉴于法学的学科特点、主要任务和法律职业的发展需要,今后在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中,建议将发展的增量部分,集中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使其在法学类研究生教育总规模中占据主体地位。

今后新增办学单位主要用于缺点、少点的西部地区院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内部结构上,建议今后确立为以JM研究生为主,适度发展在职攻读JM

(九)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今后,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与境外和国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和介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成功经验,并研究和借鉴外国相关教育的成熟经验,同时还要继续组织出国考察。建议选择若干所优秀的JM办学单位通过与国外高水平的同类院校合作办学,培养熟悉和掌握国内外法律知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

十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表明,在我国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改革和发展方向。这项集学位与研究生管理部门、政法部门和办学单位之合力的重大改革举措,已对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综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我们有理由相信,健康发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必将在21世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做出历史性的贡献。

作者简介: 曾宪义,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年第一期发表了一篇近5000字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的专稿。200612月,曾宪义教授代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十周年大会暨第三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上做了十年工作总结报告,本文是在报告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