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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张家山汉简”看汉代关于“不孝”罪的规定
二、汉代“不孝罪”的历史考察
三、汉代“不孝罪”的历史解读
经过长达四年的“楚汉战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在长安登基称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汉代在中国历史上以“孝治天下”而著名。作为“孝”的保障措施的“不孝”在汉代的发展也格外引人注目。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考古学家在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汉律竹简500余支,其中法律部分的竹简自名为《二年律令》,这就是著名的“张家山汉律”。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揭开了张家山汉律的神秘面纱,为学术界提供了第一手的原始资料。《二年律令》中也有关于汉代不孝罪的规定。
一、从“张家山汉简”看汉代关于“不孝”罪的规定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不孝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贼律和告律部分。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三四)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龟薪白粲以上,(三五)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 听。年 七 十以上 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三六)黥为城旦舂。(三七)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三八)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四十)
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訽詈之,罚金(四二)四两。(四三)
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一三二)
子告父母,妻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一三三)
由上述各律可知,杀伤、殴詈父母,子告父母,妻告姑舅在汉代都属于不孝罪的范围,同父母告子不孝一样,要处以弃市的惩罚,而且其应收之妻子子女都不得以爵位和金钱赎罪,更不得免除处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即使到官府自首也不得减罪。可见法律对不孝罪处罚之严厉。
二、汉代“不孝罪”的历史考察
法律条文的规定毕竟是抽象的,史书中的案件则给我们提供了更加丰富、形象的材料。下面笔者将对诸侯、官吏和平民三种不同身份的人所犯的“不孝罪”进行分别叙述。
1.诸侯不孝
1.1服丧期间行奸、作乐,不孝
楚王在为薄太后服丧期间私奸服舍,被晁错弹劾请诛,景帝因为仁慈赦免了他,仅是削去了其东海郡。[3]
常山宪王舜“骄淫,数犯禁,上常宽之。三十三年薨,子勃嗣为王。”勃是王后脩的儿子,但是,因为“王内多,……王后稀得幸。及宪王疾甚,诸幸姬侍病,王后以妒媢不常在,辄归舍。医进药,太子勃不自尝药,又不留宿侍疾,及王薨,王后、太子乃至。”后来,王后脩及子勃的行为被另一个不受宠的儿子梲告发,“汉使者视宪王丧,梲自言宪王病时,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太子勃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狱视囚。”后经查证属实,勃被废勿王,“徙王勃以家属处房陵”[4]
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29年,即“元光六年,侯季须嗣。十三年,元鼎元年,坐母公主卒未除服奸,兄弟争财,当死,自杀。”[5]
