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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

ISBN978-7-300-08383-4978-7-300-08771-9       

作者:王利明     

定价:75.00元,75.00

字数:727千字,740 千字

出版日期:2007-08-222007-12-19

 

 

内容简介:

《物权法研究》分为上、下两卷,全书以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借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

在上卷中,作者对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及发展趋势、物权和财产权的关系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详尽分析了物权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类型;对于物权变动,作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纳了债权意思表示加登记或交付的模式;在所有权编中,作者对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类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中的基础理论和新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探讨。

在下卷中,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及体系形成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作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都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等几种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准用益物权,并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作者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物权法》在制度上对《担保法》的创新之处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作者还深入分析了占有的性质,并对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修订版序言: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这意味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物权法》的制定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是空中楼阁。《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从而全面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就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为法治社会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颁行《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历史学家的研究表明,我国千余年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封建制度之下,私有财产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制订《物权法》,就确立了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可以形成真正的恒产,从而有助于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在当代中国,物权法所极力倡导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财富的意识,让更多的人拥有恒产和恒心,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缩小贫富差别,实现共同富裕。 

    颁行《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对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就有效地避免了政府滥用公权力随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安则国泰,民富则国强。保护财产权,就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而《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所历经的一些曲折以及最后高票通过的结果,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物权法》与民生的密切相关性和凝聚最大多数人共识的特点。这也说明了物权法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财产的基本法律,也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物权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为“现实中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发挥《物权法》应有的作用。这就意味着,一方面,由于物权法是基本法,许多规定较为抽象,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来配套。例如,要尽快制订“征收征用法”、“不动产登记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法无解释不能适用,我们应当加强对《物权法》的学理解释,从而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为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提供依据。在物权法颁行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研究的重心主要不是“应然”的问题,而是“实然”的问题,也就是说,要研究物权法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产权的争议以及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物权法,正确解释物权法,并在正确解释物权法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民法解释学。

《物权法研究》一书于20025月出版,其时《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刚刚启动。该书是对我参加《物权法》起草、主持编写《物权法学者建议稿》过程中一些心得的总结。该书曾获得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并被教育部列为研究生指定教材。但该书出版至今已有数年,在此过程中,我因为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对物权法理论以及适用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尤其是《物权法》颁布之后,我应有关国家机关的邀请,介绍《物权法》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人员就《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由此对《物权法》的内容和体系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因此,有必要结合《物权法》对本书进行修订。此次修订,  不仅要结合《物权法》,对其规定进行解读,而且也将这一期间的一些新的体会纳入本书,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各位同仁批评。《物权法》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教科书,我虽然有幸参与其制订工作,但对《物权法》一些内容的深刻含义的理解仍然感觉是肤浅的。由于时间仓促,本书中一些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请各位读者见谅。

                                                    王利明

                                   2007613于明德法学楼 

 

 

章节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 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分类   

  第六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七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第三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四节 物权法的体系

  第五节 物权法的适用和解释

  第六节 物权法的价值和功能

  第七节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节 一物一权原则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二编 物权的变动  

第五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

  第二节 物权变动模式探讨

  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登记的效力

  第四节 登记机构

  第五节 登记请求权

  第六节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第七节 登记的查询

  第八节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九节 预告登记 

  第十节 登记机构的责任

第七章 动产交付    

  第一节 动产交付的概述

  第二节 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第三编 所有权  

第八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本质

  第三节 所有权的内容 

  第四节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第五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第一节 征收

  第二节 善意取得

  第三节 遗失物的拾得和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

  第四节 孳息的取得

  第五节 抛弃和先占

  第六节 添附

  第七节 货币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

  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第四节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专有权

  第四节 共有权

  第五节 共有部分的范围  

  第六节 管理权

  第七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节 管理规约 

  第九节 物业管理

  第十节 区分所有制度中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相邻关系中法定和约定的关系

  第四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五节 侵害相邻权的救济

第十三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及形态  

  第二节 共有的分类 

  第三节 按份共有 

  第四节 共同共有

  第五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第六节 准共有 

  第七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八节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第四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用益物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别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内容  

第四节 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体系    

第六节 用益物权的行使 

第十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第五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六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空间权  

第七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八节 交易中的房地一并处分规则  

第九节 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推定规则  

第十节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第十一节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相关物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探讨

第六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八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第四节 地役权的分类 

第五节 地役权的设立  

第六节 地役权的内容  

第七节 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八节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竞合 

第九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九章 准用益物权  

第一节 准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 

第三节 探矿权、采矿权  

第四节 取水权  

第五节 养殖权、捕捞权  

 

第五编 担保物权

第二十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性质  

第三节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产生  

第七节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第八节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第九节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  

第十节 反担保 

第十一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二十一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 抵押财产  

第四节 抵押登记的分类和效力 

第五节 流押契约的禁止 

第六节 抵押权的顺位 

第七节 抵押期限  

第八节 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第九节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标的物范围 

第十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十一节 共同抵押 

第十二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三节 动产抵押 

第十四节 动产浮动抵押  

第十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二十二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动产质押的设定  

第四节 动产质押的效力 

第五节 转质权  

第六节 几种特殊的动产质押

第七节 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的竞合

第八节 权利质押概述

第九节 有价证券的质押

第十节 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 

第十一节 知识产权的质押 

第十二节 应收帐款质押  

第十三节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留置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三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四节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五节 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节 商事留置权  

第七节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八节 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六编 占有

第二十四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四节 占有制度的功能

第五节 占有的分类  

第六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移转  

第七节 占有的效力  

第八节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九节 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节 占有的消灭   

 

主要参考书目  

修订版后记  

 

 

作者简介:

王利明  1960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2月至19902月,19988月至1999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合同法新论·总则》;主编或合著司法部本科统编教材《侵仅行为法》、《人格权法》、《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合同法》以及多本本科、研究生教材和高级法官班教材;编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本)等案例教材;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5辑)和学术论文百余篇,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一文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一文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重要成员,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与深入的理论研究工作。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