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唐时期,特别是唐代的封建文化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文学艺术诸多方面都达到了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反映唐代确立的封建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基本格局的唐律,也是封建法律自《法经》之后,经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的发展之后的集大成之作。而明代是继唐之后又一个国力比较强盛、文化比较发达的朝代,无论在政治体制还是法律制度上,它都在唐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变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并对清代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自唐明律分别产生后,历代律学家和法律史学家对它们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唐明律的评价也就成为了中国法律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历史变化,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开始走向现代法律史学,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已超出了学术的影响范围,和当时的社会变革,尤其是法制变革相互影响,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意义。晚清时期,学术界对唐明律的研究最重要人物首推薛允升。薛允升对唐明律的研究与评价可以概括为:以传统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观为标准来评价唐律,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而得乎古今之平”的典范;从儒家经典及汉律开始研究唐律,认为唐律最得“古意”,并以此为标准来评价明清法律;辩证地分析考察唐明律的具体制度,从历史研究中体现自己的变革观。沈家本是清代对唐明律进行研究并给出了自己的评价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学者,他的成果和观点主要体现在其《历代刑法考》中之《刑制总考》、《刑法分考》、《律令考》、《明律目笺》和《明大浩峻令》等部分和《寄簃文存》所收录的文章中。他以“仁”为标准评价唐代法律和明代法律,大体保持了薛允升右唐而左明的基本评价;把包括唐明律的整个封建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通过对它的分析来论证其改革传统法律的必要性;引进西方法律观念,用西方法律理论来研究评价唐明律并据此提出并论证法律变革的主张。薛允升和以往的其他封建律学家一样,对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等法的一般理论探讨得非常少,而对法律的注疏式的解读和对具体问题的研讨做得更多,所不同的是他较其他律学者做得更优秀。仅就传统律学的治学方法与手段来讲,薛允升与在他之前的律学家们的差别并不大,他与他们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它透过《唐明律合编》所表现出来的勇敢的批判精神,这也正是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开端。沈家本最看中的应该是薛允升的批判精神。但他没有停留,而是把薛允升的事业继续往前推进着。因为和薛允升不同的是,沈家本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在对唐明律的研究中,也不再是仅仅用以“仁”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思想作标准,而是加入现代西方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学理论作为准绳来评价。沈家本作为晚清法律改革的实际操作者,不得不在政治与学术间作出取舍与选择,直面清末修律过程中新与旧、中与西的种种冲突与碰撞,并运用自己的才华去尽力应对。沈家本的抱负是实现“法律救国”,与他的抱负相比,他的学问也成为了一种手段,他要利用对中国古代法制的研究完成两个任务:一是运用它来完成对修律的正当性的论证,二是用它来作为对西方法制对中国的冲击的回应,从而完成对现存制度的合理性的论证,清末修律是“修”而不是“废”或“革”,这一命题就决定了它必须从上述两方面来进行论证。事实上,作为体制中人,沈家本极力论证“修律”的重要,但他也必须注意不能让这个改革危及他自已也处于其中的制度本身,这并非个人利害关系的考量,也并非愿与不愿,而是他所处的位置所不得不做的事。
摘 编 人:刘 馨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74-81页
原文字数:约15000字