孝景中五年,侯融以长公主子侯(为隆虑侯),万五千户,二十九年,坐母丧未除服奸,自杀。[6]孝景帝享国16年,而隆虑侯融居侯位29年,因此,他因“坐母丧未除服奸”自杀发生在汉武帝时期。
元光(二)年,如阴文侯夏侯婴之曾孙——侯颇嗣,十八年,元鼎二年,坐尚公主与父御婢奸,自杀。[7]
子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8]定国因为与父亲的姬妾相奸,又夺弟姬为妻,且与子女奸,这些行为都是“乱人伦,逆天道”的重大罪行,最后定国自杀。
刘爽是衡山王刘赐的长子,原太子,元朔六年中,衡山王使人上书请废太子爽,改立次子刘孝为太子。刘爽听说了,就派白赢赴长安上书,“言孝作輣车镞矢,与王御者奸,欲以败孝”。白赢至长安,未及上书,白赢就被逮捕,是因为淮南王谋反的事。王闻爽使白赢上书,恐言国阴事,即上书反告太子爽所为不道弃市罪事,后来,孝先自告反,除其罪;坐与王御婢奸,弃市;太子爽坐王告不孝,弃市。[9]
1.2服丧娶妻妾,不孝
《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载:“元初五年,封干二弟为亭侯。是岁,赵相奏干居父丧私娉小妻,又白衣出司马门,坐削中丘县。”
1.3事(祖)父母不顺,不孝
梁平王襄的母亲是陈太后,祖母是李太后。任后是平王的王后,很受平王襄宠爱。“初,孝王有雷尊,直千金,戒后世善宝之,毋得以与人。任后闻而欲得之。”李太后曰:“先王有命,毋得以尊与人。他物虽百巨万,犹自恣。”任后却决意要得到它。平王襄直接派人打开府库的门把尊赐给了任后。而且,平王和母亲陈太后侍奉李太后多有不顺。后来,李太后病死。病时,任后未尝请疾;薨,又不侍丧。元朔中,被人“上变告梁王与大母争尊状。”经查证属实,公卿治,奏以为不孝,请诛王及太后。天子曰:“首恶失道,任后也。朕置相吏不逮,无以辅王,故陷不谊,不忍致法。”削梁王五县,夺王太后汤沐成阳邑,枭任后首于市,中郎胡等皆伏诛。梁余尚有八城。[10]事祖母不顺也属于不孝行为,依照法律应处死刑。由于天子仁厚而得以保全。
1.4诬告父母,不孝
刘曾孙,晃及弟利侯刚与母太姬宗更相诬告。章和元年,有司奏请免晃、刚爵,为庶人,徙丹阳。帝不忍,最后“贬晃爵为芜湖侯,削刚户三千。”[11]此事发生在东汉章帝时期。
综上所述,诸侯涉及到的不孝罪行主要是:为父母服丧期间犯奸罪,不顺父母,子告父母(含诬告);以及父告子不孝,有犯皆为死罪,但诸侯因为属于贵族,因此,在仁慈宽厚的皇帝治下多能免死,而在好大喜功的汉武帝治下多被迫自杀。另外,子与父祖妾奸也是不孝的行为,查实即要被处以死刑。
2.官吏不孝
2.1任官前,经察举有不孝行为,不仅不得为官,且要致罪下狱
汉代察举孝廉是选拔官吏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为求官而弄虚作假者也出现了。恰如《抱朴子·审举》言:“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有许多人就因为被举为官,经审查有不孝的行为,徒有孝廉的虚名而致罪。
东汉时期,“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内以荐蕃。蕃与相见,问及妻子,而宣五子皆服中所生。蕃大怒”,将赵宣交与官府治罪。[12]
初元二年,元帝诏列侯举茂才,富平侯张勃荐举陈汤,汤待迁,因为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无循行,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汤下狱论。[13]
2.2为官有不孝行为,影响仕途
在职官吏个人的孝行也越来越受重视,其不孝行为往往成为其仕途的绊脚石。
西汉后期,薛宣是朝廷重臣,有大功勋,为官期间却因为孝行有亏而多次受到斥责或弹劾。成帝在罢免薛宣的诏书中说:“君为丞相,出入六年,忠孝之行,率先百僚,朕无闻焉。……不忍致君于理,其上丞相高阳侯印绶,罢归。”[14]后来,薛宣又因为贤能再次任官。但是,“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列封侯在朝省。”[15]最终薛宣坐免为庶人,归故郡,卒于家。
永平初,有新野功曹邓衍因为容姿趋步与皇帝相像而官拜郎中,迁玄武司马。衍在职不服父丧,帝闻之,乃叹曰:“‘知人则哲,惟帝难之。’信哉斯言!”邓衍惭愧地退职而去。[16]
甄邵任职期间,遇母丧,为不影响升迁,将母尸体埋进马棚,待升迁后再为母置办丧事。事发后被判处废锢终身。[17]
3.常人不孝
3.1子女不孝,不告不理,即告,教化先行
