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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人治论”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尽管有黄宗羲“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主张和王夫之“任法与任人相结合”的观点,但借助官方塑造而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是传统儒家所主张的“人治论”,如孔子“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为政在人论”、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对走向现代化的中国而言,深厚的文化传统既是动力又是负担。理性而不是极端的对待传统儒家文化成为一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的事情。“打破旧世界、建立新世界”的激情与疯狂使得传统儒家文化在“五四”运动和十年“文革”中得到了猛烈的批判与清算,其中的“人治论”也难逃厄运。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法律对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在更广层面和更深层次上获得了认可,在本质上贬低甚至忽视法律作用的“人治论”更是被抛的越来越远。从古代几千年的被“捧杀”到近代逾百年的被“棒杀”,传统儒家所主张之“人治论”的境地可谓“冰火两重天”,这也揭示出当今的中国选择适当的社会治理方式将面对的巨大困难和充分事先准备的极大必要。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构成要素有二:(1)良法;(2)良法得到切实的实施。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得到切实的实施是“法治”的关键。面对“孰轻孰重”的追问,后者往往成为答案。影响制定良法和切实实施良法的变量很多,但最大的变量在于“人”,亦即在于“占有或接近权力资源的人”,这点当无疑义。无独有偶,孔子主张“为政在人”、孟子主张“徒法不足以自行”、“惟仁者宜在高位”。有此可见,传统儒家也十分重视“人”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缺点在于忽视了“法”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传统儒家对“人”的重视不是“法”被忽视的原因。换而言之,在传统儒家那里,“人”与“法”之间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真正导致“法”被忽视的原因在于“道德”的泛化与越界。
    握有社会治理主导权的阶层的行为很容易成为效仿和效尤的对象,并形成风气或习惯。从这个层面上说,“有德之人”,对于“人治”和“法治”的实现同样重要。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官员因为“说谎”这一通常只涉及道德评价的原因而引咎辞职或被弹劾便是例证。但是传统儒家的“人治论”对“有德之人”的道德要求过严、期望过高,如孔子认为“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时至今日,这已不完全足取,须谨慎对待。
    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要在不断的试错和纠偏中有所进取,我们就必须理性的对待传统儒家的“人治论”,完全的肯定不足取,这点已被历史所证明,完全的否定也不足取,这点正在被现实所证明。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