“汉中程文矩的妻子是同郡内李法的姐姐,字穆姜,她有两个儿子,而文矩的前妻生有四个儿子,文矩为安众令,丧于官。文矩前妻的四个儿子因为穆姜非自己的生母而憎毁日积,但是越是这样,穆姜待他们越是慈爱温仁,供给他们比自己亲生子多一倍的衣食。有人就对穆姜说,四个儿子不孝,为什么不和他们分家别居呢?穆姜回答说:我要用仁德来感化引导他们,使他们自己向善。后来,四子中的长子病了,穆姜恻隐自然,亲调药膳,恩情笃密。终于感动了四个儿子,四子亲至官府陈母之德,状己之过,乞就刑辟。[18]此案中,子奉继母不孝,继母“以义相导”,而非到官府告子不孝,最终感化四子,四子到县衙自告不孝,乞就刑辟,成就了一段佳话。
仇览为亭长,“览初到亭,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孝乎。母闻感悔,涕泣而去。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19]
3.2养子奸污继母,不孝,杀无赦
汉元帝时,王尊为县令。“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王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王尊于法外设非常之刑,将不孝子悬于树上,又令五骑吏张弓射杀之。[20]“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这种不孝行为与上述日常行为中的不孝不同,因此处罚也极为严厉,也不在教化之列。
三、汉代“不孝罪”的历史解读
通过以上的分类对比,汉代的不孝罪呈现给我们不同的特点。
1.诸侯所犯不孝行为大多为奸罪,且多发生在西汉前期,尤其是汉武帝当政时期。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第一,汉高祖刘邦初建汉朝,吸取秦“孤立而亡”的教训,分封异姓诸侯王,七国之乱后分封同姓诸侯王,以“拱卫汉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国渐渐威胁到中央的安全。景帝即位后,晁错的一篇上书精确地描述了这种情形:“昔高帝初定天下,昆弟少,诸子弱,大封同姓,齐七十馀城,楚四十馀城,吴五十馀城;封三庶孽,分天下半。今吴王前有太子之隙,诈称病不朝,于古法当诛。文帝弗忍,因赐几杖,德至厚,当改过自新,反益骄溢,即山铸钱,煮海水为盐,诱天下亡人谋作乱。今削之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反迟,祸大。”[21]因此,寻找各种理由削夺诸侯王的权力就成为这一时期维护王权的重要手段。第二,汉代男子可一妻多妾。据《汉书·贡禹传》载:“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豪富吏民蓄歌者至数十人,是以内多怨女,外多旷夫。”一方面,如此多的妻妾,让位高权重的诸侯们在父母丧期内恪守子道,一心一意为父母守丧实在有些勉为其难。第三,汉代承袭秦而来,而在秦代,父亲死后,子孙不祭祀,做对不起父亲的事都不算是不孝的行为,是“不当论”的,[22]因此,汉代的诸侯们大概也没有多少非要为死父服丧尽孝的意识吧。
2.从汉代开始,有无孝行开始作为考核官吏称职与否的条件,有不孝行为的人不得为官,要受到弹劾。
汉代察举孝廉是选拔官吏的一条重要途径,有了孝子的称号就有可能为官。因此,在任官之前,以及任官期间,官吏的孝行都十分重要,如果有不孝行为被弹劾,就要被朝廷斥退,严重的还要受到刑罚的惩罚。
3.汉代对平民犯不孝罪,尤其是父告子不孝的案件,多倾向于以教化结案,并非一定要加刑于不孝子。但是,子奸假母这样乱伦的“不孝”行为是杀无赦的。
处于权力中心的诸侯因“不孝”而被削藩去县,官吏因有“不孝”行为而被斥退、弹劾,尤其当有孝行的人经征辟入朝为官的时候,孝道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儒家倡导教化的思想因其温情脉脉而具有更加显著的教育作用,可以影响、劝勉更多的人,从而使治下孝风大倡,故而容易被汉代崇尚孝行的官吏们采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6页。括号内为竹简编号。
[22] 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出自《法律文化研究》2007年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